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70-2020 矿山电力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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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70-2020 矿山电力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
设置在井下主、副水仓内的金属板式接地极
没置在井下王、副水仓内的金属板式接地极。 井下局部接地极 underground local earthed electrode 徐主接地极外在井下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的地点设置的 极。
公路标准规范范本2.0.8井下局部接地极
除主接地极外在井下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的地点设置的 接地极,
2.0.9并下保护导体
为了并下电气安全设置的导体
2.0.10并下接地装置
undergroundearthdevice
并下接地极、并下接地导体和并下接地母线的总和。其中含 有井下主接地极的接地装置称为主接地装置,含有井下局部接地 极的接地装置称为局部接地装置
将井下多处分散的主接地装置、局部接地装置用接地 接,在井下一个或多个开采水平或井下局部区域范围构成 有良好导电性贯通的全部接地系统
2.0.12并下约定接触电压
rospectivetouchvoltagelimit 为保证人身安全,在并下环境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 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1矿山电力负荷应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一级负荷: 1)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的采区 排水泵; 2)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的危险环境矿井的 主通风机; 3)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4)有淹没危险环境露天矿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 排水泵; 5)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 设备。 2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二级负荷: 1)大型矿山中除一级负荷外与矿物开采、运输、提升、加工 及外运直接有关的单台设备或互相关联的成组设备; 2)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固定照明设备,或地面一级 负荷、大型矿山二级负荷工作场所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 续进行的应急照明设备; 3)矿井通信和安全监控装置的电源设备; 4大型露天矿的疏干排水泵; 5)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设备; 6)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二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3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电力设备应划分为三级负荷。
矿山供电电源宜取自地区电力系统的变电所、矿区
所、煤电联营的发电厂或矿区(矿山)自备电厂。当难以从上述变 电所或电厂取得时,亦可从邻近企业变电所取得
3.0.3矿山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 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全部 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宜满足矿山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大、中型矿山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 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 电力需求。 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3.0.4矿区(矿山)自备电源的设置,应依据地区电力发展规划、 矿区总体规划、综合利用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 和环境、水资源保护等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矿山处于远离电力系统的位置,或难以从电力系统取得全 部所需电源; 2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足量可供发电的低热值废 物或煤层气等采矿副产品作为燃料,适宜兴建矿山资源综合利用 电厂; 3矿山或矿山附近有可靠的热负荷,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 合发展热电联产工程; 4具备发展其他分布式电源的条件。 3.0.5矿山电源的供电电压宜采用10kV~110kV;经技术经济 比较确定合理时,可采用其他等级电压。当两种电压经济技术指 标相差不大时,宜采用较高等级电压。 3.0.6矿山供电电压大于或等于20kV的矿山工程,矿山的一级 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也可采用 6kV或局部采用20kV及以上电压。
3.0.7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确定,应符合
规定: 1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及以上; 2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 2台及以上; 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1台。 3.0.8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 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供电。 3.0.9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矿山对 供电不间断的要求、单相接地故障电压对人身安全的影响、单相接 地电容电流大小、单相接地过电压和对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要求 等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6kV或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立即切除 故障回路而需要维持故障回路短时期运行时,应采用不接地、高电 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 限制在10A以内; 2当6kV或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要求迅速切除故 障回路时,可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且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 电流限制在200A以内; 3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的6kV或10kV系 统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3.0.10矿井和露天矿地面主变电所和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 排废场配电的其他变电所每回6kV或10kV馈出线上,应按下列 规定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1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 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 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2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 应配置二段零序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时限不超过0.5s的零序电 流速断;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
3.0.11矿山供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的电磁兼容水平宜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 18039.4对第3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 当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供给对电源骚扰较敏感的设备、装置 使用时,宜采取措施改善其局部电磁环境或使该设备、装置与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 GB/T18039.4对第1类或第2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 要求的电源连接。
使用时,宜采取措施改善其局部电磁环境或使该设备、装置与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工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 GB/T18039.4对第1类或第2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 要求的电源连接。 3.0.12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负荷中心、进出线便利; 2应节约用地; 3 不宜压占地下资源; 4 应远离污移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声、振动环境; 5宜避开断层、滑坡、低洼、沉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带; 6距露天矿采矿场开采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标准 轨距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3.0.13在选择矿山固定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时,除应符 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内,并应与其保 持适当安全距离。 2宜利用井(矿)田境界、断层矿柱或其他矿柱;当无矿柱可 利用时,线路宜减少通过矿井地表的路段长度和避免通过初期沉 陷区。 3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沉陷区时,应减少通过沉陷区的路 段长度,并应使通过沉陷区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杆(塔)架设的矿井电源线路不宜 通过可能产生沉陷的地区和尚未稳定的沉陷地区。
4.1.1并下变电所的设置应根据地面配电系统共下生产规模和
4.1.1并下变电所的设置应根据地面配电系统、并下生产规模和 配电范围、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下主变电所应设置在主要开采水平,作为该水平或若干 个相邻开采水平的变、配电中心;井下主变电所宜设在主要开采水 平井底车场且与主排水泵房相毗邻。 2井下主变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直接供电。 3负荷较大或距井下主变电所较远的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 房变电所等,可由矿井地面主变电所或设在矿井地面的其他变电 所直接供电。
1井下电力网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和地面高压电力网相 同等级的配电电压,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1)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不得大于10kV; 2)井下无爆炸危险环境,宜采用10kV;当超过10kV时,应 采取专门安全措施。 2井下电力网的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380/660V或1140V, 小型矿山可采用220/380V。 3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配电电压可采用1140V或3300V, 超过3300V时应采取专门安全措施。 4手持电气设备电压不应大于127V。 5当安全需要时,可采用不大于36V电压。 4.1.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应采用IT系统
1.1.4并下变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电所和其他井下变电所的电力电缆, 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 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2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和其他变 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向大型矿并并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电所,应采 用双回路供电。 4.1.5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 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1由地面引至并下主变电所和其他并下变电所的电力电缆, 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 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2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和其他变 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向大型矿并并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电所,应采 用双回路供电。 4.1.5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 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4.1.6由地面向井下配电的线路和其他井下线路不得装设自动 重合闸装置。 4.1.7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宜采用移动变电站配电: 1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配电; 2 由采区变电所等固定式变电所配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 3 独头大巷掘进配电、附近无适宜低压电源可利用时。 4.1.8 井下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巷道的固定式照明电压可采用220V或127V; 2 天井以及天并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 3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当选择矿用防爆型灯具时可采用127V;
4.1.6由地面向井下配电的线路和其他井下线路不得装
1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配电; 2 由采区变电所等固定式变电所配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 3 独头大巷掘进配电、附近无适宜低压电源可利用时。 4.1.8 并下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巷道的固定式照明电压可采用220V或127V: 2 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 3 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当选择矿用防爆型灯具时可采用127V: 4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1.2.1井下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井下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2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1无爆炸危险环境矿并,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并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2.2并下主变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变电所的配电变压器
不得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 负荷。
4.2.4除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电所外,其他变电
1双电源进线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回电 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分段断路器; 2单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 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3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4.2.5 并下变压器一、二次侧开关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宜装设负荷开关;当 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 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应装设断路器; 3变压器二次侧的总开关宜装设断路器。 4.2.6并下高、低压线路应装设相间短路和过负荷保护。 4.2.7当低压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 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 流的15倍
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 流的 1. 5 倍。
2.8并下6kV或10kV系统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1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 线圈接地方式时,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电所的高 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
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 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闸。 2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并下各 级变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 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 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 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4.2.9并下高、低压电气装置应设置电击防护措施,井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在立并并筒简或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 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 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 电缆; 3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 电缆; 4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宜采用聚氯乙烯绝缘或交联聚乙烯 绝缘电缆; 5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宜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6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宜采用专用橡套电缆; 7重要电源回路、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及有爆炸危险环境 并下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 8井下所有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4.3.2 照明电缆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式照明线路宜采用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2移动式照明线路宜采用橡套电缆。 4.3.3日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的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 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 落时不致落在运输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 2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 套管。 3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 不得小于0.3m。 4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 在上方;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的净距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 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05m。 5电力电缆与信息电(光)缆,不宜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
1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的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 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 落时不致落在运输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 2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 套管。 3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 不得小于0.3m。 4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 在上方;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的净距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 旬、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05m。 5电力电缆与信息电(光)缆,不宜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
4.3.4除内铠装电缆外,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均应做防腐蚀 处理。
4.4.1井下主变电所碉室应砌碴或用其他可靠方式支护。当井 下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其间应设置带有栅栏防火 两用门的隔墙;井下主变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 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防水密闭门, 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且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没可能 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电所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 高出 0. 5m。
4.4.1并下主变电所碉室应砌或用其他可靠方式支护。当井
4.4.2主变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
1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且 不应少于2台; 2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宜按馈出线回路数的20% 计算; 3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可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 装设1台配电变压器时,宜预留1台备用位置。 4.4.3采区变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采区 变电所和其他电气设备碉室的地面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 0.2m。 4.4.4设有电机和变电设备的井下电气设备室,距碉室出口防
火门5m内的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碱室内不得有滴水, 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
操作的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电气设备与 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7m。当移动电气设备 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电气设备安放区段的挡 车设施,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4.6并下电气设备碱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碱室的两端各 设1个出口。 4.4.7主变电所和需要值班的电气设备确室应留有人员值班和
4.4.8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碉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有人值
4.4.9巷道中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宜置于支护良好的壁龛内。
4.5.1下列地点应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变电所、调度室、机车库、信号站和水泵房等安装机电设备 的碉室; 2爆破器材库、候车室、保健室、井下修理间等; 3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4有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带式输送机巷 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 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5需经常有人值守的设置机电设备的处所、移动变电站等; 6风门、安全出口; 7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4.5.2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应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
1无爆炸危险环境矿并,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井下爆在 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库外透 照明方式。
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表4.5.6并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lx
连接构成该开采水平的接地网。由地面经风井井筒或钻孔对井下 部分电气设备分区供电时,可在其供电范围单独形成该分区接 地网。
6.2并下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
1每一开采水平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并宜分别设置于开 采水平主、副水仓中。 2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极可理埋设在地面或设 在井底水仓中或集水井内;加固钻孔的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 中的一组。 3当没有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水窝或 专门开凿的集水井内。不得将两组主接地极置于一个集水井内。 4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适当地点。 4.6.3井下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装置: 1 装有电气设备的碱室; 2单独设置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连接高压电力电缆的接线盒。 4.6.4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并下接地网上任一接地点测得 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与最 近的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2。 4.6.5使用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手持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 的金属外壳,应采用配电电缆的接地芯线与井下接地网相连。 4.6.6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式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 厚度不应小于5mm。 2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
1板式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 厚度不应小于5mm。 2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 0.60m,厚度不应小于3.5mm。 3管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管,其直径不应小于 35mm,厚度不应小于3.5mm,长度不应小于1.5m,管上钻孔数量
不应少于20个,孔的直径不应小于5mm;管内及管外应充填吸水 材料;接地极应垂直埋入地下,埋深不应小于1.4m。 4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并下接地极亦可采用铜材或 其他材料。
材料;接地极应垂直埋人地下,埋深不应小于1.4m。 4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并下接地极亦可采用铜材或 其他材料。 .6.7并下保护导体应按热稳定条件校验。固定敷设的裸导线 或绝缘导线作为保护导体时,其材质和最小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下接地母线和连接井下主接地极的接地导体: 1)铜质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 2)耐腐蚀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 于4mm; 3)耐腐蚀钢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 2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范围的井下保护导体: 1)铜质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 2)耐腐蚀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厚度不应小于4mm; 3)耐腐蚀钢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 3连接小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并下保护导体可采 用截面积不小于6mm的铜质导线
5.0.1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 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当 采用两回路供电的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 的70%;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 全部负荷的50%。
5.0.2采矿场和排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宜采用6
5.0.4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
5.0.5有淹没危险环境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持
5.0.5有淹没危险环境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 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两回路供电线路中,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 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0.6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线路的架设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沿采矿场边缘宜架设环形或半环形的供电线路; 2排废场可采用干线式供电线路; 3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宜大 于10m; 4当采矿场宽度较大且开采时间较长,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 外不合理时,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
5.0.7采矿场内的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宜采用
线供电。横跨线或纵架线应采用移动式或半固定式线路,移动 路应采用轻型电杆架设,横跨线的间距宜采用250m~300m
5.0.8在采矿场和排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在环形或半环形线路的出口和需联络处应设置分段开关, 且宜采用隔离关; 2在横跨线或纵架线与环形线、半环形线或其他地面固定干 线连接处应设置开关,开关宜采用户外高压真空断路器或其他断 路器; 3高压电气设备或移动变电站与横跨线或纵架线连接处宜 设置带短路保护的开关; 4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置具有单相接地保 护功能的开关设备。 5.0.9采矿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其截面积不应小 于35mm。排废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由横跨线或纵架 线向移动式设备供电时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电气设备 的拖曳电缆长度,不宜超过表5.0.9的数值。
表5.0.9采矿场移动式电气设备拖电电缆长度(m)
干采工艺的移动式电气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和有专用收、放电缆装置的移 日气设备拖电缆长度均不包括在本表内
5.0.12露天矿山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户外严 酷条件下的电气设施》GB/T9089的有关规定。 5.0.13采矿场和排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可采用380/ 660V或220/380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得大于220V,照明 电压宜采用220V或220/380V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1采矿场的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排废场主接地极可设 1组; 2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他土壤电阻率低的 地方; 3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 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2,移动式设 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线电阻值不应大于10
1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标称截面积不小于50mm的钢绞线或 钢芯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 点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 接地。 5.0.16采矿场、排废场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可共用接地装置。 5.0.17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 等措施。
卡全接地监视的拖电电缆,拖电电缆的接地保护芯线应进行电 续性监测。
5.0.19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装设避雷装置的地点,应
1采矿场配电线路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 2多雷地区矿山的高压电气设备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
3 排废场高压电气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5.0.20 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置照明: 1 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废场、卸车线; 4 调车站、会让站。 5.0.21 挖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点的照明宜利用设备附设的 灯具。
5.0.22露天矿的照度标准,不宜小于表5.0.22的规定
5.0.22露天矿的照度标准,不宜小于表5.0.22的规定。
表5.0.22露天矿照度标准
6.1.1矿山牵引网额定电压宜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轨距铁路宜采用直流1.5kV,也可采用单相工频交 流10kV; 2地面窄轨铁路宜采用直流250V、550V或750V; 3井下窄轨铁路宜采用直流250V或550V;当运输距离长、 运量大,在安全措施可靠时,大型矿井可采用直流750V; 4架线无轨胶轮车或架线电机车在主要进风巷可采用直流 1.5kV,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1.2直流牵引网的电压允许波动范围应符合表6.
表6.1.2直流牵引网电压允许波动范围(V)
6.1.3牵引网宜采用单边供电方式。牵引电流或电压降较大的 区段,牵引网可采用双边供电方式。 6.1.4矿山电力牵引直流制区段和交流制区段衔接时,应确定电 力机车在衔接站的引渡方式。
6.2.3当牵引变电所的一次侧电压为35kV时,宜采
.2.4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的直流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 备用母线。窄轨铁路牵引变电所的直流主接线,可采用不分段 单母线。
6.2.6牵引变电所直流出线开关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750V及以上的出线开关,应采用直流快速开关; 2550V的出线开关,宜采用空气断路器,也可采用直流快 速开关; 3250V的出线开关,宜采用空气断路器。 6.2.7牵引变电所直流快速开关和空气断路器脱扣器的瞬时动 作电流整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直流快速开关时,瞬时动作整定值不应小于线路上 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的1.3倍,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 路电流的0.77倍; 2当采用空气断路器时,其瞬时动作电流值不应小于线路上 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的1.25倍,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 路电流的0.8倍。
6.2.9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每段母线上的整流装置禾
6.2.9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每,
配电装置,应设置直流接地速断保护,发生接地故障时保护应立即 断开该段母线上所有整流设备的交、直流电源。 6.2.10整流装置、直流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应接地。在接地电 流流经直流接地继电器前的全部直流接地母、支线应与地绝缘,且 不应与交流设备的接地母线、建筑物钢筋、金属管道及金属构件等 金属连接
流经直流接地继电器前的全部直流接地母、支线应与地绝缘, 应与交流设备的接地母线、建筑物钢筋、金属管道及金属构件会 属连接。
0.52; 2 直流电压为1kV以下的地面牵引变电所,不应大于42; 3 井下牵引变电所,不应大于22。 6.2.12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 等措施。 6.2.13直流设备与交流设备金属外壳的接地可共用一组接 地极。
6.2.14地面直流牵引变电所,应在母线上装设直流避雷
50V及以上或多雷地区的地面牵引变电所,应在每回出线装 流避雷装置。
.3.1直流牵引网的线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线路的接触线,宜采用铜电车线、钢铝电车线或铝 合金电车线; 2移动式线路的接触线,应采用铜电车线; 3地面架空敷设的加强线、馈电线、回流线和辅助回流线,宜 米用铝绞线或钢芯铝绞线。
表6.3.2牵引网导线使用电流密度值(A/mm)
6.3.3标准轨距铁路牵引网导线应根据外部条件和计算电流做 温升校验。持续20min的最高温度,铜电车线不应大于100℃,钢 铝电车线、铝合金电车线、钢芯铝绞线和铝绞线不应大于80℃,
.3.3标准轨距铁路牵引网导线应根据外部条件和计算电流1 升校验。持续20min的最高温度,铜电车线不应大于100℃,钅 品电车线、铝合金电车线、钢芯铝绞线和铝绞线不应大于80℃
.3.3标准轨距铁路牵引网导线应根据外部条件和计算电流做
1下列情况宜选用季节调整的简单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小于或等于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车库线路。 2下列情况宜选用带补偿的简单悬挂或季节调整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20km/h~30km/h的线路; 2)半固定式线路。 3下列情况宜选用带补偿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大于30km/h的线路; 2)固定式线路
6.3.5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移动式线路宜采用刚性简单悬挂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线刚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小于1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且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车库线路; 4)移动式线路。 2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线弹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井下主要线路。 3下列情况宜采用季节调整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大于20km/h的较长直线段; 2)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但年温差为60℃及以上 和行车次数较多的较长直线段。 6.3.7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的高度,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编组站和有作业的站场内宜为6.0m。 2正弓受电的固定式及半固定式线路,当列车装载高度不 超过4.8m时,宜为5.5m;当列车装载高度超过4.8m,但不超 过5.3m时,宜为5.7m。 3旁弓受电的移动式线路宜为4.3m。 4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6.4m。 6.3.8窄轨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下不行人的巷道不应低于1.9m,行人巷道不应低于 2.0m;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场一段不应低于2.2m;采用直流 750V电压时,各限制高度宜增加0.1m~0.2m。 2选用平碱露天型电机车,碱内不应低于2.0m,外不应低 于3.0m。 3选用露天型电机车的地面线路,宜采用4.2m。 4接触线与公路交叉处的高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必要 时可以断开接触线。 6.3.9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处的接触线最低高度可适当降 低。但标准轨距铁路不得低于受电弓最低工作高度;窄轨铁路在 桥梁下不得低于2.4m,隧道内不得低于1.9m。 6.3.10直线区段的接触线应按“之”字形架设。标准轨距铁路 “之”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250mm~300mm,窄轨铁路“之” 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100mm~150mm。曲线区段的拉出
“之”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250mm~300mm,窄轨铁路 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100mm~150mm。 曲线区段的
值,应根据曲线半径及跨距等计算确定。 6.3.11标准轨距铁路供电线路的供电范围应根据运输作业系 统、线路负荷和线路长度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12接触网应装设分区绝缘器或锚段关节,并应用分区开关 联络。
3.13接触网应在下列区域单
采用双边带补偿链形悬挂时,锚段长度可
3.17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 小于表6.3.17规定的数值。窄轨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机车 车辆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7m。
6.3.17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白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
准表6.3.17中规定的数值。 6.3.19牵引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巷道、管道等接 地部分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0.2m。 6.3.20接触网的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构件,应通 过接地线接在回流轨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宜通过火花间隙 接在钢轨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设施均应单 独设接地装置。
3.20接触网的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构件,应道 接地线接在回流轨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宜通过火花间阴 在钢轨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设施均应单 设接地装置。
6.3.21作为回流导体的钢轨,其轨端与回流轨之间应进行
连接。每个轨端的连接电阻值,不应大于同型钢轨每公里电阻值 的0.3%。回流轨之间宜每隔200m连接一次,线间宜每隔400m 连接一次。
回流的钢轨和用作回流钢轨的连接处,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道 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爆炸危险场 所以外,且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6.3.23采用电引爆的矿山,通向爆破区的轨道,在爆破期间严禁 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爆破期间内能断开轨道电流的安全 措施。
6.3.24地面牵引网应在下列地点装设防雷装置
钢结构设计图纸馈电线与接触线连接处; 2 机车库进口处; 3 矿井平碉碉口; 4 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6.3.25防雷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隔,接地线可接牵引网的回 流钢轨。
6.3.25防雷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隔,接地线可接牵引
35kV、20kV、10kV、6kV;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380/660V,
于两回路,且宜采用放射式;供电距离较远的主要生产车间变申 和多级泵站变电所等主要负荷,宜采用双干线配电方式;辅助生 车间和生活用电负荷,可采用单干线配电方式。
路供电。平行生产流程区段的用电设备宜由不同母线段及线路供 电。平行生产流程区段的公用用电设备,在任一生产流程区段的 电源中断时,宜能通过转换而获得电源。
7.1.6车间变电所变压器的容量及台数,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
7.1.6车间变电所变压器的容量及台数验货标准,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
1大、中型选矿厂主要生产车间变电所宜设置2台及以上变 压器;当1台变压器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宜能保证主要负荷或 其中任一生产流程负荷。 2辅助车间变电所,可设置单台变压器,其容量宜预留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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