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70-2009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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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井下主变(配)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其他变(配)电所的
1双电源进线变(配)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 网电 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分段断路器。 2.单电源进线的变(配)电所,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 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3'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4:2.5变压器一、二次侧开关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宜装设负荷开关;当变 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 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宜装设断路器。 :3'‘变压器二次侧的总开关宜装设断路器。 4.2.6井下高、低压线路应装设相间短路和过负荷保护。 4.2.7当低压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 未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 流的1.5倍。
混凝土标准规范范本4.2.8井下6kV或10kV系统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应符合
1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 圈接地方式时,井下主变(配)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配)电所 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 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 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闸。
变(配)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 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 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 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4.2.9并下低压配电IT系统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的间接接
4:3.1: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伊距不得小于0.1m;电力电缆与信息电(光)缆在井筒内的敷设间 距,不应小于0.3m。 6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3m;立 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6m。 43.4除内铠装电缆外,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均应作防腐蚀处
43.4除内铠装电缆外,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均应作防
1开下王变(配)电所碱室应砌或用其他可靠方式支护。当 井下主变(配)电所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其间应设置带有栅栏 防火两用门的隔墙;井下主变(配)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 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防水密 闭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 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配电所碉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 板高出0.5m
并下主变(配)电所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其间应设置带有栅栏 防火两用门的隔墙;井下主变(配)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 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防水密 闭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 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配)电所碉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 板高出0.5m。 4.4.2主变(配)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且不 应少于2台。 ·2 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宜按馈出线回路数的20%计 算。 3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可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装 设1台配电变压器时,宜预留1台备用位置。 4.4.3..采区变(配)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 采区变(配)电所和其他电气设备碱室的地面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 底板0.2m。
4.4.2主变(配)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
1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且不 应少于2台。 ·2 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宜按馈出线回路数的20%计 算。 3.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可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装 设1台配电变压器时,宜预留1台备用位置。 4.4.3..采区变(配)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 采区变(配)电所和其他电气设备碱室的地面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 底板0.2m。
<。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 .4.5移动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应安放在支护稳定和便于操作 为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电气设备与机车车 两或输送机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7m。当移动电气设备设置在岔 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人电气设备安放区段的挡车设施。工 作面配电点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 4.4.6装有带油设备的电气设备确室不设集油坑时,应在碉室出 口的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凝土挡,其高度应高出碉室地面0.1m。 4.4.7井下电气设备碱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确室的两端各设 1个出口。 4.4.8主变(配)电所和需要值班的电气设备室应留有人员值班 和存放消防器材的位置;不需值班的电气设备碉室应留有存放消防 器材的空间。 4.4.9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碱室应通风。有人值班室的 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无人值班确室的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4℃。 4.4.10巷道中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宜置于支护良好的壁内。 4.5照 明 4.5.1下列地点应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变电所、调度室、机车库、信号站和水泵房等安装机电设备 的碉室。 2爆破器材库、候车室、保健室、井下修理间等。 3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4有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带式输送机巷道 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 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5需经常有人值守的设置机电设备的处所、移动变电站等。 6风门、安全出口。 7溜共口天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水。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
包险环境矿并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 明。 4.5.4井下照明线网宜采用三相三线制供电系统,并宜由专用变 压器供电。
4.5.4并下照明线网宜采用三相三线制供电系统,并宜由专用 压器供电。
1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下爆破器 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库外透光照明 方式。
表4.5.6并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
4.6.136V以上及由于绝缘损坏而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装置、设备 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构架等应接地。 4.6.2井下各开来水平的主接地装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 接地干线相互连接,构成一个开采水平的井下总接地网。由地面经 风井或钻孔对井下部分电气设备分区供电时,可在其供电范围单独 形成一分区井下总接地网。 井下各开采水平总接地网之间宜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各 开采水平井下总接地网宜与向该开采水平供电的地面变(配)电所 接地装置通过接地干线相连。上述接地干线宜采用专用接地干线。 4.6.3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开采水平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并宜分别设置 于开采水平主、副水仓中。 2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井下主接地极可埋设在地面 或设在井底水仓中或集水井内;加固钻孔的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 极中的一组。 :3当没有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井下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水 窝或专门开凿的集水井内。不得将两组主接地极置于一个集水井内。 :4井下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适当地点 :4.6.4井下局部接地装置的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有电气设备的室。 2 单独设置的高压电气设备。 3 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 连接高压电力电缆的接线盒。 4.6.5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接地点 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 最近的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和其他接地线的电阻值 不得大王1Q。
4.6.6使用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手持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
4.6.6使用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手持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 的金属外壳,应采用配电电缆的接地芯线与总接地网相连
T板式王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 厚度不应小于5mm。 ·2·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 0.60m,厚度不应小于3.5mm。 3管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管,其直径不应小于 35mm,厚度不应小于3.5mm,长度不应小于1.5m,管上钻孔数量 不应少于20个,孔的直径不应小于5mm;管内及管外应充填吸水 材料;接地极应垂直埋人地下,埋深不应小于1.4m。 4·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井下接地极亦可采用铜材或 其他材料。
4.6.8并下接地线应按热稳定条件校验。固定敷设的理导线
1并下专用接地干线、接地母线和连接井下主接地极的接地 支线: 1)铜质导线 截面不应小于50mm; 2镀锌扁钢 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其厚度不应小于 4mm; 3)镀锌钢绞线 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 2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范围的井下接地线和井下等电位 联结导线: 1)铜质导线 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 2)镀锌扁钢 截面积不应小于48mm,其厚度不应小于 3mm; 3)镀锌钢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 3连接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井下接地线可采用 截面积不小于6mm的铜质导线
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5.0.1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当采用两回路供电的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50%。5.0.2采矿场和排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或6kV。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时,可采用其他较高等级的电压。5.0.3当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移动式带式输送机的配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或可移动的户外组合式配电装置5.0.4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5.0.5有淹没危险环境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两回路供电线路中,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5.0.6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线路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沿采矿场边缘宜架设环形或半环形的固定式、干线式或放.射式供电线路。排废场可采用干线式供电线路。3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0m。当采矿场宽度较大且开采时间较长,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外不合理时,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5.0.7采矿场内的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宜采用横跨线或纵架线供电。横跨线或纵架线应采用移动式或半固定式线路,移19
TT或.IT系统。 5.0:12露天矿山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户外严 活 酷条件下的电气设施》GB/T9089的规定。 5.0:13.采矿场和排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可采用660V、 :380V或220/380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得大于:220V: ::照明电压宜采用.220V或220/380V行灯电压不应大于 36.V.。 5.0..14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矿场的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排废场主接地极可设1 组。 2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他土壤电阻率低的地 方。 .3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 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2,移动式设 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线电阻值,不应大于12。 5.0.15接地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mm的钢绞线或钢芯 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 接地。 5.0.16采矿场、排废场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可共用接地装置。 5.0.17 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 等措施。 5.0.18向采矿场、排废场的移动设备供电的电源线路,宜采用带 安全接地监视的拖电电缆,拖电电缆的接地保护芯线应进行电 连续性监测。 5.0.19 户外高压电气设备应在2.6m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设置
米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应在下列位置装设避雷装置: 1 采矿场配电线路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 2 多雷地区矿山的高压电气设备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 处 3:排废场高压电气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5.0.21 :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1 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2 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3 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废场、卸车线。 4 调车站、会让站。 5. 0. 22 控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上站
表5.0.23 露天矿照度标准(Ix)
6.1:1矿山牵引网额定电压宜符合下列规定:
流10kV。 2地面窄轨铁路宜采用直流250V、550V、750V。 3井下窄轨铁路宜采用直流250V或550V;当运输距离长、 运量大,在安全措施可靠时,无爆炸危险环境大型矿井可采用直流 750V。 6.1.2直流牵引网的电压允许波动范围应符合表6:1.2的规 定
6.1.2直流牵引网的电压充许波动范围应符合表6 定。
表 6.1.2直流牵引网电压充许波动范围(V)
6.1.3牵引网宜采用单边供电方式。牵引电流或电压降较大的 区段,牵引网可采用双边供电方式。 6.1.4矿山电力牵引直流制区段和交流制区段衔接时,应确定电 力机车在衔接站的引渡方式。 6.1.5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井下的架线式电机车或蓄电池电机
6. 2 直流牵引变电所
6.2.3当牵引变电所的一次侧电压为35kV时,宜采用室内 35kV配电装置。
6.2.3当牵引变电所的一次侧电压为35kV时,宜采用室内
6.2.4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的直流主接线,宜采用单母 备用母线。窄轨铁路牵引变电所的直流主接线,可采用不分 单母线。
6.2..5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的每段直流母线宜预留有
6.2.6牵引变电所直流出线开关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1750V及以上的出线开关,应采用直流快速开关。 2,550V的出线开关,宜采用空气断路器,也可采用直流快速 开关。 3 250V的出线开关,宜采用空气断路器。 6.2.7牵引变电所直流快速开关和空气断路器脱扣器的瞬时动 作电流整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直流快速开关时,瞬时动作整定值不应小于线路上 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的1.3倍,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 路电流的0.77倍。 2当采用空气断路器时,其瞬时动作电流值不应小于线路上 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的1.25倍,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 路电流的0.8倍。
6.2.8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的主要馈出线,宜装设
表6.3.2牵引网导线使用电流密度值(A/mm)
0.3.标准轨距铁路牵引网导线应根据外部条件和计算电流作 温升校验。持续20min的最高温度,铜电车线不应大于100℃,钢 铝电车线、铝合金电车线和铝绞线不应大于80℃。 6.3.4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选用季节调整的简单悬挂方式,宜符 合下列规定的线路: 1行车速度小于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车库线路。 6.3.5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选用带补偿的简单悬挂或季节调整 链形悬挂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的线路: 1行车速度20km/h~30km/h的线路。 2 半固定式线路。 6.3.6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选用带补偿链形悬挂方式,宜符合下 列规定的线路: 1行车速度大于30km/h的线路。 2 固定式线路。 6.3.7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移动式线路宜采用刚性简单悬 挂。
6.3.8窄轨铁路接触网的悬挂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线刚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小于1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且行车密度较
线路; 3)车库线路; 4)移动式线路。 2单线弹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井下主要线路。 3.季节调整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大于20km/h的较长直线段; 2)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但年温差为60℃及以 上和行车次数较多的较长直线段。 6.3.9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的高度,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编组站和有作业的站场内宜采用6.0m。 2正弓受电的固定式及半固定式线路,当列车装载高度不超 过4.8m时,宜采用5.5m;当列车装载高度超过4.8m,但不超过 5.3m时,宜采用5.7m。 3旁弓受电的移动式线路宜采用4.3m。 4在任何情况下不应高于6.4m。 6.3.10窄轨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规 定: 1井下不行人的巷道不应低于1:9m;行人巷道不应低于 2.0m;井底车场内从并底至乘车场一段不应低于2.2m;采用直流 750V电压时,各限制高度宜增加.0.1m~0.2m。 2选用平碱露天型电机车,碉内不应低于2.0m;碱外不应低 于3.0m。 3选用露天型电机车的地面线路,宜采用4.2m。 4接触线与公路交叉处的高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必要 时可以断开接触线
6.3.11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处的接触线最低高度可适当降 低。但标准轨距铁路不得低于受电弓最低工作高度;窄轨铁路在 桥梁下不得低于2.4m,隧道内不得低于1.9m。 6.3.12直线区段的接触线应按“之”字形架设。标准轨距铁路 “之”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250mm~300mm,窄轨铁路“之” 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100mm~150mm。曲线区段的拉出 值,应根据曲线半径及跨距等计算确定。: 6.3.13标准铁路供电线路的供电范围应根据运输作业系统、线 路负荷和线路长度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14接触网应装设分区绝缘器或锚段关节,并应用分区开关
6.3.13标准铁路供电线路的供电范围应根据运输作业系统、纟
6.3.18接触网的锚段长度应根据计算确定。标准轨距铁路直线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直线区段锚段
注:在长隧道内采用双边带补偿链形悬挂时,锚段长度可适当增加。
6.3.19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 应小于表6.3.19规定的数值。窄轨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 及车辆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7m。
65.3.20软横跨时电杆外缘与铁路 6.3.19中规定的数值。 6.3.21牵引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巷道、管道等接 地部分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0.2m。 6.3.22接触网的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构件,应通 过接地线接在回流轨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宜通过火花间隙 接在钢轨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设施均应单 独设接地装置。
6.3.26 地面牵引网应在下列地点装设防雷装置: 1 馈电线与接触线连接处。 2 机车库进口处。 3· 矿井平碉碉口。 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6:3.27 防雷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隔;接地线可接牵引网的回 流钢轨。
7.1 . 供配电系统
7:1.2高压供、配电电压可采用35kV、20kV
不宜少于两回路,并宜采用放射式;对供电距离较远的主要生产 间变(配)电所和多级泵站变(配)电所等主要负荷,宜采用双干 配电方式;对辅助生产车间和生活用电负荷,可采用单干线配电 式。
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可分散设置在车间变(配)电所内。
平行生产流程区段的用电设备宜由不同母线段及线路供 平行生产流程区段的公用用电设备,在任一生产流程区段的电 中断时,宜能通过转换而获得电源。
7.1.6车间变电所变压器的容量及台数,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
1大型选矿厂主要生产车间变电所宜设置2台及以上变 器:当一台变压器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宜能保证主要负荷或
中任一生产流程负荷。 2辅助车间变电所,可设置单台变压器,其容量宜预留不少 于15%的裕量。 7.1.7当低压配电电压采用660V时,其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 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当低压配电电压采用380V时,其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或TT系统。
7. 2 工艺流程控制
7.2.1选矿厂的主要生产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分系统集中控制 处于连续物流线上的设备应纳入集中控制系统,该系统应按其相 对独立的工艺流程划分。需要时,可按有相当贮矿能力的矿仓或 料槽划分。 7.2.2大、中型选矿厂集中控制系统应采用计算机控制技术。 7.2.3,集中控制装置应具有集中控制和就地控制功能,且两种功 能应能灵活转换。集中控制时,机旁起动按钮应失效,但机旁停车 按钮(开关)不应失效,或应另外设置标志明显、具有紧急停车功能 的不自复按钮(开关)。 7.2.4采用集中控制方式时,应设置下列信号: :·1.起动预告信号。· .2 状态信号。 3 主要生产工作站之间联系信号。 4 事故信号和紧急停车信号。 7.2.5当采用集中控制方式时,控制系统应设置具有模拟显示和 集中控制功能的装置。 7.2.6工艺流程中主要生产流程设备(单元机组除外)的控制方 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实现集中控制时,正常起动宜采用 逆矿物流方向依次或成组起动,也可采用顺矿物流方向依次或成 组起动。当采用顺矿物流方向起动时,系统应具备转换为逆矿物 ·32
7.2.6工艺流程中主要生产流程设备(单元机组除外)的控
1当采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实现集中控制时,正常起动宜采用 矿物流方向依次或成组起动,也可采用顺矿物流方向依次或成 起动。当采用顺矿物流方向起动时,系统应具备转换为逆矿物
流方向起动的功能。当采用有触点元件控制时,正常起动宜采用 2正常停车时应先停给矿设备,再按顺矿物流方向依次逐台 停车或分组停车。 7.2.7对于具有单元机组的生产流程线,起动时应先起动单元机 组,停车时应先停物料系统,后停单元机组。当单元机组以后的物 ·料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中断其入口(加料)机械设备的运 行,而不应立即停止单元机组。 7.2.8:集中控制室宜设在主厂房外独立的建筑物内也可设在主 一房出活宝的地点
8.1.1提升机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属于一级负荷的提升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两回电源线路 均应为分别直接引自地面变(配)电所不同母线段的专用线路。 2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山企业的主要提升机,宜由两 回电源线路供电,其中正常工作回路应为专用线路。 3提升机的控制设备、辅助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要求,应 与提升机主回路用电设备供电电源的要求相同。 8.1.2.提升机传动方式应根据提升工艺要求、电动机容量、电源 容量、年提升量及投资收益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由电力电子变流器作为电源装置的交、直流电气传 动系统。 2电动机容量在2000kW及以上时,宜采用交流变频传动系 统。 3速度图和力图较简单、对调速性能要求低的缠绕式提升 机,可采用绕线转子异步电动机转子串电阻传动系统。 8.1:3提升电动机容量在1000kW及以上时宜采用低速直联形 式。
1具有四象限运行功能。 2根据提升工艺速度图实现速度和位置调节;当提升容器进 入井筒终端减速区,提升机速度给定值根据减速行程确定。 3具有低速检查井筒及钢丝绳功能。 4设置功能完善的闸控系统和安全电路。安全电路及安全
变流器和电动机主回路短 障保护。 2 计算机及其他调节和控制装置故障保护。 ·3: 超速保护、井筒终端减速区过速保护: 4 过卷和过放保护。 5 测位及测速回路故障保护。 6 运行过程中装卸载装置或操车装置误动作伸入井筒内保 护。 7 制动系统故障保护。 8 润滑系统故障保护。 9 缠绕式提升机的松绳保护。 10 摩擦式提升机的滑绳保护。 11 尾绳故障保护。 12 错向保护。 13 操纵手柄不在“0”位和工作制动手柄不在全抱闸位置不 能解除安全制动的闭锁。 14 未接到工作信号提升机不能起动的闭锁。 15机械制动转矩与主电机转矩的闭锁。
16.箕斗卸载站受矿仓满仓闭锁。 17防止箕斗重复装载的闭锁。 8.1.9超速、井筒终端减速区限速保护、过卷和过放等重要保我 装置应各自按穴余原则设置。 8.1.10提升机配备具有恒减速安全制动功能的液压制动系级 时,当恒减速制动系统发生故障,制动系统应能立即转换为备用安 全制动系统。 8.1.11主井箕斗提升系统应配置定重装载设施,需要时宜增设 定容装载设施,并宜采用提升系统全自动运行方式。 8.1.12提升机电气传动系统宜采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并具有联 网通信功能。· 8.1.13由电力电子变流器作为电源装置的交、直流电气传动系 统,电气设备布置宜遵照下列原则进行: 1采用落地提升机时,宜在提升机房靠近提升电动机端或靠 近操作室端设置电控房。电控房可设计为一层或两层;当两层布 置时,高低压配电装置、变流器、调节和控制装置、提升信号装置等 宜布置在提升机大厅层,变流变压器、电抗器、快速开关等可布置 在其下层。 2采用塔式提升机时,宜充分利用井塔内各层空间,并按功 率流向的顺序从下至上依次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变流变压器、变 流器、电抗器、快速开关等,调节和控制装置、提升信号装置等宜布 置在提升机大厅层。 3电气设备的通风机组,必要时可按维护、散热、降噪等规定 用墙体隔开。 .1.14当缠绕式提升机采用绕线转子异步电动机转子串电阻传 动系统时,其高压配电柜宜设在提升机房内,无防护外壳的高压换 向器应设置在带门的围栅或单独的房间内;电阻箱与低压电源屏、 空制屏及提升机操作台设在同一平面时,应设围栅(围墙)将电阻 首隔开;电阻箱不宜设在操作台旁或操作台下
8.1.15提升机的操作台宜设在带玻璃窗的与提升机太厅隔开的操作室内。两台提升机同层布置时,应设置各自相互隔开的操作室。8.1.16提升机的操作室和放置调节和控制装置的电气室宜配置空调。散热量较大的变流器室内宜采用柜内热风直接引出室外的措施。8.1.17.每套提升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提升信号系统,并应设备用提升信号装置。:8.1.18,提升信号系统应由专用的变压器供电。提升信号系统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20V;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提升信号系统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7V。.8.1:19.提升信号系统应与提升机电气传动系统及有关提升水平的装卸载装置或操车装置控制系统联锁。8.1.20提升信号系统应声光兼备,并应在下一次提升前,保留必要的光示信号。8.2矿井主通风机8.2.1主通风机的供电电源的要求应按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执行。8.2.2月属一级负荷的主通风机宜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8.2.3主通风机电动机宜采用笼型电动机传动。当电动机容量较大、供电系统又需改善功率因数时,可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选用同步电动机传动。8.2.4应对主通风机电动机起动条件进行验算。.当选用笼型电动机或同步电动机传动时,电动机宜采用直接起动,当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降压起动方式或选用绕线转子异步电动机。8.2.5采用调节叶片角度或反转实现反风运行的通风机,应根据反风运行的工况,校验反风时电动机的运行功率和起动条件。8.2.6当矿井需要改变电动机转速调节风量、风压,经技术经济37
比牧定合理时,宜采用交流变频传动系统。 8.2.7大型主通风机传动系统宜采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并具有 网通信功能。
0..T当王排水泵房与井下主变(配)电所相邻时,主排水泵的 高、低压变配电装置宜布置在井下主变(配)电所内。 8.3.2.主排水泵电动机宜选用笼型电动机,并宜采用直接起动方 式。当电网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降压起动。 8.3.3主排水泵电控系统宜采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并具有联网通 信功能。
8.3.5采用潜水泵作为矿井主排水泵时,其供电及控制设 装在地面。
8.4.1天型矿山空气压缩机站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
大型矿山空气压缩机站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 o.4. 8.4.2空气压缩机电控系统宜采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并具有联网 通信功能。
8.4.3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矿山空气压缩机站电气、热工测 量仪表和保护装置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 计规范》GB50029的规定
8.4.3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矿山空气压缩机站电气、热工测
8.5.1本节适用于矿井主斜井(平碱)、露天矿主输送线上依靠传 动滚筒与输送带之间摩擦力传递力矩的输送机。 8.5.2大、中型带式输送机的供电线路,宜采用两回电源线路供 电。
3.5.1本节适用于矿井主斜井(平碱)、露天矿主输送线上依
8.5.3大、中型带式输送机的电控系统应满足重载起动 加速度的软起动要求,对下运带式运输机还应满足软制动要求。 8.5.4需调速运行的大型带式运输机的传动装置宜采用交流变 频传动系统。 8.5.5带式输送机电控系统宜采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并具有联网 通信功能。 8.5.6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矿山带式输送机和带式输送机运 输线的配电、控制、保护、闭锁和信号装置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50431和《通用用电设备配 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货运架空索道
, 量、力图、速度图等因素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负力的动力型索道,在能满足加速、减速运行平稳要求 时,宜采用绕线转子异步电动机转子串电阻传动系统。虽有负力, 当增设动力制动能满足工艺要求时,亦可采用绕线转子异步电动 机转子串电阻传动系统。 2当索道的力图变化复杂,应采用可四象限运行的交流变频 传动系统。 8.6.2 索道的控制系统除满足正常工作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运 行要求: 检查或更换钢丝绳的低速运行。 2消除索道线路故障的低速反转运行。 3索道制动过程应平稳、安全;制动所需电源应可靠,需要时 可设备用电源
8.6.3索道的电气控制系统应有下列保扩
:修订后的规范删除了原规范第八章“地面爆破器材库及其加 工房配电”,增加“术语”章。并对矿山企业6kV或10kV系统 中性点接地方式、矿山供配电系统的电磁兼容水平、井下低压间接 接触防护、矿山企业配电电压等级等重要条文做了增添和修改。 :“删除原规范第八章地面爆破器材库及其加工房配电”的原因 是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已正式 实施,其内容覆盖了原规范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原规范在第二章 有若干条款涉及矿山电压质量,由于这些条款大部与其他国家现 行标准重复或属于通用设计规则,因而在这次修订后不再引用。 ,修订后规范对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不接地、高电阻 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和低电阻接地方式,均规定有使用条件。 根据矿山特点明确规定必要的安全措施,有利于多种高压配电系 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在矿井中应用。规范还明确了井下低压IT系 统应采取的自动切断电源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井下采用10kV 供电的和选煤厂应用660V供电技术已有许多年的工业实践经验 和取得良好效果,修订后的规范对矿井和选矿厂配电电压选择的 规定,有利于矿山企业节能和节约有色金属!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本规范,特编制 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在使用中若发现本说明不妥之处,请将意见 函告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原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原规范主编单位: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 原规范参编单位: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沈阳煤矿 设计院
.0.1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尔凯 0052关于负荷划分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负荷分级主要是从安全 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安全包括了人身生命安全和生产过 程、生产装备安全。对于中断供电将会产生人身伤害及在经济上 造成重大损失的用电负荷视为一级负荷;而对于中断供电将在经 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 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的负荷 视为二级负荷。 根据矿山行业的负荷特点,本规范对矿山通用负荷中的一级 负荷作了较明确的规定,而对二级负荷只作了原则上的划定分级, 不同行业矿山还可根据其自身特点,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进一 步具体地对负荷进行分类。: :矿山的一级负荷是指那些在危险环境下维持矿山人身生命安 全和生产装备安全所必需的矿井主排水泵及采区排水泵、主通风 机及载人立井提升机。矿井淹没事故将导致重大设备损失,且需 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故排水泵电力负荷应按最大涌水时的负荷考 虑。当井下存在有爆炸性气体、爆炸性粉尘危险环境(例如煤矿井 下)或存在当较长时间停止通风在并下可能形成对人体健康有严 重损害环境时,矿井的主通风机和载人立井提升机因中断供电停 止工作容易引起滞留井下人员和因事故受困于立井提升容器内的 人员心理恐慌和导致秩序混乱,并增加危险程度;而矿井的主通风 机和载人立并提升机的电力负荷通常亦是维持排水作业正常进行 所必要的电力负荷。 冬级负益中维持其运行所必需的辅助用电设备亦属同级负荷。
这里矿山企业的双重电源是指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 或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 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 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 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双重电源可同时工作,亦可一用一备。 3.0.4利用煤石、煤泥等采矿废物或低热值燃料或煤层气发电 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形式,国家对此给予了积极的鼓励和扶持 政策。一般说来,可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 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这可有效减少采矿废物排放,改善矿区及 其周边环境,从而可以较低成本发电,获取较好的企业和社会效 益。但兴建此类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人政策 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水资源保护政策。兴建此类电厂还应以相关 地区制定的完整、可行的煤研石等综合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将资源 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与电力规划中各类电源项目统筹安排。综合利 用发电厂的设备选型应根据燃料特性确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和 就近消化的原则,优先建设大中型循环流化床锅炉一一汽轮发电 机组;限制分散建设以煤研石为燃料的小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厂。 ,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可以建设热电联 产工程,取代分散供热的锅炉,以改善环境和节省能耗。 分布式电源是指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与 环境兼容,可提供电、热(冷)的发电装置。 3.0.8.矿山企业地面主变(配)电所,亦称矿山企业总降压变电 所,是作为整个矿共 露关矿的亦中中心一对于型
3.0.9·矿山企业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的选择是具
接地方式时若干问题的研究结果,对于电缆线路,当发生单相接址 故障,实际流经变配电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部分的接地故 障电流只是全部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电流的一小部分,引起的电位 升高较小。采用计算机仿真技术对矿井保护接地网中单相接地电 流电压分布规律的研究,得出的结论也证明单相接地电流大部分 从电缆外皮返回电网,从而使高压系统接地故障时故障电压大头为 降低。针对北京四环以内地区10kV配电网接地方式对用户的景 响问题进行研究,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在其编制的《北京城区 10kV配电网中性点经小电阻接地方式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结 数年运行经验得出的评估结论是:北京供电公司10kV配电系统 用小电阻接地系统在人身安全方面优于不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系 统。 根据全国电气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导体和电气设备选择分委 员会的决定编制的“选型指南”草案推荐:对于6kV或10kV以电 缆为主构成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配电网,中性点宜采用接地 电阻值为102~5002,接地故障电流在15A~600A范围。 :在矿山企业6kV或10kV配电网,中性点接地采用的是阻值 在302~5002范围的接地电阻。为了在故障时减少间隙性弧光 过电压,应使故障点的阻性电流略大于电网容性电流,通常宜保持 阻性和容性电流比为1.5~.2。在此前提下,电阻不宜过小,以免 产生的故障电流过大,同时也不至使产生的故障电压过大。考虑 到并下和露天矿作业环境较差,且并下和露天矿采场的高、低压保 护接地通常都连在一起,在我国矿山企业6kV或10kV配电网应 用低阻接地系统尚缺少运行经验,故目前仍宜对单相接地电流的 上限予以规定。本规范规定系统单相接地电流不超过200A,是从 安全考虑的。 由于井下总接地网通常由数干米至数十干米长电力电缆外皮 或专用接地线)连接数量众多接地装置构成。加上采取等电位联 结、快速切除单相接地故障等措施,当高压系统发生单相挽地故障
寸,只要故障电流和故障切除时间不超过本条和第3.0.10条和第 .2.8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产生的故障电压、接触电压和故障持 卖时间之间的关系是能保障人身安全的。即可以满足现行国家标 隹《低压电气装置对暂时过电压和高压系统与地之间的故障的防 护》GB16895.112001中高压系统接地故障时故障电压、接触电 玉与允许故障持续时间曲线规定的要求。如系统单相接地电容电 流不超过100A,或系统单相接地电流不超过200A,一般不需按上 述曲线进行校核。如系统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很大(超过100A),可 在中性点接地电阻旁并联补偿电抗器,即采用阻抗接地方式。 3.0.11.电磁兼容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 不对该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劣化器件、设备 或系统性能的电磁现象)的能力。电磁兼容水平是指预期加在工 作于指定条件的装置、设备或系统上的规定的最高电磁骚扰水平。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 兼容水平》GB/T18039.4一2003,将工厂电磁环境分为三类,其中 当内部耦合点连接有频繁启动的大型电动机、变化迅速的负荷、焊 接设备或大部分负荷经换流器供电,这类环境可视为第3类工业 环境。矿山供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大体上符合该类工业环境条 件。因而矿山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电压与期望的理想正弦电压参 数(幅值、频率、相位平衡及波形)偏移宜按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18039.4对第3类 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电压变化、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 电压不平衡、谐波和谐间波电压)的要求执行。由于矿山电气设备 和装置对于各种类型的骚扰具有不同的敏感性,所以特定设备和 装置,如地面照明设备,可根据实际骚扰水平,必要时可采取措施 改善其局部电磁环境,有条件的采用第3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 兼容水平对于各种类型的骚扰特别敏感的个别设备可局部采用 第2类,甚至第1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 矿山企业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处谐波的允许值应按现行国家
.1.3本条对矿井并下低压系统的接地方式作出规定。并下具 有潮湿、多尘、空间狭窄、有冒顶片帮危险等严酷环境条件,许多电 设备和系统具有移动性,因而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采月 T系统较为安全。对于矿井井下低压系统,还应有限制接地故限 电流的要求,以降低接触电压。
配)电所直接从地面引接的电源回路数,而是包含并下主变(配 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引接电源的其他变(配)电所全部井下电源线 路的总数。井下排水负荷,有的引自井下主变(配)电所(例如, 排水泵),有的引自再下一级变电所(例如,下山排水泵)。,当有, 级负荷时,这些变电所均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4.2. 1并下电气设备类型选择
4.2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1矿用一般型设备是根据并下使用环境的一般特点而制造 的,为封闭式结构;有较强的防潮、防滴溅的性能,外壳机械强度较 高,导电部分不露,宜在井下选用。 2根据煤矿和其他有爆炸危险矿井的特点,设备选型应按国 家现行标准或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例如,煤矿应按《煤
4.4.1·栅栏防火两用门系采用防火材料制作,有可以向外开后的 栅栏门,栅栏门上另附有可以遮盖栅栏部分的防火门。正常时开 启防火的遮盖门,可以通风,可防止闲人进人。事故时,关闭防火 遮盖部分,则可以隔绝内外,达到一定程度的防火目的。防火用的 遮盖门应装在栅栏门向外的一侧。 ·碉室高出巷道是为了防止巷道积水流入碉室内,发生水患时, 可以利用巷道部分容积作为缓冲,以争取时间对碱室采取密封等 措猎施。 ,过去有关规定中,只规定碉室地面高程应比井底车场底板高 程高出0.5m。井底车场由于运输及排水要求,巷道都有一定的坡 度,泛指井底车场,意义不够明确。更由于机电碉室在井底车场的 位置各井也不一致,即使采用平均高程的概念,归算到室处的高 差亦不一定合适。这个高差除了前述作用外,还要考虑碉室搬运 设备进出的方便。故现在的规定是以碉室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 巷)底板的高程为准。对一些涌水量大的矿井,排水设备很多,排 水碉室加上变电所室,可以长达几十米,甚至百米。出口若在三 个以上,此时可以按中间出口为准,以确定碉室室内高程。
故宜预留有足够的备用位置。本规范中只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要 求。如果矿井属于分期建设,对可以预见的发展,应根据实际需 要,预留必要的位置,
4.4.3采区变(配)电所一般设在绕道内,出口处通常没有运输轨
4.4.3采区变(配)电所一般设在绕道内施工安全资料,出口处通常没有运输轨 道,故以底板为准。
4.4.4工作面的低压配电点,一般设在靠近工作面的巷道内或巷 道旁的壁内。为减免电气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燃烧蔓延,配电点 附近的支护,应采用非燃性材料。如设备安置处所靠近的巷道壁 是可燃性的矿层,还应隔以非燃性材料制成的背板,如水泥板等。 4.4.6酮室内带油设备的漏油及事故时排放出的油不应流向碱
4.4.4工作面的低压配电点,一般设在靠近工作面的巷道内或巷 道旁的壁内。为减免电气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燃烧蔓延,配电点 附近的支护,应采用非燃性材料。如设备安置处所靠近的巷道壁 是可燃性的矿层,还应隔以非燃性材料制成的背板,如水泥板等。 4.4.6室内带油设备的漏油及事故时排放出的油,不应流向碱 室外,以免引起次生事故。当碱室内带油设备发生燃烧事故时,事 故溢出的油更不应流向碉室外,故设斜坡挡。 4.4.7单口碉室无法进行对流通风,只能依靠扩散方式通风,而 这种通风方式能力有限,因而将单口碉室长度限制为6m。 1410本条机空的
4.4.6碉室内带油设备的漏油及事故时排放出的油,不应流向矿 室外,以免引起次生事故。当碉室内带油设备发生燃烧事故时,事 放溢出的油更不应流向碱室外,故设斜坡挡
4.4.7单口碉室无法进行对流通风,只能依靠扩散方式通风,而 这种通风方式能力有限,因而将单口碱室长度限制为6m。 4.4.10本条规定的固定装设的电力设备指照明变压器、开关、信 号用设备等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目的是使这类设备不突出巷道 表面,占用巷道的有效断面。
4.5.5根据煤矿和其他有爆炸危险矿井的特点脚手架标准规范范本,照明灯具型式选 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例如,煤矿应按《煤矿安全 规程》的规定执行。
4.5.6近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当前有必要也有
是高井下照度标准。本条照度值修改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一2004进行的,且根据井下特殊条件,适当 周整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相应场所的照度标准
....- 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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