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061-2014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编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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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青沐诚信咨询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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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5全站/全线码

    用于对整个变电站/整条输电线路的第一次细分,表示变电站 主变压器单元、直流极系统/同一路径线路或全站/全线的公用 系统。

    输电线路中同一起点,同一终点的两回或多回线路定义为同 一路径。

    在生产工艺中,与系统同级的设备组。

    电梯标准规范范本equipment set

    由同类物理对象按照一定关系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 2. 0. 10子系统 subsystem

    2. 0. 10 子系统

    2. 0. 10 子系统

    对系统进一步划分、具有实现部分系统功能(即子功能)的物 项组合

    sectionofsystem

    2.0.13建(构)筑物

    building/structure

    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建筑体,如房屋、楼等)和构筑物(如架、 塔、沟等)的统称。

    2. 0. 14 编码索引

    按照英文字母排序的编码字典,用来注释电网工程工艺系统、 设备、部件和建(构)筑物的编码,供用户检索、使用。

    施工安装中的单体设备

    2. 0. 17 附属系统

    间接支持输变电工程生产的、与主工艺不直接相关的辅助性 工艺系统。

    2.0.18“黑厘子”类型设备

    一些设备或小系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内部设计随制造厂、工 艺的进步和制造技术的不同而变化,因而其设计是由设备制造厂 完成的。此类设备或系统的内部标识由制造厂完成,设计单位可 将其看成一只“黑匣子”,按它所发挥的功能作整体标识

    2.0.19提出方原则

    originator principle

    originatorprinciple

    电网工程标识编码的主要原则之一。当某个设备涉及多个系 统时,其系统分类码同需求方(提出方)。

    project file

    包括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设备清单等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一个被标识对象的标识应符合全站/全线唯一的原则,并可从标识 追溯其功能、逻辑位置、物理位置。

    3.1.2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可分为下列三种标识类型: 1 工艺相关标识; 2 安装点标识; 3 位置标识。 3.1.3 电网工程标识应包括下列对象: 1 工艺的系统、设备、部件; 2 电气监控的系统、设备; 建(构)筑物。 3.1.4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与标识对象可分为下列三种: 1 工艺相关标识用于标识工艺的系统、设备、部件: 2 安装点标识用于标识电气和监控的系统、设备,以及接线 和安装位置; 位置标识用于标识建(构)筑物。 3.1.5 电网工程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标识对象及其编码; 在工程设计文件上对标识对象进行标注; 3 对系统、设备、部件进行编码,并将编码标注在设备铭 牌上; 4对建(构)筑物及房间进行编码,并将编码标注在建(构)筑 物标识牌上;

    1工艺相关标识用于标识工艺的系统、设备、部件: 2安装点标识用于标识电气和监控的系统、设备,以及接 和安装位置;

    2在工程设计文件上对标识对象进行标注; 3 对系统、设备、部件进行编码,并将编码标注在设备铭 牌上; 4对建(构)筑物及房间进行编码,并将编码标注在建(构)筑 物标识牌上;

    5把标识对象的编码录入相关数据库。 3.1.6在对具体工程项目进行标识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 况,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工程约定和编码索 引》。 3.1.7电网工程标识工作应纳人工程项目管理,并应适时组织电 网工程标识系统知识培训

    3.1.7电网工程标识工作应纳人工程项目管理,并应适时组织电 网工程标识系统知识培训

    3.2.1电网工程标识应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1应编制工程项目的编码规划和原则; 2应确定工程项目的全站/全线码G、各配电区及相关系统 的系统分类码; 3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编码工作应有参与项目各方人员参 加。 3.2.3初步设计阶段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负责编码的汇总、校核和录入工作; 2总图专业应确定建(构)筑物码、场地码,建筑专业应确定 楼层标高编码和房间码; 3各工艺专业应编制主要的系统码; 4各工艺专业应编制需采购招标的主要设备的设备分类 码; 5应确定黑厘子设备,并应向供货厂家提出编码要求; 6应对所供设备进行编码; 7应编制《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初版); 8初步设计阶段的编码工作应有参与项目各方人员参加。 3.2.4施工图设计阶段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3.2.3初步设计阶段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2应对《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初版)进行细化、调整和 更新; 3应按《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升版)对本专业的系统和设 备进行编码; 4应对所供的设备进行编码; 5应向业主或运营单位提交需采购设备的编码,经审定后用 于制作设备铭牌; 6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编码工作应有参与项目各方人员参加。 3.2.5立 竣工图阶段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对现场发生的设计变更、设备替换所影响到的编码进行 更新; 2应按工程工时的实际情况,对《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 (升版)进行调整,形成《电网工程标识编码清单》; 3竣工图阶段的编码工作应有参与项目各方人员参加。 3.2.6数据移交阶段,设计单位应向业主(或运营单位)移交《电 网工程标识编码清单》和相应电子数据,业主或运营单位技术负责 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3.2.7电网工程生产运行阶段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验收后的《电网工程标识编码清单》,制作设备铭牌 和建(构)筑物标识牌,并应在输变电工程投人运行前挂牌; 2应负责整理系统、设备、部件数据,加载数据到相应数 据库; 3应完善部件级编码,并应建立分解后部件与物资备品备件 的关联关系。凡有备品、备件、易损件和需要标识以避免混淆的部

    1应根据验收后的《电网工程标识编码清单》,制作设备铭牌 和建(构)筑物标识牌,并应在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挂牌; 2应负责整理系统、设备、部件数据,加载数据到相应数 据库; 3应完善部件级编码,并应建立分解后部件与物资备品备件 的关联关系。凡有备品、备件、易损件和需要标识以避免混淆的部 件的工艺设备和部件,应按制造厂提供的备件清单和安装图进行 分解,分解后的部件可按本规范编码,也可在设备资产管理软件中 直接定义; 4电网工程生产运行阶段的编码工作应有参与项目各方人 员参加。

    注:1公用系统的范围需要从变电站/线路整体规划考虑命名: 2变电/换流站全站码G的取值依次从固定端向扩建端方向由小到大递增; 3H、X、Z允许自由应用,用于处理特殊情况,由工程各方约定

    3.3.3在同一工程中,全站/全线码对工艺相关标识、安装点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通用规

    4. 1 工艺相关标识

    4.1.1工艺相关标识应采用0级、1级、2级、3级等四级编码,其

    4.1.1工艺相关标识应采用0级、1级、2级、3级等四级编码,其 编码构成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工艺相关标识的编码构成

    注:1字符类型N为阿拉伯数字,A为大写英文字母(禁用I,O); 2括号中的字符可以省略

    4.1.2工艺相关标识的编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3全站/全线码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4.1.4系统码中的系统分类码应由3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其编 码字符应按本规范附录B选用。 4.1.5设备码中的设备分类码应由2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其编 码字符应按本规范附录C选用。 4.1.6部件码中的部件分类码应由2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其编 码字符应按本规范附录D选用。

    4.2.1安装点标识应采用0级、1级、2级等三级编码,其编码构 成应符合表4. 2. 1 的规定。

    表4.2.1安装点标识的编码构成

    注:1字符类型N为阿拉伯数字,A为大写英文字母(禁用I,O); 2括号中的字符可以省略

    4.2.2安装点标识的编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4.2.3全站/全线码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4.2.4安装单元码中的安装单元分类码应由3个大写英文字母 组成,其编码字符应按本规范附录B选用。

    组成,其编码字符应按本规范附录B选用

    4.3.1位置标识应采用0级、1级、2级等三级编码,其编码构成 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位置标识的编码构成

    注:1字符类型N为阿拉伯数字,A为大写英文字母(禁用I,O); 2括号中的字符可以省略

    4.3.2位置标识的编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4.3.2位置标识的编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4.3.3全站/全线码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3全站/全线码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4建(构)筑物码中的建(构)筑物分类码应由3个大写英文 母组成,其编码字符应按本规范附录B选用

    5.1.1电气一次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主变压器系统:包括主变、主变中性点设备、主变附属设 备、分相变压器共用部分、主变低压侧配电装置; 2各电压等级配电系统:包括母线系统、断路器间隔、无功补 偿、串补设备、高抗设备、SVC系统; 3防雷接地系统:包括防雷系统、接地系统; 4站用交流电源系统:包括站用电源设备、站外电源间隔设 备、站用400V系统

    为A(标识电气系统)、B(标识站用电系统)

    5.1.3电气一次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确定主变压器、各电压等级配 电区的主要系统编码; 2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在电气主接线图、站用电原理接 线图上标识主要系统和设备编码,并应确定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的 系统分类码; 3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分册系统图、布置图、断面图、 安装图、站用电接线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 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 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 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5.1.4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变压器系统中系统编号F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三相一体变压器应约定F~=00; 2)分相变压器A相应约定F~=10; 3)分相变压器B相应约定FN二20; 4)分相变压器C相应约定F~三30。 2电气屏/柜系统编号F顺序应为面对电气屏/柜操作面: 从左到右:“01、02、03、04、05......”。 3对称布置或环墙布置的屏/柜系统编号F~宜按顺时针方 向编号。 4主变系统中设备编号AN应符合下列规定: 1)ANi应结合AA2区分不同的设备,Aw2应区分设备安装在主 变高/中/低压侧的位置,AN3应区分设备的A/B/C相序; 2)AN2应按下列规定选择:设备安装在主变高压侧应约定 AN2=1,设备安装在主变中压侧应约定AN2二2,设备安 装在主变低压侧应约定AN2三3,设备安装在主变平衡绕 组侧应约定AN2=4; 3)AN3应按下列规定选择:三相分立变压器应约定AN3=0, 变压器A相应约定AN3=1,变压器B相应约定AN3=2, 变压器C相应约定AN3=3。 5其他设备编号A应符合下列规定: 1))AN1应结合A1A2区分不同的设备; 2)AN2应标识设备流水号; 3)AN3应区分设备的A/B/C三相。 6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5.1.5站用电系统编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400V站用低压配电系统:全站400V低压站用设备的供 电系统,其0级码应为全站公用系统码; 2公用站用电系统:与主变压器无直接关系的站用电系统, 其0级码应为全站公用系统码; 3主变低压侧站用电系统:直接接于主变压器低压侧的站用

    电系统,其0级码应与所接主变压器的0级码一致; 41级~4级站用电系统:对站用电电压等级较多的变电站, 应按电压等级高低采用1级~4级划分站用电系统。用系统分类 码的组码F2区分站用电系统电压等级,4级站用电系统的电压最 高,1级站用电系统的电压为大于400V的最低一级电压。站用变 压器应归属其高压系统标识范围,400V站用配电系统应单独 标识。

    1在主接线图上应标识主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 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电容器、电抗器、站用变等主要 设备的编码; 2在站用电原理接线图上应标识母线、站用变压器、开关及 开关柜等设备编码; 3电气主接线图和站用电原理接线图的编码应标识到设 备码; 4大于400V的高压站用电配置接线图的开关柜应标识到 安装单元码; 5400V低压配置接线图的开关柜应标识到安装空间码; 6配电装置的平断面布置图和安装图应标识到设备码,需要 时可对房间进行位置标识,位置标识应标注到房间码,位置标识应 由建筑专业提供。 517由继应按本规范7音的规定进行标识

    5.1.8电气一次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5.1.9电气一次专业安装设备GH(盘、屏、柜、盒、箱等

    5.2.1电气二次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5.2.1电气一次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控系统:包括站控层屏/柜、间隔层屏/柜、过程层屏/柜、 五防系统(独立设置时); 2保护装置及就地二次保护盘/柜:包括变电站内二次保护

    屏/柜、串补控制保护等; 3站用电系统:包括二次用UPS、蓄电池系统、站用直流配 电系统、事故配电系统; 4其他二次屏/柜:站用保护及监控系统之外的屏/柜。 5.2.2电气二次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编码字符应 为A(标识电气系统)、B(标识站用电系统)

    5.2.3电气二次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确定保护和监控系统的系统 编码; 2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对保护和监控系统、全站直流电 系统、UPS系统的原理接线图标识主要系统和设备编码,并确定 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的系统分类码; 3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分册系统图、布置图、安装图 站用电接线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 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 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 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5.2.4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的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屏/柜系统编号Fn顺序应为面对电气屏/柜操作面, 从左到右:“01、02、03、04、05·..·.”; 2对称布置或环墙布置的屏/柜系统编号FN宜按照顺时针 方向编号; 3设备编号Ani应结合AA2区分不同的设备,A2/AN3应 标识设备流水号; 4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5.2.5电气二次专业编码的约定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控制保护设备与被控制保护的一次设备有对应关系时,可 按照提出方原则,采用工艺标识加安装点标识方式,也可作为控制 保护系统的一个设备进行标识;

    2当控制保护设备与次设备无对应关系时,可作为控制保 护系统的一个设备进行标识

    1在系统图、原理图中应标识主要电气设备编号,应标注到 设备码;对于成套装置,应标识到屏/柜的功能组代码; 2在控制/保护室平面布置图中,屏/柜及设备表应采用工艺 系统码标识,并应标注位置代码,位置标识应标注到房间编码; 3屏/柜正面布置图及设备表应标注到安装单元码,并应 编号; 4二次设备接线图标识应与系统图中的标识一致,控制、保 护和测量用的屏/台/柜标识应与布置图中的标识一致。 5.2.7电气二次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 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5.2.7取用

    表5.2.7电气二次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5.2.8电气二次专业设备GH(盘、屏、柜、盒、箱等)类的设备编 号 A划分应按表5.2.8确定。

    号AN划分应按表5.2.8确定。

    表5.2.8电气二次专业设备GH(盘、屏、柜、盒、箱等) 类的设备编号A划分

    5.3.4系统功能码U应由建筑专业选定

    5.3.5电网工程各建筑物的照明系统编码应按下述格式

    一<全站码><建筑物码><标高/楼层代码><照明配 电箱编号之。

    5.3.6建筑物照明和站区照明系统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配电箱、照明用降压变压器等设备的标识应标注到设 备码; 2 照明配电箱的编号应按流水序号编号; 3 照明设备的设备码应为GP

    5.4.1 总图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站内建筑物; 2 配电区场地划分; 3 电缆通道; 4 围墙道路。 5.4.2 总图专业标识的建(构)筑物系统分类码主组F编码字符

    5.4.3在对建(构)筑物进行标识时,应由总图专业牵

    5.4.3在对建(构)筑物进行标识时,应由总图专业牵头选用建 (构)筑物分类码

    5.4.4总图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标识站内主要建(构)筑物,并应 在总平面图建(构)筑物一览表中的建(构)筑物名称前增加“编码” 一栏; 3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可对各工艺专业的管架和站内沟 (隧)道进行编码,并应对全站建(构)筑物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5.4.5总平面布置应标识建(构)筑物分类码,可不标识标高 代码

    5.4.6建(构)筑物前缀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4.8总图专业建(构)筑物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5.5建筑和结构专业

    5.5.1建筑和结构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建(构)筑物:包括配电装置建(构)筑物,防火墙、设备围栏等; 2站用建(构)筑物:包括与电气直接相关的建(构)筑物,如 主控楼、保护小室、所用电室等; 3户内配电装置楼:包括室内站的建(构)筑物; 4附属系统建(构)筑物:包括变电站内不直接生产的建(构) 筑物,如水泵房、车库; 5竖井类建(构)筑物。 5.5.2建筑和结构专业标识所用的建(构)筑物系统分类码主组 E编码字符应为U。

    5.5.3建筑和结构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按总图专业总平面布置图中所 提供的各建(构)筑物的编码对房间进行标识; 3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建筑物各楼层的房间 (包括走廊、工艺专业的竖井和沟道等)进行编码,并应对编码进行 汇总和校审。

    5.5.4基础、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应按三维设计的规定进行标 识,具体形式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1应在平面图上标识; 2应在部面图上标识; 3用专门的示意图标识监理标准规范范本,具体形式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5.5.6在建筑首页图或各平面图上应列出该建筑物内所有房间 (包括走廊、工艺专业的竖井和沟道等)编码汇总表。 5.5.7在建筑物各层平面图上应在房间名称下标注该房间的位 置标识。

    5.5.8房间分类码A,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识实体分隔房间时,房间分类码应约定A,二R; 2当标识区域(虚拟房间)时,房间分类码应约定A,=S(任 何情况下不得省略)。 5.5.9当需要对室外布置的设备进行位置标识时,可另行约定作 为设备所在建(构)筑物的特殊房间进行标识。 5.5.10建筑物内电动卷帘门、电动开窗机应采用工艺标识 5.5.11建筑和结构专业建(构)筑物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 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5.5.11 取用

    5.5.8房间分类码A,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识实体分隔房间时,房间分类码应约定A,二R; 2当标识区域(虚拟房间)时,房间分类码应约定A,=S(任 何情况下不得省略)。 5.5.9当需要对室外布置的设备进行位置标识时,可另行约定作

    表5.5.11建筑和结构专业常用的建(构)筑物系统分类码

    电力标准续表 5.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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