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294-2014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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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外部人为因素造成的事件。

    为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 动,在核电厂周围建立并制 口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

    岩土工程2.0.5烟羽应急计划区

    针对烟羽照射途径(烟羽浸没外照射、吸入内照射和地面沉积 外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planningrestrictedarea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规划限 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的项 目应加以引导或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的可能性。

    2. 0. 7 非居住区

    exclusionarea

    反应堆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该区域内严禁有常住居民,由 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对这一区域行使有效控制,包括任何个人和财 产从该区域撤离;公路、铁路、水路可以穿越该区域,但不得王扰核

    电厂的正常运行;在事故情况下,可以做出适当和有效的安排,管 制交通,以保证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安全。在非居住区内,与核电厂 无关的活动,只要不产生影响核电厂正常运行和危及居民健康与 安全是允许的。

    physicalprotection

    对核电厂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实施保卫,使其在任何情况下,重 要设备遭受破坏和核材料丢失的危险减至最小。

    design basis

    在核电厂的设计过程中根据既定标准明确考虑的各种工况和 事件,以便该核电厂通过安全系统的计划运行能够经受住这些工 况和事件而不超过管理限值

    具有确定的边界,在核电厂管理人员有效控制下的核电厂所 在区域。

    个厂址有两个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 5km的核电厂厂址。

    使用核反应堆发电的任何厂、站,包括一个或几个反应堆,以 及由于安全需要和产生热或电能所必需的全部系统、设施和建筑 物、构筑物

    由反应堆及其配套的汽轮发电机组以及为维持它们正常运行 和保证安全所需的系统和设施组成的基本发电单元。

    nuclear island

    核供汽系统及有关系统、部件和建筑物(通常包括容纳核供汽 系统的反应堆厂房、燃料厂房和核辅助厂房等)的统称。

    conventionalisland

    称(通常包括汽轮发电机厂房、主变压器、辅助变压器平台等)。

    2.0.16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

    属于某一安全组合的一部分和/或其失效或故障可能导致对 厂区人员或公众的辐射照射的构筑物。

    2.0.17辅助核设施

    auxiliary nuclear facilities

    核电广除核岛以外其他处理、贮存有放射性物质的厂房、库房 和贮罐等设施的统称。

    controlled access area

    任何采用临时措施或永久屏障设定的、具有明显界线的、出入 受到控制的区域,它能隔离开在该区域内的核材料、设备和人员,

    2. 0. 19保护区

    protected area

    始终受到警卫或电子装置严格监控的区域,其周界具有报警 监视设备及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出入口受到人防和技防措施的 严格控制。

    处于保护区内,存有设备、系统、装置或核材料的区域,若遭到 破坏,就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不可接受的放射性后果,

    3.1.1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 和国家核安全规划,按照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 规定进行。 3.1.2厂址选择阶段划分应按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 究阶段开展工作。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前期宜开展厂址普选工 作,筛选推荐出2个或2个以上可能厂址;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 明确提出优先候选厂址和备选厂址;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排除厂址 颠覆性因素,研究确定厂址相关设计基准。 新建工程、超规划容量(台数、容量)扩建工程均应开展初步可 行性研究工作;在原审定规划容量内扩建的工程,可直接开展可行 性研究工作。

    3.1.1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 和国家核安全规划,按照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 规定进行。 3.1.2厂址选择阶段划分应按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 究阶段开展工作。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前期宜开展厂址普选工 作,筛选推荐出2个或2个以上可能厂址;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 明确提出优先候选厂址和备选厂址;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排除厂址 颠覆性因素,研究确定厂址相关设计基准。 新建工程、超规划容量(台数、容量)扩建工程均应开展初步可 行性研究工作;在原审定规划容量内扩建的工程,可直接开展可行 性研究工作。 3.1.3厂址选择的过程中应考虑与厂址所在区域的城镇或工业 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域环境功能区划之间的相容 性,靠近电力负荷中心和水源充足地区,应避开能动断层、人口密 度高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 区。 3.1.4厂址选择应调查研究厂址地区电网结构、电力负荷、厂址 条件(地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大气弥散和水体弥 散)、厂址环境(人口分布、工农业生产情况及人为外部事件),应提 出工程建设方案(建设用地、供水、大件运输、电力出线、占地拆迁、 防洪排涝、对外协作和施工条件),并应对厂址进行技术经济综合 比较,按相对优劣条件进行厂址排序。

    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域环境功能区划之间的相容 性,靠近电力负荷中心和水源充足地区,应避开能动断层、人口密 度高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 区。 3.1.4厂址选择应调查研究厂址地区电网结构、电力负荷、厂址 条件(地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大气弥散和水体弥 散)、厂址环境(人口分布、工农业生产情况及人为外部事件),应提 出工程建设方案(建设用地、供水、大件运输、电力出线、占地拆迁、 防洪排涝、对外协作和施工条件),并应对厂址进行技术经济综合 比较,按相对优劣条件进行厂址排序。

    求,综合评价该范围内的土地占用、人口搬迁,以及厂址环境、交 通、地方区域规划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对厂址优劣条件的影响。 3.1.6厂址选择应合理规划厂址工程用地,满足核电厂规划容量 建设所需的厂区、厂外设施和施工临建设施的用地规模,并应符合 核电厂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3.1.7选址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定,应 节约用地,应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宜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 用地。 3.1.8厂址不宜占用铁路、公路、引水和排水干渠、泄洪区、工程 管网干线等现有设施,并应少拆迁民房,减少人口搬迁。 3.1.9厂址场地应具备均匀、稳定的地质条件,地基应具有足够 的承载力。 3.1.10厂址防洪应考虑核电厂必需抵御的设计基准洪水。设计 基准洪水组合事件应符合表3.1.10的规定

    求,综合评价该范围内的土地占用、人口搬迁,以及厂址 通、地方区域规划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对厂址优劣条件的景

    求,综合评价该范围内的土地占用、人口搬迁,以及厂址环境、交 通、地方区域规划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对厂址优劣条件的影响。 3.1.6厂址选择应合理规划厂址工程用地,满足核电厂规划容量 建设所需的厂区、厂外设施和施工临建设施的用地规模,并应符合 核电厂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3.1.7选址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定,应

    3.1.7选址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定,应

    节约用地,应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宜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 用地。

    址不直古用铁路、公路、引水和排水十集、池洪区, 上程 管网干线等现有设施,并应少拆迁民房,减少人口搬迁 3.1.9厂址场地应具备均匀、稳定的地质条件,地基应具有足够 的承载力。 一

    3.1.10厂址防洪应考虑核电厂必需抵御的设计基准洪水。设计 基准洪水组合事件应符合表3.1.10的规定

    表3.1.10设计基准洪水组合事件

    3.1.11厂址应具有充足、可靠、符合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水源,且 用水应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要求。 3.1.12厂址宜位于附近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3.1.13厂址宜位于交通干线附近或引接专用线短捷、经济的地 区,或靠近有条件建造大件码头的地区,应具备大件运输的条件。 3.1.14厂址的地形应有利于厂房布置、大气弥散、交通联系、场 地排水和减少土石方等。

    3.1.16应充分考虑电厂出线条件,并应按发电厂接入系统的规 划要求,留有足够的出线走廊。 3.1.17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 运输、动力公用、维修、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 的协作。

    3.1.18厂址不宜选在下列地段:

    主要的农、牧、渔养殖区; 2 饮用水源保护区; 3 有开采价值矿藏的矿床区; 4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 国家级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重要军事设施区及周边

    3.2.1核电厂厂址选择应遵守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 释放所引起的危害,同时对于核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放射性物 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厂址选择中应包括下列因素: 1在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内所发生外部事件(包括外部自然事 件和外部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 2可能影响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和环境转移的厂址 特征及其环境特征; 3与实施应急措施的能力及个人和群体风险评价必要性有 关的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及其他特征。

    点,核电厂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 10km范围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

    起)危害或因挡水构筑物失效而引起的洪水及波浪的危害,以及地 震引起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3.2.4厂址应避开可能存在对核电厂安全有潜在影响的能动断层。3.2.5厂址不应选在洞穴、岩溶等自然特征和矿并、油井或气井等人为特征的地区,以及有引起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地区。3.2.6厂址地下材料宜为固结或胶结良好的岩土层。在厂址设计基准地面运动的条件下,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地基不应存在潜在液化可能的土层。3.2.7在厂址及其邻近地区,不应存在难以防治的地质灾害。3.2.8厂址不宜选择在受热带气旋、严重的龙卷风极端气象影响的地区。3.2.9厂址地区的气象条件应有利于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大气弥散。3.2.10厂址应处在下列设施的筛选距离以外:1大型危险设施如化学品、炸药生产厂和贮存仓库、炼油厂、油和天然气贮存设施;2民用机场、军用机场、空中实弹靶场和空中航线;3输送易燃气体或其他危险物质的管线;4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包括水路、陆路和航线。3.2.11在厂址选择中,应结合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现状和预期发展,论证实施场外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为实施应急措施,厂址应有两个不同方向对外联系的交通路线。3.2.12必须确定核设施设计中所考虑的与外部事件有关的危险性。对于某一外部事件(或外部事件的组合),应选择表征其危险性的参数值,以确定核电厂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3.2.13厂址选择时应考虑核电厂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安全。:8:

    4.1.1核电厂总体规划,应依据厂址规划容量和核电厂生产、施 工、生活的要求,结合厂址条件,对厂区、厂外设施、非居住区、施工 区、防洪排涝设施、交通运输及设施、出线走廊等从近期出发,并应 兼顾远期发展,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规划应与城镇或工业区总体 规划相协调。 4.1.2核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 先进节地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厂区用地、厂外设施以及施工区用 地面积。核电厂用地规模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和施工 的需要确定。厂区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施工用地应采用租 借方式。

    4.1.1核电厂总体规划,应依据厂址规划容量和核电厂生产、施 工、生活的要求,结合厂址条件,对厂区、厂外设施、非居住区、施工 区、防洪排涝设施、交通运输及设施、出线走廊等从近期出发,并应 兼顾远期发展,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规划应与城镇或工业区总体 规划相协调。

    4.1.2核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先进节地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厂区用地、厂外设施以及施工区用 地面积。核电厂用地规模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和施工 的需要确定。厂区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施工用地应采用租 借方式。

    1.3核电厂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

    1应满足核电厂近、远期规划容量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用地 面积; 2应满足核岛等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重要建筑物、构 筑物对地基的要求; 3应满足工艺流程、功能分区要求,近期远期结合,方便施 工,有利于扩建; 4厂区用地应结合反应堆厂房位置和非居住区半径,应充分 利用非居住区用地,减少征地拆迁和居民搬迁量; 5各配套设施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要求合理 配置,并且在满足有关规范、符合安全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和与 厂区接近; 6应按照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要求,结合厂址地形

    条件,合理规划防排洪设施; 7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减少厂区工程量和基建 费用; 8核电厂对外交通运输方式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状况合理 选择确定,保证施工和运行期间的运输要求; 9应按照常年最小风频的下、上侧依次布置现场服务区、配 套设施、核电厂厂区; 10应满足与相邻城镇设施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要求,并不 影响相互发展。 4.1.4核电厂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应考虑当地季节性用水的水 量与水质变化,

    4.1.5生产水取水口(头部)与冷却水排出口的距离,应根据水文

    特性通过水力排放模型试验确定

    在同一江河取水和排水时,排出口的位置宜选择在取水口(头 部)的下游,且与下游其他集中取水点应保持一定距离。

    部)的下游,且与下游其他集中取水点应保持一定距离。 4.1.6核电厂出线走廊规划应根据系统规划、输电线出线方向、 电压等级与回路数、厂址附近的地形、地貌和障碍物等条件,按规 划容量统一安排,并宜避免交叉迁回

    4.1.6核电厂出线走廊规划应根据系统规划、输电线出线方向、

    4.2.1核电厂应按照应对严重程度不同的事故后果,确定合理的 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实际边界的确定,应考虑核电广周围的 具体环境特征、社会经济状况和公众心理等因素。

    4.2.2核电厂必须设置规划限制区和非居住区。规划限制区

    界以反应堆中心为半径不得小于5km。非居住区边界以反应堆 中心为半径不得小于500m。非居住区边界不要求是圆形,可根据 一址的地形、地貌、气象、交通等具体条件确定。

    4.2.3对于多堆厂址,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应急计划区、规划限制

    4.2.4核电厂放射性物质防护和环境卫生防护的要求,必须符合

    4.2.4核电厂放射性物质防护和环境卫生防护的要求,必须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2.5高压输电线路应避开重要设施。当不可避开时,相互间应 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4.2.5高压输电线路应避开重要设施。当不可避开时,札

    4.3.1核电厂交通运输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应 满足核电厂生产运行的运输、建设期间的运输和核电厂应急计划 实施的要求,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交通运输。 4.3.2乏燃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应选择安全可靠、路径短捷的运 输方式。运输路线宜避开繁忙的国家干线,应避免穿越城镇居民 区。

    4.3.1核电厂交通运输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应

    4.3.3核电厂应设置执行应急计划所需的场地、撤离道路及运输

    4.3.4核电厂进厂道路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的进厂道路线路应合理、短捷、工程量 小,且应不占或少占农田

    4.4.1施工区规划应包括施工生产区和施工生活区。施工区 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设施。

    4.4.2施工生产区宜布置在厂区扩建端,且靠近施工场地和对夕

    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施工生产周转场地及临时堆场宜利用扩建 工程用地。

    4.4.3施工生活区宜靠近核电厂或电厂

    4.4.4施工生产区应合理规划施工生产临建、设备材料

    4.4.5施工区对外交通运输宜设置独立的对外出入口,避免穿起

    厂区。施工区道路宜考虑与核电厂永久道路结合,并应满足运输 和吊装的要求。

    产区。施工区道路宜考虑与核电厂永久道路结合,并应消 和吊装的要求。

    5.1.1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在核电厂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生产、 应急、安全、环境、卫生、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地 形、地质、气象、厂内外运输条件和建设顺序等因素进行多方案技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分期建设的核电厂,近期工程宜集中布置,形成完整的生

    产体系,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1远期工程主要生产设施的预留发展用地应布置在厂区扩 建端,辅助生产设施预留发展用地宜与近期工程相协调; 2远期工程主要生产设施的预留发展用地应有单独的施工 出入口; 3在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设施。 5.1.4总平面布置应按生产功能和有无放射性做到分区明确并 相对集中布置。

    1远期工程主要生产设施的预留发展用地应布置在厂区扩 建端,辅助生产设施预留发展用地宜与近期工程相协调; 2远期工程主要生产设施的预留发展用地应有单独的施工 出入口; 3在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设施。 5.1.4总平面布置应按生产功能和有无放射性做到分区明确并 相对集中布置。 5.1.5总平面布置在满足生产工艺条件下,宜使联系密切的辅助 设施、生产管理设施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建筑。 5.1.6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布置。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防止边坡失稳可能引起的危害。当不可避 免时,应做出稳定性评价。核岛及其他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应 布置在地基岩土性质均匀、地基岩土参数相适宜的地段。 5.1.7厂区群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与空间造型相协调,形成和谐

    5.1.8根据核电厂特点,应合理确定绿化用地,开应符合安 主+ 境、生产和厂容的要求。 5.1.9厂区应设置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厂区实物保护围栏 外形宜整齐、少转角,应便于探测仪器的布置和监视。 5.1.10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为实施应急措施对厂区人员的集 合场所和撤离路线要求。 5.1.11厂区交通运输布置,应使物料流程顺畅短捷,并宜做 到人、货分流和避免交叉。放射性物流与非放射性物流宜分流 运输。在主厂房建筑群周围应留有满足运输和吊装的作业 场地。

    注:除本表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 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5.1.15核电)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1.15的 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与工艺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成 组布置时,并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防火屏障分隔时,可不限 最小间距,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简距不应小于表5.1.15的规定。 2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可不限 最小间距,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3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 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 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 少25%。 4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5.1.15减少2m。 5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 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可适当减少防 火间距,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 于4m。 6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 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可适当减少防火间 距,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 于4m

    2为冷却塔零米(水面)外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边净距,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 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为25m。 3在非严寒地区采用40m,严寒地区采用有效措施后可小于60m。 4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出口下缘塔简直径(人字柱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冷却塔布置,当采用非 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4倍标准进风口的高度,采用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 0.50D,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0.45D。当间距小于0.50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荷载的措施。 5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当盛行风向平行于塔群长边方向时,根据塔群前后错开的情况,可取0.5~1.0倍塔长;当盛 行风垂直于塔群长边方向且两列塔呈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得小于9m。 6H为机力通风冷却塔进风口高度

    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 其火灾危险性为内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单层)或 4000m(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单、多层)的建筑物, 可成组布置。当高度不超过7m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 小于4m;当高度超过7m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 于6m。 8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在 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 3m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 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为5m~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 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在5m之内。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应由安装工艺确定。 9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自 然通风冷却塔应算至零米外壁;高压输电线不宜跨越永久性建筑 物,当非跨越不可时,应满足其带电距离最小高度要求,建筑物屋 顶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0架空高压电力线边导线与丁、戊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 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4m; 2)22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5m; 3)33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6m; 4)50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8.5m。 11自然通风冷却塔与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 塔淋水面积大于3000m时,应采用大值;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小于 或等于3000m时,应采用小值。 12当冷却塔和核岛(包括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净距 小于1.0H(H为冷却塔高度)时,应进行倒塔影响的论证。 13冷却塔与汽轮发电机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在 改、扩建厂及场地困难时可适当缩减,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小于等于

    3000m时,不应小于24m,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大于3000m时,不 应小于35m。 14管道支架柱或单柱与道路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m。 15厂内道路边缘至厂内铁路中心线间距不应小于3.75m。 16含油生产废水油水分离池(总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 为丙、丁、戊类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 小于5m,至行政生活服务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 小于10m。 17汽轮发电机厂房外侧贮油箱防火间距应按变压器防火间 距考虑。 5.1.16核电厂用地指标应符合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的 规定。

    5.1.17核电厂厂区建筑系数最小值应符合表5.1.17的规定,

    表5.1.17核电厂厂区建筑系数表

    5.2.1核岛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2主要生产设施布置

    5.2.1核岛布直应付合下列要求: 1核岛布置宜使与其毗邻的常规岛有顺捷的取、排水条件和 电缆敷设条件; 2核岛布置宜有利于放射性厂房成区布置,并处于盛行风向 下风向; 3核岛布置应有利于新、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 4核岛应按要害区设防。 5.2.2核岛宜布置在稳定的、岩土性质均匀的地基上,地基岩土

    参数应符合相应反应堆型标准设计的要求

    2.3柴油发电机房应靠近或贴邻

    5.2.4汽轮发电机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2.5核电厂多台核电机组布置时应避免汽轮发电机厂

    飞射物对反应堆厂房、主控制室等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 影响,

    1宜布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一侧,靠近主变压器、进出线方 便地段。经技术经济论证也可布置在离汽轮发电机广房较远处或 厂区围墙外的地区。 2当主变压器至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高压输电线路为架空线 时,宜避免相互交叉和跨越永久性建筑物。 3不同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应结合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 建设,并宜避免不同等级电压出线线路交叉。 4屋外配电装置宜布置在循环水冷却设施冬季盛行风向的 上风侧。

    5.2.8网络控制楼宜布置在屋内、外配电装置区内。

    5.3辅助生产设施布置

    5.3.1放射性厂房宜相对集中、独立成区布置,且应有对外运输 的单独出人口,并应布置在保护区内。

    5.3.1放射性厂房宜相对集中、独立成区布置,且应有对外运

    1放射性厂房应与核岛之间的管线和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2宜布置在厂区一角,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厂区地形最 低的地段;

    3地下设施底面宜高于地下水位,若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可 靠的防水措施: 4广房放射性物料的运输出入口焊接钢管标准,宜面向指定运输放射性物 料的道路。

    1当采用直流、混流或混合供水系统时,冷却水泵房宜靠近 汽轮发电机厂房; 2当采用循环冷却供水时,冷却水泵房宜靠近冷却塔或汽轮 发电机厂房;

    5.3.4冷却塔布置应符合下列要

    1冷却塔应与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并应 符合本规范第5.1.15条的规定; 2冷却塔宜靠近汽轮发电机厂房,不宜布置在厂区扩建端; 3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配电装置和主厂房建筑群冬季盛 行风向的上风侧; 4应考虑冷却塔的飘滴、羽雾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大型自然通风冷却塔,在有多座冷却塔布置时不宜采用梅 花形、菱形、三角形布置形式; 6机力通风冷却塔的长边,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平行,并应控 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3.5进、排水管道布置,应力求短捷,并应减少相互之间及与其 他管线的交叉。

    5.3.6化水处理车间布置应靠近汽轮发电机厂房,并应避免卸存

    1宜靠近水源; 2宜与化水处理车间集中布置。 5.3.10动力和气体供应设施宜相对集中于一区,并应靠近核岛、 常规岛。 5.3.11辅助锅炉房宜布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附近。 5.3.12压缩空气站应布置在主要服务对象附近或靠近负荷中 心;贮气罐宜布置在压缩空气站室外较阴凉的一面;压缩空气站产 生噪声、振动的设施与装有精密仪表和要求安静的部门,应保持防 振、防噪声的间距。

    心;贮气罐宜布置在压缩空气站室外较阴凉的一面;压缩空气站产 生噪声、振动的设施与装有精密仪表和要求安静的部门检测试验,应保持防 振、防噪声的间距。

    5.3.13制氢站及氢气储供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

    1应单独布置,并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2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 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4宜留有扩建余地。 5.3.14保卫控制中心应布置在保护区内,按要害区设防,且距保 护区周界的距离不应小于6m。 5.3.15非放射性仓库宜集中或联合布置,各类仓库应按贮存物 料的性质、管理特征,确定其朝向并设置必要的露天作业场地。仓 库区宜靠近对外物料运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保护区外。 5.3.16机、电修理车间宜集中或联合布置,应设置必要的露天堆 场和作业场,仪修车间应远离振源。 5.3.17废弃物料暂存场地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妨碍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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