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9.21-201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1部分: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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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出人口安装的摄像机应固定焦距和方向,且朝向一致。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人口安装的摄像 机应一致向外。 b) 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监视图像应避免出现逆光现象。 C 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 d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 宜不大于45。 e 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 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士0.5min后,应自动恢复至 预置设定状态。 g)电梯轿厢摄像机监控图像应能覆盖轿厢、避免逆光,系统应具有楼层显示功能。 h)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摄像机欣视图像其本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
4.2.4摄像机的水平分辨力应不低于700TVL。在环境照度不低于501x的条件下,系统图像质量主 观评价应符合GB50198一2011规定的评分等级4分的要求医疗器械标准,相应的系统技术指标除符合GA/T1211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3的要求。
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
4.2.5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登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 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GA/T751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 在±30s以内,
4.2.8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图像进行实时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合GB20815一2006
4.3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3.1人侵探测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防 护区域,但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防护区域以外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4.3.2紧急报替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 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3.3系统的防区划分、入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 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
4.4.1门禁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 6 出人口控制器,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应设置在该 出人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C 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人的功能,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 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应与火灾报警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 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4.4.2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讲主机、管理主机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室外对讲主机、管理 主机外壳防护能力应符合GB/T4208一2017中IP55的规定。 6) 电控安全门体应能通过识读装置识读或管理主机遥控等方式开启,不应以对讲主机的数字密 码按键方式开启。 C 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各管理主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d) 通话语音应清晰,可视图像应能分辨出访客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 时、准确;任意一对用户终端使用时,应不影响其他用户终端之间的通信;应具有防窃听功能。 e) 安防控制室管理主机应能与管理主机、对讲主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应有访客信息(含 呼叫、应答、门体控制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含管理主机、对讲主机未挂断,电 控安全门体开启持续时间不小于120s等)、故障信息(含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门锁故障等)的 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发生时间、发生部位等。
4.4.3重要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局的出入权限,控制装置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4.4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 通行对象及其准人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非法进人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 警信号。安防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4.4.5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人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并 有防幂改、防销毁等措施, 4.4.6应具有系统自动校时功能,每天自动校时应不少于1次。 4.4.7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48h。当供电不正常、断 电时,系统配置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4.4.8组合认证出人口控制装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组合认证出人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4.4.9来访人员身份/人像采集系统应具有脸部抓拍、人脸比对、自动认证等功能,应提供与上级平台 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其技术要求除满足GA/T109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 规定。 4.4.10车辆数据采集控制装置应能获取所有进出车辆的时间、牌照、颜色、照片(含全景)等基本信息, 并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4.11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4.12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992的要求。 4.4.13出人口控制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37078、GB50396、GA/T72、GA/T394、GA/T678 的相关规定,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761的相关规定。
4.5.1声音复核装暨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 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服务接待人员的对话内容。 4.5.2声音复核资料保存时间应与相关区域视频图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保持一致。
水泥标准规范范本4.6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6.1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士100mm。 b)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2个。 c)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 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d) 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e 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6.2系统应具有确定在岗保安员数量,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时间、地点 立置外,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员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上传终端 信息等。 4.6.3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6.4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 规定。
4.7.1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8.1视频安防监控、人侵和紧急报警、实耐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以及出人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 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控制室,应具有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显示的功能。 4.8.2安防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信工具;应配备保安专用防护器械和消防专用设备、器材、 装备。 4.8.3安防控制室宜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安防控制室面积宜不少于20m。 安防控制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4.8.4安防控制室内应配置送排风空调设施,室内主要工作区域照度应不低于2001x,温度宜为 18℃~28℃,相对湿度宜为30%~70%。 4.8.5安防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GB/T15408、GB50348、GB50394、GB50395和GB50396的相关 规定。
4.9.1防盗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17565一2007的规定,防盗安全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17565一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安全级别,金属防护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 乙级防盗安全级别
4.9.2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5评审、检验、验收和运行维护要求
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和GA308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经修改完善设计、安 装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及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根 据GB50348及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5.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 安全评估机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 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照明标准规范范本[1]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2]本市组合认证出人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沪公技防2014(013)号] [3]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沪公技防2015(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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