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2423-2017 玻璃熔窑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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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站区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生产、安装、检修和消防要求,同时应与厂内道路有平顺简捷的连接,路型、路面结构宜 协调一致; 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道。 5.3.2专为站区服务的支道可采用单行车道,道宽应为4.0m~5.0m,最小曲率半径(道路弧线内边线) 应为9m,路肩宽度应为0.75m~1.5m。 5.3.3车间引道道宽应为4.0m,最小曲率半径(道路弧线内边线)应为6.0m;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1.0m。 5.3.4站区道路及车间引道最大纵坡不应超过9%。 5.3.5路面标高的确定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及雨水排出相适应,
5.4.1站区管线可与玻璃工厂工艺管道同管廊、管架敷设;当管线综合布置发生矛盾时,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处理。 5.4.2当地下管线布置在路面范围以内时,管线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直埋或设沟敷设。 5.4.3架空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利用玻璃生产线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不应妨碍交通、检修及建筑物自然采光和通风,应做到整齐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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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管线与管线、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管线与管线、道路交叉的垂直净距,应根据工 程地质、构架基础形式、管线埋深、管道直径和管内介质等因素确定,且最小净距均宜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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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轮发电机房内布置应为运行安全、操作方便提供条件,并应做到巡回检查通道畅通。厂房的通 、照明和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气轮发电机房内应设置检修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并应设置设备和部件检修所需的运输通道
6.2汽轮发电机房布置
6.2.1双层布置的汽轮发电机房,集中控制室宜与汽轮发电机房运转层同一层面。 6.2.2设有除氧器的汽轮发电机房,除氧器安装标高应满足给水泵灌注高度的要求。当气候、布置条件 合适时,除氧器和给水箱可采用露天布置。 6.2.3汽轮发电机房的跨度应根据汽轮机容量、形式和布置方式,结合建设(包括扩建)规划容量确定, 并宜符合建筑设计统一模数制。 6.2.4汽轮机油系统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的有关规定。 爱管在置在汽轮绘电机良庆
6.2.5减温减压器和热网加热器宜布置在汽轮发电机房内
6.2.5减温减压器和热网加热器宜布置在汽轮发电机
6.3.1汽轮发电机房底层场地应能满足检修的要求。 6.3.2汽轮发电机房的运转层,应留有抽出发电机转子所需要的场地和空间。 6.3.3汽轮发电机房内起重机设置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3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双层布置的汽轮发电机房内,应设置一台电动桥式起重机; 23MW以下容量的机组及单层布置的汽轮发电机房,可设置手动单梁桥式起重机或其他型式的起重 设备; 3起重量应按检修起吊最重件确定,并应结合扩建机组需要: 4 起重机的轨顶标高应满足起吊物件最大起吊高度的要求; 5利用汽轮发电机房内桥式起重机起吊受到限制的场所,设备和部件顶部应设置必要的其他检修起 吊设施。
6.4.1汽轮发电机房内管道阀门布置应方便操作和检修。 6.4.2汽轮发电机房内楼梯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轮发电机房底层和运转层、汽轮机两侧应设有贯穿直通的纵向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当兼作疏散通道时,纵向通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2双层布置的汽轮机运转层至中间层、底层平面应设上下联系楼梯。 6.4.3汽轮发电机房内的地下沟道、地坑、电缆沟,应有防水、排水设施。 6.4.4汽轮发电机房内宜设有卫生间,各楼层地面宜设置冲洗设施。 6.4.5汽轮发电机房外应设置事故油箱(或油池),容量应大于汽轮发电机组油系统总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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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汽轮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应根据余热锅炉的蒸汽参数,在获得高热力系统整体循环热效率的前提下 确定。 7.1.2汽轮机宜采用凝汽式机组,当需供热且负荷比较稳定时,可采用抽凝机组等型式。 7.1.3汽轮发电机组应在30%~110%负荷率的范围内运行,汽轮发电机组配套的余热锅炉分期建设 时,一期汽轮发电机组宜在50%以上负荷率连续运行。 7.1.4当一个汽轮发电机房内有2台或2台以上汽轮机组时,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切换母管制系统。
7.2给水系统及给水泵
7.2.1采用余热锅炉目带除氧的热力系统,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泵吸水侧的给水母管管径应比给水箱出水管径大1级~2级,给水泵吸水侧的管径应比给水 泵进口管径大1级~2级; 2给水泵出口宜设置再循环管; 3给水泵应一用一备。单台给水泵的流量,不应小于锅炉最大给水量的110%。 7.2.2采用汽轮发电机房内集中除氧的热力系统,给水管道应采用母管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泵吸水侧的低压给水母管宜采用分段单母管制系统,母管管径应比给水箱出水管径大1级 2级。给水泵吸水侧的管径应比给水泵进口管径大1级~2级; 2当给水泵流量与锅炉出力不匹配时,给水泵出口的压力母管宜采用分段单母管制系统;当给水泵 流量与锅炉出力匹配时,宜采用切换母管制系统: 3给水泵出口宜设置再循环管; 4余热锅炉给水系统应设置1台备用给水泵: 5备用给水泵的吸水管,宜位于给水泵进口母管2个分段阀门之间;出口的压力管道,宜位于分段 玉力母管2个分段阀门之间或接至切换母管上; 6余热锅炉给水泵的总给水量及台数,应保证在任何1台给水泵停用时,其余给水泵的总给水量, 乃能满足所连系统全部余热锅炉最大给水量的110%。 7.2.3给水泵的扬程应满足余热锅炉最大给水压力要求,并应另加20%的富余量。 7.2.4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频调节控制
7.3.1除氧器的出力应按所供锅炉系统最大给水量确定。 7.3.2采用汽轮发电机房内集中除氧的热力系统,每台机组宜对应设置1台除氧器,相同参数的除氧器 可采用母管制系统
1采用余热锅炉自带除氧的热力系统,水箱容量应满足20min~30min的所属余热锅炉 小里 2 采用汽轮发电机房内集中除氧的热力系统: 1)6MW及以下机组,水箱容量应满足20min~30min的所有锅炉最大给水量; 2)6MW以上机组,水箱容量应满足10min~15min的所有锅炉最大给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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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凝结水系统及凝结水泵
7.4.1汽轮机的凝结水系统宜采用母管制。 7.4.2凝结水泵的台数、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汽轮机应设置两台凝结水泵,每台泵流量应为最大凝结水量的110%; 当余热锅炉分期建设时,可设置三台凝结水泵,每台泵流量应为最大凝结水量的60% 7.4.3 凝结水泵的扬程应满足凝结水系统中最大给水压力的要求,并另加20%的富余量。 7.4.4凝结水泵地坑内应设有排水设施
7.5.1当凝汽器冷却水有腐蚀性时,凝汽器的水室、管板、管束应采用耐腐蚀的材质。 7.5.2缺水地区可选用空冷系统或其他冷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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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余热锅炉与玻璃熔窑烟道系统连接时,应在余热锅炉前烟道和烟之间另设置旁通烟道,旁通烟 道上应设启闭阀门。 8.1.2余热锅炉的进口和引风机进口、出口烟气管道上应设置阀门。在余热锅炉烟气进口阀板前、后两 侧的烟气管道上宜设有清灰口;风机进口阀门前、出口阀门后的烟气管道上宜设有清灰口。 8.1.3当采用一机多炉时,余热发电汽水管路的设计应保证任何一台余热锅炉能从发电系统中迅速解列 8.1.4余热锅炉的防护型式应根据当地的室外气象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严寒地区的余热锅炉应采用紧身防护措施; 2 寒冷地区的余热锅炉可采用露天布置,应对易冻损的部位采取防冻措施; 3其他地区,宜采用露天布置。
8.2.1应向余热锅炉制造商提出余热资源条件、余热锅炉的设计参数,参数应包括主蒸汽压力和温度、 余热锅炉排烟温度、余热锅炉烟气侧阻力等。 8.2.2余热锅炉应设置在线清灰装置,底部应设置灰斗及排灰装置。余热锅炉宜设置停炉冲洗设施。 8.2.3余热锅炉漏风系数不应大于2%。 8.2.4余热锅炉宜选用立式布置,烟气宜采用下进下出方式。 8.2.5玻璃熔窑使用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余热锅炉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防爆门。 8.2.6余热锅炉烟气侧阻力宜小于1000Pa。 8.2.7余热锅炉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酸露点温度20℃以上,尾部受热面管内介质温度不应低于烟气 酸露点温度 8.2.8余热锅炉和相应的烟气管道上应留有与烟气治理系统连接所需的接口。 8.2.9 余热锅炉炉顶小室应满足汽包仪表和阀门防雨、防冻的要求。 8.2.10余热锅炉的对空排汽管应装设消声器,对空排放出口应避开操作通道及人行过道
8.2.1应向余热锅炉制造商提出余热资源条件、余热锅炉的设计参数,参数应包括主蒸汽压力和温度、 余热锅炉排烟温度、余热锅炉烟气侧阻力等。 8.2.2余热锅炉应设置在线清灰装置,底部应设置灰斗及排灰装置。余热锅炉宜设置停炉冲洗设施。 8.2.3余热锅炉漏风系数不应大于2%。 8.2.4余热锅炉宜选用立式布置,烟气宜采用下进下出方式。 8.2.5玻璃熔窑使用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余热锅炉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防爆门。 8.2.6余热锅炉烟气侧阻力宜小于1000Pa。 8.2.7余热锅炉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酸露点温度20℃以上,尾部受热面管内介质温度不应低于烟气 酸露点温度 8.2.8余热锅炉和相应的烟气管道上应留有与烟气治理系统连接所需的接口。 8.2.9 余热锅炉炉顶小室应满足汽包仪表和阀门防雨、防冻的要求。 8.2.10余热锅炉的对空排汽管应装设消声器,对空排放出口应避开操作通道及人行过道
8.3余热锅炉与玻璃生产线的连接
8.3.1余热锅炉的烟气进口应通过烟气管道与玻璃熔窑烟道的窑压调节闸板和烟道截断闸板之间段 连接。 8.3.2余热锅炉的烟气出口经引风机后,应通过烟气管道与烟肉连接。 8.3.3余热锅炉进、出口烟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气管道水平拐弯大于30°及垂直倾角小于50°的位置,应设置清灰孔。水平烟道长度超过8m 立设置清灰孔; 2 烟气管道应设热膨胀补偿: 3与设备连接的烟气管道,应能承受设备的振动、推力、荷载等要求。 8.3.4 余热锅炉烟气温度超过400℃时,进入余热锅炉的金属制烟气管道宜采用耐热钢。 8.3.5余热锅炉前烟气管道阀门宜采用蝶阀结构,蝶阀阀板和阀轴材质应采用耐热钢。 8.3.6烟气管道阀门宜设检修平台。 83.7余热锅炉底部应设排水沟:余热锅炉附近应设排污中和沉淀池,
8.3.1余热锅炉的烟气进口应通过烟气管道与玻璃熔窑烟道的窑压调节闸板和烟道截断闸板 连接。 8.3.2余热锅炉的烟气出口经引风机后,应通过烟气管道与烟肉连接。 8.3.3余热锅炉进、出口烟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气管道水平拐弯大于30°及垂直倾角小于50°的位置,应设置清灰孔。水平烟道长度 立设置清灰孔; 2 烟气管道应设热膨胀补偿: 3与设备连接的烟气管道,应能承受设备的振动、推力、荷载等要求。 8.3.4 余热锅炉烟气温度超过400℃时,进入余热锅炉的金属制烟气管道宜采用耐热钢。 8.3.5余热锅炉前烟气管道阀门宜采用蝶阀结构,蝶阀阀板和阀轴材质应采用耐热钢。 8.3.6 烟气管道阀门宜设检修平台。 8.3.7余热锅炉底部应设排水沟:余热锅炉附近应设排污中和沉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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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每台余热锅炉的引风机宜采用一用一备的方式。 8.4.2引风机的风量和压头应留有富余量,风量富余量不应小于15%,风压富余量不应小于20%,引 风机应采用变频控制方式。 8.4.3引风机功率不大于315kW时,电机电压宜采用380V。引风机功率大于315kW时,电机电压宜采 用更高等级。 8.4.4引风机进、出口应设膨胀节。 8.4.5引风机附近应预留有冲洗引风机叶轮的接管和排水沟,引风机机壳侧板底部应设排水孔。 8.4.6引风机电机宜设检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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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发电站区的给水排水设计应与玻璃工厂给水排水协调一致。 9.1.2余热发电用水水源宜在玻璃工厂水源的基础上扩容。当需要另辟水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 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9.1.3生活、生产、消防给水和排水管网应与玻璃工厂对应的管网相接。锅炉辅机循环冷却水宜与玻璃 工厂对应的管网相接
9.2.1生产用水量应根据余热发电工艺的要求确定。 9.2.2生活用水量、绿化与浇洒道路用水量、未预见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9.2.3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的有关规定, 9.2.4生活、生产用水应设置计量装置。
9.2.1生产用水量应根据余热发电工艺的要求确定。 9.2.2生活用水量、绿化与浇洒道路用水量、未预见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9.2.3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的有关规定, 9.2.4生活、生产用水应设置计量装置。
9.3.1循环冷却水应满足设备对水质和水温的要求,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 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的有关规定。 9.3.2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和《小型火力发电设 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9.3.3开式系统冷却塔选型、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的有 关规定。 9.3.4循环水泵运行的总流量应不小于最大的计算冷却水量。水泵扬程应经计算确定,并留10%的富 余量,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泵房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的有关规定。 9.3.5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冷却塔,当有冻结危险时应采用防冻措施,
9.4.1发电站区的排水应排入玻璃工厂排水系统。 9.4.2循环水开式系统循环水池应设置便于排除或清除淤泥的设施,循环水池出水口或吸水池 拦污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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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原水预处理及循环冷却水处理
0.1.1原水预处理设计应根据全部可利用水源的水量、水质全分析资料、水源变化规律确定。 处理设备的出力、预处理方式、澄清过滤设施选型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见范》GB50049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0.1.2循环冷却水应有水质检测和处理设施。
10.2锅炉补给水处理
10.2.1锅炉补给水宜采用除盐水。除盐水水质宜按照以下要求:硬度≤2μmo1/L,电导率≤10μS/cm, SiO2≤100μg/L 10.2.2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处理设备的出力不应小于对外供汽损失和系统中全部余热锅炉最大蒸发量的10%之和: 2各类水箱的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水箱的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余热锅炉2h额定蒸发量的要求,同时应满足单台 水处理设备反洗或清洗一次的用水量要求;清水泵应设1台备用; 2 中间水箱的总有效容积,单元制系统宜为每套水处理设备出力的5min储水量且最小不小 于2m;母管制系统宜为水处理设备出力的15min~30min储水量; 3) 除盐水箱、软化水箱的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余热锅炉3h最大蒸发量。 0.2.3除盐水处理的主要设备可布置在汽轮发电机房辅房内,或设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
10.3炉水校正处理及锅炉水汽取样
10.3.1炉水校正处理的设施,宜布置在余热锅炉附近。 10.3.2余热锅炉应设置水汽取样器,水汽取样器系统、布置及选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汽取样冷却器宜布置在余热锅炉附近,并应便于运行人员取样及通行; 2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水汽取样冷却器应室内布置
10.3.1炉水校正处理的设施,宜布置在余热锅炉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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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汽轮发电机组与电力网的连接
11.1.1汽轮发电机组应与地区电力网并网运行。汽轮发电机组与玻璃工厂总降压变电站或厂区配电站 之间应设置并网联络线。汽轮发电机组与总降压变电站的连接点宜选择在总降压变电站主变压器的低压 则母线段,或与厂区配电站的连接点宜选择在配电母线段。 11.1.2并网联络线的回路数量宜根据发电机的台数确定。 11.1.3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处应设置为发电机同期并网点,联络线电站侧断路器处也应设置为同期并 网点。 11.1.4汽轮发电机组的解列点可设置在并网联络线的发电站侧、并网联络线的总降压变电站侧或厂区 配电站侧的断路器处。
11.2系统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1.2系统保护及安全直动装置
11.2.1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依据当地电网管理部门审定的接入系统设计原则进行设计,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的有关规定。 11.2.2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并网联络线断路器应设置安全自动装置。 中
11.3.1系统通信、系统远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 规定。 11.3.2关口计量点应设置双向电能量计量装置。电能量计量表计的准确度等级应选有功0.2S级、无 功2.0级。电流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应选0.2S级,电压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应选0.2级。
系统通信、系统远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 关口计量点应设置双向电能量计量装置。电能量计量表计的准确度等级应选有功0.2S级、 0级。电流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应选0.2S级,电压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应选0.2级。
12.1.1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宜采用10.5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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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宜采用10.5kV。 12.1.2发电机电压母线的接线方式应根据汽轮发电机组的数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电机为1台时,应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 2当发电机为2台及以上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12.1.3当发电机系统的短路电流与厂区电网系统的短路电流叠加超过厂区断路器的分断能力时,可在 发电机出线或并网联络线上安装限流装置。 12.1.4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方式应根据接入电力网的技术要求采用不接地方式、经消弧线圈或高电阻 的接地方式。
12.2发电站区用电系统
12.2.1发电站区的启动电源宜引自厂内相对独立的电源,也可通过并网联络线提供。 12.2.2余热发电系统运行后,当发电站区的启动电源遇紧急事故停电时,在热源不断的条件下,余热 发电系统可继续独立运行,并可同时向玻璃生产线关键设备供电。 12.2.3发电站区的高压用电设备的电压等级应与发电机发电电压相同。低压用电设备的电压等级应采 用380/220V。 12.2.4发电站区的高压用电设备可直接接在发电机电压母线上。站用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 分段接线。 12.2.5当汽轮发电机组的启动电源仅由并网联络线提供时,汽轮发电机组宜设置备用电源。 12.2.6站用变压器的容量宜留有10%的富余量。 12.2.7站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站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 12.2.8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可布置在同一配电室内。高、低压配电装置之间应保持安全绝缘距离和操 作、检修距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 12.2.9余热锅炉变配电装置宜就近布置在锅炉配电室内。当余热锅炉的计算负荷大于300kW时,宜设 置专用的变压器供电。条件允许时,余热锅炉用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宜由玻璃生产线就近的变电所引入, 并宜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12.2.10余热锅炉变配电装置可就近为脱硫脱硝设备提供工作电源。
12.3.1集中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控制室宜布置在汽轮发电机房内,标高宜与汽机运转层相同; 2 集中控制室及集中控制室下的电缆夹层或电缆主通道内不应有高温汽水管道、油管道穿行通过 12.3.2集中控制室面向汽轮发电机组的一侧应设置观察玻璃窗
12.4直流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直流系统宜采用直流电源成套装置:
1直流系统宜采用直流电源成套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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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时间可按0.5h计算; 3充电装置宜采用高频开关电源装置; 4充电装置的交流电源宜设置一用一备两个供电回路,二路电源应设自动切换装置; 5直流输出应设置合闸母线和控制母线,控制母线应带有自动调压功能,输出电压宜为220V 6直流回路的保护断路器应选用直流型塑壳断路器或直流型微型断路器。 12.4.2发电站区的重要监控系统应由交流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其满负荷供电时间不应小于0.5h
12.5电气监测与控制
12.5.1发电站区的电气监测与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2.5.2以下电气设备宜采用电气计算机系统监控: 1 发电机及励磁系统; 2 站用变压器; 高压断路器、低压母线分段断路器; 4直流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12.6.1发电站区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 现范》GB/T50062的有关规定。 12.6.2发电站区的电气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有关规定。 12.6.3发电站区的电能量计量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02 的有关规定。 12.6.4发电站区的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12.6.5发电站区的电缆选择与敷设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 有关规定。 2.6.6发电站区的过电压保护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缘配合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则》 GB311.1、《绝缘配合第2部分:使用导则》GB/T311.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设计规范》GB/T50064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 2.6.7发电站区的变配电室、集中控制室、发电机小室、电缆夹层、汽轮发电机组油系统等有爆炸、 火灾危险的环境,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2.6.8发电站区的站内通信应包括集中控制室与玻璃生产线中控室的联络通信和发电站区内部的生产 管理、调度通信。
12.6.1发电站区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 规范》GB/T50062的有关规定。 12.6.2发电站区的电气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有关规定。 12.6.3发电站区的电能量计量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02 的有关规定。 12.6.4发电站区的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12.6.5发电站区的电缆选择与敷设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 有关规定。 12.6.6发电站区的过电压保护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缘配合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则》 GB311.1、《绝缘配合第2部分:使用导则》GB/T311.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设计规范》GB/T50064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 12.6.7发电站区的变配电室、集中控制室、发电机小室、电缆夹层、汽轮发电机组油系统等有爆炸、 火灾危险的环境,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12.6.8发电站区的站内通信应包括集中控制室与玻璃生产线中控室的联络通信和发电站区内部的生产 管理、调度通信。 12.6.9集中控制室宜设有至电网调度主管部门的直拨中继线
6.9集中控制室宜设有至电网调度主管部门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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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仪表与控制系统的设计应满足机组安全、经济运行和操作方便的要求。 13.1.2仪表与控制系统应选择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性价比高、配置合理的仪表元件和控制设备。 13.1.3分散控制系统(DCS)和可编程控制器(PLC)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3.1.4现场仪表和电缆、电线、导管的选型及安装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 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3.1.5控制系统的报警与保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 规定。
13.2.1控制方式宜采用机炉电集中控制。 13.2.2控制系统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 13.2.3发电站区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预留与玻璃生产线控制系统、脱硫脱硝控制系统的通信接口,控制 系统之间应能够实现实时通信、数据互传
13.3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
13.3.1仪表与控制的电子设备和电气电子设备可合并设置在集中控制室,也可单独设置电子设备间。 13.3.2余热锅炉控制系统的控制室宜与脱硫脱硝控制系统的控制室合并设置。 13.3.3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布置位置及环境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的有关规定。
13.4.1发电站区的控制与联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3.4.2自动调节系统应设置下列项目: 1 余热锅炉汽包水位应设自动调节: 2当余热锅炉设有喷水混合式减温时,宜设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 3除氧器宜设压力和水位自动调节; 4减温减压器应设压力、温度自动调节; 5需要保持一定液位运行的容器宜设液位自动调节。 3.4.3余热锅炉旁通烟道阀门应由交流不间断电源供电。余热锅炉旁通烟道阀门应与余热锅炉引风机 设置电气联锁,并宜设置报警信号远传至玻璃生产线中控室。
13.5.1分散控制系统(DCS)、汽轮机监视保护系统(TSI)、汽轮机的调节系统或数字电液控制系统((DEH 等重要负荷应由两路电源供电。一路采用站用电供电,另一路由交流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两路电源 之间应能自动切换。 13.5.2仪表与控制的配电柜应由两路交流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宜设自动投切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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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4.1.1发电站区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GB50019、《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 关规定。 14.1.2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 定选用。当《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无建厂地区的气象资料时,可采用 周围地理条件相似地区的气象资料,
14.2.1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采暖的房间及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 的有关规定: 2位于非集中采暖区的发电站区需要采暖时,汽轮发电机房、值班室及除盐水处理间、循环水泵 房等,可设置集中采暖,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时间,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 4.2.2发电站区采暖热媒宜与玻璃工厂的采暖热媒保持一致
14.3.1集中控制室通风不能满足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设空气调节系统。 14.3.2汽轮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室、电缆夹层、发电机小室应设机械通风系统。 14.3.3汽轮发电机房以外各建筑的通风设计应根据消除有害气体和排出室内热量计算风量,当缺乏资 料时,可按房间换气次数确定。换气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的 有关规定。 143.4化验室应设置通风装置
14.4.1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时,应根据建筑物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 参数的要求确定。 14.4.2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宜取温度(26土2)℃、相对湿度50%~80%,同时还应满 足仪表设备对空气调节及使用环境的特殊要求,
14.4.1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时,应根据建筑物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 参数的要求确定。 14.4.2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宜取温度(26土2)℃、相对湿度50%~80%,同时还应满 足仪表设备对空气调节及使用环境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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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玻璃熔窑余热发电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小型 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以及其他相关现行国家规范规定。 15.1.2在扩建工程中,应综合考虑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影响。 15.1.3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楼(地)面、屋面活荷载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15.1.4汽轮发电机房、汽轮发电机基础、锅炉基础应设沉降观测点,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15.1.5汽轮发电机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的有关规定设计,并应 满足设备的要求。 15.1.6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15.2防火与安全疏散
的有关规定, 15.2.2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5m范围内的钢梁、钢柱,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1h;主油箱上方的楼板开孔时,开孔水平边缘周围5m范围所对应的屋面钢结构承重 构件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15.2.3汽轮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5.2.4厂房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5.2.5汽轮发电机房疏散楼梯可为散开式楼梯;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通至各层且能直通室外,疏散楼梯 净宽不宜小于1.1m;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倾斜角度不 应大于45°,楼梯栏杆不应低于1.1m。 15.2.6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15.2.7控制室、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时可设1个。 15.2.8配电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 乙级防火门。 15.2.9汽轮发电机房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15.2.10集中控制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15.2.11发电站区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 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15.3.1 建筑物应优先考虑自然采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室内自然采光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相关规定; 2 建筑物采光设计中,在满足自然采光前提下,采光口布置应不受生产设备遮挡的影响; 墙面侧窗布置,应兼顾建筑节能和清洁操作,高侧窗如需开启,应设置便于开启的的机械开窗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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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 15.3.3有高温及腐蚀物质房间,应加强通风措施及换气次数
15.4.1有冲洗要求的地面应考虑有组织排水。汽轮发电机房屋面应防水并采取有组织排水,屋面防水 等级不应低于II级。配电间、控制室屋面应有防排水措施。屋面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 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有关规定。 15.4.2室内电缆沟、地坑、地下通道等应有排水设计和防排水措施。当与室外地下电缆沟相连,不能 保证自流排水时,应采取机械排水措施并防止倒灌。在有地面冲洗需求的区域,不应将电缆沟作为排水 通路。 15.4.3 电气及控制室区域屋面,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并应选用合理的防水层和设置有组织排水 15.4.4 汽轮发电机房内设置的除盐水处理间、水泵房、卫生间等,不宜与配电间、控制室等电气房间 贴相邻。
15.4.1有冲洗要求的地面应考虑有组织排水。汽轮发电机房屋面应防水并采取有组织排水,屋面防水 等级不应低于II级。配电间、控制室屋面应有防排水措施。屋面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 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有关规定。 15.4.2室内电缆沟、地坑、地下通道等应有排水设计和防排水措施。当与室外地下电缆沟相连,不能 保证自流排水时,应采取机械排水措施并防止倒灌。在有地面冲洗需求的区域,不应将电缆沟作为排水 通路。 15.4.3 电气及控制室区域屋面,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并应选用合理的防水层和设置有组织排水。 15.4.4汽轮发电机房内设置的除盐水处理间、水泵房、卫生间等,不宜与配电间、控制室等电气房间 贴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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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余热发电系统的日常检修应充分利用玻璃工厂已有的维修设施及力量。 16.0.2余热发电设备、管道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 有关规定。
园林施工组织设计 IC/T2423—2017
录A发电站区和玻璃生产线各建筑物(或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
表A发电站区和玻璃生产线各建筑物(或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及最小防火间距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注2:一座厂房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分来确定; 注3:汽轮发电机房应含电站集中控制室,集中控制室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注4:余热锅炉配电室未设有油式变压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丁类; 注5:当改建、扩建工程的车间防火间距不符合本表规定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有关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注2:一座厂房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分来确定; 注3:汽轮发电机房应含电站集中控制室,集中控制室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注4:余热锅炉配电室未设有油式变压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丁类: 注5:当改建、扩建工程的车间防火间距不符合本表规定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有关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园林工艺、表格JC/T24232017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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