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CJ017-2017 长沙市住宅区电动汽车充电设置设计技术导则(试行)(长住建发[2017]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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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非车载充电机 固定安装在地面,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 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车载充电机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 专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3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 用供电装置。

    3.0.5充电监控系统

    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圆钢标准,对充电区充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电 池的充电过程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3.0.6供电监控系统

    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供电系统的供电状况、 质量、开关状态、供配电设备运行参数等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 统。

    留有发展余地。 4.0.2新建住宅区的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 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 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电缆桥架等。 4.0.3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充电设施及其供配 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节 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4.0.4住宅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 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4.0.5自用充电设施宜设置在地下停车库内,公用充电设施宜设置在 室外停车场。 4.0.6地下停车库配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采用交流充电方式,室 停车场配建的充电设施以直流充电方式为主

    5.1.1任宅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应按照近远期结合、快慢充结合的原则设置; 2以慢充、自用充电设施为主,并设置较低比例的快充设施; 5.1.2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 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 2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 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卫生间或其它经常积 场所的正下方; 3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 的位置; 4宜接近供电电源; 5宜按防火分区布置,且在每个防火分区内相对集中布置; 6选址应满足噪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申 消防、安防、通信等设施。 7应设置在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5.1.3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 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通用用电 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要求

    5.2.1应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停车位分布,科学合

    5.2.1应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停车位分布,科学合理地规划充 电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并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建: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为住户自用时, 应按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15%的配建指标建设实施,其中变 压器、电缆桥架、充电桩供配电箱(柜)均要求实施到位;其余85% 的机动停车位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即在变配电所内 应预留变压器增容所需土建条件,且应将变配电所至充电桩配电箱 (柜)的电缆桥架以及充电桩配电箱(柜)至各车位的电缆桥架安装 到位,电缆及充电桩配电箱(柜)可后期根据需要逐步安装到位, 5.2.2 既有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 中网业合相顿圳正安

    5.3.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 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5.3.2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规定》GB/T18487.1的规定 5.3.3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 充电用连接装置》CB/T20234的要求

    3.4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 的要求。

    居民自用7kW交流充电桩需要系数(K

    6.2.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1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 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 2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 宜大于1250kVA;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Dyn11; 3变配电设备、配电箱(柜)等电气设备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 免维修或少维护的电气设备

    6.3.1充电设施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6.4.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相 关规定。 6.4.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 措施。 中江 垃灿这越出垃灿出沉友地工冶垃灿

    6.4.3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 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其它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 电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6.4.3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

    6.5.1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 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电能计量仅包括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量结 算计量。

    6.5.2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照国 实施。

    6.5.3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能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与电动汽车之间; 2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

    6.6.1酉 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 6.6.2 电缆及导线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6.6.3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曲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 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6.6.4低压三相回路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回路应选用三芯电缆,且 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6.6.1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 6.6.2 电缆及导线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6.6.3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曲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 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6.6.4低压三相回路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回路应选用三芯电缆,且 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7.1.1住宅区设置有公用充电设施时,宜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 与管理系统。 7.1.2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包括充电监控系统、供电监控系统, 7.1.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与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7.1.4系统通信结构宜采用以太网连接,部分设备也可采用RS485等 串行接口方式连接,

    7.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与管理系统宜设置监控机房,监控机房 宜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

    7.2.2监控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值班室或建筑设备监

    班全致发备方其 它智能化系统机房合用。当监控机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宜设置在地下 一层。

    3.1充电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7.3.1充电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3.1充电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具备对充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保护以及数据处理与存储 故状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

    2具备对车载充电机运行状况的监视和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储 能状态的监视等功能: 3具有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的功能,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 性。 7.3.2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的接口,以实现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 的数据交换。 7.3.3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 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1.4.1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巧

    7.4.1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采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开关状态、保护信号、电压 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电能计量信息等; 2控制供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的分合; 7.4.2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接口,以实现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 统交换数据

    8.1配电箱(电表箱)

    8.1.1宜安装在充电桩车位附近的墙面或配电小间内,室内配电箱(电 表箱)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3X,室外配电箱(电表箱)的防护等级不 低于IP54。 8.1.2交流充电桩计量表计宜相对集中安装施工安全资料,每台电表箱内计量电表 不宜超过15块。

    8.2.1充电设备应垂直于地面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 宜大于5°。 8.2.2交流充电桩宜靠墙或柱布置。 8.2.3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操作距离不应小于0.4m; 2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 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8m; 3充电设备应靠近停车位布置,应便于充电车辆停放和充电人 员操作; 4充电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电和通行,同时应采 取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

    8.2.4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2.4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设备基础应拾高,高出场地地坪的高度室内不宜低于 0.1m风电场标准规范范本,室外不宜低于0.2m; 2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外廓尺寸。 8.2.5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安装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墙面应符合承重要求 充电设备应可靠固定: 2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 线距地面宜为1.4m。 8.2.6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9.0.1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的规定。 9.0.2电缆的防火与阻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 范》GB50217的相关规定。 9.0.3建筑物内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按当地消防部门相关规 定实施。 9.0.4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气火 灾监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 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电流应为300mA。

    附录B充电设备末端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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