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187.2-2019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2部分:煤尘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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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直径在10um及以下的细雾与空气中的粉尘尤其是呼吸 性粉尘凝并、结团、沉降的抑尘方式。微雾抑尘包括双流体微雾抑 尘和单流体微雾抑尘。
height of exhaust stack
灭火系统标准规范范本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 高度
2.0.6容积式导料槽
volumetric skirtboard
增大断面积和长度控制内部扬尘沉降的导料槽,
2.0.7惯性降尘装置
使含尘气体与挡板撞击或者急剧改变气流方向,利用惯性力 分离并捕集粉尘的除尘装置。
3.0.1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粉尘防治工程设计应采用综合防治 措施,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运煤系统在卸料、输送、贮存、破碎和 筛分作业时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密闭防 尘、防尘屏障、喷洒抑尘剂、惯性降尘、喷雾抑尘和除尘器除尘等方 式进行防尘、降尘、抑尘和除尘,粉尘控制方式的选择及设计应通 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3.0.2运煤系统粉尘防治工程设计应保证工作场所的煤尘浓度
1煤尘中含有10%及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 中8h时间加权平均的总尘浓度不应大于1mg/m,呼吸性粉尘浓度 不应大于0.7mg/m;短时间接触容许总尘浓度不应大于2mg/m, 短时间接触容许呼吸性粉尘浓度不应大于1.4mg/m; 2煤尘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 8h时间加权平均的总尘浓度不应大于4mg/m3,呼吸性粉尘浓度 不应大于2.5mg/m;短时间接触容许总尘浓度不应大于8mg/m, 呼吸性粉尘浓度不应大于5mg/m3。 3.0.3运煤系统机械除尘系统的排风应采用有组织排放,排气筒 的设置和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尘器排气筒高度不应小于15m,且高出所在建筑物屋面 的高度不宜小于2m; 2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 3煤尘中含有10%及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排气筒排放浓 度不应大于30mg/m:
4煤尘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排气筒排放浓度 不应大于60mg/m。 3.0.4运煤建筑物内布置的除尘器排气筒应接至室外安全地点, 当除尘设备的排气筒无法排向大气而直接排入工作场所时,排气 简粉尘排放浓度不应大于工作场所粉尘充许浓度的30%。 3.0.5煤尘的表面水分应依据煤的全水分和空气干燥基水分确 定,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f—煤的表面水分(%); M一一煤的全水分(%); Mad一煤的空气干燥基水分(%)。 一雄小治工
式中:M—煤的表面水分(%); Mt一煤的全水分(%); Mad一煤的空气干燥基水分(%)。 3.0.6煤尘防治工程设计中可依据煤尘表面水分与煤尘扬尘污 染程度的关系确定设计方案或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表面水分与 煤尘扬尘污染程度之间的对应关系可按表3.0.6的规定进行判断 确定。
染程度的关系确定设计方案或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表面水分与 煤尘扬尘污染程度之间的对应关系可按表3.0.6的规定进行判断 确定。
.0.6表面水分与扬尘污染程度的关系
3.0.7卸煤系统的煤尘表面水分宜采用入厂煤的煤质分析数据 计算确定,上煤系统的煤尘表面水分宜采用入炉煤的煤质分析数 据计算确定。燃用多种煤种时,宜以表面水分最小的煤种作为煤 尘防治工程的设计依据。煤尘防治工程煤尘表面水分的确定宜符 合下列规定: 1新建工程宜采用燃用相同煤种、运煤存储加工工艺过程相 近的其他电厂的数据; 2扩建工程与上期工程燃用相同煤种时,宜采用上期工程的 数据;燃用不同煤种时,宜按新建工程确定; 3上煤系统煤尘治理改造工程宜按实际使用入炉煤的最小
3.0.7卸煤系统的煤尘表面水分宜采用入厂煤的煤质分析
3.0.8在满足工艺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运煤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 列防尘要求: 1卸煤场所宜设置防风抑尘设施; 2宜采用封闭贮煤方式; 3运煤流程应减少转运环节; 4运煤系统的设备、物料转运点管道、导料槽和带式输送机 应有密闭、防尘和防止撒落煤的措施; 5筒仓和原煤仓的人料口宜采取半封闭猎施。 3.0.9运煤系统各建(构)筑物各层地面应有积尘的清扫措施,宜 采用水力清扫。 3.0.10水力清扫产生的含煤废水应回收处理,重复利用,并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的规定。 3.0.11采用水力清扫的运煤建筑整体内墙墙面宜采取防水 措施。 3.0.12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的设备、管道和带式输送机等不宜 水力清扫的部位,宜利用真空清扫系统进行定期干式清扫。 3.0.13运煤系统的原煤加湿、微雾抑尘、湿式除尘器和地面清扫 用水,根据电厂水源情况和用水水质要求选择水源,并宜分别设置 独立的供水系统。
4.1.1露天或封闭煤场均宜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煤场喷淋 设施或射雾器,其中煤场喷淋设施可兼作原煤加湿设施。 4.1.2露天煤场周围应设置防风抑尘网
4.1.2露天煤场周围应设置防风抑尘网。 4.1.3煤场喷淋设施应分区设置,喷头前供水压力宜在0.50MPa~ 0.70MPa范围内。对大型煤场,每次累计喷淋时间过长时,供水 泵的最大流量可大于150m/h。煤场喷淋水量可按下列公式 计算:
Gh = Nqn Ga = mgak
4.1.4煤场喷淋用喷头宜采用防尘喷头。喷头的布置方
4.1.5煤场喷淋水母管的敷设应与煤场设施布置相协调,在喷
水母管的入口处应设置总放水阀门井,寒冷地区连接喷头的地面 以上部分支管应有防冻措施。喷淋系统可采用就地操作或远程 控制。
4.2.1运煤系统中的落煤管法兰连接处及各运煤设备检查门四 周应采取密封措施。
4.2.1运煤系统中的落煤管法兰连接处及各运煤设备检查门四
4.2.2采用移动带式输送机或卸料车卸煤时,落煤口宜诊
4.2.3采用型式卸料器卸煤时,落煤管应装设锁气
4.3防撒煤与输送带清扫
4.3.1带式输送机导料槽落料点煤流下落不对中时,可在进入导
4.3.1带式输送机导料槽落料点煤流下落不对中时,可在进入导 料槽的落煤管端部加设具有纠正煤流功能的设备。 4.3.2带式输送机头部滚筒处应装设输送带承载面清扫器,头部 漏斗内部清扫下来的煤不应造成二次堆积。带式输送机尾部的输 送带回程段或其他改向滚筒前应装 输送带空段清扫器
1单向运行的带式输送机的承载段上托辊组可选用前倾槽 形托辊组,每10组~12组上托辊组设置1组自动纠偏托辊组; 2单向运行的带式输送机的回程段下托辊组宜采取平形下 托辊组和V形下托辊组兼用的方式,每5组下托辊组设置1组自 动纠偏托辊组;在靠近头部滚筒的回程段可配用适当数量的具有 清扫功能的下托辊组; 3双向运行的带式输送机宜采用普通槽形上托辊组,自动调 心托辊组的设置方法与单向运行的带式输送机相同。
4.4.1当采用普通落煤管落差大于4m时,落煤管出口宜
,1当采用普通落煤管落差大于4m时,落煤管出口宜设置缓
冲锁气器;当落差大于10m时,落煤管中部可增设缓冲锁 器或 缓冲滚筒。 批±检 黑 绥油庆长度宜按大
于 1. 2 倍带宽设置。
5.1.1转运站受料点宜设置采取密闭措施的容积式导料槽 5.1.2容积式导料槽断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炉运煤系统的容积式导料槽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5.1.1转运站受料点宜设置采取密闭措施的容积式导料槽,
1煤粉炉运煤系统的容积式导料槽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煤尘表面水分小于或等于4%时,断面积宜附加20%;
表5.1.2容积式导料槽断面积
2循环流化床锅炉经细筛碎设施以后的运煤系统,当煤尘表 面水分大于4%时,容积式导料槽断面积宜在表5.1.2的基础上 附加20%;当煤尘表面水分小于或等于4%时,容积式导料槽断面 积宜在表5.1.2的基础上附加30%~40%,表面水分低时取 上限。 5:1.3容积式导料槽的长度宜按9m~11m选取。采用非曲线 落料管的转运站,落差大于15m或煤尘表面水分小于或等于4% 时,可延长2m~4m。 5.1.4容积式导料槽内应在吸尘罩前后及落灰管前后设置橡胶 挡帘。导料槽出口煤流上部部分应采用金属板封闭,金属板下边 缘与煤流之间应采用梳状橡胶挡帘封闭。 5.1.5容积式导料槽内可在吸尘罩前设置一级惯性降尘装置。
5.1.4容积式导料槽内应在吸尘罩前后及落灰管前后设置橡胶
5.1.5容积式导料槽内可在吸尘罩前设置一级惯性降尘装置。
5.2.1容积式导料槽与输送带间的密封装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5.2.1容积式导料槽与输送带间的密封装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密封装置宜保证容积式导料槽在带式输送机工作期间与 输送带间有完整的线接触或面接触,不泄漏含尘气体; 2 与输送带间的模拟摩擦系数不宜大于0.03; 3 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年; 4 密封装置应无缝连续并与导料槽总长度相同; 5 密封装置应便于安装和更换。 5.2.2采用双层或多层防溢裙边作为密封装置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防溢裙边的结构设计和安装应保证带式输送机重载运行 时至少1层密封裙边和输送带间具有完整连续的线接触或面 接触; 2与物料接触的导料槽侧板内壁应设置耐磨衬板。
6.1.1翻车机、汽车卸煤区、叶轮给煤机、堆取料机、转运点、碎煤 机及原煤仓人料口等局部扬尘点,宜根据煤尘特性设置微雾抑尘 系统。翻车机区域采用水喷雾抑尘时,水喷雾抑尘的设计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 的规定。 6.1.2易受环境风速影响的扬尘点周围区域宜采取防风措施,进
6.1.2易受环境风速影响的扬尘点周围区域宜采取防风措施 行局部封闭
6.1.3微雾抑尘装置宜在每个扬尘区域配置一套,当多个扬尘
6.1.3微雾抑尘装置宜在每个扬尘区域配置一套,当多个扬尘区 域相邻近时可共用一套。
6.1.4当微雾抑尘系统采用双流体微雾发生装置时,应符合下列
1单个喷嘴的耗水量不宜大于35kg/h,雾滴粒径不宜大 于15μm; 2 水过滤器和压缩空气过滤器应按1运1备配置; 喷嘴的角度、参数和适应区域可根据本标准附录A选用。 6.1.5 当微雾抑尘系统采用单流体微雾发生装置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单个喷嘴的耗水量不宜大于35kg/h,雾滴粒径不宜大 于 25μm; 2高压微雾发生装置的入口水压不宜低于5.0MPa; 3水过滤器应按1运1备配置。 6.1.6 微雾抑尘系统的总耗水量和总耗气量应按正常工况下同
时使用喷嘴的水气用量总和计算。
6.1.7微雾抑尘系统的联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D.1.7 微务抑尘系统的联锁控制应付合下列规定: 1 转运站和碎煤机室的微雾抑尘系统应与带式输送机信号 联动; 2原煤仓入料口的微雾抑尘系统应与相应的犁煤器或卸料 小车联动,原煤仓头部漏斗人料口微雾抑尘系统的运行应与带式 输送机信号联动。
6.2.1翻车机卸煤区域微雾抑尘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翻车机倾翻侧应水平布置上下2排喷嘴,各排喷嘴交错 排列; 2翻车机的重车调车机侧应水平布置1排喷嘴; 3 翻车机的进车端和出车端应水平各布置1排喷嘴; 4 寒冷和严寒地区微雾抑尘系统的水管路应采取电伴热 措施; 5微雾抑尘用的空压机及压缩空气储气罐宜就近单独设置。 6.2.2汽车卸煤区域微雾抑尘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汽车卸煤区域宜采取封闭防风措施; 2每个卸煤工位两侧应分别布置2排微雾抑尘喷嘴,2排喷 嘴上下排列; 3寒冷和严寒地区微雾抑尘系统的水管路应采取电伴热 措施; 4微雾抑尘用的空压机及压缩空气储气罐宜就近单独设置; 5汽车卸煤工位宜设置车辆传感器,微雾抑尘系统应与车辆 传感器信号联动; 6微雾抑尘主机容量、压缩空气耗量、用水量应按同时使用 的卸煤工位数量确定;当不能确定同时使用的卸煤工位数量时,卸 煤工位同时使用数量可按总卸煤工位数量的60%计算。
5.2.3叶轮给煤机宜设置
规定: 1·拨煤工作区域宜采取密封措施,并设置自动跟踪微雾抑尘 系统; 2叶轮给煤机落煤点宜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3每台叶轮给煤机宜设置独立的水气管路; 4多台叶轮给煤机可共用1台微雾抑尘主机。 6.2.4堆料机悬臂带式输送机头部卸料点和取料机与系统带式 输送机受料点宜设微雾抑尘系统。 6.2.5转运站及碎煤机室的微雾抑尘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式输送机头部落料点宜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微雾抑尘 喷嘴; 2 容积式导料槽在受料点前后应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3 容积式导料槽在除尘器落灰点应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6.2.6原煤仓人料口微雾抑尘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煤仓入料口宜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2原煤仓人料口微雾抑尘和煤仓间转运点微雾抑尘宜共用 1套微雾抑尘主机; 3原煤仓料口微雾抑尘用压缩空气宜采用厂用压缩空气: 并单独设置储气罐。 6.2.7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运煤系统微雾抑尘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细碎煤机后的带式输送机受料点处应增加微雾抑尘喷嘴 布置密度: 2细碎煤机后室内布置的带式输送机沿程每隔20m~25m 宜设置1组微雾抑尘喷嘴。
1·拨煤工作区域宜采取密封措施,并设置自动跟踪微雾抑尘 系统; 2叶轮给煤机落煤点宜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3每台叶轮给煤机宜设置独立的水气管路; 4多台叶轮给煤机可共用1台微雾抑尘主机。 6.2.4堆料机悬臂带式输送机头部卸料点和取料机与系统带式 输送机受料点宜设微雾抑尘系统。
1带式输送机头部落料点宜采取封闭措施开设置微雾抑尘 喷嘴; 2 容积式导料槽在受料点前后应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3 容积式导料槽在除尘器落灰点应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6.2.6 原煤仓人料口微雾抑尘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煤仓入料口宜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微雾抑尘喷嘴; 2原煤仓入料口微雾抑尘和煤仓间转运点微雾抑尘宜共用 1套微雾抑尘主机; 3原煤仓入料口微雾抑尘用压缩空气宜采用厂用压缩空气 并单独设置储气罐。
6.3.1微雾抑尘系统宜采用电厂工业水或水质高于工业水的水
用尔自不电 源,不宜采用运煤系统冲洗水经过处理后的回用水,
源,不宜采用运煤系统冲洗水经过处理后的回用水,
6.3.2供水水源应连续稳定,在双流体微雾抑尘设备接入点处的 压力宜保持在0:4MPa0.6MPa范围内,水源接管管径应按保证 供水流量不低于系统正常工作时所需耗水量的1.5倍设计。
6.3.2供水水源应连续稳定,在双流体微雾抑尘设备接入点处的
6.3.3微雾抑尘用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流体微雾抑尘系统: 1)水悬浮物浓度不大于50mg/L; 2)氯化物浓度不大于250mg/L; 3)pH 值在 6.5~8.5 之间; 4)总硬度不大于450mg/L。 2单流体微雾抑尘系统: 1)水悬浮物浓度不大于20mg/L; 2)氯化物浓度不大于250mg/L; 3)pH值在 6.5~8.5之间; 4)总硬度不大于300mg/L; 5)电导率不大于200μS/cm。 6.3.4 微雾抑尘装置用压缩空气的压力宜为0.6MPa~ 0.8MPa。 6.3.5 压缩空气气源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体颗粒最大直径不大于3um; 2 空气中所含的灰尘量不大于1.0mg/m3; 3 含油率不大于8ppm。 6.3.6 微雾抑尘装置用压缩空气宜集中供给,翻车机和汽车卸煤 区域用压缩空气宜单独设置空气压缩机房。 6.3.7空气压缩机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运煤系统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时,清灰用压缩空气宜与微 雾抑尘用压缩空气使用相同气源;压缩空气进布袋除尘器前应 经过除油、除水等净化处理; 2宜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3空气压缩机总供气能力宜按微雾抑尘装置和袋式除尘器
固体颗粒最大直径不大于3um; 2 空气中所含的灰尘量不大于1.0mg/m3; 含油率不大于8ppm。 6.3.6微雾抑尘装置用压缩空气宜集中供给,翻车机和汽车卸煤 区域用压缩空气宜单独设置空气压缩机房。
1运煤系统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时,清灰用压缩空气宜与微 雾抑尘用压缩空气使用相同气源;压缩空气进入布袋除尘器前应 经过除油、除水等净化处理; 2宜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3空气压缩机总供气能力宜按微雾抑尘装置和袋式除尘器
总耗气量的1.2倍配置,不设备用
4空气压缩机宜采用水冷式,缺水地区可采用风冷式。 6.3.8当压缩空气集中供给时,宜在各微雾抑尘装置附近就地布 置压缩空气储气罐,储气罐容积按每分钟同时工作喷嘴总耗气量 的1/3~1/2选用,不计入除尘器压缩空气用量。储气罐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1~GB150.4的规定。 6.3.9集中输送的压缩空气宜采用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压缩空 气流速范围宜为8m/s~15m/s
置压缩空气储气罐,储气罐容积按每分钟同时工作喷嘴总耗气量 的1/3~1/2选用,不计入除尘器压缩空气用量。储气罐应符合现
6.3.9集中输送的压缩空气宜采用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压缩
6.3.9集中输送的压缩空气宜采用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压缩空 气流速范围宜为8m/s~15m/s.
6.4.1微雾抑尘用空气压缩机宜与厂用空气压缩
.4.1微务抑尘用空气压缩机宜与厂用空气压缩机合并布置,单 独布置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压缩机房宜布置在周边空气清洁的场地; 2空气压缩机房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宜布置在建筑物 底层; 3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宜设置空气过滤装置和消声装置,送 入机房的空气宜过滤; 4空气压缩机宜采用单列布置,机组间通道不宜小于1.5m, 机组与墙之间的通道不宜小于1.2m
独布置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压缩机房宜布置在周边空气清洁的场地; 2空气压缩机房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宜布置在建筑物 底层; 3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宜设置空气过滤装置和消声装置,送 入机房的空气宜过滤; 4空气压缩机宜采用单列布置,机组间通道不宜小于1.5m, 机组与墙之间的通道不宜小于1.2m。 6.4.2微雾抑尘装置在运煤系统室内布置时,微雾发生主机的防 爆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微米级干雾除尘装置》 DL/T1521的规定。 6.4.3微雾抑尘主机设备外表面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防腐措施 处理。 6.4.4对管道有防冻要求的场所,宜对微雾抑尘装置配置加热和 保温综合防冻设计,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 技术通则》GB/T4272的有关规定
保温综合防冻设计,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 技术通则》GB/T4272的有关规定
停止喷雾后,吹扫阀应连锁打开清除管道内的存水
6.4.6微雾抑尘系统的管道布置不应妨碍检修维护;明装管
采取防止温度变化和震动产生的伸缩与变形的措施,直线布置管 道应互相平行,曲线布置管道宜等距并行,曲率半径宜相等。
7.1.1转运站及煤斗下部给煤机落料点的除尘抽风量计算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容积式导料槽及相应的密封措施时,转运站及煤斗 下部给煤机落料点的机械除尘抽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L = L, + La
式中:L一机械除尘抽风量(m/h); L,一由落煤管落煤产生的诱导风量(m/h),按本标准附录 B的规定选用; L2——为维持导料槽内负压从导料槽开口处或不严密处的 吸风量(m/h),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选用。 2当未采用容积式导料槽及相应的密封措施时,应按现行行 业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的规 定计算,
7.1.2碎煤机的除尘抽风量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碎煤机鼓风量应由制造厂家提供或估算确定,当不能确 定时,可按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取值; 2)总除尘风量可按碎煤机鼓风量和碎煤机落煤管的风量之 和确定。碎煤机落煤管除尘风量可按本标准附录B 取值。 2运煤系统装设筛煤机时,总除尘风量可按碎煤机鼓风量和 筛煤机落煤管的风量之和确定。筛煤机落煤管的除尘风量可按本 标准附录B取值。
7.1.3原煤仓、筒仓的除尘风量可按表7.1.3的数据选用
7.1.3原煤仓、筒仓的除尘风量可按表7.1.3的数据选用。
表7.1.3原煤仓机械除尘抽风量(m/h)
7.2机械除尘设备选择
7.2.1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含煤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温度、湿度、流量及入口 含尘浓度; 2煤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煤尘的粒径分布、表面水分、黏结 性、比电阻、可燃性和爆炸性等; 3净化气体的允许排放浓度; 4除尘器所收集的煤尘回收形式: 5 除尘器分级效率、总效率和压力损失; 6除尘系统的初投资、运行管理费用及维护工作量。 7.2.2 运煤除尘系统不应采用产生火花的除尘器。 7.2.3除尘器本体和除尘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并满足不低于 ⅢCT130℃的要求。
7.2.4当运煤系统落料点经过扩容降尘和微雾抑尘后,采用一级除
尘系统排放浓度不能满足排放要求时,应采用二级机械除尘系统。
7.2.5袋式除尘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袋式除尘器的滤料宜选用强度高、防火(阻燃型)、防静电、 耐磨、不粘尘的覆膜滤料; 2袋式除尘器的入口含尘浓度宜小于20g/m3; 3袋式除尘器的过滤风速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表7.2.5常用布袋除尘器的过滤风速(m/min)
4除尘器总过滤面积应按照过滤风速计算确定,人口含尘浓 度较高或煤尘表面水分较低时,宜降低过滤风速; 5当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时,压缩空气耗量应由制造厂商提 供,在前期设计阶段可依据本标准附录D的数据选用。
1厂内应设有含煤废水处理和回收设施; 2湿式除尘器正常运行时应有可靠的供水系统,当使用冲洗 水为湿式除尘器补水水源时,进水管应设过滤装置和止回阀: 3冬季有冻结危险的地区,湿式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内,并设 采暖设施。 7.2.7湿式除尘器的耗水量应由制造商提供
7.3.1运煤除尘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的要求。 7.3.2每个原煤仓宜设置独立的除尘系统。当每台炉对应的原 煤仓设置1套集中除尘系统时,除尘风量按单个原煤仓除尘风量 的2倍计算。
7.3.3吸尘罩位置及罩面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吸尘罩的外边缘到落煤管外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输 送带宽度; 2导料槽出口到吸尘罩外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输送带 宽度的1.5倍; 3有条件时,导料槽尾部及碎煤机室筛分设备宜设吸尘点; 4根据煤尘粒度分布和表面水分等特性,吸尘罩罩面风速宜 控制在0.5m/s~2.0m/s之间,且吸尘罩容积宜增大; 5罩面风速在1.2m/s~2.0m/s之间时,吸尘罩下箱体高 度不宜低于1.0m;罩面风速小于1.2m/s时,吸尘罩下箱体高度 不宜低于0.7m; 6单个吸尘罩不能满足罩面风速要求时,应增加吸尘点。 7.3.4除尘系统的风管和落灰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水平风管、倾斜角小于或等于45°的风管以及异型管件 附近,应设置密封清扫孔; 2除尘器吸入口前的吸尘风管不应暗装; 3除尘系统风管应设必要的测试孔,其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检 测要求; 4除尘风管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2mm,异型管件的钢板厚 度不宜小于3mm; 5落灰管宜垂直敷设,干式落灰管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夹角 应大于60°;湿式落灰管倾斜坡度应保证煤泥水顺利排出,其弯头 曲率半径不应小于5倍管径; 6干式落灰管倾斜敷设角度小于60°时,应采用螺旋输送机 水平输送。
3.5运煤系统除尘器泄爆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7.3.5运煤系统除尘器泄爆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的规定。当半球形屋盖 下沿高于挡墙顶时,宜采用百叶进风口。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的规定。当半球形屋盖 下沿高于挡墙顶时,宜采用百叶进风口。 7.4.2条形封闭煤场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自然通风量可按1 次/h~1.5次/h通风换气次数进行设计。 7.4.3封闭煤场通风的进、排风口位置和进、排风口面积宜通过 新盾播的渔宝
7.4.3封闭煤场通风的进、排风口位置
8.1.1运煤系统的栈桥、地下卸煤沟、转运站、碎煤机室、拉紧装 置小室、驱动站、圆筒仓和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等地面应采用水力 清扫。
8.1.2为便于地面清洗水的
8.1.3地面积尘清扫收集后的煤粉应回收。
8.1.4 运煤建(构)筑物内宜选用不易积尘、便于清扫的采暖散 热器。
8.2.1运煤系统采用水力清扫的建(构)筑物各层应设置能够保 证冲洗水覆盖到建(构)筑物所有位置的冲洗接口。 8.2.2水力清扫的冲洗水供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8.2.1运煤系统采用水力清 筑物各层应设置能够保
8.2.2水力清扫的冲洗水供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8.2.2水力清扫的冲洗水供水
Gh =g·a/t G=mga
式中:Gh 每小时冲洗水量(m3/h); 单位面积每次的冲洗水量(m/m),平均值宜为 g一 0. 01m3 /m; 运煤系统建(构)筑物应进行水力清扫的所有面积 (m); 每次冲洗的小时数(h),可取0.5h~1.0h; G. 每日冲洗水量(m/d);
8.3.1当锅炉本体设置真空清扫时,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内的运 煤设备、除尘设施、电缆桥架、电气表盘(柜)等不宜水冲洗部位宜 设置真空清扫系统。
8.3.2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的真空清扫宜每台炉设置1套管道
8.3.3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真空清扫管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
工程监理标准规范范本行行业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 的规定。
9.0.1运煤系统宜设置作业环境粉尘监测系统,监测方 在线监测或定期监测。
·1运煤系统直设置作业环
在线监测或定期监测。 9.0.2运煤系统粉尘监测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样点应设在靠近粉尘源或被认为浓度最高的作业位置; 2设置高度应位于作业地点工作人员呼吸带高度; 3控制室、值班室、操作室等室内采样点位置应设在工作人 员的呼吸带高度; 4有气流影响时,采样点应布置在下风侧或回风侧。 9.0.3运煤系统宜在下列位置设置粉尘监测采样测点: 1 翻车机上、下平台各设1个测点; 2各转运站输送带头部和尾部各设1个测点,带式输送机长 度超过100m时宜增设1个测点; 3煤仓间每台机组的犁煤器处设1个测点; 4 碎煤机室、筛煤机室各设1个测点; 5给煤机处设1个测点; 6地下卸煤沟设1个测点,卸煤沟长度超过60m时每间隔 60m宜增设1个测点。 9.0.4运煤系统的除尘器进风管道和排气筒宜设置粉尘监测采 样测点和监测平台
9.0.2运煤系统粉尘监测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0.2运煤系统粉尘监测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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