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786-2012 建筑电气制图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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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建筑电气专业的图线宽度(6)应根据图纸的类型、比例 和复杂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选用,并宜为0.5mm、0.7mm、1.0mm。 3.1.2电气总平面图和电气平面图宜采用三种及以上的线宽绘 制,其他图样宜采用两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 3.1.3同一张图纸内,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宜选用相同的线 宽组

    3.1.4同一个图样内,各种不同线宽组中的细线,可统一采用 线宽组中较细的细线。

    3.1.5建筑电气专业常用的制图图线、线型及线宽宜符合表 3. 1.5的规定

    3.1.5建筑电气专业常用的制图图线、线型及线宽宜符合表

    装修CAD图纸表3.1.5制图图线、线型及线宽

    续表3.1.5图线名称线型线宽般用途粗本专业设备之间电气通路不可见0. 7b连接线:线路改造中原有线路中粗0.76本专业设备不可见轮廊线、地下虚线电缆沟、排管区、隧道、屏蔽线中0. 56连锁线非本专业设备不可见轮廓线及地细0.256下管沟、建筑物不可见轮廊线等波浪粗Sb本专业软管、软护套保护的电气线中粗0.76通路连接线、蛇形敷设线缆单点长定位轴线、中心线、对称线:结0.25b画线构、功能、单元相同围框线双点长辅助围框线、假想或工艺设备轮0.256画线廊线折断线0.25b断开界线3. 1. 6图样中可使用自定义的图线、线型及用途,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自定义的图线、线型及用途不应与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盾。3.2比例3.2.1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宜与工程项自设计的主导专业一致,采用的比例宜符合表3.2.1的规定,并应优先采用常用比例。表3.2.1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序号图名常用比例可用比例电气总平面图、规划图1:500、11000、1:20001:300、1:50002电气平面图1*50、1100、111501*2005

    续表 3. 2. 1

    续表 3. 2. 1

    3.2.2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应按比例制图,并应在图样 中标注制图比例。 3.2.3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绘制。选用两种比例绘制时 An

    3.2.3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绘制。选用两种比例绘制时 应做说明,

    3.3.1当同一类型或同一系统的电气设备、线路(回路)、元器 件等的数量大于或等于2时,应进行编号。 3.3.2当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在图样中不能清晰地表达其信息 时,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号。

    3.3.3编号宜选用1、2、3.数字顺序排列。

    字母代码和数字组成。当采用参照代号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日 照代号的前缀符号可省略。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应按本机 4. 2. 4 选择。

    3.4.1电气设备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用电设备的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其额定功率、参照 代号; 2对于电气箱(柜、屏),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

    号,并宜标注设备安装容量: 3对于照明灯具,宜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灯具的数量、 光源数量、光源安装容量、安装高度、安装方式。

    1应标注电气线路的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线缆型号及规 格、根数、敷设方式、敷设部位等信息; 2对于弱电线路,宜在线路上标注本系统的线型符号,线 型符号应按本标准表4.1.4标注; 3对于封闭母线、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宜标注其规格及 安装高度

    3.4.3照明灯具安装方式、

    4.1.1图样中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形符号可放大或缩小: 2 当图形符号旋转或镜像时,其中的文字宜为视图的正向 3当图形符号有两种表达形式时,可任选用其中一种形式 旧同一工程应使用同一种表达形式: 4当现有图形符号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按图形符号生 成原则产生新的图形符号:新产生的图形符号宜由一般符号与一 个或多个相关的补充符号组合而成: 5补充符号可置于一般符号的里面、外面或与其相交 4.1.2强电图样宜采用表4.1.2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 4.1.2强电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续表 4. 1. 2

    续表 4. 1. 2

    续表 4. 1. 2

    续表 4.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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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4. 1. 2

    续表 4. 1. 2

    续表 4. 1. 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样的常用图

    4.1.4图样中的电气线路可采用表4.1.4的线型符号绘制

    1.4图样中的电气线路可采用表4.1.4的线型符号绘制

    表4.1.4图样中的电气线路线型符号

    续表 4. 1. 4

    表4.1.5电气设备的标注方式

    2灯具的标注见第3.4.1条第3款的规定。 3当电源线缆N和PE分开标注时施工安全资料,应先标注N后标注PE(线缆规格中的 电压值在不会引起混淆时可省略)

    4.2.1图样中线缆敷设方式、敷设部位和灯具安装方式的标注

    表4.2.2供配电系统设计文件标注的文字符号

    续表 4. 2. 2

    4.2.3设备端子和导体宜采用表4.2.3的标志和标识

    4.2.4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宜采用表4.2.4的字母代码。

    4.2.4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宜采用表4.2.4的字母代码。

    深圳标准规范范本续表 4.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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