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1074-2019 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代替DL/T 107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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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L/T1074—2019 50V.115V、230V.

    4. 2.4直流标称输出电压

    48V110V220V

    4.2.5充电装置额定输出电流

    绿化标准规范范本充电装置额定输出电流宜优先采用下列数值: 10A、15A、20A、30A、40A、50A、60A、80A、100A、160A、200A、250A、300A、40 A。

    4.2.6蓄电池额定容量

    100 Ah ~3000 Ah。

    L00 Ah ~3000 Ah。

    4.2.7交流额定输出电压

    单相:220V; 三相:380V。 注:若有特殊电压要求,应与制造商协商确定。

    4.2.8交流额定输出频率

    50HzZ。 注:若有特殊频率要求,应与制造单位协商确定

    4.2.9交流额定输出容量

    UPS、INV额定输出容量宜优先采用下列数值: 单相输出:1kVA、2kVA、3kVA、5kVA、7.5kVA、8kVA、10kVA、15kVA、20kVA、25kVA、 B0kVA; 三相输出:8kVA、10kVA、15kVA、20kVA、25kVA、30kVA、40kVA、50kVA、75kVA、100kVA、 125kVA。

    5.1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

    5.2正常使用的电气条件

    5.2.4交流输人电压为止弦波,总谐波含量不超过10%。 5.2.5UPS、INV、通信用DC/DC和AINV的直流输入电压范围不超过直流电源标称电压的80%~ 20%,电力用DC/DC和双向DC/DC的直流输入电压范围不超过直流电源标称电压的85%~120%。

    5.2.4交流输人电压为止弦波,总谐波含量不超过10%。

    5.3.1.1直流电源的接线方式、充电装置的组数和额定电流、蓄电池的组数和额定容量、直流断路器 和熔断器的选择等应符合DL/T5044相关规定(DL/T5044未涉及的内容除外)。模块化的电源装置, 在每个模块的电源输入端应配置独立的输入断路器。 5.3.1.2UPS和INV的接线方式、组数、容量、结构要求等应符合DL/T5491相关规定。 5.3.1.3额定功率3kW及以上的充电模块宜采用三相交流输入;额定容量5kVA及以上的UPS宜采 用三相三线制输入;额定输入功率5kW及以上的AINV宜采用三相交流输出。 5.3.1.4一体化电源设备应在以下位置配置数字式测量表计(其中电流表不低于4%位、电压表不低于 1位):充电装置输出电压、直流母线电压、蓄电池组电压、蓄电池组电流、UPS输出电压、UPS输出 电流、通信用DC/DC输出电压等,也可根据测量精度的需要配置独立的浮充电流表。 5.3.1.5一体化电源设备的交流输入侧应配置C级防雷器,防雷器应带有故障报警信号并配置独立的 断路器。

    5. 3. 2结构要求

    5. 3. 3元器件要求

    5.3.3.1各种元器件和材料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有合格证或证明质量合格的 文件。不得选用淘汰的、落后的元器件。 5.3.3.2导线、指示灯、按钮、涂漆等的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3.3.3重要位置的熔断器应装有报警接点、重要位置的断路器应装有辅助接点和报警接点,例如: 蓄电池组出口、充电装置输出、交流进线等。

    5.3.3.4馈线开关应并接在直流汇流排上,以便于维护、更换 5.3.3.5同类元器件的接插件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应接触可靠、插拨方便。接插件的接触电阻、 插拔力、允许电流及寿命、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3.4设备负载等级

    一体化电源设备的负载等级为一级(即连续输出额定电流)

    5. 4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柜内两带电导体之间、带电导体与不带电导体之间的最小距离均应符合表1的规定。柜内江流排或 不同极的裸露带电导体之间,以及裸露的带电导体与未经绝缘的不带电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不应小于 12mm、爬电距离不应小于20mm。

    麦1电气间隙和爬电距

    5. 5.1 绝缘电阻

    5.5.1.1应在以下规定部位进行绝缘电阻试验和工频耐压试验: a)各独立电路与地(即金属框架)之间 b)无电气联系的各电路之间。 5.5.1.2用开路电压为表2规定电压的绝缘电阻测试仪测量5.5.1.1规定部位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 不应小于10MQ。

    5. 5. 2 工频耐压

    在5.5.1.1规定的部位应能承受频率头为 (也可采用直流电压)耐压 试验,试验过程中不应出现击穿或闪络现象,工频耐压(或直流耐压)试验的试验电压见表2。

    2绝缘试验的试验等红

    注:括号内数据为直流耐压试验值。

    5.5.3.1应在以下规定部位进行冲击耐压试验:

    DL/T1074—2019a)各电路与地(即金属框架)之间;b)交流电路与直流电路之间;c)无电气联系的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之间。5.5.3.2在5.5.3.1规定的部位应能承受表2规定的标准雷电波的冲击电压试验。试验后,一体化电源设备的主要功能应符合标准规定。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出现不导致损坏绝缘的闪络,如果出现闪络,则应复查工频耐压,工频耐压试验电压为规定值的75%。5.6防护等级柜体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T4208一2017中IP20的规定。5. 7噪声一体化电源设备正常运行时,自冷式设备的噪声不应大于55dB(A声级)。风冷式设备的噪声在额定负载的50%及以下时不应大于60dB(A声级)、额定负载时不应大于65dB(A声级)。5.8温升在额定负载下长期运行时,一体化电源设备各部件的极限温升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表3一体化电源设备各部件极限温升极限温升部件或器件名称K整流管外壳70晶闸管外壳、功率晶体管外壳55硅链调压装置的硅堆外壳85电阻发热元件距外表30mm处25与发热元件连接的塑料绝缘线25高频变压器和高频电抗器80B级绝缘80工频变压器绕组、,工频电抗器绕组F级绝缘100H级绝缘125 铜—铜50 母线连接处铜塘锡铜锡60铜镀银——铜镀银80金属材料15a操作手柄绝缘材料25a金属材料30a可触及的外壳和覆板绝缘材料40a除另有规定外,对于可以触及,但正常工作时不需要触及的手柄、外壳和覆板,允许其温升比标准高10K。5.9蓄电池组容量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按表4规定的放电电流和放电终止电压进行容量试验。蓄电池组允许进行三次充放电循环,在三次充放电循环内容量应达到额定值。

    表4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与充放电电流

    注1:Cl为蓄电池10h率放电容量,Ah 注2:I.为蓄电池10h率放电电流,数值Cia/10,A。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按表5规定的事故放电电流和放电时间持续放电后,叠加表5规定的冲击 电流,进行1次冲击放电,冲击放电时间为500ms。蓄电池组的蓄电池只数可按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试验过程中,直流(动力)母线上的电压不得低于直流标称电压的90%,

    表5事故放电电流及冲击电流值

    当直流(动力)母线提供表5 间为500ms的冲击电流时, 直流标称电压的90%。

    一体化电源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发生交流电源中断时,直流(控制)母线应连续供电, 控制)母线电压不得低于直流标称电压的90%。

    5.13控制母线的电压调整功能

    当直流母线配置有硅链调压装置时,硅链调压装置应具有手动调压功能和自动调压功能,调压过程 中,直流控制母线应能连续供电。 采用无级自动调压装置时,应有硅链调压装置与之并联,当发生控制母线过载或无级调压装置故障 时,直流控制母线应能连续供电。 无级自动调压装置在稳压工作模式下的技术要求应与电力用DC/DC的技术要求一致(输入与输出 之间的电气绝缘性能除外)。

    5.14电压和电流调节范围

    在5.2规定的交流输入电压或直流输入电压范围内,一体化电源设备的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调 应符合以下规定: a)充电装置在稳流状态下,输出电压在标称电压的90%~120%范围内,其输出电流调节范

    额定电流的20%100%; b)充电装置在稳压状态下,输出电流在额定值的0%~100%范围内,其输出电压调节范围为标称 电压的80%~120%(当直流电源配置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时,充电装置输出电压调节范 围为标称电压的80%130%); UPS和INV在逆变输出状态下,输出电流在额定值的0%~100%范围内,其输出电压调节范 围为额定电压的100%~105%; d)电力用DC/DC和双向DC/DC在稳压输出状态下,输出电流在额定值的0%~100%范围内 其输出电压调节范围为标称电压的90%~110%; e)通信用DC/DC在稳压输出状态下,输出电流在额定值的0%~100%范围内,其输出电压调节 范围为标称电压的100%~112%; AINV的直流输入电流调节范围为额定输入电流的20%~100%。

    流精度、稳压精度及纹氵

    5.15.1稳流精度和稳压精度

    在5.14规定的电压和电流范围内, 的稳流精度、稳压精度,UPS、INV、电力用DC 向DC/DC、通信用DC/DC的稳压精度, AINV直流输入电流的稳流精度,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

    表6稳流精度、稳压精度及纹波系数

    5.15.2.1纹波电压峰值系数

    .15.2.2峰一峰值杂音电压

    月DC/DC的直流输出端峰一峰值杂音电压不应起

    5. 15. 2. 3反灌纹波电压

    UPS、INV、电力用DC/DC、双向DC/DC和通信用DC/DC对直流母线的反灌纹波电压有效值系数 不应超过0.5%。

    5.16直流电流和直流电压的整定误差

    5.16.1直流电流整定误差

    充电装置输出电流和AINV输入电流的整定误差不应超过表6规定的稳流精度范围;当整定电 于30A时,充电装置的电流整定误差限值为土0.3A、AINV的电流整定误差限值为土0.6A。

    5.16.2直流电压整定误差

    充电装置、电力用DC/DC、双向DC/DC和通信用DC/DC输出电压的整定误差不应超过表6规定 的稳压精度范围。

    5.17.1充电装置和UPS的交流输入端,各次谐波电流含有率不应超过30%。 5.17.2高频开关型AINV注入交流电网的总谐波电流畸变率(THDi)不应超过5%,相控型AINV 注入交流电网的各次谐波电流含有率不应超过30%,

    5.18.1充电装置、电力用DC/DC、双向DC/DC、通信用DC/DC和具有并机功能的UPS(或INV) 在额定负载电流的50%~100%范围内,其均流不平衡度不应超过土5%。 5.18.2三相交流输出的AINV,在额定输入电流的50%~100%范围内,三相输出电流的不平衡度不 应超过±10%。

    5.19限压及限流特性

    5. 19. 1限压特性

    充电装置以稳流充电方式运行,当输出电压达到限压整定值时,应能自动转换为稳压充电方式 限制其输出电压的增加。

    5. 19.2限流特性

    充电装置以稳压充电方式运行,当输出电流超过限流整定值时,应能自动转换为稳流充电方式 限制其输出电流的增加。

    5.20效率及功率因数

    5. 20. 1 效率

    5.20.1.1充电装置的效率不应低于表7

    .1充电装置的效率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

    表7充电装置的效率及功率因数

    5.20.1.2UPS、INV的效率不应低于表8的规

    .2UPS、INV的效率不应低于表8的规定。

    表9电力用DC/DC、双向DC/DC和通信用DC/DC的效率

    5.20.1.4高频开关型AINV的效率不应低于80%,相控型AINV的效率不应低于

    5. 20. 2 功率因数

    5.20.2.1充电装置的输入功率因数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 5.20.2.2UPS交流主电源输入功率因数不应低于表8的规定。

    5.20.2.1充电装置的输入功率因数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

    5.21动态电压瞬变范围和瞬变响应恢复时间

    5.21.1UPS和INV的动态电压瞬变范围不应超过额定输出电压的土5%,瞬变响应恢复时间不应超过 10ms。 5.21.2通信用DC/DC的动态电压瞬变范围不应超过输出标称电压的土5%,瞬变响应恢复时间不应 超过200μS。 5.21.3电力用DC/DC和双向DC/DC的动态电压瞬变范围不应超过整定值的土10%,应能在500μs 内将输出电压恢复到整定值的95%~105%范围内。

    5. 22 软启动特性

    充电装置应具有软启动特性,软启动时间一般设定为3s~8s

    5.23开关机过冲幅度

    由于开关机引起的电力用DC/DC、双向DC/DC和通信用DC/DC的输出电压过冲幅度不应超过额 定输出电压的5%

    由于启动引起的UPS、INV、电力用DC/DC、双向DC/DC和通信用DC/DC的直流输人冲击电流 不应超过额定输入电流的150%。

    UPS和INV的其它要

    5.25.1UPS和INV的同步精度、输出频率、电压不平衡度、电压相位偏差、电压波形失真度、总切 换时间不应超过表10的规定,交流旁路输入隔离变压器和稳压器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0的规定。 5.25.2UPS和INV的手动维修旁路开关应具有同步闭锁功能,当操作手动维修旁路开关时,总切换 时间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UPS和INV的其它要求

    表10UPS和INV的其它要求

    交流旁路输入的稳压器可根据需要选配

    5.26保护及报警功解

    .26.1过压和欠压保

    充电装置、UPS、INV、电力用DC/DC、双向DC/DC和通信用DC/DC应具有以下保护功能: a)当输入电压超过5.2规定的交流电压或直流电压上限值时,应具有过压关机保护功能或输入自 动切换功能,输入电压恢复正常后,应能自动恢复原工作状态; b)当输入电压低于5.2规定的交流电压或直流电压下限值时,应具有欠压保护功能或输入自动切 换功能,输入电压恢复正常后,应能自动恢复原工作状态; c)当输出过压时,充电装置、电力用DC/DC、双向DC/DC和通信用DC/DC应具有过压关机保 护功能,故障排除后,应能人工恢复工作:当输出过压时,UPS和INV应具有输出自动切换 功能,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原工作状态; d)当输出欠压时,充电装置、电力用DC/DC、双向DC/DC和通信用DC/DC可不具有保护动作, 但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解除报警;当输出欠压时,UPS和INV应具有输出自动切换功能, 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原工作状态。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AINV应自动关机保护: a)交流电网异常; b)蓄电池组欠压; c)AINV直流输入电流超过设定值的120% 超过10min时

    5.26.2过载和短路保护

    电装直位其有 当输出过载或短路时,应自动进入输出限流保护状态,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原工作状态

    5.26.2.2UPS和INV应具有以下保护功能: a)输出功率在额定值的105%~125%范围时,运行时间大于或等于10min后自动转旁路,故障 排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原工作状态; b)输出功率在额定值的125%~150%范围时,运行时间大于或等于1min后自动转旁路,故障排 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原工作状态: c)输出功率超过额定值的150%或短路时,应立刻转旁路。旁路开关应具有足够的过载能力使配 电开关脱扣,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原工作状态。原则上配电开关的脱扣电流不应大于 UPS(或INV)额定输出电流的50%; d)旁路开关在过载不超过额定值的150%时,运行时间不应小于30min。额定功率5kVA以下的 UPS和INV,在过载超过200%时,允许关机保护。 5.26.2.3电力用DC/DC、双向DC/DC和通信用DC/DC应具有以下保护功能: a)直流输入在标称电压的90%~120%的范围内,输出过载电流不超过额定值的200%时,运行时 间大于或等于1min后自动将输出电流限定在额定值,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原工作状态; 6 输出过载电流超过200%或短路时,应自动进入输出限流保护状态,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恢 复原工作状态。

    5. 26.3绝缘监测要求

    5.26.3.1直流电源应配置独立的绝缘监测装置(对 母线应配置独立的绝缘监测装置),当直流母线绝缘水平低于表11的规定或负母线对地电压的绝对值 超出直流母线额定电压的55%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显示以下信息: a)正母线对地电阻值、负母线对地电阻值; b)正母线对地电压值、负母线对地电压值; c)当具有馈线支路巡检功能时,应显示绝缘故障的馈线支路编号和馈线支路对地电阻值,

    表11绝缘水平整定值

    5.26.3.2直流电源应具有交流第电监测及报警功能,当直流母线发生有效值10V及以上交流窜电故 障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并显示窜入交流电压的有效值。 5.26.3.3直流电源应具有直流互窜监测及报警功能,当发生直流互窜故障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26.4电压监测要求

    直流电源的每段直流母线应配置独立的并具有以下功能的直流母线电压监测装置: a 能整定过压报警值、欠压报警值; b)过压报警值的返回系数不小于0.95,欠压报警值的返回系数不大于1.05; c)当发生过压、欠压故障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含无源接点输出); d)当发生失压故障时,应能有无源接点输出,

    5.26.5电流监测要求

    26.5.1当蓄电池组的充电电流超过设定值的110%,且持续时间超过10min时,应能发出报警 26.5.2当蓄电池组的浮充电流超过预警值且持续时间超过1h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预警参 1~5)mAAh

    5.26.5.3当UPS、INV的负载电流超过预警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预警参考值:额定输出电流 的60%。 5.26.5.4 当通信用DC/DC的负载电流超过预警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预警参考值:额定输出电 流的60%

    5.26.6蓄电池回路监测要求

    在任何工况下,当蓄电池组脱离直流母线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蓄电池组脱离直流母线包括 于以下情况:蓄电池组开路、蓄电池组至直流母线的隔离电器、保护电器断开或故障等。

    5.26.7故障报警及报警精度

    5.26.7.1故障报警信号

    体化电源设备当发生5.26.35.26.6规定的报警内容及以下情况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包括本地显示、通信方式向远方上传和无源接点输出,其中无源接点输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 a)直流电源报警信号: 1)交流输入异常; 蓄电池组过压、欠压、过温; 3) 单只蓄电池过压、欠压; 蓄电池内阻异常(当配有内阻测试仪时); 5 蓄电池容量不足(当配有AINV时): 6) 馈线断路器脱扣; 输入断路器脱扣; 8) 充电装置输出过压、欠压 充电装置故障: 10)绝缘监测装置故障; 11)蓄电池电压巡检仪装置故障。 b)UPS、INV报警信号: UPS交流输入异常; 2) UPS、INV交流旁路输入异常; UPS、INV直流输入异常; 4) UPS、INV输出过压、欠压; UPS、INV输出转旁路(冷备用模式除外) 信息服务平台 6 馈线断路器脱扣; 7 UPS、INV装置故障。 c)电力用DC/DC和双向DC/DC报警信号: 电力用DC/DC、双向DC/DC输出过压、欠店 2) 电力用DC/DC、双向DC/DC装置故障。 d)通信用DC/DC报警信号: 1) 通信用DC/DC输出过压、欠压; 2) 馈线断路器脱扣; 3) 通信用DC/DC装置故障。 e)其它报警信号: 1) AINV装置故障; 监控装置故障; 3) 防雷器故障

    4)一体化电源设备总故障。

    5. 26. 7. 2紧急报警信号

    在5.26.7.1中规定了一体化电源设备应具有的全部报警信号,其中的部分信号被列为紧急报警信号: 紧急报警信号应具有无源接点输出(无源接点输出可根据需要进行合并)。被列为紧急报警信号的有: a) 直流母线电压异常; b) 蓄电池组脱离直流母线; C) 直流母线绝缘故障; d) 充电装置输出欠压; e 交流输入电压异常; f) UPS输出电压异常; g) 通信用DC/DC输出电压异常: h 监控装置故障。 注:充电装置输出欠压,是指整组充电模

    5.26.7.3报警精度

    直流电压、直流电流的报警动作值不应超过整定值的土1%;交流电压、交流电流的报警动作 超过整定值的土2%。

    5. 27. 1一般功能要求

    钢丝绳标准监控装置应具备对直流电源、UPS、INV、电力用DC/DC、双向DC/DC、通信用DC/DC、AINV、 蓄电池组和配电状态的监控功能。

    5.27.2参数设置功能

    监控装置应能对充电装置、蓄电池组、电力用DC/DC、双向DC/DC、通信用DC/DC和AINV的 运行参数、报警参数和运行方式进行设定。并可实现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选择。 监控装置应能对UPS、INV和通信用DC/DC负载电流预警值进行设定

    .27.3蓄电池管理功能

    5.27.3.1应能按设定的定时时间,自动完成对蓄电池组的均衡充电和浮充电控制。 5.27.3.2当蓄电池组放电时间或放电容量达到设定值时,应能自动完成对蓄电池组的均衡充电。 5.27.3.3应能按设定的温度补偿系数,自动实现蓄电池组浮充电压的温度补偿。 5.27.3.4应能检测蓄电池组中每个单只蓄电池的电压。 5.27.3.5当配置蓄电池内阻测试功能时,应能检测蓄电池组中每个单只蓄电池的内阻和温度, 5.27.3.6当配置AINV时,应能根据设定条件完成对蓄电池组的放电控制(含蓄电池组在线放电) 并记录蓄电池组放电容量(Ah)。蓄电池的放电电流和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表4的规定,在线放电时 还应保证直流母线电压不低于直流母线标称电压的90%。

    风电场标准规范范本5.27.4显示和检测功能

    5.27.4.1显示功能

    监控装置应能实时检测一体化电源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运行数据,并以模拟图的方式显示一体化电源 设备的电气主接线图和各个子系统的电气主接线图。其中的电气符号应符合GB/T4728.1和GB/T4728.7 的规定,所有文字显示应为中文。显示界面应由一个主界面和若于个子界面构成,电气主接线图中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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