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6/T 022-2019 电动汽车充电站(桩)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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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设计单位需要满足相关专业设计资质。 1.2充电站区总布局应与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同时应满足站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 、交通便利等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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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充电站适宜设在靠近城市道路,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等公用设施。 5.1.4充电站站址选择应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密切结合,并对站区、电源进出线走廊 进出站道路等进行合理布局。

    5.1.5充电站不宜设置在如下地方

    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胶合板标准,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 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以及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方; 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物、场所内以及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一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 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5.1.6其他充电桩周围环境方面的要求符合GB/T29781相关规定。

    5.2.1充电站内道路设计宜采用城市型道路,且与站外的市政道路顺畅衔接。 5.2.2充电站内道路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路口有明显的标识。出入口数量、单车 道或双车道的宽度以及道路坡度大小应符合GB50966的相关规定。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停放; 充电设备不应布置于疏散通道上,且充电时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充电设备应靠近停车位设置并便于操作及检修; 充电设备不应遮挡行车视线,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区域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充电设备应采取防撞措施; 充电设备外轮廊距离充电位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0.4m;

    5.4.1供配电系统中变压器室、配电室、配电箱等的布置应位于充电站内偏向供电电源一 ,可时个 妨碍充电站的发展,方便供电电源进出。 5.4.2充电站设备容量在100kVA及以下时,宜采用低压供电;100kVA以上采用高压供电。 5.4.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向充电设备供电的低压配电干线保护断路器或充电设备用电总 配电箱的进线断路器应带有分励脱扣器附件,火灾报警后能自动切断充电设备电源。 5.4.4充电设备供电回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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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4充电基础设施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畸变率应符合GB/T14549 的相关规定。 5.5.5充电站应能调整接入三相低压系统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状态,以使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不平衡 度符合GB/T15543。 5.5.6当充电基础设施的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GB50966 的相关规定。

    5.6.1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等)之间的电能计量由充电设施运营部门与相关供 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电能计量应具备峰谷平分时段计量功能,宜采用集中计量方式。 5.6.2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分流器的准确等级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检定规程 的规定

    数据的存储、查询和统计。

    .7.2监控室的布置要

    监控室宜单独设置并毗邻充电场所; 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毗邻,同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一监控室的门窗要求应符合GB/T29781的相关要求。 5.7.3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7.3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充电设备的基本信息应能上传至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对充电设备进 必要的控制和调整参数的能力:

    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用户权限管理、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 可扩展等功能: 系统应具备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息、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数据功 能,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息、电压、电流和电能量数据功能; 系统应具备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控制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 功能; 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一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能; 一监控系统应具备操作管理、系统故障、充电运行参数异常等事件的记录、统计和查询功能: 一非车载充电机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温度的功能,并在电池温度过高时自动切断 充电电源; 系统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充电监控系统应可接受时间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7.4供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采集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状态、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 因数、电能计量等相关信息: 能够控制供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的分合; 一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和故障统计功能。 7.5安防监控系统应具备声光报警、实时显示、实时记录、事件回放等监控信息,且存储时间应满 相关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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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单具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

    5.8.1.11充电区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5.8.2.1消防用电应满足下列条件

    应采用双路电源单独供电,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连续用电需要; 消防水泵、火灾应急照明、火灾探测及灭火系统应按ⅡI级负荷供电; 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5.8.2.2照明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正常照明设计应满足GB50034的相关规定;备用照明 和疏散照明设计应满足GB50016; 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照明灯具布置及控制应满足充电设备操作的要求; 充电设备宜选用自带背景灯的显示屏或自设感应式照明的设备; 监控室、配电室宜安装应急照明装置,疏散通道应设疏散照明装置,出入口应设置疏散指示灯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水平照度不低于0.51x,继续工作照明不低于正常值的10%。

    5.8.3.1供电设备的电涌保护器安装与选型应符合GB50057及GB/T50065的相天要求,充电改备必 须采取避雷防护措施时,应在充电设备的输入输出端和PE之间安装浪涌保护装置。 5.8.3.2充电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宜充分利用建筑物公共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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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3.4供配电线路进出建筑的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SPD,电涌保护器SPD的设计应符 合 GB50057和 GB50343的规定。

    5.9.1充电站的规划应满足下列条件

    9.1充电站的规划应满足下列条件: 充电站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满足国家节能政策、合理利用资源; 建筑物、构配件宜采用节能环保型材料,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 充电站具有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功能; 充电站噪声值应符合GB3096的相关规定

    5.10.1充电站应在醒目地方明确提供以下信息:生产厂家全名或首字母缩写、设备操作手册、生产序 列号、生产日期、额定输入和输出电压(V)、额定频率(Hz)、额定电流(A)、相数、IP级别。 5.10.2充电站(桩)宜配置提示引导操作屏,操作屏位置宜位于水平操作地面1.3米处。 5.10.3充电桩宜配置语音操作提示功能,在桩体显眼处应有简单扼要的充电操作流程。 5.10.4在醒目的位置有引导电动汽车充电的操作流程标识。

    6.1.1施工单位具备相关有效资质。 6.1.2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 界域内的构(建)筑物资料,组织相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 准备工作。

    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

    6.1.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 办理变更审批 6.1.5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严格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有关施工安 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6.1.6工程所用管线、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现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 报告及证件等,必要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1.7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 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震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1.8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校准后方可使用。 6.1.9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6.2.1供配电系统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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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电系统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安装的设备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清晰,内外整洁; 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在设计无高度要求时应一致; 电缆的敷设应排列有序、端子接出有适当的富余量,在接入设备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内 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

    6.2.2充电系统施工要求

    6.2.3监控系统施工要求:

    管线预埋、安装、接头、封口、桥架应符合GB50303的相关规定。 2.4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施工要求: 抗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50108的相关规定; 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50205的相关规定,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 计要求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工程测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50026的规定: 充电站的土建项目施工、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基础、圈梁、模板、钢筋、混泥土应符合设 计要求及GB50202、GB50204、GB50209、GB50210等标准的规定; 建筑物和钢结构防火涂层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1.1检查工程资料需要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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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备案等工程前期文件资料完整;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资料完整; 设计变更及修改资料,包括变更通知单、变更预算、签证等资料完整; 施工图纸设计技术文件资料完整; 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资料完整; 土建施工文件资料完整; 充电设备和电气设备安装文件资料完整; 现场调试报告资料完整;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完整; 工程管理文件资料完整; 一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设备监造等资料完整; 工程量审核确定单资料完整; 反应现场实际工程量的影响材料资料完整; 设备布置图资料完整; 竣工图; 充电设备建设完成后投入运行前提供第三方现场检验报告。 .1.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工程 检收。 .1.3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符合设计和招标合同等文件的要求, 具备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符合GB50300中的相关规定。

    7.2.1验收内容及方法:

    查看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安装调试文件; 现场查看充电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判断其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现场检查或抽查检测充电设备的关键性能指标,并对充电设备的连接、充电及安全保护等性能 指标进行现场实测。

    7.2.2交流充电桩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7.2.3非车载充电机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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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充电基础设施机电安装验收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及供电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符合 电力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验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安全、可靠。 7.3.2变压器的规格型号满足设计要求,其主接线、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50255、GB50053 的相关规定。 7.3.3变流柜、控制柜等盘柜安装验收应符合GB50171的相关规定,变流柜、控制柜等盘柜安装应与 设备图纸和技术协议相关文件一致。 7.3.4母线装置安装检查验收应符合GB50149的相关规定;母线装置安装应与设备图纸和技术协议相 关文件一致。 7.3.5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应符合GB50575的相关规定;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应与图纸和技术协 议相关文件一致。 7.3.6低压隔离电器和导线的选择、配电设备布置、配电线路保护、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54 的相关规定;电缆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识清晰、端接处长度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有纽绞、 玉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内段子或连接器产生 额外应力。 7.3.7供电系统电能质量、计量及防雷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应符合GB/T29316、DL/T448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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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2安防监控系统设备表面清洁无损坏;无机械损伤、变形、保护罩破裂等情况,摄像头镜头清洁, 无污损,名称、型号及运行标志应齐全、清晰,通信线应标记清晰,注明起止点。 7.4.3摄像装置不逆光,安装角度合理,实现场区监控全覆盖,无死角,硬盘录像机存储功能正常,存 储容量符合设计标准,交换机数据交换功能正常,可实现视频数据交互。 7.4.4通讯机柜安装应符合施工图纸,外观整齐,固定可靠,框架无变形;安装垂直偏差应不大于3 毫米;通讯机柜、机架应符合设计标准,各元器件安装牢固,标识标志清晰完整;通讯机柜柜体外壳应 具备两处明显接地引上线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开启门应用裸铜线与接地金属构架可靠连接;设备内部 PE接地铜排应与设备外壳可靠连接;设备接地端子应与接地引上线连接应导通良好;宜采用双螺栓连 接,螺栓应选择M10不锈钢材料;地上接地体部分应涂黄绿漆。 7.4.5监控系统的线缆敷设、引入、接续应符合GB50093和GB50312的相关规定。 7.4.6监控系统与充电设备的通讯协议应符合NB/T33007

    电镀标准监视、控制供配电状况、电能质量、设备运行状态; 对充电过程进行监视、控制: 具有接受上级的通讯指令功能; 对监视到的数据进行存储

    7.5土建及配套设施验收

    7.5.1充电基础设施与其依托配套建设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应一同验收。 7.5.2设备基础外观应完整,表面细腻,无气泡等不良工艺;无裂纹、不断裂;无严重沉降;设备基 础尺寸、标高应与施工图纸一致,设备基础与设备匹配,无预埋件距离较大情况;设备基础应采用槽钢 施工,槽钢拐角需做切角工艺;槽钢焊接部分需进行防锈处理;设备基础有倒角,倒角工艺符合图纸要 我。

    建筑物的砖石工程应符合GB50203的相关规定; 建筑物的屋面工程应符合GB50207的相关规定; 建筑物的地面工程应符合GB50209的相关规定; 建筑物的装饰工程应符合GB50210的相关规定; 消防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GB50016、GB17945的相关规定; 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GB50259的相关规定; 站区内的有醒目的引导、安全警告灯标识。

    7.6.1施工过程归档资料应符合GB/T50328中验收条件的相关规定。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相关设备的出厂验收报告、出厂合格证、质量说明书; 安装记录; 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验收申请文件。

    ZJM0标准规范范本7.6.3验收技术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一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书(设计有变动的情况下有效,由设计单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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