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753-2015 电动汽车充电机(桩)电能计量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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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负载可采用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组或电子负载。 测量非车载充电机时,如采用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组作为功率负载,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组的电 玉范围、充电电流范围应与非车载充电机的输出电压范围和输出电流范围相匹配。 测量交流充电桩时,如采用电动汽车作为功率负载,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的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 应与交流充电桩的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相匹配。 测量充电机(桩)时,如采用电子负载作为功率负载,电子负载的阻抗和功率应能连续调节,应 能模拟充电机(桩)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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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测定交流充电桩工作误差时的负载点
8. 2. 2 工作误差
在标准电能表与被检充电机(桩)都处于连续工作的条件下,用被检充电机(桩)输出的脉 下准电能表计数来确定被检充电机(桩)的工作误差商业标准,
8.2.3被检充电机(桩)相对误差J
式中: m一—实测脉冲数; m。—算定脉冲数,按式(2)计算
式中: N—被检充电机(桩)脉冲数; C.标准表的脉冲常数;
被检充电机(桩)的脉冲常数。
8.2.4重复测定次数
Co·N mo = C
每一个负载功率下,应至少记录两次误差测定数据,并取平均值。如不能正确地采集被检充电 主)脉冲数,应舍去测得的数据。求得的相对误差等于0.8~1.2倍被检充电机(桩)的基本误差 主行两次测定,取各次测定数据的平均值计算相对误差。
8.3充电量显示误差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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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检充电机(桩)与标准表的同相电流线路串联,电压线路并联,加最大负载运行一段时间 上运行后,按(3)式计算被检充电机(桩)的误差y(%),要求y(%)不超过±2.0%。
8.4充电付费金额误差测量
以实际测量电量乘以当前费率电价得到的付费金额与充电机(桩)显示的金额相比较,以确定充 电付费金额误差,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4.4条要求。 应付金额按公式(4)计算:
式中: Y,—充电机(桩)显示的付费金额(元); E.一付费金额误差(元)。
9测量结果处理和测量周期
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9.1.1判断各项数据一律应以修约后的数据为准。
DB44/T1753—2015 9.1.2充电量的工作误差和显示误差的修约间距为0.2%,付费金额误差的修约间距为0.01(元) 9.1.3全部项目符合要求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测量合格的充电机(桩)发给测量证书 并在充电机(桩)外观的显著位置粘贴测量合格标志。 9.1.4首次测量和后续测量不合格的,允许对充电机(桩)进行调整,调整后应重新测量。 9.1.5测量合格的充电机(桩)应对其内部使用的电能表或计量模块加以封印,
充电机(桩)的计量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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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的额定参数
民政标准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的额定参数
表A.1非车载充电机的额定参数
表A.2交流充电桩的额定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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