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1121-2016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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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2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采用分级指标体系,配建指标的选 用级别及适用范围应按照《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DB33/1021的相关规定执行。 4.2.3新建民用建筑按本规范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 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1住宅建筑建成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4.1的规定。

    船舶标准4.2.4.1住宅建筑建成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

    (2)预留条件:任宅建筑配建的机动车 通道和充电设备位置,并适当预留 相关变配电设备设置条件。表中规定数量的充电停车位应在建成时配足变压器容量。 2办公建筑由动汽车充由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42的规定

    2办公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4.2的规定

    表4.2.4.2办公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

    .2.4.3旅馆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

    4医院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4.4的规定。 表4.2.4.4医院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

    表4.2.4.6 其它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1)其它类民用建筑包含商业、餐饮、娱乐、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图书馆、纪念馆、 博物馆、科技馆、游览场所等功能性建筑 (2)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停车位应设置为公用充电停车位。

    4.3.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 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4.3.2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 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的规定。 4.3.3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 装置》GB/T20234的要求 4.3.4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 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4.4.1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4.4.2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监控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 过。 4.4.3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应设安装底座,室内不低于0.1米,室外不低于0.2

    米。 4.4.4不充电时,充电接口不应放置在人轻易触及的位置。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 电设备,充电接口应采取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 4.4.5设置充电设施的公共场所应设视频监控, 4.4.6充电设施产生的噪音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的相关规定。 4.4.7充电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702的相关规定。

    5.2.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气火灾监控装 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动作 电流宜在300~500mA; 2充电设备配电系统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3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相关规定。 5.2.3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 能,剩余电流保护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5.2.4住宅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路等,除满足本 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5.2.5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 子设备应具有3C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 2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D,yn11; 3变压器、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维修或少维护的电 气设备。 5.2.6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能,剩余电流保护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5.2.6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

    1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 2电缆及导线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3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曲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 等电缆; 4低压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5住宅小区私人用户充电设施的线路导体截面、敷设通道等,除满足相关规 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6已建成小区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在专门区域设置充电停车位,集中 设置充电设施和计量表箱

    5.4.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 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相关规定, 5.4.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

    5.4.3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5.4.4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 息系统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其它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 求。 5.4.5充电设施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5.4.5充电设施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5.5.1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和电力部门之间的电量结算 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5.5.2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 5.5.3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 之间; 2未端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

    5.6.1监控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 5.6.2共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设监控系统。 5.6.3监控系统宜设监控室,并宜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 5.6.4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备对充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保护,以及数据处理与存储、事故状 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 2应具备对车载充电机运行的监视和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储能状态的监视 等功能: 3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的接口,以实现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数据交 换; 4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 模的扩容等要求:

    5应能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5.6.5供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备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设备运行状态等的监控功能; 2应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和故障统计功能 5.6.6宜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对充电系统安装场所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

    表5.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

    备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明。 5.7.2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节能附件。 5.7.3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充电区和疏散通道应设 置疏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相关规定。 5.7.4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

    6.1.1充电停车位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停车场(库)标准的规定。 6.1.2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采用不燃材料,荷载应满足所配车 辆的荷载要求,室外不宜设置沥青路面。 6.1.3充电设备不宜设置在停车场(库)的汽车坡道出入口两侧;充电时不应妨 碍其它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充电操作的空间。 6.1.4充电设备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 3当采用临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应保证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场所使用 净高要求。 6.1.5充电设备朝向车辆的方向应考虑防撞措施。 6.1.6充电区域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宜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第6.2节的 要求设置机械通风; 2室外充电区宜考虑安装防雨、雪的设施,

    6.2.2充电设施机械通风应优先选用高效低噪声通风装置。

    6.2.3通风设计要求:

    1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 高于40℃,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宜大于15℃; 2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和机械通 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3当通风无法保障设备工作环境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系统: 4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监控室内的通风 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防尘网; 6当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事故通风,换气次数 不应小于12次/h; 7当采用气体灭火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与气体灭火系统相联动的 通风系统。

    .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device of Civil buildings

    目次1总则3基本规定.224充电设施配置4.1设置规则4.2配建标准4.3充电设备4.4设备安全与环保5电气设计5.1用电负荷5.2供配电系统5.3电能质量5.4防雷与接地5.5电能计量5.6监控5.7照明6建筑与通风空调.306.1建筑6.2通风空调19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配建,不仅应满足 目前的要求,还需具有适当的前瞻性,充分估计将来的发展趋势,留有发展余 地。 3.0.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可靠、安全,应保证电能安全地从充电设备传输给电 动汽车,不应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带来危害。 3.0.4建筑中各专业的设备、管线较多,需合理统筹安排。为避免浪费,在建筑 投入使用初期可暂不安装末端供电、充电设备,可随日后需求增大逐步增加

    4.1.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和使用特征的不同,可分为三个 基本类别:一是自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主要为特定个体提供充电服务,具有私 用性;二是共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主要为一个单位或者某个群体提供共用服务 具有特定群体的共用性;三是公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为社会公众电动汽车提供 公共充电服务,具有社会公用性。 4.1.2对充电设备的充电快慢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标准,本规范根据目前市场上 充电设备采用的功率指标,建议充电功率小于10千瓦的充电设备为慢速充电设 备,大于30干瓦的为快速充电设备。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建议 确定。 4.1.3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的一般原则。住宅建筑电动汽 车停放和充电时间较长,并多以自用为主,因此应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 司时为提高住宅用户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灵活性,应设置较低比例的共用快充设 备,供小区住户调节使用。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相比,停车时间较短、周转率较 高,并具有群体使用等特征,因此要求快慢结合,设置共用充电设备;同时根据 公共建筑各自的功能特点还应考虑外来人员、错时停车、单位停车场(库)向社 会开放等政策因素,可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设备;其中公共停车场(库)应 设置公用充电设备。 4.1.4考虑节能和节约投资,同时为便于管理,电动汽车停车位宜适当集中布置 成单元区;对于特大、大型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布置宜兼顾各个建筑 功能区的使用,过于集中布置将造成部分用户停车后步行距离较长,因此可设置 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为便于消防救援与疏散,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 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入口处, 4.1.8为保证人员、设备安全,方便维护,应留有必要的间距

    4.3.1目前市场上的电动汽车及充电设备有很多品牌,有些产品、部件的标准并 不统一,影响了使用的通用性要求。国家正在加快制订完整的产品标准体系。 4.3.2标准化要求。 4.3.3标准化要求。 4.3.4标准化要求。

    4.4设备安全与环保

    4.4.1消防要求等同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4.4.2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当其它管线损坏和检修时,损坏充电设施或影响其正 常运行。 4.4.3安装底座利于防水、清洁卫生,保护设备自身安全。 4.4.5为保证人员、设备安全,防火、防盗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相关规定。 5电气设计

    5.2.1本条明确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

    5.2.1本条明确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 2住宅小区的自用、共用充电设施应根据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单 独设置变压器供电。

    等同采用《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

    5.3.3充电设施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负荷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的影响,并 立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或消除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 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谐波治理措施, 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 a)采用带有源功率因数校正技术(APFC)的充电设备; b)增加整流装置的脉波数; c)加装交流滤波装置: d)三相用电设备平衡: e)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 5.3.4当设置分相无功自动补偿时,其容量应满足最大一相单相负荷补偿的要 求无功补偿装置中的相关由气会数应全理设置游产生送撼

    5.4.2本条为防雷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室外充电设备应采取防直击雷措施。 5.4.5应按工程具体情况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给排水管理,设置总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 结。

    5.5.1明确充电系统电能计量装置的总体要求, 5.5.2计量点原则上应设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5.5.3采用多种结算收费的方式(手机、IC卡、支付宝等等),方便公用充电桩 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

    5.6.1监控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 5.6.2自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由使用人自行管理、维护,可不设监控系统,如 住宅小区住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共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由于一般驾乘人

    员等非专业人员的使用,确保充电设备正常、安全地运行,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极 为重要。故一般情况下均需设置监控系统,仅在充电设备数量极少等特殊情况才 充许不设。 5.6.3监控室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值班室、其它弱电机房合用。监控室内可根据 充电设施的规模选择配置服务器、工作站和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并宜设置不间断 电源,以满足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容量宜按3kVA亢余配置。监控室与充电场 所靠近布置便于工作人员尽快处理出现的异常情况。 5.6.4充电监控系统通常由监控主站、监控终端及通信网络构成。监控主站实现 充电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显示、充电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处理;监控终 端采集状态数据,上传至监控主站,并接收和执行监控主站的控制命令(监控终 端通常指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测控单元)。 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根据变压器容量对所有充电设备进行总容量控制和 功率分配的功能, 2对车载充电机运行的监视是为了能及时了解充电过程中,因车载充电机的 故障而无法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非正常状态。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储能状态监 视的主要目的是,让使用者了解储能单元的剩余电量等信息,便于选择快充、慢 充或定时、定量等充电方式。 5.6.6对充电设施安装场地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有利于设备的安全运行 延长使用寿命

    5.7.1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及《电动汽车充电 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相关内容。 5.7.2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件的选择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 关规定。 5.7.3当正常照明故障时,备用照明可保证设备的正常关停和人员撤离。 5.7.4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便于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和节能

    5.7.1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及《电动汽车充电 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相关内容。 5.7.2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件的选择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 关规定。 5.7.3当正常照明故障时暖通空调设计、计算,备用照明可保证设备的正常关停和人员撤离。 5.7.4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便于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和节能

    6.1.1与充电设备配套的充电停车位一般都与停车场、库组合建造,目前与停车 相关的标准主要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等,都有对停车的适用、安全、卫生、经济、 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因此充电停车位也应满足其中的要求。 6.1.2机动车库内楼地面应经久耐用和易于清洗,考虑到电动汽车将来发展会普 及至各类型车辆而非仅为微型、小型车,其结构强度和面层厚度应根据车辆荷载 确定,因此规定此条要求;沥青容易积聚静电,影响对充电设备的使用安全。 6.1.3汽车坡道及出入口均为经常有汽车出入区域,充电停车位需要人员操作且 充电时间较长,因此为保障车库(场)通道畅通及充电设备正常使用及使用人员 安全,制定本条文规定。 6.1.4行车者由于安全视距不足或受障碍物遮挡,将导致车辆运行存在安全隐 惠;为确保行车安全,充电设备设置应该避免影响车辆及相关人员平时使用。 6.1.5为避免充电设备被机动车碰撞、刮擦,应设置必要的防撞措施,由于方法 较多,不做更具体规定。 6.1.6考虑到充电设施的安全,避免设备在恶劣环境中产生故障,对充电区域的 选择进行了规定。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受到气候条件影响,不利于设备使用寿 命;为保护充电设备、方便电动汽车驾乘人员使用,建议设置必要的防雨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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