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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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第八篇鉴定、加固和维护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一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 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 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 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 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V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 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5.1.1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 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 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 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6.1.2采暖期间园林工艺、表格,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 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の(

    4.0.1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4.0.2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 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 不应低于3001x。 4.0.4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标准 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 于4501x。

    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 于3001x。

    4.3.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 4.3.3的规定。

    4.2.7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1x。

    表4.3.3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Ix

    一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

    4.2.1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 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4.2.2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 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5的规定。

    4.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

    3.1.7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3.3.2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产生机械噪声 当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 验、确认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 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 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未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 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6.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 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有关规定。 4.1.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 区域土壤中复浓度或土壤表面氢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氢浓度或土壤表面氢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 地土壤中氢浓度或土壤氢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4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氢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 小于30000Bq/m,或土壤表面析出率大于0.05Bq/(m·s)且小于 0.1Bq/(m·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氨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g/m 且小于50000Bq/m,或土壤表面氢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s)且小 于0.3Bq/(m·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 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 行处理。 4.2.6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氢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或土 襄表面复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s)时,应采取建筑物 综合防氢措施。 4.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 材料。 4.3.2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 A类。 4.3.4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 板必须达到E级要求。 4.3.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 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2.6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氢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g/m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一

    3.1.3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 佳朝向和出人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 卫生间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图3.2.8汽车库库址车辆出人口通视要求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 防滑措施。

    3. 4. 11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 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人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盛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 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 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 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 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核医学科防护

    一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表1.0.8体育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注:1浮游法的细菌最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 结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 2I级眼科专用手术室周边区按10000级要求

    注:浮游法的细菌最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结 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

    5.2.1洁净手术部必须分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 间必须设缓冲室或传递窗。

    5.2.5洁净手术部的平面布置应对人员及物品(敷料、器械等)分另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0.2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 应为B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 大于0.20m的台阶。 5.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 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 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 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 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人口 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人口 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 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 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3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敬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 正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人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6.6.2坡道的坡厂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 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 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 以下住宅建筑人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讯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8.1.1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诊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8.1.7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 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敬式阳 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 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2.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人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 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 于50mm。 8.2.11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 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 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8.3.2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 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 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 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

    8.3.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 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 素确定。

    8.3.6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 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8.3.12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路桥管理及其他,其热效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GB20665中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值。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8.4.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 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 围内。 8.4.3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 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 他非居住房间。 8.4.4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 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 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 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 合并接人同一管道。 8.5.3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 械通风设置条件。 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 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 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 的措施。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 4.1.2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2.1卫生简、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 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 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人下层住户的居室。 7.3.6防水层不得渗漏。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一2005 4.2.6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4.5.3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 段净宽。 4.5.5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 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4.5.6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 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122-99(注:此标准强条全部保留) 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老年人出人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 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项花园,其屋项女儿墙护栏高度不 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牛奶标准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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