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1158-2012 火电厂烟气脱硫装置可靠性评定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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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运行转为停运应以停止通入烟气时间为界线。 6.1.2停运转为运行应以通入烟气时间为界线。 6.1.3应以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监测结果作为判断装置状态变化起止时间的依据。
6.1.1·运行转为停运应以停止通入烟气时间为界线。
6.2.1烟气脱硫装置状态的时间记录应采用24h制,每小时记录一次。 6.2.2烟气脱硫装置非计划停运转为计划停运应与发电机组计划停运一致,并应按有关规定上报环保部 门备案。 6.2.3新建烟气脱硫装置可靠性统计评价应丛发电机组移交生产之日起开始,
7.3.1烟气脱硫装置计划停运应包括计划大修(PO,)、计划小修(PO2)和定期维护(SM)。 7.3.2烟气脱硫装置试运行和试验时间应包含在计划检修工期中。烟气脱硫装置在检修后应填写启动、 试验、试运等的数据和次数。当在试运行或试验中发生新的装置损坏或发现新的应立即消除的缺陷,且 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内不能修复时,自计划检修工期终止日期起应转为非计划停运。 7.3.3有重大特殊项目的计划检修时,应按规定填写编码,其中装置码(编码前6位)填写应与重大特 殊项目关联的装置或零部件编码相对应。
非计划停运应有完整的记录,包括停运的时间、原因及事件扩大情况、修复内容等。 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烟气脱硫装置非计划停运项目管理、论文,除应填写“基础事件”外;还应将“基础事 有事件按实际修复时间进行记录
7.5.1经地方环保部门批准备案,已停用的烟气脱硫装置,应填写停用事件(记为IACT): 应计入统计期间。若结合装置大修进行的装置重大技术改造,停用小时应为装置停运总时 划大修的时间。
应计入统计期间。若结合装置大修进行的装置重大技术改造,停用小时应为装置停运总时间减去装置计 刻大修的时间。 .5.2烟气脱硫装置停用期间进行了重大改造,包括塔型、容量、吸收剂、脱硫方式等变更之一,应根 居本标准第9章要求按新装置重新注册。
8.1非计划停运系数(UOF)应按式(1)计算:
8.1非计划停运系数(UOF)应按式(1)计算:
8.2可用系数(AF)应按式(2)计算:
可用小时 AH AF= ×100%= x100% 统计期间小时 PH
8.3运行系数(SF)应按式(3)计算:
8.4非计划停运率(UOR)应按式(4)计
4非计划停运率(UOR)应按式(4)计算:
非计划停运小时 UOH ×100% x100% UOH+SH
均计划停运小时(MPOD)应按式(5)计算
气脱硫装置可靠性指标中、英文对照表见附录
×100%= 统计期间小时 PH
可用小时 AF= x100% 统计期间小时 PH
运行小时 SH SF: X100% x100% 统计期间小时 PH
图1烟气脱硫装置注册编码
2烟气脱硫装置第一次注册应记为“0”。当烟气脱硫装置关键设备更新造成该装置的参数有重大变 时,应修改注册,每更新一次,更新号顺次增加1。 3烟气脱硫装置停用日期和退出统计日期的注册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烟气脱硫装置申请报废时,在上级单位批复之前的最后一次停用日期应记为“停用日期” 批复之日应记为“退出统计日期”。 b)若批复之日该烟气脱硫装置未停运,则实际停运日期同作“停用日期”和“退出统计日期”。
10.1烟气脱硫装置可靠性基础数据应由火电厂负责记录和统计,应按电力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规定的 报送时间利审核程序上报。 10.2报告若需修改,应以文件形式逐级上报,应说明更改内容和变更原因;各级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报 告应核实后进行转报;需修改已报出报告内容的,应在3个月内修改。 10.3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装置应向电力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报送可靠性数据报告, 100MW以下火电机组可根据各地情况报送。 10.4可靠性基础数据报告应按烟气脱硫装置的主要设备编制,应包括装置注册内容报表、装置月度计 划检修报表、装置月度事件数据报表。
10.5跨月事件应按月拆分记录。记录应保持时间连续,状态、编码等一致。 10.6记录和报告应采用标准规范性术语。 10.7烟气脱硫装置计划检修、非计划检修事件应填写检修工日和费用。
表1烟气脱硫装置注册内容报表
白砂糖标准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烟气脱硫装置状态中、英文对照表 A.1烟气脱硫装置状态中、英文对照表见表A.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烟气脱硫装置状态中、英文对照表 对照表见表A.1。
.1脱硫装置状态中、英文对照表
行业分类标准附 录B (规范性附录) 烟气脱硫装置可靠性指标中、英文对照表 B.1烟气脱硫装置可靠性指标中、英文对照表见表B.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烟气脱硫装置可靠性指标中、英文对照表
表B.1脱硫装置可靠性指标中、英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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