GB50313-20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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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系统资源对消防指挥人员进行灭 火救援模拟指挥训练的部分。
电气装置标准规范范本2.0.7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综合应用与灭火救援有关的图像 资源,实施可视指挥的部分。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对消防车辆的位置、运行及作战收 上装、车载器材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的部分。主要设备有车 端等。
2.0.9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对灭火救援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久 提供信息查询、分析、共享的部分。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地理信息技术的空间分析和 化平台,将灭火救援指挥数据信息与空间信息关联,并对地 据、属性数据等进行统一管理及维护的部分。
2.0.12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对汇集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图像、数 据及文字等进行组合选取和显示的部分。
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有线通信网络和设备,传输消防语 音、数据和图像等信息的部分。主要设备有接警调度程控交换 机等。
2.0.14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无线通信网络和设备,传输消防语 音、数据和图像等信息的部分。
2.0.15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卫星通信网络和设备,传输消防 音、数据和图像等信息的部分,
3.0.1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可分为国家、省(自治区)、地区(州、盟)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类型。 3.0.2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技术构成可由通信指挥业务、信息支 撑、基础通信网络等三部分组成(图3.0.2),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指挥业务部分主要包括火警受理子系统、跨区域调度 指挥子系统、现场指挥子系统、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等,分别实现 接收和处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指 挥以及训练培训等通信指挥业务功能; 2信息支撑部分主要包括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消防车辆管 理子系统、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消防 地理信息子系统、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等,为通信指挥业务提供信 息支持; 3基础通信网络部分主要包括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消防无 线通信子系统、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等,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 础,构成集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为一体的消防综合信息传输网络。
0.2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技术构成
4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要求
4.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通信指挥业务模拟训练; 5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 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 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 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1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 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珊塌、重大安全 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 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能实时接收所辖下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消防站发送的 言息,并保持数据同步; 3工作界面设计合理,操作简单、方便; 4具有良好的共享性和可扩展性; 5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 同步; 6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及以 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 生灾害、建筑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 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7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 令的时间不应超过45S。
4.4.1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物理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设备运行环境具有防雷、防火、防静电、防尘、防腐蚀 等措施; 能提供稳定的供电环境; 3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技术标准。 4.4.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信息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级设置操作权限; 2 设置防火墙等安全隔离系统; 3 安装防病毒软件,并能定期升级; 4 具有计算机终端漏洞扫描、修补和系统补丁升级、分发功能; 5 对信息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4.4.1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物理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设备运行环境具有防雷、防火、防静电、防尘、防腐蚀 等措施; 能提供稳定的供电环境; 3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技术标准。 4.4.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信息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级设置操作权限; 2 设置防火墙等安全隔离系统; 3 安装防病毒软件,并能定期升级; 4 具有计算机终端漏洞扫描、修补和系统补丁升级、分发功能; 5 对信息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4.4.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5子系统功能及其设计要求
5.1.1火警受理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图5.1.1)应符合 要求:
图 5. 1. 1 火警受理子系统基本工作流程
1通过公用或专用报警通信网,接收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 2辨别火警真伪,定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确定火灾 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 3自动或人工编制灭火救援力量出动方案; 4将第一出动力量的出动指令下达到消防站,向灭火救援有 关单位发出灾情通报和联合作战要求; 5建立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生成报表
5.1.2火警受理子系统的接收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以语音、数据形式将出动指令下达到消防站; 2能对消防站警灯、警铃、火警广播、车库门等的联动控制装 置发出控制指令; 3能向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 有关单位发送灾情通报和联合作战要求。 5.1.7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建立每起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 实时记录火警受理全过程的文学字、语音、图像等信息,生成有关的 统计报表。
5.1.8火警受理全过程的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警受理终端可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公安机 关指挥中心。设置在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火警受理终端应与设置 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跨区域调度指挥终端互联,保持接处 警数据同步并能信息共享; 2火警受理终端设置数量不应少于2套; 3日接警量大的城市,可将火警受理终端分为接警和处警终 端,同时进行接警和处理; 4每套火警受理终端坐席可设置多个显示屏,能分别显示本 规范第5.1.10条规定的工作界面;
应能检索查询本规范第5.8.3条~第5.8.7条规定的 息; 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
.2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
5.2.1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图5.2.1)应符 合下列要求: 1接收下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现场报告的灾情信息,接收 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发送的 灾情通报和力量调度指令; 2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等级、发展趋势进行判断; 3 按预案、等级调度方案、随机调度方案进行消防力量调度: 4 依据决策支持信息,综合分析制订火火救援方案,并实施 指挥; 5 对调度指挥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进行实时 记录。
图5.2.1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基本工作流程
2.2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接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能接收下级通信指挥中心和本级现场指挥子系统报送的
1能依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预案、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 及、消防实力数据库,随机编制消防力量调度方案; 2能以语音、数据及指挥视频形式下达跨区域调度命令; 3能向医疗、救护、交通、安监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发出灾 通报和联合作战要求。
5.2.5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决策指挥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5.2.6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应能实时记录调度指挥全
7指挥决策支持信息显示窗口; 8编制灭火救援作战方案和下达跨区域作战指挥命令操作 窗口; 调度指挥信息记录管理显示窗口。 5.3现场指挥子系统 5.3.1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图5.3.1)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接收有关火灾及灾害事故情况通报和现场灭火救援行动 指令; 2采集火灾及灾害事故数据、现场环境信息、现场灭火救援 力量装备等信息; 3制订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方案,下达灭火救援行动命令; 4将火灾及灾害事故态势、现场环境、现场灭火救援行动等 信息报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5将现场灭火救援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进行实 时记录。
5.3.1 现场指挥子系统基本工作流和
5.3.2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接收指令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灾情通报和灭火救援行动 指令; 2能接收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的灾情通报和灭 火救援行动指令。 5.3.3 现场指挥子系统采集的现场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态势信息; 到达现场的消防车辆、人员、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等 信息; 3 现场气象、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环境信息: 4 现场实况图像信息。 5.3.4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作战指挥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对灾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判断; 2 能依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预案、决策支持数据库,随机 编制灭火救援作战方案; 能以语音、数据及指挥视频形式下达灭火救援行动命令。 5.3.5 现场指挥子系统报送的现场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态势信息; 2 现场气象、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环境信息; 现场灭火救援行动信息; 现场实况图像信息。 5.3.6 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实时记录现场指挥通信全过程的文 字、语音、图像等信息,并应存入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 中,生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5.3.7现场指挥全过程的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 5.1.8
1能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灾情通报和灭火救援行动 指令; 2能接收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的灾情通报和灭 火救援行动指令。
5.3.7现场指挥全过程的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本规求 条的规定,
现场指挥全过程的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8
5.3.11现场指挥终端等设备应具有下列工作界面:
5.3.12便携式消防作战指挥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位置定位、导航功能; 2具有现场消防地理信息显示窗口; 3具有本规范第5.7.3条规定的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功能操 作窗口; 4具有现场作战指挥信息录人入窗口,录入的信息不可更改; 5具有一键快速进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信息查询功能 窗口; 6能基于现场消防地理信息、消防水源和灭火救援预案等进 行灭火救援作战部署标绘、临机灾害处置方案编制; 7具有灭火救援数据关联、信息查询、语音提示功能; 8能与移动消防指挥中心进行实时数据传输; 9具有测风、测温度、测距离、望远、夜视、扩音、警示等功能 5.3.13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消防信息显示应符合本规范第5.10 节的规定。 5.3.14现场指挥设备的装载体及必要的保障设施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4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
5.4.1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的模拟训练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根据灭火救援预案进行三维动态仿真演练; 2能对重特天火灾及灾害事故跨区域作战、多层次现场指挥 进行模拟训练;
3能依据灭火救援指挥评价体系,对指挥效果进行三维动态 仿真评估。
1能建立火灾及灾害事故、灭火救援车辆、人员、装备器材、 场景等三维动态模型; 2能将灭火救援二维文字预案转换为三维动态的数字化 预案; 3能依据灭火救援指挥方案,编辑设计灭火救援指挥三维动 态的数字化预案。
5.5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
5.5.1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入现场指挥子系统采集、传输 的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实况图像信息。 5.5.2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收在城市消防重点区域、消防 重点建(构)筑物、消防重点部位设置的消防监控图像信息采集点 采集、传输的实况图像信息。
5.3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与公安图像监控系统联网,获取
5.5.4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收在辖区消防站设置的远程
控图像信息采集点采集、传输的执勤备战、接警和火警出动等实 图像信息。
5.5.5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收消防车辆实时上传的实况 图像信息。
5.5.5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收消防车辆实时上传的实况
5.5.6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人消防指挥视音频会议,并应 能参加公安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召开的视音频会议。 5.5.7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集中管理和按权限调配控制各 类图像信息资源。
5.5.6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入消防指挥视音频会议,并应
5.5.8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对各类图像信息进行存储和检
5.5.8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对各类图像信息进行存储和检 索回放。
5.6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
5.6.1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辆监控功能应符合
滑防车辆管理于统的车蓝控切能应付 列安冰: 1能接收并显示车载终端发送的消防车辆位置、运行(速度、 行驶方向)、底盘、上装、车载器材、视音频、大气环境等实时状态 信息; 2 能显示消防车辆动态轨迹,并具有历史轨迹回放功能; 3具有分级、分区域和特定消防车辆监控管理功能。 5.6.2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灭火救援信息传输功能应符合下 列要求: 1能接收并显示车载终端发送的待命、出动、途中、到场、出 水、运水、停水、返队、执勤、检修等作战状态; 2能向车载终端发送出动指令、行进目的地、行车路线; 3能向车载终端发送与灭火救援有关的简要文字信息,并能 实现群发; 4能接收并显示车载终端发送的与灭火救援有关的简要文 字信息。
1能定位本车的位置; 2能将本车位置、运行、底盘、上装、车载器材、视音频、大气 环境等信息实时发送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3能将本车待命、出动、途中、到场、出水、运水、停水、返队、 执勤、检修等作战状态等信息实时发送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4能接收、显示或语音播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发送的出动指 令、行进目的地、行车路线; 5能接收、显示或语音播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发送的与灭火 救援有关的简要信息; 6能向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发送与灭火救援有关的简要文字 信息;
7能查询显示常用目的地、重点目标以及水源分布等地理 信息; 能人工设定或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发送的行车目的地; 9 能自动生成行车路线,显示行车距离和时间; 10 具有语音提示引导车辆行进功能; 11 偏离导航路线时能自动重新计算行进路线。 5.6.4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车辆定位充许水平偏差应为士15m; 2 车载终端系统启动时间不应大于90s; 3 车载终端定位功能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80s; 4 应能同时监控不少于2个灭火救援现场的消防车辆位置、 状态。
5.7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
5.7.1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应能检索查询本规范第5
5.7.1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应能检索查询本规范第5.8.3 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 5.7.2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的预案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 要求:
杀规正的后总 5.7.2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的预案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 要求: 1能提供制作模板,编制辖区或跨区域各类灭火救援预案 建立预案库; 2能根据灾害事故类型、等级等输入条件,进行比对匹配,查 找相应的预案; 3能在一个预案的基础上做编辑修改,形成新的预案; 4能按预案制作归属或访问控制权限,提供预案的增加、修 改、删除等功能; 5具有预案下载、打印等输出功能。 5.7.3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的辅助决策功能应符合下列 要求:
2能应用灭火救援模型、专家知识、典型案例等对火灾及其 他灾害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后果进行评估; 3能提供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处置对策; 4能计算现场需要的消防车辆、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 5能提供现场消防车辆、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差额增 补方案; 6能编制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处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文 、态势图、表格等要素; 7能标绘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及趋势、灭火救援态 势、临机灾害处置方案、灭火救援作战部署等; 8具有灾害处置方案的推演和编辑修订功能
5.8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
5.8.1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对本规范第5.8.3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进行录 入、编辑、更新; 2能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存储; 3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业务信息交 互、共享; 4能在消防基础数据平台层面上与消防监督、部队管理、社 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交互、共享; 5能实现不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移植、转换、关联, 整合; 6能根据应用需求对各类信息进行检索查询、统计分析,并 能以图表方式展现; 7能根据应用需求对重要、敏感的信息实行关联、跟踪和 预警; 8 能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各类信息及其统计分析结果; 9 能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援装备器材、消防水源、灭火剂、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灭火救援 家、战勤保障等信息。
5.8.5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危 化学品、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灭火救援技战术以及气象 信息。
5.8.6灭火救援行动类信息应包括各类灭火救援预案信息、力
调度和灭火救援行动情况等。
信息、灭火救援作战记录信息、灭火救援统计信息等
5.9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
5.9.2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
1定位显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 2显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道路、消防水源、建(构) 筑物、力量部署等信息; 3检索显示消防实力、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公安警 力、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等分布信息; 4显示消防车辆到达现场的最佳行车路线、行车距离和 时间。
联应用,标绘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及趋势、灭火救
1基础信息包括行政区、建(构)筑物、道路、水系、地形、植 被等; 2警用信息包括人员、案(事)件、公共场所、城市交通、门牌 号码、单位、公安机关、公共基础设施等; 3消防专业信息包括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企业、消防安全
地形图数据,省(自治区)范围内宜采用不低于1:50000地图数 市区范围宜采用不低于1:2000地图数据,郊区、农村范围宜买 不低于1:10000地图数据。
5.9.9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图数据显示控制功能应符合下
长度、宽度、交叉路口、路面情况等; 2广域消防地图能显示行政区及道路、消防水源、消防站分 布等; 3接警消防地图能显示消防站辖区及道路、消防水源、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等; 4灭火战区地图能显示以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为中 心的作战区域及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力量部署等相关 信息; 5具有地图的放大、缩小、平移、漫游功能; 能注记设置地图要素显示的符号、文字; 能按显示范围和比例尺,自动切换图层或区域; 8 能支持影像图叠加显示。 5.9.10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址匹配分析与定位功能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能设定组合条件进行模糊查询; 2能根据道路、小区、单位、水源、消火栓、消防站的名称或地 址等,在地图上进行精确或模糊定位。 5.9.11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量测分析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能对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目标进行距离测量; 2 能对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目标进行面积测量; 能对指定的目标集合中的地理目标进行周边分析; 4具有最佳行车路径分析功能。 5.9.12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制图输出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制作地图输出模板并予以存储; 2能设置地图的图廓、标题、图例、指北针、比例尺等各种地 图要素整饰; 3能提供点、线、面和文字等地图标注工具;
5.9.11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量测分析功能应符合下
5.10.3条规定的信息。 5.10.2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切换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能对视频信息进行显示控制,对音频信息进行播放控制; 具有多种组合显示模式,能实现不同模式的切换; 3 具有多个视频图像和计算机画面的同屏混合显示功能; 4 能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切换控制; 5具有交互式电子白板功能。 5.10.3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应能显示下列内容: 1 辖区消防队站、值班信息; 2 辖区消防车辆类型、数量和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 状态; 3 日期、时钟; 4 当前天气、温度、湿度、风向、风力; 5 当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信息; 6 灭火救援统计数据; 7 本规范第5.5.1条~第5.5.7条规定的图像信息; 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等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 5.10.4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5.10.5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能支持从640×480到1600×1200的各种分辨率信号; 屏幕亮度能适应高照度环境,亮度均匀性应大于90%; 屏幕水平视角180°,垂直视角不应小于80°; 4能支持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TCP/IP)等协议,网络 接口应为10M/100M以太网; 5应具有模块式结构,易于检修;
5.10.3茶规定的信息。
5.11.2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火警调度专用通
1 连通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语音、数据、图像通信线距 连通辖区消防站的语音、数据、图像通信线路; 3 连通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语音、数据通 线路; 4 连通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
有关单位的语音通信线路。
注:“类别栏内的城市规模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和城市的规划情次 确定
5.11.6火警调度语音专线和数据专线宜采用直达专线的形式, 数据专线带宽不应小干2M
5.11.6火警调度语音专线和数据专线宜采用直达专线的形式, 数据专线带宽不应小干2M
5.12.1 消防无线通信网络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消防无线通信网络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无线通信网络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能设置独立的消防专用无线通信网,或加人公安集群无
1消防一级网(城市消防辖区覆盖网),适用于保障城市消防 通信指挥中心与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和辖区消防站固定电台、车载 电台之间的通信联络,在使用车载电台的条件下,可靠通信覆盖区 不应小于城市辖区地理面积的80%; 2消防二级网(现场指挥网),适用于保障火场及其他灾害事 故现场范围内各级消防指挥人员之间的通信联络; 3消防三级网(灭火救援战斗网),适用于火场及其他灾害事 故现场范围内各参战消防队内部的指挥员、战斗班班长、驾驶员、 特勤抢险班战斗员之间的通信联络。
1应能建立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的移动数据通信链路; 2在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应能实现情报信息、火灾及其 他灾害事故处置方案、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方案、指挥决策数据等信 息的查询、传输; 3通过公网进行数据通信时应具有移动接入安全措施; 4数据通信的传输速率、误码率等应能满足灭火救援作战指 挥的需求。
1应能充分利用消防专用频率组网; 2应能根据需求和当地情况申请背景噪声小、传输特性好、 不与民用大功率发射设备同频段的民用频率; 3消防跨区域联合作战通信专用频点不得设任何控制信令; 4每个消防站应有一个专用信道,或通过无支援关系消防站 的频率复用,达到每个消防站有一个专用信道; 5无线电台的预置信道数量不应小于16。 5.12.5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设备的工作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发射机的最大输出功率、固定天线的架设高度应符合当地 无线电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2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建筑物周边200m范围内,不宜有 大功率无线发射设备和能够产生强电磁场的电气设备; 3通信基站应有防雷与接地设施。 5.12.6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的通信天线杆塔的架设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设置永久性无线通信天线杆塔, 距离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较远的消防站也应设永久性天线 杆塔; 2通信大线杆塔的大线平台应设高度不低于1.20m的栏 杆,塔身应设检修爬梯和安全护栏,塔身较高时应加设休息平台;
3通信天线杆塔设计应按照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 最不利的组合考虑。
漆包线标准5.13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
1应根据需求设置固定卫星站、移动(车载、便携)卫星站,建 立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之间点对点通信; 2应能与地面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相结合,互为补充; 3应具有双向通信能力,能以透明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 等传输; 4应提供以太网接口(IP),能与各种通信终端设备连接,传 输符合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TCP/IP)的信息; 5数据通信速率应能满足业务需求,并具有动态的按需分配 带宽功能; 6卫星站应具备电动捕星或快速自动捕星(程序引导)功能 7移动卫星站架设和开通时间不应大于15min。 1 云版能轮年版工制西
5.13.2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传输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律、法规的规定,卫星通信设备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产 可证。
6.1.1 计算机通信网络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网络宜为交换式快速以太网; 2 宜采用星型拓扑结构; 3局域网主干网络线路速率不应低于1000Mbit/s,到各终 端计算机网络接口不应低于1ooMbit/s; 4应能根据系统内各不同组成部分功能及数据处理流向适 当划分虚拟局域网(VLAN)。 5.1.2计算机通信网络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满足语音、数据和图像的多业务应用需求; 2具有全网统一的安全策略、服务质量(QoS)策略、流量管 理策略和系统管理策略; 3能保证各类业务数据流的高效传输,时效性强,延时小; 4具有良好的扩展性能,能支持未来扩充需求
6.2.1系统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2省(自治区)、大中型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主电源应由 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供电,并应设置应急电源,其他城市消防 通信指挥中心的主电源不应低于两回路供电; 3系统配电线路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并应在最末一级配 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 4系统由市电直接供电时ZJM0标准规范范本,电源电压变动、频率变化及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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