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1349-2014 断路器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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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模块的配置与被保护的设备有关,但所选择的单个保护应能达到下面的性能指标。 定的指标由下级标准规定。 断路器保护可包含:充电/过流保护、三相不一致保护、失灵保护、死区保护、重合闸
4.6.2充电/过流保护
塔吊标准规范范本4.6.3三相不一致保护
当采用断路器保护装置的三相不一致功能时,由该保护三跳断路器;保护功能可选择经零序或 电流开放。
对于独立配置的断路器失灵保护应满足如下要求: a)断路器失灵保护采用分相和三相启动。 b)失灵判别元件可有以下几种: 1)相电流元件; 2),零序电流元件: 3)负序电流元件; 4)低功率因数元件。 c) 失灵保护判别元件的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均不应大于20ms 断路器失灵保护应瞬时分相跟 经延时跳本断路器三相和相邻断路器并闭锁重合闸。
在电流互感器与断路器之间发生故障,本断路器跳开但不能切除故障时,由死区保护以较短时 相邻断路器。
a)重合闸可由保护跳闸接点起动或断路器位置不对应起动; 重合闸应具备检无压方式、检同期方式和不检方式; c) 重合闻所采用的同期电压应能自适应,用户可接入任意线电压或相电压作为同期电压; 重合闸应具有外部闭锁重合闸开入,任何时候收到该信号,重合闸即放电; e) 重合闸应具有断路器操作压力降低闭锁重合闸的接入回路; f 重合闸可具备单重、三重、综重、禁止、停用等方式: g) 单相重合闸和三相重合闸时间应可分别整定; h)重合闻装置起动后应能延时自动复归,不满足重合闻条件时应沟通三跳回路。
4.7.1装置应具有在线自动检测功能,自动检测功能应符合GB/T14285一2006中4.1.12.5的要求。 4.7.2装置宜集成被保护设备所要求的保护功能。装置所具备的功能由产品标准或制造商产品文件规定。 4.7.3装置应以数字信号方式与监控系统交换信息,如保护动作信息、定值、保护测量值、录波信息等。 4.7.4装置宜能支持在远方进行修改定值,切换定值区,修改软压板等操作。 4.7.5装置应以中文显示信息。显示信息中必要的缩写,应在技术说明书中给出明确说明或规定。 4.7.6装置应具有独立的起动元件,只有在电力系统发生扰动时,才允许开放出口跳闸回路。 4.77装置应配有硬、软件监视功能,自动监视硬、软件工作状态。对发现的异常、故障,自动采取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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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自复位、闭锁重要控制回路等措施并记录发现的异常故障信息。 4.7.8装置的各种重要记录信息,包括动作信号在失去直流电源的情况下不应丢失,在直流电源恢复正 常后,应能重新显示。
4.7.9装置记录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能记录保护动作全过程的重要信息; b)记录的所有数据应按照GB/T22386要求转换输出或上传: C 所记录的信息应能显示、调阅或打印; d 记录内容应包含动作元件、动作时间、动作相别、开关变位、自检信息、定值、压板和故障录 波等。 4.7.10制造商应声明装置最多保存记录信息记录数、最长保存时间等内容,提供记录信息转存手段或
b)通信接口:以太网接口或RS485通信接口; c)调试接口、打印机接口;
应采用DL/T667一1999或DL/T860系列标准规定的通信协议。制造商应声明所采用的通信协议 通信介质类型、用于通信的设备等相关信息。 4.7.12为保证符合有关通信标准或规范,宜结合系统整组试验,进行通信验证测试
装置应进行静态模拟试验。在各种故障类型下,装置动作行为应正确,信号指示应正常,应符合本 标准 4.5、4.6、4.7 的规定。
装置在完成调试后,应按DL/T478一2013中7.13的规定进行连续通电试验。连续通电证 要求由企业的产品标准规定。
4.15.1机箱、插件的尺寸
装置的外壳防护要求应满足DL/T478—2013中4.10.2的规定。 4.16安全要求 装置的安全性能应满足DL/T478—2013中第6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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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另有规定外,各项试验均在本标准4.1.3规定的试验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b)被试验装置和测试仪表必须良好接地,并考虑周围环境电磁干扰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5.2技术性能试验
5.2.1基本性能试验
5.2.2其他性能试验
5.2.3静态模拟试验
根据本标准4.1的要求,按DL/T478一2013中7.3.3的规定进行,装置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 4.5、4.6、4.7的要求。 5.3.2最低运行温度试验 根据本标准4.1的要求,按DL/T478一2013中7.3.4的规定进行,装置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 4.5、4.6、4.7的要求。 5.3.3温度变化试验 根据本标准4.1的要求,按DL/
根据本标准4.1的要求,按DL/T478一2013中7.3.7的规定进行,装置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
4.5、4.6、4.7的要求。
5.3.4温度购存试验
根据本标准4.1的要求,按DL/T478一2013中7.3.5、7.3.6的规定进行。试验后,零部件 应出现不可恢复的损伤,通电操作应正常。
3.6的规定进行。试验后,零部件的材科不 应出现不可恢复的损伤,通电操作应正常。 5.4功率消耗试验 根据本标准4.3的规定,按照GB/T7261一2008第7章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功率消耗试验。 5.5过载能力试验 根据本标准4.4的要求,按GB/T7261一2008第1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5.6绝缘试验 根据本标准4.8要求,按DL/T478一2013中7.7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绝缘试验和绝缘测量, 5.7耐湿热试验 根据本标准4.9要求,按DL/T478一2013中7.3.8、7.3.9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耐湿热性能试验 5.8电磁兼容试验 根据本标准4.10要求,按DL/T478一2010中7.4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电磁兼容性能试验。 59直流由源影响试验
5.9直流电源影响试验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每台装置出厂前应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检 验项目见表1。
只测交流电流电压功耗,不测直流电源功耗, 只测绝缘电阻及介质强度,不测冲击电压。 安全型式试验包括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冲击电压、介质强度、绝缘电阻、IP等级、保护联结阻抗、材料租 的可燃性、单一故障试验;安全出厂试验只进行介质强度、绝缘电阻、保护联结连续性试验。安全试验项目 规试验重叠的,可以不重复试验。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前: b)产品转厂生产定型鉴定前; c)正式投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e)合同规定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
城镇建设标准6.3.3型式检验的抽样与判定规则
a)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为拟研制定型的产品或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b)样品经过型式检验,未发现主要缺陷,则判定产品本次型式检验合格。检验中如发现有一个主 要缺陷,则进行第二次抽样,重复进行型式检验,如未发现主要缺陷,仍判定该产品本次型式 检验合格。如第二次抽取的样品仍存在此缺陷,则判定该产品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c)样品型式检验结果达不到本标准4.34.12要求中任一条时,均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d)检验中样品出现故障允许进行修复。修复内容,如对已做过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影响,可 继续往下进行检验。反之,受影响的检验项目应重做。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装置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满足DL/T478一2013中8的要求。
在用户遵守本标准及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运输、贮存规则的条件下,装置自出厂之日起两 装运行之日起一年内(按先到期),如装置和配套件发生非人为损坏,制造商应负责免费维修或
整守本标准及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运输、贮存规则的条件下,装置自出厂之日起两年内或安 起一年内(按先到期),如装置和配套件发生非人为损坏,制造商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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