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9426-2020 城市轨道交通永磁直驱车辆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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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车辆的主体结构设计寿命不应低于

    车辆的主体结构设计寿命不应低于30年

    GB/T39426—2020

    最大坡道上救援另一列超员载荷(AW3)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站的能力。 6.20车辆设备应布置合理,安装牢固可靠,便于检查、维修。 6.21车辆的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应符合GB/T21562的规定。 6.22车辆的防火设计应符合EN45545:2013的规定。 6.23车辆上电缆的实际使用寿命宜为30年。 6.24车辆上应使用水性或本体的环保涂料。车辆上使用的水性阻尼涂料应符合HG/T5058一2016 的规定。 6.25车辆内装材料及车内空气有害物质限量应满足TB/T3139的规定或更高要求 6.26 置于车下的电气设备箱应具有不低于GB/T4208规定的IP55等级的防护性能。 车上各种测量指示仪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2.5级。 6.28 车钩形式应按用户的需求进行配置,车钩水平中心线距轨面高度可采用720mm或660mm

    最大坡道上救援另一列超员载荷(AW3)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站的能力。 6.20车辆设备应布置合理,安装牢固可靠空调标准规范范本,便于检查、维修 6.21车辆的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应符合GB/T21562的规定。 6.223 车辆的防火设计应符合EN45545:2013的规定。 6.23车辆上电缆的实际使用寿命宜为30年。 6.24车辆上应使用水性或本体的环保涂料。车辆上使用的水性阻尼涂料应符合HG/T5058一2016 的规定。 6.25车辆内装材料及车内空气有害物质限量应满足TB/T3139的规定或更高要求 6.26 置于车下的电气设备箱应具有不低于GB/T4208规定的IP55等级的防护性能。 6.27 车上各种测量指示仪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2.5级。 6.28 车钩形式应按用户的需求进行配置,车钩水平中心线距轨面高度可采用720mm或660mm

    7.1.1车体结构应采用整体承载结构,同型号车辆应具有统一的基本结构型式。 7.1.2车体强度在其使用期限内应能承受各种载荷的作用而不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损伤,车体刚度应 满足修理和复轨的要求。在最大垂直载荷作用下车体静挠度不应超过两转向架支承点之间距离的 .1%,且在各种载荷作用下车门运动不得受阻。 7.1.3车体的试验用纵向压缩静载荷:永磁直驱A型车不宜低于1200kN、永磁直驱B型车不宜低于 300kN。 7.1.4车体的试验用垂直载荷应为运转整备状态时的上体重量与最大载客重量之和的1.3倍,其中,最 大载客重量包括司机及超员的重量。 5AG 7.1.5车体结构设计应符合EN12663:2010的规定。 7.1.6车辆密封性能应符合GB/T14894的规定。车体以及安装在车体外部的各种设备的外壳和所有 的开孔、门窗、孔盖应能防止雨雪侵入。封闭式的箱、柜应密闭良好,在机械清洗时不应渗水、漏水。 7.1.7车体结构的内外墙板之间及底架与地板之间应敷设吸湿性小、膨胀率低、性能稳定的隔热、隔音 或/和吸音材料。隔热、隔音或/和吸音材料应选用难燃或阻燃性材料,其防火性能应符合EN45545: 2013的规定。 7.1.8车体上应有架车支座、车体吊装座、车体复轨座,并标注允许架车、起吊和复轨的位置。 7.1.9列车两端宜设排障器。 7.1.10头尾车辆的前端应设置防爬装置和撞击能量吸收区或吸收装置。 7.1.11在正常运用条件下,车体结构设计寿命不应低于30年

    7.2.1车钩型式:列车中固定编组的各车辆间应设半永久性牵引杆或密接式半自动车钩,司机室前端 应设密接式自动车钩或密接式半自动车钩。 7.2.2车钩在最小曲线半径区段上应能满足车辆的摘挂作业。 7.2.3联结装置中应有缓冲装置,其特性应能吸收撞击能量、缓和冲击,在撞击的情况下,可恢复式能 量吸收单元、不可恢复式能量吸收单元以及过载保护装置应依次起作用。该装置能完全复原的最大冲 击速度应为7km/h。 业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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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司机室设备布置应符合UIC651的规定。 7.3.2司机室视野应符合UIC651的规定,应能使司机在车辆运行时清楚方便地观察到前方停车标、 信号、轨道及轨旁设备、线路接触网或接触轨、站台。 7.3.3司机室前窗的设计应符合GB/T5914.2的规定,司机室的前窗玻璃应采用在任何部位受到敲击 或击穿时不会崩散的安全玻璃,前窗应设雨刮器与遮阳装置,寒冷地区应采用符合TB/T1451一2017 的电加热玻璃。前窗玻璃的力学性能应符合TB/T1451一2017的规定, 7.3.4车辆的司机室两侧应设司机室出入门,其净开宽度不应小于560mm,高度不应低于1850mm; 同机室与客室之间应设连通门,其净开宽度不应小于650mm,高度不应低于1850mm。 7.3.5司机室操纵台的外形、结构、各种操纵装置、按钮与座位的布置应符合UIC651的规定, 7.3.6司机室座椅的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其高度、前后位置应能调节。 7.3.7 司机室灯光照明在地板中央的照度宜大于或等于501x,操纵台宜大于或等于701x,并能单独开 关控制。指示灯、车载信号灯和人工照明均不应引起司机瞭望行车信号时产生错觉。应设置司机室内 设备检查维修照明装置。 7.3.8操纵台的仪表和指示灯在隧道内或晚上关闭照明时以及地面阳光下,应能在500mm处清楚地 看见其显示值。所有指示灯的设计应使工作人员在自然光或人工照明下正确地识别。在正常工作情况 下,指示灯不应在司机室车窗中引起不良反射

    7.5.1客室车门应符合GB/T30489的规定。 7.5.2客室两侧应设置乘降车门,车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每个门的净开度不应小于 1300mm,高度不应低于1850mm。 7.5.3客室车门的传动及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应采用电气或压缩空气为动力的电控方式。客车车门 的开闭应采用集控方式,并具备单门手动操作功能。 Z.5.4客空车门应具备下列功能

    .5.1客室车门应符合GB/T30489的规定 5.2客室两侧应设置乘降车门,车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每个门的净开度不应小于 300mm,高度不应低于1850mm。 5.3客室车门的传动及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应采用电气或压缩空气为动力的电控方式。客车车门 的开闭应采用集控方式,并具备单门手动操作功能。

    b)列车运行时能可靠锁闭; c)能对单个车门进行隔离; d)在列车收到开门信号时才能正常打开:

    e)在紧急情况下,能手动解锁开门, 5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车辆非零速时不得开启车门,车门未全部关闭时不得启动列车 6当客室车门未全部关闭时,可通过车门隔离功能使车辆在规定的限速模式下运行。 司机室后端门宜采用折页门型式

    7.6.1列车内相两车辆间应设贯通道,贯通道应符合CJ/T353的规定。 7.6.2贯通道应满足乘客在各客室之间自由地穿行和站立,其通过宽度不应小于1300mm、通过高度 不应小于1900mm,最大承载能力应为9人/m,且不得有任何危险。 7.6.3当车辆联挂在一起时,贯通道应能在任何运行条件下保持整列车的连接。贯通道应能顺利通过 线路最不利条件及车速的组合,且不得有零部件损坏。 7.6.4贯通道应具有隔热和隔音性能,贯通道应进行水密性试验,水密性试验应符合GB/T14894的 规定。 7.6.5贯通道选用的材料应经防腐和阻燃处理,其防火性能应符合EN45545.2013的规定

    7.6.1列车内相邻两车辆间应设贯通道,贯通道应符合CJ/T353的规定。 7.6.2贯通道应满足乘客在各客室之间自由地穿行和站立,其通过宽度不应小于1300mm、通过高度 不应小于1900mm,最大承载能力应为9人/m,且不得有任何危险。 7.6.3当车辆联挂在一起时,贯通道应能在任何运行条件下保持整列车的连接。贯通道应能顺利通过 线路最不利条件及车速的组合,且不得有零部件损坏。 7.6.4贯通道应具有隔热和隔音性能,贯通道应进行水密性试验,水密性试验应符合GB/T14894的 规定。 7.6.5贯通道选用的材料应经防腐和阻燃处理.其防火性能应符合EN45545.2013的规定

    8.1永磁直驱转向架应分为1类转向架和Ⅱ类转向架。1类转向架为刚性抱轴式永磁直驱转向架,宜 由刚性抱轴永磁直驱电机和电机支撑杆组成,最高运行速度不应大于80km/h。Ⅱ类转向架为弹性抱 轴式永磁直驱转向架,宜由弹性抱轴永磁直驱电机、弹性联接装置和电机支撑杆组成,最高运行速度不 应大于120km/h。 8.2转向架主要由构架、轮对轴箱装置、悬挂装置、基础制动装置、永磁直驱装置、管线布置和辅助装置 组成。 8.3转向架各主要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与车体间的机械接口、电气接口应采用模块化结构设计,易损 易耗件应便于检修。 8.4转向架性能、主要尺寸应与车体、线路相互匹配,且其相关部件在允许的磨耗限度内,列车应能以 最高运行速度安全平稳运行。 8.5转向架应设置接地回流装置。

    9.1制动系统应按“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进行设计。 9.2在列车意外分离时,编组中每辆车应自动实施紧急制动,并应使司机便于识别。 9.3制动系统应具有常用制动、紧急制动、停放制动、保持制动、车轮防滑控制(WSP)、诊断、监测和故 障章记录等功能,且应具有根据空重车调整制动力大小的功能, 9.4列车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制动控制系统,应具备电制动和空气制动两种制动方式。电制动宜采用 轴控方式,空气制动宜采用架控方式。空气制动本身应能使列车具有完整的制动能力,即使在电制动出 现故障的情况下,空气制动也应具备列车所需要的制动性能, 9.5常用制动应采用空气制动随时与电制动进行自动配合的空电复合控制。应优先采用电制动,当电 制动力不足时,应由空气制动补充。仅通过电制动宜能实现列车从80km/h制动到列车静止。 9.6紧急制动应由紧急制动安全回路失电触发,在列车完全停止前不得缓解紧急制动。 9.7基础制动应采用踏面或盘形制动装置,如采用盘形制动宜配置踏面清扫装置,具体数量按合同技 术规格书要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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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列车应设有停放制动装置,在线路最大坡度、最大载荷情况下施加停放制动的列车不得发生溜逸。 停放制动的制动力应通过机械方式产生并传递,并可实现双侧手动缓解功能。 9.9列车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独立的电动空气压缩机组,当一台机组失效时,其余压缩机组的性能、排 气量、供气质量和储风缸容积应均能满足整列车的供气要求;压缩机组应设有干燥器和自动排水装置; 压力调节器和安全阀动作值应准确、可靠。储风缸的容积还应满足压缩机停止运转后列车三次紧急制 动的用风量。 9.10空气系统的气密性应符合IEC61133的规定,系统的压力值在5min内下降不应超过20kPa,制 动缸的压力经3min后,降低值不应超过10kPa。 9.11压缩空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材料。管路和储风缸安装前应做防锈、防腐和清洁处理。 9.12制动速度传感器应满足轴端剩磁0.5mT的要求

    10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

    10.1车辆的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应能在列车运用环境条件下保持车内预定的温度。车辆的空调机 组应符合TB/T1804的规定, 10.2空调装置应可通过本车控制装置进行控制,也可通过司机室内的列车监控显示器进行控制和温 度设定。自动工况时空气调节装置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同步指令控制,定频空调压缩机全列车应采用 分时顺序起动,变频空调压缩机应采用全列车同时软启动。设电采暖装置时宜设置集中控制方式。 0.3空调装置应可与列车网络进行通信,并可通过列车网络对空调装置进行控制。 0.4空调装置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在运用中冷凝水及雨水不应渗漏或吹人到客室内。 0.5客室空调装置的新风口和风道设置应满足制冷效果及乘客舒适性的要求,在AW2工况时,每辆 车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h。当采用变频空调时,每辆车的总风量宜可调节。 0.6司机室空调装置的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m/h。 10.7用于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司机室及客室应设采暖装置,运行时应维持司机室及客室温度不低于 14℃。车辆的采暖装置应符合TB/T2704一2016的规定

    11.1.1电气牵引应采用变频调压的交流传动系统,具有4路独立的3相变压变频(VVVF)逆变电路。 1.1.2电气牵引系统应为车辆提供牵引和电制动力,应充分利用轮轨粘着条件,应具有根据空重车调 整牵引力和电制动力大小的功能,并应具有反应及时的空转、滑行和冲动控制功能,还应具有坡道启动 防溜、牵引系统故障检测与隔离等功能。电制动和空气制动应有各自独立的滑行控制。 11.1.3电制动产生的电能应优先再生回馈至电网或车载储能装置,再生吸收不良时亦可由车载制动 电阻消耗电制动能量。 11.1.4应采用磁场矢量控制方式来实现对牵引电机的转矩控制。 11.1.5牵引变流器和牵引电机之间应设置电气隔离装置。永磁直驱电机发生匝间短路故障时,电气 牵引系统应将故障信息及时上传至列车控制与诊断监视系统,列车控制与诊断监视系统应控制列车以 不超过50%的最大运行速度运行到下一站后清客下线。 1.1.6电传动系统及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24338.3和GB/T24338.4的规定。 11.1.7车辆的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应有可靠的保护。主电路的过电流保护应与牵引变电站的 过电流保护相匹配。电气牵引系统的所有高压电器箱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操作说明,宜设置安全 联锁

    [11.2 牵引变流器

    11.3.1牵引电机为永磁直驱电机,应符合GB/T25123.4一2015的规定 11.3.2永磁直驱电机应采用走行风冷或水冷方式。 11.3.3永磁直驱电机应采用全封闭结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11.3.4永磁直驱电机的噪声限值应符合GB/T25123.4一2015的规定。 11.3.5 永磁直驱电机在额定转速下的效率不宜小于93%,且全工况下效率不低于85%的比例不宜小 于70%, 11.3.6永磁直驱电机重量(不含车轴)不宜大于1200kg。 11.3.7永磁直驱电机绝缘系统等级应符合GB/T17948(所有部分)或GB/T22715的规定。 11.3.8 永磁直驱电机应采用绝缘轴承,轴承L10的计算寿命不应小于250万km,检修周期不应小于 20万km。 11.3.9 永磁直驱电机应按GB/T21563中的规定进行振动、冲击试验,当试验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等效 方法。 11.3.10 永磁直驱电机转子磁体应采用抗冲击能力强、抗失磁能力强的稀土永磁材料 11.3.11 永磁直驱电机组装完成后,其表面最大漏磁场不应大于40mT。 11.3.12 永磁直驱电机轴承座处应设置易于操作的注脂孔和排脂孔。 11.3.13 永磁直驱电机外壳应设计接地线座。 11.3.14永磁直驱电机设计应满足运输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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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辅助供电系统应由蓄电池和辅助电源装置(辅助变流器和充电机)组成。在辅助电源主回路设计 中,应充分考虑车辆受流装置在正线接触网/接触轨高速运行时可能存在短时掉电等使用条件 2.2辅助变流器应符合GB/T25122.1一2018的规定,其容量应能满足车辆各种工况下的使用需求。 在输入额定电压工况下,当输出容量达到150%额定值时,变流器应能维持运行10s后关断;当输出容 量达到200%额定值时,变流器应立即关断,且应能承受负载起动电流的冲击,并在输人电源及负载突 变条件下,瞬间输出电压变化范围应为士20%,同时不应影响所有负载电机电器的正常工作, 12.3辅助电源装置(辅助变流器和充电机)应具有与列车总线网络通信的功能,并可通过列车总线网 各对辅助电源装置进行控制。辅助电源装置应具有完备的保护与自诊断功能,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GB/T24338.4的规定。 12.4蓄电池的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信 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要求。用于地下运行的车辆,蓄电池供电时间不应小于45min;用于地面或 高架线路运行的车辆,蓄电池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3控制与诊断监视系统(TCMS系统

    3.1应采用符合GB/T28029(所有部分)或IEC61375(所有部分)规定的列车通信网络和硬线电路综 合方式对列车进行控制。与行驶及安全功能有关的控制功能除由列车通信网络实现外,还应采用硬线 电路的方式穴余。TCMS系统的单点故障不应影响TCMS系统的正常使用。 13.2应采用以太网或MVB或其他总线型式,控制与诊断监视系统均应满足牵引、制动、开关门等指 令/状态信号传输的实时性和可靠性要求,安全相关系统信号传输周期不应超过50ms。 13.3紧急制动控制、开关门控制等安全控制信号宜采用硬线传输为主、计算机通信网络传输为备用。 13.4列车计算机通信网络应具有自诊断及监控功能,系统软件升级及故障诊断均应能通过网络进行 3.5列车通信网络中作为子节点的设备均应通过列车通信网络的一致性测试。 13.6TCMS系统接收来自牵引系统子节点上报的状态信息中应包含电机状态信息,如电流、电压、永 磁强度等。 13.7TCMS系统应直接监测电机隔离接触器及电机冷却装置(若有)的状态,且通过牵引系统可实施 牵引电机的强制隔离。 13.8司机显示单元应在主界面显示牵引系统各轴电机、隔离接触器、冷却装置(若有)的工作状态

    4.1列车应具有司机与行车控制调度中心(OCC)进行双向通信、首尾司机室之间的通信等功能 4.2列车应具有地面控制中心对列车进行广播的功能。 4.3列车应具有列车广播设备和乘客信息显示设备。列车广播应具有自动报站及司机对乘客广播的 力能。客室应设有线路、车站向导显示设施与标志或电子地图等乘客信息显示与提示设施 14.4列车两端的前部或侧面宜设置运行区间显示装置。 14.5客室宜设视频信息显示装置,可播放视频信息, 14.6客室内应设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且具有乘客与司机紧急对讲功能

    14.1列车应具有司机与行车控制调度中心(OCC)进行双向通信、首尾司机室之间的通信等功能 14.2列车应具有地面控制中心对列车进行广播的功能。 4.3列车应具有列车广播设备和乘客信息显示设备。列车广播应具有自动报站及司机对乘客广播的 能。客室应设有线路、车站向导显示设施与标志或电子地图等乘客信息显示与提示设施 14.4列车两端的前部或侧面宜设置运行区间显示装置。 14.5客室宜设视频信息显示装置,可播放视频信息, 14.6客室内应设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且具有乘客与司机紧急对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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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列车上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2列车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客室内宜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 则器,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应根据客室内面积及探测器的保护区域设置。 1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应采用蓄电池供电。 15.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客室内摄像头联动,应能通过无线网络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图像、视频和 部位等信息传输给运营控制中心

    16.1司机台应设置紧急停车操纵装置和警惕按钮。 16.2司机室内应设置客室侧门、司机室侧门开闭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装置,并应便于司机观察。 16.3列车应有自动防护(ATP)系统或列车自动防护(ATP)与自动驾驶(ATO)系统,以及可保证行车 安全的通信联络装置 16.4司机室前端应装设能进行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前照灯在车辆前端紧急制动距离处照度不应小 于21x。列车尾端外壁应设有可视距离足够的红色防护灯。车辆侧壁可设置显示车门开闭的指示灯。 16.5列车应设置鸣笛装置。 16.6车辆应有各种警示标志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包括紧急制动装置、带电高压设备、消防设备、紧急报警装置、车门紧急 解锁及电器箱内的操作警示标志等。 16.7客室、司机室应配置适合于电气装置与油脂类的灭火器具,安装位置应设标志并便于取用。灭火 材料在灭火时产生的气体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 16.8列车应具有紧急疏散乘客的功能。 16.9列车可具备超载预警及报警功能

    17.1车辆总装配完成后,应接GB/T14894的规定进行检查与试验,且应在检验通过后进行验收。 7.2车辆在进行型式试验前,制造厂家可进行调试。在调试过程中可做必要的修改和线路试运行 运行里程应按车辆的类型、最高运行速度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的情况由用户和制造商双方协商确定, 原则上系列产品可比新产品适当降低试运行里程,低速车辆可比高速车辆适当降低试运行里程。对进 行型式试验的车辆,当合同技术规格书中未规定值时,车辆最大试运行里程为5000km。 17.3车辆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b)批量生产的车辆经重大技术改造,其性能、构造、材料、部件有较大改变时; C 转厂后生产的车辆; d 批量生产的车辆制造一定数量后,有必要重新认定其性能时,应抽样进行测试; e 制造商首次生产该型号车辆 17.4车辆的配套设备及主要部件应在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车。 17.5 批量生产的车辆,验收前应全部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结果应与该型产品型式试验结果相符。 17.6正式提交验收的车辆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型式试验报告、例行试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和 车辆履历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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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车辆移交时,制造商应向用户提供有关技术文件、维修用图纸和随车工具、备品备件

    18.1车辆的出厂信息应标注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标志清晰、易读、不易磨损。其标注方法应符合车辆 合同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制造商应提供完整的数据,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与型号; b)制造商的名称; c)出厂编号或代码; d)出厂日期。 8.2车辆的定义信息应标注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标志清晰、易读、不易磨损。其标注方法应符合车辆 合同技术规格书的规定。标志内容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宜包括下列内容: a)列车及车辆的编号; b)车辆的端号; c)车门的位置编号

    9.1车辆应由制 造商给出单独的维护方案

    20.1制造商应明确给出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不短于车辆验交后一年),在用户遵 宇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情况下,在保证期限内确属制造质量不良而出现故障影响运行或损坏时,制造商应 及时无偿地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安装调试,恢复运行。 20.2对因设计或工艺缺陷而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应在该车完成此项整改之日起,对相关部件重新确立 质量保证期限

    20.1制造商应明确给出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不短于车辆验交后一年)建筑安全管理,在用户遵 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情况下,在保证期限内确属制造质量不良而出现故障影响运行或损坏时,制造商应 及时无偿地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安装调试,恢复运行。 20.2对因设计或工艺缺陷而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应在该车完成此项整改之日起,对相关部件重新确立 质量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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