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32-2018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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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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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满足生产工艺、交通运输、防排洪(涝)及建(构)筑物布置 要求,结合全厂总体规划、场地地形、地质条件进行的场地标 设计。

    2.0.4管线综合布置

    根据管线的种类、技术要求及场地条件,统一安排火力发电厂 各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他设施之间 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气象标准functional division

    将火力发电厂内各建(构)筑物和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 进行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mainpowerhous

    mainpowerhouse

    3.0.1火力发电厂广址选择应按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 两个阶段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应以省级中长期电力规划为依 据,可行性研究应以国家近期电力规划和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 报告为依据

    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燃料和水源供应、交通运输、接入系统、热 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机场净空、军事设 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海洋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使燃料和水 源供应、交通运输及接入系统便捷

    3.0.3火力发电厂厂址选择应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相邻农 业、工矿企业、国防设施、居民生活以及电网等各方面的关系,应研 究电网结构、电力出线走廊、燃料供应、水源、交通及大件设备运 输、热力负荷及供热管网、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及脱硫石膏处理、地 形、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用地与拆迁、施工、以及周边企业对发 电厂的影响等条件,拟定厂址初步方案,应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 较和分析,对厂址进行论证和评价。 3.0.4火力发电厂厂址宜选择在其附近城市(镇)居民居住区、生 活水源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5火力发电厂厂址选择应节约集约用地,宜利用非可耕地 劣地和荒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减少拆迁及人口迁移,宜保持原 有水系、森林、植被,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 3.0.6火力发电厂厂址选择应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热电联产项目厂址选择应符合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

    业、工矿企业、国防设施、居民生活以及电网等各方面的关系,应研 究电网结构、电力出线走廊、燃料供应、水源、交通及大件设备运 输、热力负荷及供热管网、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及脱硫石膏处理、地 形、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用地与拆迁、施工、以及周边企业对发 电厂的影响等条件,拟定厂址初步方案,应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 较和分析,对厂址进行论证和评价。

    规划的要求;以热水为供热介质时,供热半径不宜超过20km,以 蒸汽为供热介质时,供热半径不宜超过10km; 2煤电一体化、煤电联营、煤研石综合利用电厂的厂址宜选 择在大型煤炭矿区内或紧邻大型煤炭洗选设施区,不宜压覆已查 明重要矿产资源;煤研石综合利用电厂的煤炭运输距离不宜超 过30km; 3宜避免煤电倒流; 4企业自备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企业用电及用热负荷设 施位置,结合企业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 3.0.7火力发电厂厂址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 划图》GB18306的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3.0.8火力发电厂厂址严禁选择在强烈岩溶发育、滑坡、泥石流 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 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50年超越概率10% 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40g、地震基本烈度为X度的地区。 3.0.9火力发电厂厂址与全新活动断裂的避让距离应根据断裂 的等级、规模、产状、活动性、覆盖层厚度、场地地震动参数或地震 烈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广址与非全新活动断裂,可不采取避 让措施,当断裂埋藏较浅、破碎带发育时,可按不均匀地基处理 厂址与全新活动断裂间的安全距离及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为强烈全新活动断裂,地震基本烈度为区度时,宜避开 断裂1200m;地震基本烈度为度时,宜避开断裂800m,且厂址宜 选择断裂下盘建设; 2当为中等全新活动断裂时,宜避开断裂400m; 3当为微弱全新活动断裂时,广址不应跨越断裂。 3.0.10火力发电厂厂址选择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厂区应避 开采空区影响范围,确实无法避开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综合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程度,提出建 设场地适宜性的评价意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0.11火力发电厂厂址选择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T51031的要求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 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 3.0.12火力发电厂厂址与附近的核电厂、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 场、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化工厂、炼油厂、石油或天然气储罐 等潜在危险源之间的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核动力广环境辐 射防护规定》GB624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与其他 污染源或危险源之间的距离应符 合相关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

    3.0.13火力发电厂厂址供水水源必须可靠、落实,并应符

    1当从火力发电厂自建专用水库或拦河闸坝取水时,对于单 机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其洪水设计标准不应低 于100年的重现期,校核洪水标准不应低于1000年的重现期;对 于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其洪水设计标准不应 低于50年的重现期,校核洪水标准不应低于100年的重现期; 2利用海水、江(河)水作为水源时,应对取排水对水域航运 防洪、环境、养殖、生态以及生活和工农业用水等的影响进行论证 3利用城市再生水作为水源时,若不能确定再生水源的供水 保证率时,则应设置备用水源; 4利用矿区排水作为水源时,应分析确定可供电厂使用的矿 区稳定的最小排水量。 3.0.14火力发电厂厂址选择应采用经济合理的燃料运输方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铁路运输的火力发电厂,厂址选择应统筹规划燃料运 输的总体流向,应利于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 的专用线相连接; 2采用水路运输的火力发电厂,码头应选择在厂址范围内或 靠近附近航道区域范围内的岸滩稳定水流平缓、水域开阔、水深

    4.0.1火力发电厂的全厂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 生活需要,结合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建设计划及规划容量,从本期出发,预留远期发展,对厂区、施 工区、水源地和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贮灰场、灰渣综合利 用、供热管网、厂外交通、出线走廊、防洪排涝构筑物等统筹规划

    4.0.1火力发电厂的全厂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 生活需要,结合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建设计划及规划容量,从本期出发,预留远期发展,对厂区、施 工区、水源地和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贮灰场、灰渣综合利 用、供热管网、厂外交通、出线走廊、防洪排涝构筑物等统筹规划。 4.0.2火力发电厂的全厂总体规划应与城乡或工业园区等总体 规划相协调,自备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 发电厂宜与邻近工矿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公用工 程设施。煤电联营或煤电一体化电厂宜联合建设项目。 4.0.3火力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建设和施工的需要,按规划容 量确定,分期征用,施工区用地宜采用租借方式。防排洪设施用地 宜按规划容量一次征用。 4.0.4火力发电厂的全厂总体规划应减少发电厂排放的粉尘、废 气、废水、灰渣对环境的污染。 4.0.5火力发电厂的全厂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厂区为中心,厂内外工艺流程合理,缩短各种管线;厂

    4.0.2火力发电厂的全厂总体规划应与城乡或工业园区等

    规划相协调,自备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 发电厂宜与邻近工矿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公用工 程设施。煤电联营或煤电一体化电厂宜联合建设项目

    4.0.4火力发电厂的全厂总体规划应减少发电厂排放的粉尘

    4.0.5火力发电厂的全厂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厂区为中心,厂内外工艺流程合理,缩短各种管线;厂 区方位应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建厂地区的外部条件及厂址的制约 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厂区外形不宜强求方正; 2厂内外铁路、道路、港口、运煤皮带的联接应使工程量 最小; 3应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 关系; 4本期布置应合理、方便施工,利于扩建; 5 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质条件,避免高填深挖;

    6应符合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4.0.6火力发电厂的防排洪(涝)规划应结合工程具体条件,充分 利用现有的防排洪(涝)设施。当必须新建时,经比选可因地制宜 地采用防洪(涝)堤、排洪(涝)沟和挡水围墙等构筑物。 4.0.7火力发电厂出线走廊的规划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电力系 统规划、输电线出线方向、电压等级与回路数、厂址附近的地形、地 貌和障碍物等条件,按规划容量统一安排,并宜避免交叉。高压输 电线应避开重要设施,当不可避开时,相互间应有足够的防护 距离。

    设置,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脱离厂区单独布置或与附近地区 的枢纽变电所、相邻企业配电装置合并建设。

    4.0.9火力发电厂供、排水设施宜按规划容量统筹规划、分期建

    设,应卫约用地, 1取水口位置应选择在岸滩稳定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 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厂区与取水口之间应做到距离 短捷,取水扬程小; 2直流供水系统电厂的冷却水取排水设施宜结合港池、码头 修建,陆域部分不宜采用取、排水明渠形式;无化冰要求的环抱式 港池内不宜同时设置循环冷却水的取、排水口; 3冷却水排水口宜设置在取水口的下游;应避免循环水排水 对附近水域的不利影响,避开水生物保护区; 4供、排水管(沟)应结合工艺要求和沿途自然条件合理选 择,并应缩短管线长度,减少水头损失,避开地形、地质不利地段; 5远离厂区的水泵房应有必要的通信、交通和生活设施。 4.0.10火力发电厂厂外供热管线宜采用多管共架敷设,应与厂 区总平面布置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路径规划应与当地总体规划相协调,应使厂外管线短 直,避免迁回;

    2宜沿道路敷设,不应穿过仓库、堆场及发展扩建的预留 地段; 3宜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等不利地段。 4.0.11燃煤发电厂厂外燃料设施规划应根据燃料运输方式和场 地条件统筹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区用地受到限制、厂区场地平整工程量大、铁路引接 困难时,可将贮、卸煤设施布置在厂外,燃煤可通过带式输送机输 送进厂; 2带式输送机路径选择应满足工艺要求、维修简便、短直顺 畅、减少迁回;沿带式输送机宜设置检修道路

    4.0.12火力发电厂灰渣、运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作业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紧凑,分区明确,节省用地; 2应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并应避免场地 表土层大面积破坏,防止水土流失; 3施工场地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 4宜充分利用厂区永久性铁路、道路和建(构)筑物; 5施工场地和通道的布置应减少对生产的干扰,并不影响发 电厂的扩建; 6对有施工基地的建设单位,应适当减少施工现场的生活建 筑设施; 7宜靠近厂区布置,避开灾害易发区,交通运输顺畅。 4.0.17在满足全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 的铁路专用线、厂外道路、厂外运煤设施、港口码头等项目应由电 厂主体设计单位对其建设标准、平面布置、路径和主要高程等技术 条件的相互衔接进行统一协调和归口

    5.1.1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统一规划、 分期建设。应在全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近期为主兼顾远期,满 足发电厂生产工艺流程、安全运行和检修维护的要求,对建(构)筑 物和相关设施进行合理布置。

    5.1.2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

    5.1.2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结合厂区地形、工艺特点和施工条件,合理安排、因地制 宜地进行布置,应符合竖向、管线设施和交通运输要求; 2应以主厂房为中心,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分区明确,合 理紧凑,生产方便;应统筹与远期工程规划的协调和预留发展的 要求; 3应按功能要求进行分区,辅助厂房和附属建筑宜采用联合 布置和成组布置,与本期和远期建筑群体相适应;应注重空间组合 和群体的协调,为美化环境创造条件; 4主要建(构)筑物的长轴宜沿自然等高线布置,在地形复杂 地段,可结合地形特征、适宜的建(构)筑物外形,将建(构)筑物合 并或分散布置; 5主厂房、冷却塔、空冷平台、烟窗、封闭贮煤场等荷重较大 的主要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地层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段;地 下设施较深的建(构)筑物可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或需填土的低洼 地段; 6主要建筑物和有特殊要求的主要车间应有良好的朝向、自 然通风和自然采光条件,汽机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宜避免西晒;有 风沙、积雪及严寒地区,宜采取措施减少不利影响:

    7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和储存易燃、 可燃材料的仓库等,宜单独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在满足工艺要 求的前提下,宜使防振、防噪声要求高的建筑物远离振动源和噪声 源,噪声较大的建(构)筑物宜远离厂外敏感区布置; 8生产过程中产生烟、雾、粉尘、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远离人员 集中区域和对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 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和影响。 5.1.3厂区主要通道的宽度应按规划容量,并根据通道两侧建 (构)筑物消防、卫生和安全要求、工艺布置、人流和车流、各类管线 敷设宽度、绿化美化设施布置、竖向布置以及预留发展用地等经计 算确定,并应满足施工、安装与检修要求。 5.1.4厂区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应修建永久性建 (构)筑物等设施。 5.1.5厂区总平面布置应采取节地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生产 区、厂前建筑区以及停车场用地面积应符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 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有关规定。 5.1.6改建、扩建发电厂的设计应充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 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及原有建(构)筑物和设施 的拆迁。

    5.1.3厂区主要通道的宽度应按规划容量,并根据通过

    5.2主要建(构)筑物

    5.2.1主厂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预留扩建条件,使高压输电线进出线方便,固定端 宜朝向发电厂主要出人口方向; 2应根据设备特点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布置;当有二台及 以上机组同时施工时,主厂房区域布置应具有平行连续施工的 条件; 3当采用直流供水时,汽机房宜靠近取、排水口; 4热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的主厂房宜靠近热、电负荷,并应

    5.2.1主厂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

    避免供热管线从扩建端引出; 5坑口发电厂的燃煤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时,主厂房固定端 或锅炉房后部宜靠近来煤方向

    避免供热管线从扩建端引出; 5坑口发电厂的燃煤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时,主厂房固定端 或锅炉房后部宜靠近来煤方向。 5.2.2火力发电厂锅炉房至烟窗之间炉后设施的布置应满足通 道和管线布置的要求。脱硝、脱硫装置宜在锅炉房后部及烟窗附 近布置。吸收剂制备及脱硫副产品加工场地宜集中布置在吸收塔 附近,当脱硫吸收剂为海水时,曦气池宜与循环水排水沟结合 布置。

    施宜靠近烟窗附近集中布置,并应合理规划二氧化碳吸收剂及成 品的运输通道。

    施布置,石灰石粉采用气力输送时,石灰石粉贮仓宜靠近锅炉房布 置;石灰石储存、破碎及制粉等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应规划运输 通道。

    5.2.5配电装置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线方便,并宜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宜避免相互交叉和 跨越永久性建(构)筑物; 2宜位于汽机房外侧,当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也可布置在 厂区固定端、锅炉房外侧或厂区围墙之外; 3宜布置在循环水湿式冷却设施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宜 位于产生有腐蚀性气体及粉尘的建(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下风侧; 4不同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都需扩建时,最高一级电压配电 装置的扩建方向,宜与主厂房扩建方向相一致。

    5.2.6燃煤发电厂主变压器应布置在汽机房外侧,当技

    5.2.7网络控制楼宜靠近配电装置,不应设至主厂房的天桥。

    5.2.8运煤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煤设施应便于铁路、公路、带式输送机的引接和燃料输 送,缩短输送距离,减少转运和降低提升高度; 2卸、贮煤设施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构)筑物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 3运煤栈桥的走向应根据规划容量、总平面布置合理选定; 与煤仓间的接口应根据煤仓间的布置合理确定; 4翻车机室或铁路卸煤沟的布置应使运煤工艺流程合理并 满足铁路作业线有效长度的要求; 5运煤综合楼或运煤控制室宜布置在运煤系统附近受粉尘 影响较小的地段

    1运煤设施应便于铁路、公路、带式输送机的引接和燃料输 送,缩短输送距离,减少转运和降低提升高度; 2卸、贮煤设施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构)筑物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 3运煤栈桥的走向应根据规划容量、总平面布置合理选定: 与煤仓间的接口应根据煤仓间的布置合理确定; 4翻车机室或铁路卸煤沟的布置应使运煤工艺流程合理并 满足铁路作业线有效长度的要求; 5运煤综合楼或运煤控制室宜布置在运煤系统附近受粉尘 影响较小的地段。 5.2.9燃油设施应单独布置,宜靠近锅炉房,其出入口宜避开厂 区主要通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中的有关规定。 5.2.10天然气调压站等燃气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与《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远离明火设备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宜布置在靠近燃机或锅炉房侧的厂区边缘地段; 3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室内布置时,其泄压部位应避免 面对人员集中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4宜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的方向和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5.2.11冷却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结合场地地形、地质条件,靠近汽机房布置,缩短循环水 管线长度;排烟冷却塔宜布置在引风机烟道出口附近; 2多座自然通风冷却塔集中布置时,不宜采用梅花形、菱形 三角形布置形式; 3宜避免粉尘影响,宜避免地形及周边建(构)筑物对冷却塔 通风的影响;

    S运煤综合 影响较小的地段。 5.2.9燃油设施应单独布置,宜靠近锅炉房,其出入口宜避开厂 区主要通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中的有关规定。

    区主要通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2.10天然气调压站等燃气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与《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远离明火设备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宜布置在靠近燃机或锅炉房侧的厂区边缘地段; 3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室内布置时,其泄压部位应避免 面对人员集中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4宜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的方向和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5.2.11冷却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结合场地地形、地质条件,靠近汽机房布置,缩短循环水 管线长度;排烟冷却塔宜布置在引风机烟道出口附近; 2多座自然通风冷却塔集中布置时,不宜采用梅花形、菱形

    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远离明火设备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宜布置在靠近燃机或锅炉房侧的厂区边缘地段; 3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室内布置时,其泄压部位应避免 面对人员集中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4宜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的方向和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5.2.11冷却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结合场地地形、地质条件,靠近汽机房布置,缩短循环水 管线长度;排烟冷却塔宜布置在引风机烟道出口附近; 2多座自然通风冷却塔集中布置时,不宜采用梅花形、菱形 三角形布置形式; 3宜避免粉尘影响,宜避免地形及周边建(构)筑物对冷却塔 通风的影响;

    4湿式冷却塔宜避开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 5应满足冷却塔检修和施工要求,间冷塔周边宜设有检修 场地; 6自然通风间接冷却塔塔内布置建(构)筑物时,应满足通 风、防腐及运行维护等要求; 7单侧进风的机械通风冷却塔进风面宜面向夏季主导风向, 双侧进风的机械通风冷却塔进风面宜平行于夏季主导风向。 5.2.12直接空冷机组的空冷凝汽器平台布置应结合风向、地形、 交通、出线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平行布置在汽机房A排外侧,空冷凝汽器主进风侧宜 面向夏季主导风向,并兼顾全年主导风向,避免来自锅炉后及侧后 的夏季较高风频和风向;当夏季主导风向与次主导风向形成180 左右对角的厂址,汽机房与空冷凝汽器平台宜平行主导风向布置; 2不同容量机组的空冷凝汽器平台宜分开布置,且间距宜大 于较高平台高度的2倍,并应避免夏季主导风向或次主导风向由 低平台吹向高平台;如分开布置确有困难时,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合理确定连续布置方案; 3空冷凝汽器平台的进风侧附近不宜布置高大建(构)筑物; 空冷凝汽器平台下布置的设备及建筑物宜靠近A排布置,高度不 宜超过空冷凝汽器平台高度的1/4。 5.2.13化学水处理室宜靠近主厂房固定端布置,并宜留有扩建 条件;应避免卸存酸类、碱类、粉状等物品对附近建(构)筑物的污 沈和庭蚀,当平田石龙外理时宣设雄述场地

    1应管线最短、运输方便,避开厂前建筑区和主要人流通道; 2当采用负压气力除灰时,负压风机房、灰库应布置在炉后, 并靠近除尘器;当采用正压气力除灰时,空压机房宜靠近除尘器 布置; 3当采用水运时,灰库宜靠近码头:

    4灰渣(浆)泵房的位置应靠近锅炉房,当灰渣采用自流方式 排入沉渣池时,沉渣池、沉灰池的位置应靠近锅炉房; 5当除渣采用脱水仓系统时,脱水仓、澄清池、水泵房等宜布 置在炉后; 6运输灰、渣的专用汽车库可设在生产区内沿运灰道路靠灰 库附近

    置在炉后; 6运输灰、渣的专用汽车库可设在生产区内沿运灰道路靠灰 库附近。 5.2.15秸秆发电厂中秸秆输送系统的建(构)筑物布置应满足生 产工艺的要求,并应缩短输送距离,减少转运,降低提升高度。秸 秆仓库、露天堆场、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炉侧或炉前; 2秸秆仓库宜采取集中或成组布置; 3露天堆场、半露天堆场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燃料堆垛 的长边宜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露天堆场、半露天堆场应有完 备的消防系统和防止火灾快速蔓延的措施; 4宜靠近厂区物料运输人口。

    5.2.15秸秆发电厂中秸秆输送系统的建(构)筑物布置应

    5.3.1制(供)氢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 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 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3宜留有扩建余地 5.3.2发电厂脱硝还原剂制备区宜近期与远期结合,分期实施,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氨区应单独布置; 2液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位于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

    3液氨区宜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人员活动较少且运输方 便、地势较低的安全地带,宜远离厂内湿式冷却塔; 4尿素区宜布置在锅炉房附近; 5氨水区不宜靠近厂前建筑区及人员集中的地方。 5.3.3全厂空气压缩机室宜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区域,减少噪声对 环境的影响,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应避免靠近爆炸性、腐蚀性 和散发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贮气罐宜设在空气压缩机室外较 阴凉位置。

    3.7水处理设施的布置宜符合下

    1再生水深度处理站宜单独布置或与蓄水池及综合水泵房 集中布置,也可设在给水水源与供水集中的地点; 2净化站宜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给水管线短捷,且与主 要用户支管距离短的地段;循环水补充水处理设施宜靠近循环水 泵房布置: 3污水和废水处理设施宜布置厂区边缘地势较低处,含油废 水处理可靠近油污废水源附近; 4煤水处理设施宜布置在煤场附近; 5总事故贮油池宜布置在变压器集中的区域。 5.3.8泡沫室应布置在燃油罐区附近,贮油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 爆区可与燃油罐区周围的建筑物组成联合建筑

    5.4.1发电厂附属建筑物平面与空间组合应与周围环域

    5.4.1发电厂附属建筑物平面与空间组合应与周围环境和城镇

    建设相协调,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功能要求,有利管理,宜面向城镇主要交通道路或 居住区; 2宜集中布置在厂区主要出入口附近; 3宜按不同功能和使用要求组成多功能的多层联合建筑,宜 与厂前建筑合并布置; 4宜位于贮煤场、油罐区、酸、碱罐区、液氨区、制(供)氢站、 散发粉尘和有害物质等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2材料库宜靠近检修维护间或成组联合布置,宜采用多层 饮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其库房大门应避免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 要交通道路

    1消防站宜避开厂区主要人流道路,并宜远离易燃、易爆区: 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条件困难必须与汽车库合建时,两 者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3消防车出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 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正门距厂区道路边线 不宜小于15m。

    库应便于车辆出入、避免与主要人流和车流通道交叉,并宜有单独 的出入口。在满足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宜与其他建筑联合、毗邻布 置:也可结合地形采用双层车库或地下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车的停车场宜设置在厂区主入口外,应以占地面积 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2生产管理用车的停车场应充分利用厂前建筑区空地,结合 绿化规划进行布置;也可与厂外停车场合并建设;合并建设时,应 分区布置,如有特殊车型,应按实际车辆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3停车场的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 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宜大于3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 小于50辆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 求;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4采用汽车运输的发电厂,在货流出入口处宜设有适当面积 的停车场。

    区主入口外,可与厂外停车场合并布置,但应相互分隔,分别设置 出人口。

    5.5.1厂区主要出人口宜设在厂区固定端,可采用侧入式或端人 式并面向城镇及公路干道。人厂主干道宜选择较好的对景。 5.5.2发电厂出入口应使人流、车流分隔,其位置应便于与厂外 道路连接。 5.5.3厂区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避免人流和货流相互干扰。当 采用汽车运煤时,可增设专用的出入口。 5.5.4厂区周边、变压器场地、屋外配电装置区、燃油设施区、制(供) 氢站、液氨区、氨水区、天然气调压站及天然气前置模块周围应设置围 墙围椰其结构形式及高度

    5.5.1厂区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固定端,可采用侧人式或端入 式并面向城镇及公路干道。人厂主干道宜选择较好的对景。 5.5.2发电厂出入口应使人流、车流分隔,其位置应便于与厂外 道路连接。

    氢站、液氨区、氨水区、天然气调压站及天然气前置模块周围应设置围 墙或围栅,其结构形式及高度宜符合表5.5.4中的有关规定

    表5.5.4围墙或围栅结构形式及高度

    5.6.1屋外配电装置区地坪可采用草坪、碎石、卵石铺砌或混凝 土预制砖或灰土封闭处理措施,有绝缘要求的地坪应做绝缘处理。 5.6.2除尘器、引风机、脱硫设施场地宜用混凝土地坪或混凝土 预制块地坪。 5.6.3变压器检修范围内的场地宜做混凝土或碎石地坪。 5.6.4卸酸碱场地宜采用花岗岩或耐酸混凝土铺砌地坪。 5.6.5煤场宜用素土碾压或加灰土、炉渣、煤研石等材料做简易 地坪,环保有特殊要求时还应采取相应措施。当煤场为非混凝土 地坪时,煤场地下煤斗四周5m范围内宜采用混凝土地坪。露天 堆场和露天作业场地宜做混凝土或碎石地坪。

    5.6.1屋外配电装置区地坪可采用草坪、碎石、卵石铺砌或混凝 土预制砖或灰土封闭处理措施,有绝缘要求的地坪应做绝缘处理。 5.6.2除尘器、引风机、脱硫设施场地宜用混凝土地坪或混凝土 预制块地坪。

    地坪,环保有特殊要求时还应采取相应措施。当煤场为非混凝土 地坪时,煤场地下煤斗四周5m范围内宜采用混凝土地坪。露天 堆场和露天作业场地宜做混凝土或碎石地坪。

    5.6.6液氨区、制(供)氢站区、天然气调压站内地坪应米用现

    5.6.7油罐区汽车卸油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王地坪。

    5.6.8直接空冷平台下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地坪。

    5.7建(构)筑物间距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火灾危险性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2电厂点火用油闪点不小于60℃时,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 重油、渣油)、油处理室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当油处理室处理原油时,火 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火灾危险性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2电厂点火用油闪点不小于60℃时,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 重油、渣油)、油处理室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当油处理室处理原油时,火 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表中的泡沫室内仅设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储罐,不包括泡沫消防 水泵或泡沫混合液。 3尿素制备及储贮间采用水解时应为乙类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表中的泡沫室内仅设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储罐,不包括泡沫消防 水泵或泡沫混合液。 3尿素制备及储贮间采用水解时应为乙类,

    注:1当特种材料库储存氢、氧、乙炔等气瓶时,火灾危险性应按储存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物品确定。

    2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

    5.7.2发电厂各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防火间距的规定。发

    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 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0h,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 不应小于4.0m。 2对于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 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

    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间距可减 少25%。 3甲、乙类厂房与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 于25.0m;对于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甲类厂房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50.0m,乙类厂房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50.0m。 4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的间距,可按本标准表5.7.2的规 定减少2.0m。 5对于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 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时;或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甲级防火门、窗 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相应要求设有防火卷帘时,其间距可适当减 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0m。 6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对于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的厂房,当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火 灾危险性为丙类单层不超过8000m或丙类多层不超过4000m, 或单、多层丁、戊类不超过10000m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 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不超过7.0m时,不应小于4.0m; 2)高度超过7.0m时,不应小于6.0m; 3)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 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标准表5.7.2的规定执行。 7油浸变压器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5.7.2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主厂房、屋内 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 于10.0m;当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0m内的 上述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在上述防火墙上无门、窗、洞 口和通风孔时,其间距可小于5.0m;在上述防火墙上设 有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设有防火窗时,其间距不

    5)架空高压输电线与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 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和助燃气体储罐的最小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丙类液体储罐的最 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2倍;对于埋地的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可在上述距离的 基础上减少一半。 直接空冷凝汽器平台与机械通风冷却塔的净距不宜小于 平台和机械通风冷却塔进风口高度之和;直接空冷凝汽器平

    台与目然通风间接冷却塔的间距,宜通过模型试验研究确定其相 对位置关系。 10冷却塔与燃煤电厂主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 在改、扩建广及场地困难时可适当缩减,当采用自然通风湿式冷却 塔且淋水面积在3000m及以下时,不宜小于24.0m,3000m~ 11000m时,不宜小于35.0m,大于或等于11000m时,不宜小于 45.0m;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燃煤电厂主厂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5.0m。 11封闭贮煤场与自然通风冷却塔的间距不宜小于40.0m, 场地困难时可适当缩减,当采用自然通风湿式冷却塔时,其间距不 应小于30.0m;当圆形煤场与自然通风冷却塔间距小于40.0m 时,应考虑两者结构上的干扰影响;与机械通风冷却塔的间距不应 小于塔进风口高度的2倍且不宜小于20.0m。 12冬季采暖室外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机械通风湿式冷 却塔与屋外配电装置和道路之间的距离可按本标准5.7.2表中数 值减少25%。 13直接空冷凝汽器平台和运煤栈桥下方布置建(构)筑物 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中的有关规定。 14管道支架柱与道路边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15厂内道路边缘至厂内铁路中心线间距不应小于3.75m。 16总事故贮油池至一级和二级耐火等级的火灾危险性为 丙、丁、戊类的生产建(构)筑物、油浸变压器、屋外配电装置的距离 不应小于5.0m,至一级和二级耐火等级的生活建筑物距离不应小 于10.0m。 17A排外露天贮油箱防火间距宜按变压器防火间距执行, 与变压器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 18泡沫室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 19与厂区围墙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 柜要求

    20秸秆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规范 表5.7.2中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21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中的 有关规定。

    20秸秆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规范 表5.7.2中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21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中的 有关规定。

    6.1.1厂区竖向布置应结合厂区总平面布置统筹规划,并与全厂 总体规划中的道路、铁路、码头、地下和地上工程管线、厂址范围内 的场地标高及相邻企业的场地标高相适应。场地设计坡向宜顺应 自然地势坡向,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 6.1.2厂区场地设计标高或防洪措施应根据发电厂防护等级和 防洪标准按表6.1.2的规定进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1.2发电厂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I级发电厂中对位于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海南风暴潮严重地区 的海滨发电厂,其中江苏省包括长江口至江阴的长江沿岸发电厂,取200年 遇的高水(潮)位。

    1当场地标高低于设计高水(潮)位或虽高于设计高水(潮) 位,但受波浪影响时,厂区应设置防洪堤或采取其他可靠的防洪措 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顶标高应按 设计高水(潮)位加50年一遇波列、累积频率1%的浪爬 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经论证,在保证防洪堤安全 且堤后越浪水量排泄畅通的前提下,堤顶标高的确定可 允许部分越浪,并宜通过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堤顶标高、堤 身断面尺寸、护面结构;

    2)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顶标高应高于 设计高水(潮)位0.5m;当受浪、潮影响时,应再加50年 一遇的浪爬高。 2对位于内涝地区的发电厂,防涝围堤的顶标高应按表 6.1.2的规定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按表6.1.2难以确定内 涝水位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3对位于山区或坡地的发电厂,应按表6.1.2的规定采取 防、排洪措施; 4当发电厂受周围水库溃坝形成的洪水影响时,应采取相应 的工程措施; 5防排洪设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6工矿企业自备发电厂厂区的防洪标准可与该工矿企业的 防洪标准相适应。 6.1.3厂区竖向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结合厂区地形 地质、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土石方量、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等因 素,采用平坡或阶梯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不设防洪堤时,主厂房散水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潮) 位0.5m;当厂区采取满足防洪要求的可靠防洪措施时,厂内场地 设计标高可适当低于设计高水(潮)位; 2建(构)筑物、铁路及道路等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使用方 便;基础、管道、管架、沟道、隧道及地下室等的标高和布置,应统 安排,做到合理交叉,维修、扩建便利,排水畅通; 3厂区竖向布置应使本期工程和扩建时的土石方、地基处理、边 坡支护、生产运行等费用综合最少,宜做到厂区、施工区、基槽余土以 及配套工程的土石方综合平衡;当填、挖方量达到平衡有困难时,应 落实取、弃土场地,并宜与工程所在地的其他取、弃土工程相结合; 4厂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应以能较快排除地面水为原 则,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窖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应按 当地降雨量和场地土层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6.1.4改建、扩建工程的竖向布置应妥善处理新老厂场地、边 道路、工艺管线及排水系统的关系,结合现有场地及竖向布量 式,统筹确定场地设计标高,使全厂统一协调。

    6.1.5厂区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及植被,边

    6.1.5厂区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及植被电力标准规范范本,边 坡开挖应防止滑坡、塌方

    1场地排水系统应按规划容量进行设计,并使每期工程排水 畅通;广区场地排水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道路雨水口或场地雨水 口接入下水系统的主干管,或采用明沟接入公路型道路的雨水排 水系统;有条件时,应采用自流排水;对于阶梯布置的电厂,每个台 阶应有独立的集水系统;对山区或丘陵地区的电厂,在厂区边界处 应有防止山洪流入厂区内的截、排水设施; 2厂区内被沟道封闭的场地或局部场地雨水不能排出时,应 设置渡槽或雨水口,并接入雨水下水道; 3露天贮煤场、秸秆堆场、卸车设施区、灰库和渣仓区应设独 立的排水沟和处理池,并与雨水排水系统分开。 6.1.7发电厂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区布置在厂外或单 独设管理基地时,其防洪标准不宜低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 6.1.8施工场地和临建设施的防洪标准宜结合工程规模、建设工 期、厂址水文特性、不同洪水标准产生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在5年~ 20年重现期范围内确定。 6.1.9受河流洪水影响的发电厂,河道比降较大时,厂区竖向布 置应结合厂址段设计洪水位比降变化的影响确定竖向布置形式和 场地设计标高。

    6.2.1主厂房室内零米标高应根据设计高水(潮)位、自

    .1主厂房室内零米标高应根据设计高水(潮)位、自然地形

    工程地质,结合取水扬程和直流供水的经济性、防排洪措施、土石 方量、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场地排水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零米或地坪标高应根据铁路专用线轨 顶标高、线路级纵断面设计、 煤生产工艺要求等因素确定。煤场地坪宜按堆载产生的沉降量 适当提高设计标高和加大排水坡度。

    6.2.3建筑物室内零米标高应根据地质条件、沉降等因素确定

    6.2.4厂区主要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路面标高。当低

    6.3.1厂区自然地形坡度在3%及以上时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宜采用阶梯布置。台 阶纵轴线宜沿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场地设计坡向宜与地形坡向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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