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218-202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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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通过颜色、形状、字符等表达,为电动汽车使用者提供 务信息的标志。

    2.0.11 可变信息标志

    主要通过高亮度发光二级管(LED)、液晶显示屏等,为电动 车使用者提供实时信息的标志

    机械标准3.0.1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充电环境

    以保证电能安全地从充电设备传输给电动汽车。

    1具有紧急断电功能,在充电过程中可紧急切断输出电源; 2具有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的功能,具有自检 及故障报警的功能; 3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连接异常时,应具有立即自动切断 电源的功能

    3.0.3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具有判断其与电动汽车是否正确连接的功能,当检测到 充电接口连接异常时,应具有立即停止充电的功能; 2具有待机、充电、充满等状态指示的功能,能够显示输出 电压、输出电流、输出电能量、充电状态等信息,发生故障时具有 相应的告警信息; 3 具有实现手动输入的功能,以便对其参数进行设定 4具有交流输人过欠压保护、交流输人过流保护、交流输入 短路速断保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内部过温 保护等功能; 5具有本地和远程紧急停机的功能,紧急停机后系统应具 备手动复位功能; 6具备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功能,用于判断充电连接状 态,获得蓄电池充电参数及充电实时数据

    4.1.1公用充电设备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主城区公用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1km,公用充电设 备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应低于1:8; 2其他区域公用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2.5km,公用充 电设备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应低于1:15; 3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备宜与服务区合建,单向公用充电 区服务距离宜小于50km,停车位在50个及以上的服务区非车载 充电机建成数量不应低于5个,停车位在50个以下的服务区非 车载充电机建成数量不应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 4.1.2新建项目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备设置的比例应符合表 4.1.2的规定。

    各类新建项目配建停车位充电设备设

    注:1、“一次配建”所要求的项目均应与主体同步实施,供配电系统和充电设备均 应安装到位,电动汽车用户可以直接利用建成的充电设备进行充电。 2、“具备安装条件”包括“一次配建”部分和“预留”部分;“预留”指充电区整体 规划,预留配电设备(包括变压器、高低压设备)或安装空间,预留配电设备至 各个充电区电缆敷设通道,预留末端配电箱(柜)安装位置,预留充电桩安装位 置,并预留计量装置安装位置

    4.1.3天型停车库(场)应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区

    4.1.4停车库(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

    4.1.4停车库(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

    4.1.8专用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专用充电设备,应专充专用 宜集中布置。

    4.1.10充电设备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区域的正上方或

    当与爆炸危险区域毗邻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爆炸危险理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4.1.11充电设备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4.1.13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厕所、浴室等场所的正下方.安步

    气设备的功能用房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当贴邻时,相邻的际

    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做儿修澜、人 4.1.14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室内 电设备基础宜高出地坪200mm,室外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 坪200mm。

    电设备基础宜高出地坪200mm,室外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地 坪200mm。

    使用期间不应出现较大变形,以免影响充电设备的使用。

    4.2供配电及低压配电系统

    4.2.1新建的停车库(场),在设计计算配电容量时,需包含一次 配建部分充电设备的负荷容量,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时应 考虑预留充电设备的负荷容量,预留配电设备(包括变压器、高低 压设备)或安装空间。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主要用电负荷包括非车 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及其相应的监控系统、照明等设备负荷。

    方案设计阶段可根据电动汽车停车位的数量按比例统计各类充 电设备的数量进行计算,其中非车载充电机每台功率不小于 60kW,交流充电桩每台功率不大于7kW,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阶段,宜根据充电设备的具体参数进行计算。

    4.2.3充电设备负荷等级的确定应符合

    4单相交流充电桩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使三相保持

    4.2.5交流充电桩宜采用220V电压等级供电。非车载充申

    能质量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抑制措施,将注入公网 谐波限制在规定范围内。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 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能质量 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当谐波电流超过允许限值 ,应采取谐波治理措施。

    4.2.7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应符合国家现行

    4.2.8计量仪表的设置应满足测量和计量仪表的配置要求,详 见表4. 2. 8。

    4.2.8计量仪表的设置应满足测量和计量仪表的配置要求,详

    表4.2.8测量和计量仪表配置要求

    注1:电流表宜三相配置

    注2:电压表按低压母线设置,能够通过转换开关测量三相线电压、相电压。

    2.9电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宜选用带通信接口的低损耗电子 装置。

    4.2.10充电设备配电电源应设置专用回路供电。

    置。从电源点到其供电的最远停车位之间的线路长度,220/380 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10kV供电半径不宜超过5km,超出 围的应核定末端电压质量。

    4.2.14配电线路的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外,附属于建筑物的充电设备配电线路的设计,应 不低于该建筑物对配电线路的要求

    规范》GB50016外,附属于建筑物的充电设备配电线路的设计,

    规范》GB50016外,附属于建筑物的充电设备配电线路的设计,应 不低于该建筑物对配电线路的要求

    定,其他区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

    表4.2.15充电区域照度标准值

    4.3.1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监控及通信系统根据工程实际

    1 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供电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视和

    1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供电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 制

    2对充电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监视和控制; 3对供电、充电等子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存储利 理,并预留通信接口。 4.3.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自动计量、计费系统,宜与相关管 部门系统联网

    2对充电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监视和控制; 3对供电、充电等子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存储和管 理,并预留通信接口。 4.3.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自动计量、计费系统,宜与相关管理 部门系统联网。 4.3.4充电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室宜与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 台、安防监控系统或能源监控系统等的控制室合用。 4.3.5监控系统的服务器、工作站、存储设备等宜采用不间断电 源装置(UPS)供电,并宜与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安防监控系 统或能源监控系统等共用。 4.3.6设计视频监控系统时,监控摄像机的监控范围宜包括充

    4.3.4充电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室宜与物业管理综合信息

    源装置(UPS)供电,并宜与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安防监控系 统或能源监控系统等共用。

    源装置(UPS)供电,并宜与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安防监控

    3.6设计视频监控系统时,监控摄像机的监控范围宜包括充 区和控制室。

    4.4.1布置公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

    4.1布置公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应在出 口处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标志,布置自用充电设备的停车 (场)可在出入口处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标志

    4.4.2布置公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应设

    表4.4.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图形符号

    4.4.6充电设施的字符应规范、正确、工整,按从左至右、由上 下的顺序排列,分为横版式和竖版式,详见表4.4.6。

    下的顺序排列,分为横版式和竖版式,详见表4.4.6

    表4.4.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符号

    续表4.4.6序标志板式标志类型说明号横版竖版交流充电A型白底、白图、蓝字AC Charging交流充电充电交流交流充电设备B型蓝底、蓝图、白字充电AC Chergin标志交流充电C型—基材底色、黑图、交流充电黑字(或基材底色、白图、AC Charging交流充电白字)AC Charging4.4.7充电设施图形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的有关规定。4.4.8指引和停车位标线颜色、尺寸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的有关规定。4.4.9可变信息标志显示屏亮度因数不宜大于0.03,各像素应均匀发光,不均匀度应不大于10%,屏幕刷新频率应不小于100Hz,标志的显示内容应清晰稳定。4.4.10停车位可变信息标志可根据标志的功能要求、控制方式、环保节能进行选择。4.4.11停车位可变信息标志显示的内容宜采用文字、数字、符号、图形或者几项组合等方式,其中显示的内容应清晰、易辨、安全。4.4.12#标志标线应醒目、坚固、耐久,安装简易、维护方便、便于管理,且不影响停车库(场)的正常使用。14

    5.0.2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

    5.0.3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按国家有关 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0.5施工现场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妥善保管,搬

    5.0.6设备安装和基座施工前,应进行测量放线,设置定位 识。测量放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有关规定。

    5.0.8单台充电设备宜一次性安装完成,就位后应及时固定

    固。当需要中断安装时,应采用临时固定措施保证设备的稳 定性。

    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71的有关规定

    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的有关

    5.0.12接地装置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有关规定。 5.0.13电能计量装置施工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电能计量装置 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有关规定。 5.0.14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 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的有关规定。 5.0.15监控及通信系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 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业人员操作应满足相关操作规程

    .1.2 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设计图纸及变更文件; 2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 3安装技术记录; 4调试记录; 5质量检验验收记录。 6.1.3充电设备验收检查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接验收时,应全数检查; 2竣工验收时,应抽查10%,且不应小于2台。 6.1.4充电设施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表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

    6.2.1施工现场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时应检查 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按国家有关 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2.1施工现场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日

    6.2.2充电设备应符合以下规

    1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并有合格证件和铭牌; 2 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套器件齐全; 3 技术文件应齐全: 4 外观应完好,无变形、裂纹、锈蚀,无明显碰撞凹陷;

    5应满足相应基本功能及客户需求的扩展功能6.2.3配套材料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淘汰及落后技术产品。6.2.4充电设备配套的配电箱(柜)、控制箱(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6.2.5电线、电缆、接地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6.2.6电能质量、电能计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有关规定6.2.7充电设备安全防护功能(含保护及报警功能)应符合技术服务协议要求。6.3过程检验6.3.1充电设备安装的基座地面和墙面承载力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标准4.1.16条和4.1.17条的有关规定。6.3.2设备安装和基座施工前,应对测量定位点进行复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6.3.3设备安装前,应对基座及预埋件进行验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3的规定。对超过尺寸偏差或影响结构性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表6.3.3充电设备及基座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序号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查方法1水平度(一)1/100基座钢尺测量2平面尺寸(mm)±1018

    续表6.3.3序号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查方法3平面位置(mm)±50基座4基座顶标高(mm)±105平面位置(mm)±5钢尺测量6锚栓露出长度(mm)±57螺纹长度(mm)±56.4工程验收6.4.1新建项目,停车位建设充电设备的配建比例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标准4.1.1条和4.1.2条的规定。6.4.2监控及通信系统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6.4.3设备安装完成后,充电设备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小于5/100。6.4.4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满足相应基本功能及客户需求的扩展功能。6.4.5标志、标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指引、停车位和充电设备操作步骤等标志标线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2标志、标线设置应醒目、牢固。19

    附录A充电设施安装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表表A充电设施安装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表单位工程名称:设备型号:时间:分部工程名称:编号: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方法质量情况具备安装条件的充电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设备数量及电力负荷合本标准4.1.1条、4.1.2条的设施有关规定。充电设备出厂附件(合检查是否提供,是否同产品格证件、铭牌、附件备件、技术文件等)充电设备安全防护功能结合技术协议进行验收。主控(含保护及报警功能)项目除应符合设计和技术协议要求充电连接器的结构、物外,还应符合GB/T20234.1、理尺寸、端子定义GB/T20234.2和GB/T20234.3的有关规定。充电设备基座地面承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5载力本标准4.1.16条的有关规定充电设备安装的墙体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承载力本标准4.1.17条的有关规定。质量情况等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方法12345级配电箱(柜)控制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GB(柜)50171和GB50303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GB2电缆一般50168和GB50303的有关规定。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GB3电线50575和GB50303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GB接地装置50169和GB50303的有关规定。20

    质量情况等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方法12345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DL/T5电能计量448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GB/T6电能质量29316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GB/T7监控及通信系统50312和GB50348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技术协议进行验收。是否符合设计和技术协议要求充电设备通电检测充电状态指示是否正常9停车库(场)标志是否有,是否醒目、牢固、方便使用。10指引标志或标线是否有,是否醒目、牢固、方便使用。11停车位标志是否有,是否醒目、牢固、方便使用。般充电设备操作步骤项目12是否有,是否醒目、牢固、方便使用。标志13安装的墙体平整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实测值14允许偏差123456789基座水平度1/100基座平面尺寸(mm)±10允基座平面位置(mm)±50许基座顶标高(mm)±10偏锚栓平面位置(mm)±5差锚栓露出长度(mm)±5项锚栓螺纹长度(mm)±5充电设备安装垂直度5/100备注施工班组长现场监理意见安装单位盖章评定等级施工技术员单位工程负责人注:基本项目质量情况记录代号:优良:合格:不合格:X21

    附录B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标线设置示例充电停车区图B.1露天停车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标线设置示例

    流无电图B.2地下停车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标线设置示例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总则 31 术语 32 充电设备功能 34 设计 35 4.1 充电设备设置 35 4. 2 供配电及低压配电系统 43 4. 3 监控及通信系统 46 4. 4 标志标线设置 47 施工 48 验收 49 6.1 一般规定 49 6. 3 过程检验 49

    的定义,充电设备除了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车载充电机这 几种常见的之外,还包括技术尚未成熟的非接触式充电机等。充 电设备按其安装方式分为落地式、壁挂式、车档式等;充电设备按 其电气元件与充电连接器安装方式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充电设 备的所有电气元件与充电专用连接器安装在同一个箱体内的充 电设备,称为一体式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电气元件和充电连接 器分离布置与安装的充电设备,称为分体式充电设备。俗称“充 电桩”。

    几种常见的之外,还包括技术尚未成熟的非接触式充电机等。充 电设备按其安装方式分为落地式、壁挂式、车档式等;充电设备按 其电气元件与充电连接器安装方式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充电设 备的所有电气元件与充电专用连接器安装在同一个箱体内的充 电设备,称为一体式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电气元件和充电连接 器分离布置与安装的充电设备,称为分体式充电设备。俗称“充 电桩”。 2.0.2公用充电设备用于社会公众拥有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于任何与之匹配的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充电,一般来说这些充 电设备可以为不同的用户提供充电服务,使用频率较高。如:公 共停车库(场)配备的充电设备可以为任何停在相应车位的电动 汽车提供充电服务;企事业单位、政府等部门的公共停车场配备 的充电设备也可以为社会公众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2.0.3专用的电动汽车主要指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

    2.0.2公用充电设备用于社会公众拥有的电动汽车充电,月

    于任何与之匹配的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充电,一般来说这些充 电设备可以为不同的用户提供充电服务,使用频率较高。如:公 共停车库(场)配备的充电设备可以为任何停在相应车位的电动 气车提供充电服务;企事业单位、政府等部门的公共停车场配备 的充电设备也可以为社会公众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人孔标准2.0.3专用的电动汽车主要指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

    全部门使用的,为广大群众服务的特定电动汽车,如果因为车辆 未能及时补充电能,不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 损失,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如: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 等。本条定义专用充电设备是指为专用电动汽车或蓄电池提供 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0.4自用充电设备主要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

    位配建的充电设备。 2.0.5广义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 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等各项要求的汽车。包括纯电动 汽车、插电式电动汽车和非插电式电动汽车,本规范中“电动汽 车”指的是可以直接外接电源充电的“电动汽车”,不包括非插电 式电动汽车。可充电电池中的铅酸类电池在充电过程中会释放 爆炸危险性气体,对于停车位而言,需考虑必要的防爆措施,不适 宜集中布置,因此本规范中“电动汽车”也不包含携带充电过程中 会释放爆炸危险性气体的电池

    3.0.3非车载充电机具备的基本功能主要为保障充电的安

    性。其中非车载充电机紧急停机时,在故障排除后需手动复位。 非车载充电机除基本功能之外,其扩展功能包括:人机交互、通讯 功能、记录、计量、刷卡付费、自检功能、监控、软件升级功能、语音 求助、数据打印、充电状态显示、APP远程监控、移动支付等,用户 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 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规定

    4.1.1(1)国家四部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 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明确提出重庆市作为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 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 比例力争达到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 公里。 (2)高速公路充电区服务距离结合国内地方出台的文件要求 而规定。 《京津冀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协同建设联合行动计划》中 提出“京津冀区域内G1京哈、G4京港澳、G6京藏、G45大广高速 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初步形成连通北京、天津及河北主要 城市,平均服务间距不超过50公里的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京沪高速全线快速充电系统即将开通,全程1262千米,平均 单向每50千米一座快充站。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 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工信部发布 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纯电动汽车续航 程乘用车为200~510公里、客车为200~715公里、货车为180~ 405公里、专用车为100~470公里。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提出加 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 务区内。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备宜结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布置火力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充

    4.1.2(1)电动汽车产业及充电设施发展相关政策

    (5)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库(场)包括室内车库、室外停车场 者是二者结合,本条要求停车位充电设备应按照其所属总量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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