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1993-2019 电气设备用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再生及再利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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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验样品应液体取样,采样按GB/T6681和GB/T3723的规定执行。采样管 线应采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管。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按GB/T8170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中六氟化硫、空气、四氟化碳、六氟乙烷、八氟内烷、氟化硫酰、氟 化亚硫酰、二氧化硫、水、酸度、可水解氟化物、矿物油和毒性的检测方法参照 DL/T1366的规定执行。

    6.3.1电力设备用再生六氟化硫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 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其中水分、空气、 四氟化碳、六氟乙烷、八氟丙烷指标应逐一检测,其余项目宜采用首、末瓶必检, 中间瓶按照本标准6.3.3中要求抽检的方式进行。 6.3.2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收到的电力设备用再生六氟化硫进行验 收。验收应在货到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进行。 6.3.3瓶装再生六氟化硫按表2规定随机抽样检验,成批验收。当有任何一项指 标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部分技术要求时,应重新加倍随机抽样检验,如果仍有任 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部分技术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3.4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装六氟化硫(重量≥100kg)产品应逐一检验并验收。 当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7再生六氟化硫气体回充过程的技术要求

    回充装置应符合DL/T662中关于回充装置的相应要求。要求进出气管线完 全密封,不漏气。 7.2再生六氟化硫气体回充的步骤 7.2.1再生六氟化硫气体回充前,需按照DL/T1366要求进行质量检测,确认再 生气体符合6.1中技术指标要求后,方可进行回充工作。 7.2.2使用专用管路,连接待回充设备、回充装置和储气容器。 7.2.3对回充装置、储气容器及连接管路进行抽真空自洁处理。 7.2.4启动回充装置压缩机环境标准,打开待回充设备进气阀和储气容器出气阀,开始回 充。 7.2.5待回充设备内气体压力达到设备额定压力后,依次关闭设备进气阀、回充 装置出气阀、储气容器出气阀、回充装置压缩机。

    8.1六氟化硫再生气体的安全便用,回收、净化、分析检测和回充时的安全防护 按DL/T639执行。 8.2再生气体的包装、标志、储运及安全警示按DL/T1366执行。 8.3六氟化硫回收回充装置的安全使用、运行和维护按DL/T662执行。 8.4六氟化硫处理系统的安全使用、运行和维护按DL/T1353执行。

    8.1六氟化硫再生气体的安全便用,回收、净化、分析检测和回充时的安全防护 按DL/T639执行。 8.2再生气体的包装、标志、储运及安全警示按DL/T1366执行。 8.3六氟化硫回收回充装置的安全使用、运行和维护按DL/T662执行。 8.4六氟化硫处理系统的安全使用、运行和维护按DL/T135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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