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5009.1-201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非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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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并结合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 实施。 3.0.2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具备与承建项目相适应的 资质。 3.0.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0.4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并 办理相关保险。 3.0.5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流程、装备和

    食用盐标准3.0.5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流程、装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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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或部位及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标识必须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 13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范围,制 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和 必要的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价。 14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小元 13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范围,制 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和 必要的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价。 14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满报。 4.1.2安全生产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 安全生产总自标和工程范围,制定安全生产自标。 2安全生产目标应包括人身安全、职业健康、施工机械、设 备、交通、消防、环境等内容,目标可分解、可测量、可实现。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目 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目标完成情况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应 进行检查、考核。 4安全生产目标保证措施应具体、可操作,明确责任人;措 施内容宜明确人员、经费、设备物资等要求。 4.1.3组织机构与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监理、设计、施工 调试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 会);各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委会, 2安委会应每李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工程项目安 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确定 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措施 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 施工中左存左的安全生产尚斯

    4.1.2安全生产且标应符合下列

    1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 安全生产总自标和工程范围,制定安全生产自标。 2安全生产目标应包括人身安全、职业健康、施工机械、设 备、交通、消防、环境等内容,目标可分解、可测量、可实现。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呆证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目标完成情况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应 进行检查、考核。 4安全生产目标保证措施应具体、可操作,明确责任人;措 施内容宜明确人员、经费、设备物资等要求。

    施内容宜明确大员、经费、设备物资等要求。

    4.1.3组织机构与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组织机构与职责应符合下

    1建设单位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监理、设计、施工 调试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 会);各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委会。 2安委会应每李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工程项目安 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确定 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措施, 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 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4施工班组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5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贯彻“管生产必须 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应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五同时” 7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定期对各岗位安全 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1.4监测与信息应符合下列规

    1项目所在地具备条件时,各单位应建立信息平台,实现远 程视频监控或在线监测,监测对象宜包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危险部位、重要区域、重点区域等。 2信息平台应具备对各类方案实施在线评审、远程视频教 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信息沟通等功能。 3对大型、精密、重要设备的运输过程宜实施在线监测。 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及装备宜采用信息化管理

    4.1.5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及时识别、获取适 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清单,动态更新、发布。 2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 规、现行标准规定执行。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岗位。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的安全管理 制度目录见本部分附录A。 4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对法律法规执行情 温进行全机性评价

    4.1.6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概算时,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2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单独列支,不得作为竞标内容, 3建设单位应将概算中列支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各项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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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合同额比例全额拨付给施工、调试单位。 4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5施工、调试单位应制订满足项目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计 划,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6建设、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调试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 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 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 作他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范围详见本部分附录B。 4.1.7宣传与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明确安全宣传教育 培训主管部门或责任人,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订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 2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3新入厂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 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 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体检、考核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 业的生理缺陷和禁忌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作业。 5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6施工作业人员变换工种、调整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重新 上岗、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采用“五新”施工时,应重新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 7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对外来人员可能接

    做好监护工作。 8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 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改进。 9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4.1.8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调试单位总工程师应书面授权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 (调试)方案、措施和作业指导书的审批权限。 2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承建工程特点制 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李节性施工应编制安全专项技术措施。 4施工作业项目应有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实施 5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 本部分附录C),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 2)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 项施工方案,应组织论证。 6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 (详见本部分附录D)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 签字并保存记录。 8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详见本部分附录 E,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预防和控制措施。 安全施工作业票填写、审批应规范,作业前应组织交底。 9施工、调试单位应用“五新”时,应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0当施工工艺、工序、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 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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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调试单位在编制调试方案时,应根据承建工程 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1调试单位在编制调试方案时,应根据承建工程特点制定 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1.9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在开工前应对项目危险和有害因素 进行辨识与风险评估,对存在有害因素场所进行检测,确定较大 危险和有害因素,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并实施。 2当较大危险和有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安 全控制措施并实施。 3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对 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4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 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报项 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5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源等危险物品运输 储存、使用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

    4.1.10分包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分包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

    1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时应依法组织 实施: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严禁分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 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 的内容详见本部分附录F,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应符合现行 国家规定。 3分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分包合同和 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人员和分包工程实施全过程管控 4.1.11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严禁以包代管: 1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与隐患排查治理,包括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李节性 检查、节假日检查,

    2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应做到有策划、有检查、有措施、 有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3涉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一般事故隐惠应立即监督整改,重 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整改过程应进行监督。 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保证安全的临时措施,

    4.1.12安全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各区域安全标志的布 置进行策划并实施,包括安全标志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清单等。 2安全标识及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施工环境、作业工序发生变化时,应对现场危险和有害因 素重新进行辨识,动态布置安全标识。 4安全标识应统一、规范、整齐、设置牢固、位置适宜。 5应对安全标识定期检查,对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 求的及时修整或更换。 4.1.13应急预案与响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地 或特征、自然环境,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制定预防措施并 实施。 2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建立工程项 目应急管理体系。 3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救援队 五,明确责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工具、 器材。 4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现场环境,制定并发 布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特点、施工环境, 结合建设单位的综合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应急预案编制: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综合应急预案 2)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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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识别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现场处 置方案。 6建设单位应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经费、医疗、交通运输、信 息、物资、治安和后勤等保障措施,应急设施、设备等应定期进 行检查、维护和测试,其功能应完好可靠。 7建设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 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知识的培训。 8建设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施工单位每 半年应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9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对演练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保 证安全的措施并实施。 10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修订和完善 11发生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14职业健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存 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制定防止职业病发生的 防范措施,配备有效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现场人员提供符合 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作业人员应无妨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禁忌证。 3不得在存有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质的区域内进餐 及存放食物和饮料。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 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或清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和必要的泄险区。 5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识别,确 定需要检测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并设置危害因素告知牌 6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

    3)识别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现场处 置方案。 6建设单位应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经费、医疗、交通运输、信 息、物资、治安和后勤等保障措施,应急设施、设备等应定期进 行检查、维护和测试,其功能应完好可靠。 7建设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 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知识的培训。 8建设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施工单位每 半年应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9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对演练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保 证安全的措施并实施。 10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修订和完善 11发生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14职业健康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4职业健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存 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制定防止职业病发生的 防范措施,配备有效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现场人员提供符合 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作业人员应无妨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禁忌证。 3不得在存有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质的区域内进餐 及存放食物和饮料。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 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或清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和必要的泄险区。 5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识别,确 定需要检测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并设置危害因素告知牌。 6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 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向项自所在地主管 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

    7对存在严重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点,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 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 芮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8用人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 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9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上岗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转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 面告知作业人员。 10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确 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11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 12用人单位应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立职业 建康档案,妥善保存。 1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从 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4从事的职业已对作业人员造成健康损害的,用人单位应 将作业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 4.1.15施工班组(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做好活动记录。每天应组 织班前“站班会”,检查作业人员衣着、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精神 伏况,在布置施工任务的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2应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3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建账建卡、定期检查,保 持完好。 4班(组)应妥善保存安全管理记录。 4.1.16 5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事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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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事故 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事故发生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分 级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 可单位和个人不得破环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 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发生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 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 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脑报,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享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 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 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8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 档案。

    4.2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4.2.1通用规定: 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与工程进度同步。 2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检验、发放、使用, 监督、保管等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台账。 3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应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安全标识应齐全。 4安全防护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 销毁。 6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色标应符合国家安全色的 关规定,严禁随意涂刷、更改。 7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 项正确使用安全带、穿防滑鞋;长发应放入安全帽内。 8暴风雪及台风、冰苞、暴雨等极端天气或发生地震、塌陷 等异常地质情况后,应组织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修理完善 并重新验收。 9不得随意挪动、拆改安全防护设施。确因施工必须挪动或 诉改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边作业 1)深度超过1m(含)的沟、坑周边,屋面、楼面、平 台、料台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窗台, 高度超过2m(含)的作业层周边,必须设置防护 栏杆。 2)分层施工的建(构)筑物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 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止式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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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杆。 3)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施工升降机,除两侧应设防 护栏杆外,平台口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防护栏杆。 1)防护栏杆材质一般选用外径为48mm,壁厚不小于 2mm的钢管。当选用其他材质材料时,防护栏杆应 进行承载力试验。 2)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立杆柱组成,上杆离 基准面高度为1.2m,中间栏杆与上、下构件的间距 不大于500m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坡度大于1:22 的屋面,防护栏杆应设三道横杆,上杆离基准面不得 低于1.5m,中间横杆离基准面高度为1m,并加挂安 全立网。 3 防护栏杆应能经受1000N水平集中力。当栏杆所处 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 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减小立杆间距。 4) 安全通道的防护栏杆宜采用安全立网封闭。 孔、洞。 1)人与物有坠落危险的孔、洞,必须设置有效防护设施 27 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小于500mm(含)且 短边尺寸大于25mm和直径小于1m(含)的各类孔 洞,应使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外边缘应至少大于 洞口边缘100mm,且应加设止档。盖板宜采用厚度 4mm~5mm的花纹钢板。 3) 直径大于1m或短边大于500mm的各类洞口,四周 应设防护栏杆,装设挡脚板,洞口下装设安全平网。 4) 楼板、平台与墙之间的孔、洞,在长边大于500mm 时和墙角处,不得铺设盖板,必须设置牢固的防护栏 杆、挡脚板和安全网。

    5)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1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应 加设防护栏杆。 6 墙面竖向落地洞口,应加装防护栏杆或防护门,防护 门网格间距不应大于150mm。 7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孔、洞,除设置防护设施和 安全标志外,夜间尚应设警示红灯。 井道。 1)电梯井、管井必须设置防止人员坠落和落物伤人的防 护设施,并加设明显警示标志 2) 应在电梯井、管井口外侧设置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 并内每隔两层且不超过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3) 施工层的下一层的井道内设置一道硬质隔断,施工层 以及其他层采用安全平网防护,安全网应张挂于预插 在井壁的钢管上,网与井壁的间隙不得大于100mm 安全通道及防护棚。 1)场内通道处于建(构)筑物坠落半径内或处于起重机 起重臂回转范围内时,应设置安全通道。 2) 建筑、安装结构施工各操作层宜设置安全通道,安全 通道应满铺脚手板,设置挡脚板,通道宽度不小于 1m。 3) 安全通道存在高处坠物风险时应搭设防护棚。 4) 建(构)筑物、施工升降机出入口及物料提升机地面 进料口,应设置防护棚。 5) 防护棚应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或其他型钢材料 搭设。 6) 防护棚顶层应使用脚手板铺设双层防护,当坠落高度 天于20m时,应加设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防护。 7 天型的安全通道、防护棚及悬挑式防护设施必须制定 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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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带电线路附近设置的安全防护棚严禁采用金属材料 搭设。 4.2.3 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搭设。 4.2.3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经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方可使用。 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检查、试验。 3劳动防护用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 期进行检测试验。 4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4.3.2围挡封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区域施工应按相关规定实行封闭式管理, 2现场施工、办公、生活区域的围挡宜使用金属或砌块等硬

    质材料。 3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不得倚靠围挡堆物、堆料,不 得利用围挡做墙面设置临时工棚、食堂和厕所等。

    4.3.3施工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清洁

    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清洁 2临时道路及通道宜采取硬化路面,并尽量避免与铁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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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叉。主干道两侧应设置限速等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 3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放场、材料加工场等区域地面应在 场地使用前进行硬化处理。 4主厂房周围的道路在施工准备阶段应筑成环形并与附属 建(构)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 宽度不得小于3.5m;在道路上方施工的栈桥或架空管线,其通行 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 5现场道路两侧应设置畅通的排水沟渠系统。各种器材、废 料、堆土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500mm以外。 6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 般不得小于15m,并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有行车盲区的转弯处 应设广角镜。 7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两侧带有安全护栏的便桥。人 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 机动车便桥应有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 8现场道路不得任意开挖或切断,因工程需要必须开挖或 切断道路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开挖期间应有保证安全通行的 措施。 9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 止通行”等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 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人员。 4.3.5材料、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定置堆放整 齐,标识清晰,便于搬运,符合消防要求。 2材料、设备不得紧靠建(构)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 500mm以上的间距。 3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与 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 滴氩、一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物品应密封存放

    4.3.5材料、设备管理应符合下

    1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定置堆放整 齐,标识清晰,便于搬运,符合消防要求。 2材料、设备不得紧靠建(构)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 500mm以上的间距。 3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与 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 液氨、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物品应密封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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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宿舍夏李应有防署降温和火蚊蝇措施,冬李应有取暖措 施,不宜使用电热毯取暖,严禁使用明火取暖。 6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和燃料存放间,应设置 隔油池、密闭式油水桶,并及时清运。 7食堂、盟洗室、浴室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 8食堂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配备排风、冷藏、消毒、防鼠, 防蚊蝇等设施,并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检测和对饮食卫生进行检查 9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10施工现场应配备医药箱、绷带、止血带等急救器材,有 条件的施工现场可设置医疗站。 11生活区及食堂的卫生、环境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的有关 规定。

    4.4环境影响与节能减排

    4.4.1通用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应制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措施。 2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应设通风装 置,配备满足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3出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消除污染并采取防止环境二 次污染的措施。 4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实施不得对生态环境、健康、安全造 成损害。 4.4.2对工程建设过程环境影响控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土方、渣土运输应采用密 闭式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及时 米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应封闭存放,混凝土搅拌场应 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1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土方、渣土运输应采用密 团式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及时 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应封闭存放,混凝土搅拌场应 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3城镇区域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4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环保 排放标准要求。 5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 6拆除施工时,应对被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喷淋降尘并 采取遮挡尘土的措施。 7施工现场搅拌站应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 8现场施工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9危险和有害原料不得在作业场所存放时。确需存放时,应 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止环境污染措施。 10存放油料、酸、碱等物品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 使用时应采取防止环境污染措施,不得随意倾倒。 11厂界噪声应进行监测,在噪声敏感区域施工时,噪声值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在噪声超标场所作业应采取降噪和保 护措施。 12现场照明应合理布置,夜间照明应加装定向照明灯罩。 电焊弧光应采取遮挡措施。 13禁止采用溢流、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稀释等手段排放 有毒有害废水。

    4.4.3对工程建设过程节能减排工作应做好以下措施:

    通用规定: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电气设计规范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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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2施工用电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 规定。 3施工用电设备、材料的存储、使用过程中应有防潮、防水、 防尘等措施。 4施工用电设施的施工、验收和运行应严格按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执行。 5施工用电设施应经各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施工用电设施安装、验收后,电气系统图、布置图及峻工 检查验收资料应齐全、完整。 7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范围。 8施工用电管理部门应组织制订用电、运行、检查、维护等 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施工用电设施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运行、维护, 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0施工用电运行、维护人员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正确 佩戴、使用合格电工劳动防护用品。 11电气作业不得少于两人,必须设监护人。严禁监护人参 与作业。

    4.5.2施工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用电应根据现场环境、负荷和总平面布置图进行设 计、计算,选择变压器、配电装置、电缆或导线规格、型号,绘 制电气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2施工用电应制定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和防火措施,用电设备 五台及以上或用电负荷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 计。 3施工用电的运行、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 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表4.5.2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4施工用电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定期对现场施工用电设施及 其管理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雨季及冬季前应对施工用电设施进行全面的清扫和检查 在台风、暴雨、冰、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专项检查和 维护。 6电动机械、工器具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测试,经测 式合格后方可使用。 7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设备在重新使用前,应经必要的检修 和安全性能测试。用电设备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 全性能时应报废,并在明显位置标识。 8变配电室、室外配电盘柜及配电箱应加锁、设警告标志 附近应设置适用、适量的消防器材。 9较大型或较复杂的施工用电设施安装、拆除时应制定专项 方案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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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 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设红、白相间标识示警 14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 物等的边缘沿直线敷设,理深不得小于700mm,在电缆紧邻上、 下、左、右侧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沙或软土,覆盖混凝 土盖板或砖块,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 15通过道路的直理电缆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 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16直理电缆应在转弯处、进入建(构)筑物等处设置明显 的方位标志牌或标桩,直线段宜每隔30m设置标志牌或标桩。 17直理电缆的接头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并砌筑防雨电 缆井。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高度不得低于2m。 18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配电箱正面应有二次隔 板和防水操作门,操作门应有自动闭合功能。 19配电箱内各负荷回路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负荷开关和漏 电保护器应按负荷容量选配。插座和插头应按电压、电流等级选 配。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20现场安装的配电盘柜或配电箱应平止、牢固,应有防积 水和防止机械碰撞的措施。配电盘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检修和操作通道应畅通。 21配电盘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 功能。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 率固。导线剥切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 电体明露。电源箱及操作门应有可靠接地。 22进出配电盘柜、箱的导线应加绝缘防护措施并固定牢靠 23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 修。弓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24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火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设专人管理。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

    25施工用电设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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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用电设施拆除。 1)参与拆除工作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 字。 2)1 计划拆除的设备和线路应进行验电,并采取接地措 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 3) 拆除工作应统一指挥,从电源侧开始。 4 用电设备拆除后,电源线不能拆除时,应与带电部位 进行可靠断开和隔离。 5 在带电体附近作业时,应采取绝缘遮蔽和隔离措施 并设专人监护。 6 当一条直理电缆沟中有若干电缆,其中有带电电缆 时乳制品标准,严禁拆除作业。

    4.5.4用电及照明应符合以下规

    1电气设备及电线、电缆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回路中应有 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2热继电器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 应有保护罩,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管形 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 3每台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应配置独立的负荷开关和漏电 保护器。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严禁一个负荷开关 接两台及以上的电气设备。 4用电设备集中布置时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用电设 备分散使用时,每台用电设备应配置独立控制箱,做到“一机 闸一保一箱”。 5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 应设便携式开关箱,便携式开关箱至固定式配电盘柜或配电箱之 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6电源线路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时,应加绝缘防护。靠近 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源线固定应使用绝缘体绑扎

    7连接负荷的电源线路外观及绝缘应良好,敷设及使用过程 中,应有避免机械损伤和行人踩踏的措施 8刀闸型电源开关只用于电路隔离,不得直接用于控制电气 没备。严禁隔离开关带负荷拉合。 9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刀闸型电源开关的闸刀上。严禁将 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严禁带负荷插拔插头。 10负荷开关应标明所接负荷名称。单相开关、插座应标明 电压等级数值。 11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力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 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12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熔丝。 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13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 时应设保护罩。 14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或隔爆型电气 没备和照明灯具,其控制设备应安装在安全的隔离墙外或与该区 或有一定安全距离的配电箱或控制箱中。 15散发大量蒸汽、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 备、隔爆型照明灯具。 16在坑井、沟道、沉箱内或独立的高层构筑物上使用的照 月装置,应米用独立电源。 17特殊照明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18严禁使用碘钨灯等高耗能灯具。 19工棚内的照明线应采用绝缘线槽或绝缘保护管防护,电 线、电缆穿墙时应装设绝缘套管。管、槽内的导线不得有接头。 20潮湿环境中应使用防水型照明灯具,防护等级应满足潮 湿环境的安全使用要求。

    工业标准DL 5009.1 2014

    21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 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线应使用 象胶软电缆。 22行灯照明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一、 次侧都应有过载保护。行灯变压器应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 及二次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不得使用自耦变压器。严禁 行灯照明的隔离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金属管道或密闭容器内 使用。 23严禁在潮湿环境中使用0类和1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应 选用I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电气设备。 24锅炉炉膛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 其电源侧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应有保护罩,电源线应使用 象套软电缆,穿过受热面应加设绝缘保护,灯具装设高度应为施 工人员不易触及的部位。 25严禁用220V的灯具作为行灯使用 26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 上应装设路灯。 27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电气设备和线路上带电作业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不得带有任何负荷。 2) 应有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同时触及不同相导 体的绝缘遮蔽和隔离措施。 3)1 作业人员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使用有绝缘柄的工 具,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和护目眼镜 4)应设专人监护。 5)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28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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