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417-20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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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0局部接地极

    除主接地极外,在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的地点理设的接 地极,

    earthing device

    与主接地极连接,供井下主变电所、主水泵房等所有电气 外壳进行连接的母线

    特种设备标准规范范本主接地极与接地母线之间、局部接地极与辅助接地母线之间 连接的导线。

    2.1.14并下保护接地

    将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外露金属部分用导体与总接地网或 与接地装置连接起来的技术措施

    earthedsystem

    earth leakageprotection

    电网漏电电流超过设定值时,能自动切断电路或发出信号的 保护功能。

    2.1.17选择性漏电保护

    电网馈出线上发生漏电故障时,能正确选出并切断发生故障

    earthleakagelockout

    rthleakagelockou

    电气装置在分闸断电状态下,负载侧网络绝缘电阻降低到装置整 定值以下时,保证装置不能向负载合闸送电的一种电气保护功能。 2.1.19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electricalapparatusforexplo siveatmospheres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取得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防爆电气设备。

    2.1.20隔爆型电气设备

    flameproofelectricalapparatus

    withdedicatedlineswitchandtransformer 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向每个掘进工作面的局 部通风机供电的技术措施

    矿用隔爆型检漏装置、矿用隔爆型选择性检漏装置、漏电指示 器和漏电闭锁装置等的总称

    2.1.23漏电闭锁装置

    interlockingdevice

    电气装置在分闸断电状态下,负载侧网络绝缘电阻降低到装 置整定值以下时,使电气装置的开关闭锁不能向负载合闸送电的 保护装置。

    ,1. 24 矿用电织

    mine cable

    专供煤矿井下和地面的电气设备及装置使用的并取得煤矿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阻燃电缆,又称煤矿用电缆。

    ZPe 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cosd 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 Kx 计算变电所母线负荷的需用系数: 需用系数,当为综采及综掘工作面时取0.4~0.5,综放 工作面时取0.5~0.6; 最大一台(套)电动机功率(kW)。

    3并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3.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 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其上级变电 所的不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及水平排水泵; 2下山采区排水泵; 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 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提升机; 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泵站; 6 井下抗灾潜水泵; 防水闸门。 3.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 回电源线路供电。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带式输送机、主运输 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并并底操车设备、 无轨运输换装设备; 3采区综合机械化采煤及其运输的成组设备; 4井下移动式制氮机: 5井下制冷站; 6 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 7 井下运输信号系统; 8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9 避难室设施。 3.0.3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

    电。电源电缆不得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配)电所的不 同母线段。 井下分水平主变(配)电所应由不少于两回电源供电,应引自 下主(中央)变电所或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上述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停正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 应能担负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3.0.4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

    3.0.6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开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来用装有选择性漏 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 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 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同时带电的动力变压 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 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3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申烧电 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甲烷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 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 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 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 工作面正常通风。

    列规定: 1抗灾潜水泵站的供电及控制设备应安装在地面; 2当抗灾排水系统采用接力排水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其供电和控制设备可设置在上部水平的电控 室内。 3.0.8 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 3.0.9 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不应超过1140V; 2 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3.0.10采区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 安全措施

    列规定: 1抗灾潜水泵站的供电及控制设备应安装在地面; 2当抗灾排水系统采用接力排水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其供电和控制设备可设置在上部水平的电控 室内。 3.0.8 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 3.0.9 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不应超过1140V; 2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1 低压不应超过1140V; 2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3.0.10采区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 安全措施,

    4.0.1开下电力负何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选型中已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 算功率; 2其他设备,宜采用需用系数法计算。 4.0.2并下各种用电设备的需用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宜按表 4.0.2的规定选用

    表4.0.2需用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

    S=Kx ZPe cosd

    综采、综放、综掘工作面需用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设机采工作面需用系数可按下式计

    Kx=0.286+0.714 EP

    式中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A); ZP。一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不含顺槽带式 输送机的设备功率; cosΦ一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见表4.0.2; Kx一计算变电所母线负荷的需用系数,见表4.0.2; K—需用系数,当为综采及综掘工作面时取0.4~0.5,综 放工作面时取0.50.6; Pa一一最大一台(套)电动机功率(kW),套的含义为一台设 备功率之和。 4.0.4并下变电所的电力负荷的同时系数,宜按表4.0.4选取

    表4.0.4并下各级变电所的同时系数

    不包括由地面直接向采区供电的负荷,若为单采区或单盘区矿井,则同时系 数取1,

    5.1.1下并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5.1.1下并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

    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煤矿 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煤矿用钢 带或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1在立并并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并巷内,应采用煤矿 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煤矿用钢 带或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5.1.3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煤矿用铠装或非铠装电力电 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5.1.4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515采区严林采田铝芯由缆

    5.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5.2.1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并巷 (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 的进风的倾斜并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 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溜放煤、研、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采区高、低压电缆应采用电缆支架或挂钩沿碱室及巷道敷设 当电缆需经过采煤工作面时,应敷设在工作面运输机专用电缆 槽内。

    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高于运输设备的井筒简和巷道的上部

    5.2.3下并电缆宜敷设在副立并并筒内,并应维修方便。

    平确宜敷设在人行道侧。

    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并敷设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并中的 电缆水平段应有防止箕斗落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 防护装置。

    止地面水从电缆沟(洞)灌入井下的措施

    5.2.8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受力的钢丝绳上,钻孔内必 须加装套管。

    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 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 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1在井简内,电力电缆应敷设在上述弱电电缆0.3m以外的 地方; 2在巷道内,电力电缆应敷设在上述弱电电缆0.1m以下的 地方。

    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05m。其中由上至下的顺序应为高压电缆在上,低压电缆在下

    5.2.12电缆长度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5.2.12电缆长度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立并并筒中应按电缆所经并筒深度的1.02倍计取: 2斜井应按电缆所经井筒斜长的1.05倍计取; 3地面及井下铠装电缆应按所经路径的1.05倍计取,橡套 电缆应按所经路径的1.08倍~1.10倍计取; 4每根电缆两端应各留8m~10m余量; 5一根电缆的长度应为上述1、2、3、4款计算长度之和

    5.3.1主排水泵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下井电缆截面选 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矿井最大涌水量时井下的总负荷(计算负荷,下同),应 按一回路不送电,以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 2应按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下井电缆首端即地面变电 所母线(如下井回路接有电抗器时,应为电抗器的负荷端)发生三 相短路时的热稳定性要求校验电缆截面; 3应按正常涌水量时全部下井电缆送电及最大涌水量时 回路不送电,校验电压损失。 5.3.2主排水泵不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下井电缆截面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一回路不送电,其余回路担负井下其供电范围内总负荷 的供电,以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并校验电压损失; 2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第2款的要求

    6.1.1并下主(中央)变电所位置,宜设置在靠近副并的

    6.1.1并下主(中央)变电所位置,宜设置在靠近副并的井底车场 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钻孔向井下供电的井下主(中央)变电所,钻孔宜靠近主 (中央)变电所; 2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可与主排水泵房、牵引变流室联合布 置,亦可单独设置碉室。当为联合室时,应有单独通至井底车场 或大巷的通道。

    6.1.2每个水平方向宜设置一个主变电所。当多水平中的某一

    当矿井涌水量很大,有几个主排水泵房时,应经过技术经济 较后确定主变电所的位置和数量

    6.1.3并下主(中央)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

    1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碱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2当与主排水泵房联合布置时,一个出口应通到并底车场或 大巷,通道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并设 置栅栏门。另一个通到主排水泵房的出口,应设向主排水泵房开 启的防火栅栏两用门。 3不得有渗水、滴水现象; 4碱室门的两侧及顶端,应预理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 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6.1.6高、低压配电设备同侧布置时,高、低压设备之间的距离应

    6.1.6高、低压配电设备同侧布置时,高、低压设备之间的距离应 按高压维护走廊尺寸取值。 高、低压配电设备互为对面布置时,其中走廊应按高压双列操 作走廊尺寸取值。

    6.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6.2.1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严禁使用带油电气设备。 6.2.2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的高压进线和母线分段开关应采用 断路器。

    6.2.2并下主(中央)变电所的高压进线和母线分段开关应采用 断路器。 6.2.3并下主(中央)变电所直接控制高压电动机时,宜采用高压 真空接触器或能频繁操作的断路器。 6.2.4并下主(中央)变电所高压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宜与相对 应的地面变电所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相适应。高压母线应采用单 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 行,且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6.2.5各类高压负荷宜均衡地分接于各段母线上,但同一用电设 备的多台驱动电机应接在同一段母线上。 6.2.6当主排水泵为低压负荷且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台数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2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 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

    6.2.4并下主(中央)变电所高压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宜与机

    应的地面变电所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相适应。高压母线应采用单 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 行,且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备的多台驱动电机应接在同一段母线上。

    6.2.7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之间的电气连接,联台设备间 宜采用母线连接,其余设备间宜采用电缆连接

    .7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之间的电气连接,联台设备间 采用母线连接,其余设备间宜采用电缆连接 .8并下中央采区不设采区变电所而由井下主变电所向采掘 作面供电时,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按采区变电所设计

    工作面供电时,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按采区变电所设计。

    7.1.1采区严禁选用带油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应选用矿用防 爆型。

    7.1.1采区严禁选用带油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应选用矿用

    1采区变电所宜设在采区上(下)山的运输斜巷与回风斜巷 之间的联络巷内,或在甩车场附近的巷道内; 2在多煤层的采区中,各分层是否分别设置或集中设置变电 所,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采用; 3当集中设置变电所时,应将变电所设置在稳定的岩(煤) 层中。 7.1.3当附近变电所不能满足大巷掘进供电要求时,可利用大巷 的联络巷设置掘进变电所。当大巷为单巷且无联络巷利用时,可 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

    7.1.4采区变电所碱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室长度超过6m时,应在碱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并 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室尺寸应按设备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一般不预留设备 的备用位置; 3碱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采区变电所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栅栏两用门: 5室内电缆应根据电缆数量及敷设路径选择电缆沟或电 览桥架的敷设方式,当电缆根数小于6根时可采用电缆吊挂敷设。 当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应设有盖板,宜采用花纹钢盖板,电缆沟 宜以3%坡度坡向一侧,积水就近汇人巷道排水沟:

    6变压器宜与高低压电器设备布置于同一碱室内,不设专用 变压器室; 7碉室门的两侧及顶端应预埋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小 于电缆外径的1.5倍; 8碱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材。 7.1.5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开关。母线应 分段并设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应分列运行。 7.1.6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 得超过3个。

    2.1下列情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

    1 综采、连采及综掘工作面的供电: 2由采区固定变电所供电困难或不经济时; 3单一大巷掘进、附近无变电所可利用时。 7.2.2向采煤工作面供电的移动变电站及设备列车宜布置在进 风巷内,且距工作面的距离宜为100m150m。 7.2.3由采区变电所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 串接的移动变电站数不宜超过3个。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 应共用电源电缆。 7.2.4对于井下综采工作面及综掘工作面供电距离较远的,其末

    风巷内,且距工作面的距离宣为100m~150m。

    端供配电设备可设无功补偿装置,

    7.3.1采区低压电缆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40V设备使用的电缆应采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 2660V或380V设备有条件时应使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固定敷设时可采用铠装聚

    凤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或矿用橡套电

    3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矿用橡套电缆 7.3.2采区电缆长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铠装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05倍计算; 2橡套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10倍计算; 3半固定设备的电动机至就地控制开关的电缆长度,一般取 5m~10m; 4移动设备的电缆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尚应增加 机头部分活动长度3m~5m; 5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电源电缆长度应按设计矿投产时 的标准再加100m配备,也可按掘进巷道总长的一半计算;电缆截 面应满足掘进至终点或更换电源前的电压损失要求; 6掘进工作面配电点至掘进设备的电缆长度,应按配电点移 动距离确定,但不宜超过100m。 7.3.3采区动力电缆的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允许持续电流值应大于电缆的正常工作负荷计算电 流值; 2对距离最远、容量最大的电动机,应保证在重载情况下启 动。若采掘机械无实际最小启动力矩数据时,可按电动机启动时 的端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75%校验; 3正常运行时电动机的端电压允许偏差应为额定电压的士5% 个别特别远的电动机充许偏差应为额定电压的一8%~一10%; 4电缆截面必须与其保护装置相配合,并应满足机械强度 要求; 5应按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电缆首端发生三相短路时 的热稳定性要求校验电缆截面,

    1电缆充许持续电流值应天子电缆的正常工作负荷计算电 流值; 2对距离最远、容量最大的电动机,应保证在重载情况下启 动。若采掘机械无实际最小启动力矩数据时,可按电动机启动时 的端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75%校验; 3正常运行时电动机的端电压允许偏差应为额定电压的士5% 个别特别远的电动机充许偏差应为额定电压的一8%~一10%; 4电缆截面必须与其保护装置相配合,并应满足机械强度 要求; 5应按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电缆首端发生三相短路时 的热稳定性要求校验电缆截面

    8.1.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入并处装 设防雷电装置。

    8.1.2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1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应 作用于信号;当单相接地故障危及人身、设备及供配电系统安全 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2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出线上,除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动作 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外,还应设有作用于信号的电缆绝缘 监视保护装置; 3并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 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8.1.4井下供配电变电所超过两级及以上的,在各变电所宜采用 防越级跳闸系统的保护装置。

    8.1.5并下低压馈出线上装设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下变电所低压馈出线上,除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 置外,还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包括 人工旁路装置),应保证在漏电事故发生时能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 线路; 2井下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出线上,应装设短路 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3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

    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功能; 4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 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8.1.6用于控制保护的断路器的断流容量,必须大于其保护范围 内电网在最大运行方式下的三相金属性短路容量,并应校验断路 器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

    8.2.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 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 蔽护套必须设置保护接地,

    1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并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内。 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的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 于22; 2当下井电缆由地面经风井或钻孔对井下进行分区供电而 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主接地 极应置于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井内,且不得将2块主接地 极置于同一水窝或水井内,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2; 3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潮湿地点。每 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 或与芯线相应的接地导线的接地阻值不应大于12

    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 地网。

    .2.4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

    1采区变电所碉室; 2装有电气设备的室或单独安装的高压电气设备处; 3低压配电点处:

    4连接电力电缆的金属接线装置; 5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 输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 应分别设置1组局部接地装置。

    8.2.5并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厚度不小于5mm的 耐腐蚀性的钢板; 2设在水沟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0m、厚度不 小于3mm的耐腐蚀性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 3设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 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 的透孔,并应垂直全部理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 为1.0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至少钻10个直径不小于 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全部理埋入底 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8.2.6并下接地主(干)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 2耐腐蚀的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其厚度 不应小于4mm; 3 耐腐蚀的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 8.2.7 并下接地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 2耐腐蚀的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其厚度 不应小于4mm; 3 耐腐蚀的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 8.2.8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应用于监测接地回路,不得兼作 他用。 8.2.9碉室内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及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当

    距离井下主接地极较近,可将碱室的接地母线接至主接

    设局部接地极。当检漏继电器做检验用的辅助接地极时,仍应单 独设置,当不能单独设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碱室内电气设备接地除通过电缆的铠装层、屏蔽层或接地 芯线与总接地网相连外,还必须设置辅助接地母线;所有设备的外 壳都必须用独立的连接线接到辅助接地母线上,辅助接地母线还 必须用接地导线与局部接地极连接: 2供检漏保护装置做检验用的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 不小于10mm的橡套电缆;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 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 于5m,煤(岩)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 直径不小于22mm、长不小500mm的钢管进行理设; 3当同一地点装有两台或两台以上检漏保护装置时,可共用 一个辅助接地极及一根辅助接地导线。 8.2.10碱室内接地母线应沿碱室壁距地面0.3m~0.5m处敷 设,过通道时应穿钢管敷设

    9.0.1并下照明应包括

    9.0.2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机电设备碉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井下修理间、 瓦斯抽采泵站、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等; 2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3有电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行人道的 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有行人道的斜井、升降人员及物料的绞车道 以及主要巷道交岔点等处; 4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变电站处; 5 风门、安全出口处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6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7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9.0.3井下固定照明灯具应选用矿用防爆型,光源宜选用高效节 能型。井下固定照明的照度标准宜符合表9.0.3的规定。

    LYT标准规范范本表9.0.3并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Ix)

    表 9.0.4并下照度最小均匀系数

    注照度最小均匀系数,即照度最低均匀度,也是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

    1井底车场及碉室的照明,其电压损失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 2.5%; 2井下其他巷道及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其电压损失不宜超过

    额定电压的5%。 9.0.6井下照明变压器应设有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装 置。 007共下主要机由确宝的批及体脑刷上

    别墅标准规范范本9.0.7并下主要机电确室的拱及墙壁宜刷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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