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497-2014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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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规格型号表示如下: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表面应光滑,无损伤、无变形、涂层剥落,灯罩应无气泡、明显 纹等缺陷
5.2.1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所采用的电线(缆)、光源和电器部件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 业标准的规定。
水利工艺、技术交底业标准的规定。 5.2.2插销、铰链、螺钉和其他外部构件应用不锈钢或其他耐腐蚀(耐废气、盐和隧道中烟雾的腐蚀 材料制成。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及其安装构件不应受混凝土的化学反应腐蚀。
5.2.2插销、铰链、螺钉和其他外部构件应用不锈钢或其他耐腐蚀(耐废气、盐和隧道中烟雾的腐蚀) 材料制成。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及其安装构件不应受混凝土的化学反应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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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安全应符合GB7000.5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电磁兼容应符合GB17743、GB17625.1、GB/T18595和GB17625.2 的规定。
5. 5. 1通用要求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应防昆虫、耐温聚变、耐烟雾、耐废气和隧道内大气中含有的其他化学 物质,其光学部件的可见光透射比应达到90%以上。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应充分耐振。产品应能承受GB7000.1一2007中4.20规定的振动试验, 并且试验后产品能正常工作
5. 6. 2 功率偏差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功率不大于60W的LED灯具的实际消耒 区,与其标称额定功率的偏差应在土10%以内,其他规格的相应偏差应在土5%以内。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在额定电压和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在额定电压 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实测值不得比标称值低0.05。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应在样本手册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标示该产品的额定最高温度。 5.9光学性能 5.9.1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截光类型、光分布类型应与声称的光学特性一致。 5.9.21类场所使用的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应具有适合道路隧道特点的防眩特性。
5.9.1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截光类型、光分布类型应与声称的光学特性一致。 5.9.21类场所使用的隧道场所用LED 产品应具有适合道路隧道特点的防眩特性
5. 9. 3初始光通量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不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初始光效应满足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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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隧道场所用LED产品的初始光效
5.9.5.1相关色温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额定相关色温不应高于6000K,为提高舒适性,隧道不同照明区段适宜 色温见表3。
表3隧道照明适宜色法
5. 9.5. 2颜色
5.9.5.3平均颜色漂移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平均颜色漂移应不大
表4产品平均颜色漂移
5. 9. 5. 4 显色指数
按表1的1类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初始显色指数应不低于65,2类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白 显色指数应不低于80
5.10.1耐腐蚀性能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上的油漆部件, 存合QB/T1551一1992中II类使用条件的要求;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上的电镀或化学覆盖件, 应符合QB/T3741一1999中IⅢI类使用条件的要求
5. 10. 2耐候性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应满足以下耐候性试验,受试样品在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检测女 即认为该项试验不通过: a耐低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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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噪声应不大于55dB(A)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噪声应不大于55dB(A)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额定寿命应不低于30000h
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的额定寿命应不低于30000h
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在燃点3000h时,其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6.5%;燃点6000h时, 持率不应低于93.1%
3.2产品的信息要求的检验
产品的信息内容用目视检验。
产品的信息内容用且视检验
目视检验相关材料的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及检验
按照GB7000.5的规定进行。
按GB7000.1第9章进行试验
6. 10 光学性能试验
6.11环境适应性试验
6.11.1耐腐蚀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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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部件涂层的试验应按QB/T1551一1992的要求进行;电镀或化学覆盖件的试验应按QB/T3 999的要求进行。
6.11. 2 低温试验
按照GB/T2423.2的规定进行。
按照GB/T6882的规定送
6.13寿命和光通维持率试验
按照GB/T24824的规定进行。
安GB/T2423.8的规定进行。试验样品带完整包装、不通电,从500mm高度上自由跌落2次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除应符合GB7000.5第五章的规定外,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应该清晰耐久地标有下述标志: a)型号、规格(额定光通量和额定相关色温); b)额定电源电压和电源频率;电源电流;额定功率;功率因素; c)安装角度可以调节的产品,应有相应的角度标记。 除上述强制性标志以外,必要时还应将下述适用的内容标在产品上,或标在产品生产商或责任销 售商的说明书中。 a)适用的电源电压范围; b)外形尺寸和重量; c)如果安装角度可以调节,产品上相应标记的含义。
7.2.1应在产品的样本手册或说明书上标明产品LED型号规格和控制装置的型号规格。 7.2.2应在产品的样本手册或说明书上声称按本标准分类的产品的光学特性分类,必要时, 产品光强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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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材料、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安装间距、悬挑长度和仰角。
7.3.2包装箱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盖有
包装箱上应使用汉字注明: a)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及厂址;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和频率; d) 包装箱内产品的数量; e) 产品标准号: f)其他有关标志。 合格证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b) 检验日期; c) 检验员签章。
7.4.1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储运图示标志应符 合GB/T191的规定。 7.4.2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通风的室内装修CAD图纸,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 体。
为了检验隧道场所用LED照明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制造商应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交 检和例行检验,
检验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应符合表5的规定。 8.2.2若交收检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应由制造厂隔离后进行全检。剔除不合格品后可再次提交验收 若再次提交批经检验后仍不合格,则应停止交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该批产品的办法。
表5交收检验的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
出口产品标准DB44/T1497—2014
8.3.1例行检验周期应为每年一次。当产品的结构、工艺过程或材料的变更可能影响到产品的性能, 或当产品生产中断了半年以上而又恢复生产时,都要进行例行检验。 8.3.2例行检验的产品应按GB/T2829的要求,从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均匀地抽取。例行检验前, 所有样本单位应按交收检验项进行全检。若发现不合格品,则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应分析原因,记入 例行检验报告中,但不作为例行检验结果的鉴定依据。例行检验的项目及判别水平应符合表6的规定 8.3.3例行检验若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此时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办法和采取有效措施 后,方可恢复生产与验收。
表6例行检验的项目和判别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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