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ZB 1661-2020 煤矿用阻燃通信光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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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3多根松套管应有识别色标,其颜色应符合GB/T6995.2规定。松套管识别色谱应从表1中 选择。不锈钢松套管可采用色环标识。 6.2.2.1.4塑料松套管材料可用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聚丙烯塑料(PP)、聚碳酸酯塑料(PC 或其它合适的塑料,PBT、PP和PC性能应分别符合YD/T1118.1、YD/T1118.2和YD/T1118.3规定: 金属松套管材料可用不锈钢带或其它合适的金属材料,不锈钢带性能应符合GB/T3280规定。 6.2.2.1.5在松套管内的间隙应连接填充一种触变型纤膏。纤膏应与其相接触的其他光缆材料相容, 且不损害光纤传输特性和使用寿命。纤膏应符合YD/T839.2的规定,用于金属松套管的纤膏应为吸氢 型纤膏。
6. 2. 2. 2紧套光纤
2.2.1紧套光纤的直径应在0.5mm~0.9mm之间。 2.2.2紧套光纤应有识别颜色,其颜色应符合GB/T6995.2规定。每根光缆中紧包光纤数宜不 根,紧包光纤识别色谱应从表1中选择。
6. 2. 3加强构件
6.2.3.1加强构件可以是金属的或非金属的。必要时,可在适当的位置放置非金属辅助加强构件。 6.2.3.2金属加强构件宜用高强度单圆钢丝,也可用由高强度钢丝构成的1×7单股钢丝绳。高强度钢 丝宜是不锈钢丝,也可以是磷化钢丝,其表面应圆整光滑。单钢丝的杨氏模量应不低于190GPa,钢丝 绳的有效杨氏模量应不低于170GPa。在光缆制造长度内金属加强构件不充许接头。 6.2.3.3非金属中心加强构件宜用纤维增强塑料(FRP)圆杆,其杨氏模量宜不低于50GPa。非金属辅 助加强构件宜用芳纶丝束,也可采用对人体无害的其他高强度纤维束。在光缆制造长度内,FRP不允许 接头,芳纶丝每束允许有1个接头,但在任意200m光缆长度内只允许1个丝束接头。 6.2.3.4当采用钢丝绳时验货标准,应在其表面上挤包一层适当厚度的塑料垫层,并在垫层下采用适当的阻水 措施;当采用单钢丝时,在其表面上也可挤包一层适当厚度的塑料垫层。垫层表面应圆整光滑,其材料 应与填充复合物相容。
6. 2. 4 填充绳
真充绳用于在松套光纤绞层中填补空位,其外径应使缆芯圆整。填充绳应是圆形塑料绳,它的表 整光滑和与相邻光缆构件相容。
6. 2. 5 绞层
绞层应符合YD/T901一2018中4.1.2.6的有关规定
6. 2. 6 内衬套
真充式光缆中用膏状复合物(缆膏)连续填充,在半干式中连续放置阻水带、阻水粉或阻水纱。包带(或 内衬套)和护套之间的间隙,宜用涂覆复合物连续填充或连续放置阻水带、阻水粉或阻水纱,也可间隔 设置阻水环。 5.3.2纤膏缆膏采用具有阻燃性能的纤、缆膏。缆膏应符合YD/T839.3规定,阻水带和阻水纱应符合 YD/T1115规定。
在缆芯外宜先挤包一层无卤阻燃隔氧层,厚度最小为0.6mm。无卤阻燃材料应符合YD/T1113 。在隔氧层外宜纵包一挡潮层。挡潮层可采用钢塑复合带(S护套)或铝塑复合带(A护套), 应符合YD/T723.3的规定。
应符合GB/T28518—2012中4.4.3的要求。
符合GB/T28518—2012中4.4.4的要求。
外护层由铠装层和外套两部分组成。铠装层通常有5型、3型和33型。护层的外套宜采用无卤阻 然聚烯烃材料,当用户有要求时,也可采用其他阻燃材料。无卤阻燃聚烯烃性能应符合YD/T1113的规 定。外套表面应圆整光滑,任何横断面上均应无目力可见的气泡、砂眼和裂纹。
应符合GB/T28518—2012中4.5.2的要求。
6.5.33型和33型铠装层
应符合GB/T28518—2012中4.5.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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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套任一点的厚度应不小于1.6mm
3.6.1光缆的标准制造长度标称值应为1000m、2000m或3000m,容差为0~+20m。 6.6.2光缆交货长度应是标准制造长度。经用户同意,可以定制任意长度交货。
7.1光缆中的光纤特性
7. 1.1 单模光纤
7.1.1.1光缆中单模光纤应符合GB/T9771关于B1.1类、B1.3类、B4类或B5类单模光纤的规定。 7.1.1.2光缆中单模光纤的衰减系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7.1.1.1光缆中单模光纤应符合GB/T9771关于B1.1类、B1.3类、B4类或B5类单模光纤的规定,
麦2单模光纤衰减系数
7.1.1.3在光纤后向散射曲线上,任意500m长度上的实测衰减值与全长上平均每500m的衰减值之差 应不大于0.05dB。 7.1.1.4光缆的截止波长为:对B1.1类、B1.3类光纤,入α≤1260nm;对B4类和B5类光纤,入co ≤1450nm。
7.1.1.3在光纤后向散射曲线上,任意500m长度上的实测衰减值与全长上平均每500m的衰 应不大于0.05dB。 7.1.1.4光缆的截止波长为:对B1.1类、B1.3类光纤,入α≤1260nm;对B4类和B5类光纟 ≤1450nm。
7.1.2.1光缆中多模光纤应符合GB/T12357.1关于A1a类和A1b类多模光纤的规定。 7.1.2.2光缆中多模光纤的衰减系数为:在850nm波长应不大于3.0dB/km,在1300nm波长应不大 于 1.0 dB/km。 7.1.2.3光缆中多模光纤在1300nm波长不应有超过0.1dB的衰减不连续点。
7.1.2.1光缆中多模光纤应符合GB/T12357.1关于A1a类和A1b类多模光纤的规定。 7.1.2.2光缆中多模光纤的衰减系数为:在850nm波长应不大于3.0dB/km,在1300nm波 1.0 dB/km。 7.1.2.3光缆中多模光纤在1300nm波长不应有超过0.1dB的衰减不连续点
7. 2. 1 机械性能项目
应符合GB/T28518—2012中5.2.1.1的要求。
7. 2. 1. 2压扁
7.2. 1. 3冲击
应符合GB/T28518—2012中5.2.1.3的要求。
7.2. 1. 4 反复弯曲
7. 2. 1. 5 扭转
7.2.2最小弯曲半径
应符合GB/T28518—2012中5.2.2的要求。
应符合GB/T28518—2012中5.3.1的要求。
7.3.2抗拉强度和断裂伸长率
按8.5.2试验,外护层热老化前抗拉强度应不小于12.5MPa,热老化处理后变化率应不超过17%。 外护层热老化处理前断裂伸长率应不小于220%,热老化处理后变化率应不超过17%。
按8.6.1试验,温度衰减特性应符合表3的规定
按8.6.2试验,在温度为70℃的环境下24h, 光缆应无填充复合物和涂覆复合物等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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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5 低温下 U 形弯曲
7. 4. 6低温下冲击
7.5.1单根垂直燃烧
按8.7.1试验,若上支架下缘与炭化部分起始点之间的距离大于200mm,则判定该项试验为合格。 如果燃烧向下延伸至距离上支架的下缘大于520mm时,应判定为不合格。如果试验不合格,应再进行 两次试验,如果两次试验均合格,则应认为通过本试验,
按8.7.2试验,无论是钢梯前面还是后面,若测得的试样最大炭化范围均不高于喷灯底边2.0m时, 则判定该项试验为合格。试样未通过本试验,有争议时,应再进行两次试验,如果两次试验均合格,则 应认为通过本试验。
按8.7.3试验,透光率应不小于60%。
7. 5. 4 耐火性
光缆组成材料应根据GB/T26572中的规定进行分类。当用户有要求时,光缆用均一材料 类)中限用物质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光缆材料中限用物质的含量限值
按8.9试验。试验后,试样上的标志应清晰可辨
光缆进行机械试验时,衰减测量不确定度应不大于0.03dB,温度循环试验时衰减测量不确定度应不 大于0.02dB/km。光纤应变测量不确定度应不大于0.01%。 光纤无明显附加衰减(或衰减系数无明显变化)或无明显应变是指,在测量不确定度之内的测量值 的任何变化,均可忽略。
8.2外观、结构尺寸和长度
8.2.1外观及结构完整性
结构应在距光缆端不少于100mm处用感观法检查其完整性及光缆中松套管和光纤色谱。
8. 2. 2 结构尺寸
8.2.5计米标志误差
长度计量误差应是在适当长度上用钢皮尺沿光缆量得长度减去用计来数学确定的长度对前者的相 对差。
8.3光缆中的光纤特性
安GB/T28518一2012申6.3.2的规定执行。
85182012中6.4.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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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28518—2012中6.4.3的规定执行。
8. 4. 4反复弯曲
按GB/T28518—2012中6.4.5的规定执行。
8.5.2抗拉强度和断裂伸长率
按GB/T3048.14的规定进行。 a)试验为整盘光缆,试样浸水24h,两端向上露出水面约1m; b) 施加电压:1.5kV; c) 电压保持时间2min; d)试验时负极接水,正极接试样中相互连在一起的金属体。
8.6.5低温下U形弯曲
c)循环次数:4次; d)验收要求:光缆应不断裂和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注:水下光缆不进行此项试验。
8. 6. 6 低温下冲击
8.7.1单根垂直燃烧
按GB/T18380.12的规定执行。
按GB/T18380.35—2008中C类方法的规定执行。
GB/T17651的规定执行
8. 7. 4 耐火性
按GB/T26125的规定执行。
8. 9 标志耐磨性
GB/T28518—2012中6.8的规定执行
包装检验采用目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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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位产品应是一盘允许交货长度的光缆。
出厂检验批应由同时提 品组成,这些单位产品应是在同一连续生产 期内(例如1天或1周)、
一个样本单位是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的一个单
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方法和规则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T/ZZB1661—2020表5(续)检验规则序号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出厂型式23直流电压7. 4. 48. 6. 4环境性24低温下U形弯曲7. 4. 58. 6. 5能25低温下冲击7. 4. 68. 6. 626阻燃及耐火性7. 58.727环保性能7. 68.89. 428标志耐磨性7. 78. 929包装10. 38. 10100 %注1:出厂检验栏目中的百分数是按单位产品数抽检的最小百分比,光缆中光纤数小于最少抽样数时应检验全部光纤。注2:光缆端的光纤尺寸参数、多模光纤的数值孔径、单模光纤的模场直径、截止波长允许用光纤成缆前可追溯的同端头的实测值作为出厂检验值。9.3出厂检验9.3.1抽样方案出厂检验以盘为样本单位,抽样按表5的规定。每批至少抽1个样本单位。检验样本单位内的光纤特性时,应在随机的原则下光纤分布于不同的松套管和各不同颜色,9.3.2判定规则抽样检测的被试样本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抽取双倍数量的样本就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如果检验合格,则该检验批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该检验批不合格。不合格的检验批不允许出厂。如果是光纤某个特性不合格,应取双倍数量样本单位中的全部光纤就不合格光纤特性进行检测。如合格,则光纤该检验项目合格,如不合格,则光纤该检验项目不合格,9.3.33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不合格品如果有可能修复或去除缺陷部分后,仍然符合交货长度要求时,可可以重新单独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和新的检验批分开,并作上标记。重新检验项目应包括原不合格项目和其他有关项目。9.4型式检验9.4.1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检验项目应包括表5中所列全部项目,并且应在抽取的样本单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9.4.2检验周期光缆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光缆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连续生产时,二年应进行一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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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大批量产品的用户要求在验收中进行型式检验时
型式检验的样本单位为盘,每盘不小于1.5km,从出厂检验合格后的检验批中抽取,且是 用通常使用的设备和正常工艺所生产的产品,其规格应有代表性
验,充许重新抽取双倍样本单位就不合格项目进 如果都能通过试验,则可判定为合格;如果仍有 项不能通过试验,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9.4.5样本单位处理
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样本单位,如果是短段试样,不能作成品交货;如果是在端部进行试验的大长 度试样(例如标准制造长度),切除由于进行压扁、冲击、扭转等试验产生的缺陷部分后,只要符合交 货长度规定,可作为成品交货。
辅助软件10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有
0.1.1光缆应在护套或外护套表面沿长度方向作永久性标志,标志应清晰并不影响光缆的任何性 能。相邻标志的起始点的距离应不大于1m。矿用安全标志应符合AQ1043一2007中4.1的规定。标 的内容应包括: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产品型号; c 计米长度; d) 制造年份或生产批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标志中计米长度的误差应在±(o~1)%范围。AV 0.1.2
使用说明书中除应包括10.4规定内容之外,还应说明本标准规定光缆的安装和运行要求, 中 包括: a)光缆在施工时允许的暂拉力和运行使用时允许的长期力; b)光缆在施工时允许的暂压力和运行使用时允许的长期压力; C)在动态弯曲时(例如施工时),允许弯曲半径:在布放定位时静态允许弯曲半径
10.3.1光缆产品应装在光缆交货盘上出厂。每盘只能是一个制造长度,光缆的盘筒体直径应不小于 光缆外径的30倍。 10.3.2盘装光缆的最外层与缆盘侧板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60mm。光缆两端应固定在盘子内,其内端 应预留可移出长度不少于3m,以供测试之用
0.3.3光缆盘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称和产品商标; b) 光缆标记; c) 长度,km; d) 毛重,kg; e) 制造年、月; f) 表示缆盘正确旋转方向的箭头; g)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0.3.3光缆盘上应标明: 制造厂名称和产品商标; 光缆标记; 长度粮油标准,km; 毛重,kg; e) 制造年、月; f)表示缆盘正确旋转方向的箭头; g)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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