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07-01-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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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 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 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 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水利常用表格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 量控制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 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的具体内 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 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实施抽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 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7.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 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 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 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 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 平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 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 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关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 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 书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涉及产品安全的 设计和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 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并获得批 准/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8.2.1变更委托和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 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 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 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认证机构应对变更涉及的认 证证书予以关联使用。

    8.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 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 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 样品作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对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变更,在不需要提供样品试验的情况 下,可由认证机构认可的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确认批准,保存相 应记录并报认证机构备案。认证机构在获证后监督时进行核查,必要 时做验证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 求。

    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 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 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对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核查通过的,由 人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 评价的基础。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 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的规定。

    建筑常用表格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当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仅涉及安全时,采用“S”认证标志; 当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采用“S&E” 认证标志。式样如下图所示:

    可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非标准规 印刷/模压认证标志。

    认证收费项目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 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初始工厂

    审查、获证后监督复查收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 人日数。

    建筑CAD图纸认证机构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 责。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 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 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单元划分的细则及相关要求; (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5)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样品检测要求(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7)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要求(包括工厂检查的覆盖性 要求(含产品类别的划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 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质量控制检测要 求、ODM/OEM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监督频次、抽样检测或检查的相 关要求等); (8)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9)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

    (10)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11)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2)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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