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391-2020 城市智慧照明建设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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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ightscape lighting

    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 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亦称景观照明 (landscapelighting)

    2.0.13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 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 现象。

    TZZB标准规范范本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部分光线, 2.0.16干扰光obtrusive light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身

    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在特定场合中引起人的不 舒适、分散注意力或视觉能力下降的溢散光。

    3.0.1城市智慧照明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应遵守国家以及河北 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照明 专项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要求。 3.0.2城市智慧照明应由智能照明控制管理系统、多功能智能灯 汗及城市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公共照明等系统组成,实现5G 等通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同步融合。 3.0.3城市智慧照明应坚持以人为本、功能照明优先的原则,注 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历史文化的协调统一,节约 资源、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古建筑、历史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 和园林古树的保护。

    4城市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4.1.1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设计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状

    4.1.1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设计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状况、智慧 照明管理要求等综合因素,遵循“优化配置、适度超前”的原则 确定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等级和规模,

    确定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等级和规模。 4.1.2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建设应符合信息技术发展和实际应用的 需求,实现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集成融合互联。城市道路照明、 夜景照明以及节能要求较高的建(构)筑物室外的公共场所照明 均应纳入城市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4.1.3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平台应符合城市智慧照明集约化、规范 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要求,具有开放性、灵活性、 兼容性、扩展性功能,与多功能智能灯杆搭载设备的信息数据实

    4.1.2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建设应符合信息技术发展和实际应

    需求实现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集成融合互联。城市道路照明、 夜景照明以及节能要求较高的建(构)筑物室外的公共场所照明 均应纳入城市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要求,具有开放性、灵活性、 兼容性、扩展性功能,与多功能智能灯杆搭载设备的信息数据实 现共享、互联、互动。

    4.2.1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架构应由中央控制系统、编码控制系 统、移动控制系统、中间控制系统、终端控制系统、多功能智能 杆搭载设备系统、灾备控制中心、系统服务器以及通信网络等 构成。城市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架构示意图如图4.2.1所示。

    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平台中央控制系统终中移编灾多终端间动码备功端控控控控控能控制制制制制智制系系系系系能系统统统统统灯统图4.2.1城市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架构示意图4.2.2中央控制系统是城市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核心管理平台,应对全系统设施及其它相关系统设施实现全方位监视、监测、监控、调度等综合性管理。4.2.3移动控制系统是利用现代化移动通信技术实施现场控制管理的系统平台,应具有中央控制系统授权的控制管理功能,对全系统设施或特定区域的系统设施及其它相关系统设施实现现场实时视频监控、调度和管理。4.2.4中间控制系统是全系统的信息数据中继传输系统,应具有按中央控制系统或移动控制系统(特定时间)的命令和配置权,执行对终端控制系统以及相关系统的指令中继下达,并负责对系统设施运行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处理、上传、存储和集约化控制管理。4.2.5终端控制系统是执行指令和反馈信息数据的系统,应具有准确、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7

    4.3.1中央控制系统应对全系统设施生命周期运行信息自动

    4.3.1中央控制系统应对全系统设施生命周期运行信息自动分析 处理实施数据化、智能化管理,根据行人车流量、气象环境等因 素通过监视、传感等技术实现实时自适应调整控制管理,提供健 隶舒适、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照明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授权操作功能,对移动控制系统、中间控制系统、终 端控制系统、编码控制系统、多功能智能灯杆实时监控、调度和 管理,必要时可直接接入移动控制系统操作; 2具有自适应控制功能,可实施分区、分时、分级别控制管 理,实施单控、组控、群控和地图区域控制等多种集中、移动、 就地(现场)控制功能; 3可采集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的实时参数,包括能耗指标、亮 度、照度和色温等参数,以及电流、电压、开关位置信号等实施 自动、手动或按预设程序控制调整功能: 4具有安全、稳定、可靠的网络通信方式,以及开放性、兼 容性和拓展性功能,系统实时性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 5具有完备的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可进行数据采集、处理 定位、存储以及分级查询功能,数据查询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 并应具有与其他系统的适配接口及标准通信协议: 6系统可配置高清视频屏幕,分辨率不宜低于4K; 7系统配置的数据存储容量不应小于1年的数据,系统主服 务器平均负载率应小于65%; 8系统故障恢复时间应小于2h,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 应大于30000h;

    9系统机房环境条件和供电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 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4.3.2移动系统功能应符合下

    1具有授权操作功能,移动控制设备可采用专用手机、笔记 本电脑、车载控制系统及无人机快速查控制等移动控制方式: 2具有快捷、准确、无误的指令接收下达、数据传输功能 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 3具有稳定可靠的移动高清视频和图片拍摄传输功能,视频 分辨率不宜低于4K; 4具有标准的全球定位(北斗系统或GPS系统)系统,时 钟同步误差应小于1s 4.3.3中间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响应中央控制系统参数设置和查询命令功能并可进 行现场参数设置和查看; 2具有采集状态量输入信息、交流模拟量输入信号、电能表 的电量数据、异常事件报警,并可上报给中央控制系统功能; 3控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 4具有时钟召测、对时命令和响应本地时钟设置功能,对时 误差应小于30s,时钟24h内走时误差应小于1s; 5控制系统的中间控制器应安装在城市照明的配电装置(箱 或柜)内; 6控制系统之间的通信、数据传输的方式,应采用专网或加 密公网为通信传输信道,系统通信接口采用RS485接口: 7控制系统应能在单相供电额定电压AC220V,电压波动范 围±20%条件下维持正常工作:

    4.3.3中间系统功能应符合下死

    4.3.4终端控制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3.6城市照明系统编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具有设施基本信息纪录、生命周期分析功能: 3 具有设施运行状态、能效指标实时纪录和查询功能: 具有控制动作实时纪录和查询功能: 5 具有故障实时报警修复纪录和查询功能: 6 具有巡查纪录查询功能; 7具有地理信息IP地址定位功能。 4.3.7 灾备控制中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

    2具有设施基本信息纪录、生命周期分析功能; 3具有设施运行状态、能效指标实时纪录和查询功能; 4 具有控制动作实时纪录和查询功能: 5具有故障实时报警修复纪录和查询功能; 6具有巡查纪录查询功能; 7具有地理信息IP地址定位功能。 4.3.7灾备控制中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 统灾难恢复规范》GB/T20988规定,具有灾难发生时接替主系统 进行数据处理、控制管理功能。 4.3.8系统服务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全可靠、运行稳定,具有数据信息全备份功能: 2采用专用系统服务器数据存储容量不应小于2年的数据 采用云服务器配置的数据存储容量不应小于5年的数据,服务器 平均负载率应小于65%;

    统灾难恢复规范》GB/T20988规定,具有灾难发生时接替主 进行数据处理、控制管理功能

    8系统服务器功能应符合下列

    1应安全可靠、运行稳定,具有数据信息全备份功能 2采用专用系统服务器数据存储容量不应小于2年的数据 采用云服务器配置的数据存储容量不应小于5年的数据,服务器 平均负载率应小于65%;

    4.4.1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安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4.1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安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

    1静电放电抗扰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利 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2要求; 2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17626.3要 求:

    和测量技术快速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4要求; 4浪涌(冲击)抗扰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电磁兼容试 验和测量技术浪(冲击)抗扰度试验》GB/T17626.5要求; 5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电 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GB/T17626.6要求; 6电压暂降、短时终端和电压变化抗扰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标 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终端和电压变化 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要求。 4.4.3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信息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网络安全满足结构安全、访问控制、网络设备防护要求:

    6电压暂降、短时终端和电压变化抗扰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标 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终端和电压变化 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要求。 4.4.3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信息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网络安全满足结构安全、访问控制、网络设备防护要求: 2主机安全满足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入侵防范和恶意代码 防范的要求; 3应用安全满足身份鉴别、访问控制、通信完整性和软件容 错的要求; 4应能检测到重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完整性受到破坏,并能 够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和恢复; 5对具有远程网络监控功能的照明控制系统应具有防火墙 等安全保护措施。

    4.5.1通信网络应满足城市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设计要求,系统 通信可采用通信专网或采取加密机制的公网,系统通信硬件设备

    通信可采用通信专网或采取加密机制的公网,系统通信硬件

    应保持电气隔离,并宜采用可靠的接地方式

    寸 气隔离,开直采用靠的按地式 中央控制系统与移动控制系统、中间控制系统、终端控制 之间的通信应采用基于TCP/IP的通信方式或采用专用网络 数据传输方式,实现安全可靠的信息数据传输,

    4.5.2中天控刷系统 系统之间的通信应采用基于TCP/IP的通信方式或采用专用网络 信息数据传输方式,实现安全可靠的信息数据传输。 4.5.3城市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有规范、开放的系统信息交换 标准和通信接口,并提供通信协议或专用协议,对设备地址、设 备参数、运行状态、控制信息应采用统一数据格式,支持4G、5G 等通讯技术以及其他通信方式。

    系统之间的通信应采用基于TCP/IP的通信方式或采用专用网络 信息数据传输方式,实现安全可靠的信息数据传输。

    4.5.3城市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有规范、开放的系统信息

    示准和通信接口,并提供通信协议或专用协议,对设备地址、设 备参数、运行状态、控制信息应采用统一数据格式,支持4G、5CG 等通讯技术以及其他通信方式。

    4.5.4中间控制系统与终端控制系统如采用有线通信方式时

    信接口应采用RS485方式。

    4.5.5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

    5.1.1多功能智能灯杆为城市公共综合基础设施。在规

    建设和管理等过程中涉及诸多部门单位,应统筹考虑搭载设备各 个环节全生命周期的统一控制管理,实现多功能智能灯杆共建, 共治、共享。

    5.1.2多功能智能灯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5.1.3多功能智能灯杆搭载设备的控制系统设计与管理应由设备 产权单位负责。

    5.2.1杆体设计应根据应用场所充分考虑工作环境、空间布局、 结构安全、承载能力等综合因素,并预留未来搭载设备空间,实 现按需搭载,满足搭载设备正常工作要求。 5.2.2杆体外观、造型、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严格 控制非功能性反光、眩光材料的使用。 5.2.3杆体搭载区架构根据应用场所的实际需要宜采用3层架构 设计,依次为终端层、控制层和服务层。城市多功能智能灯杆搭 载区架构设计参考示意图,如图5.2.3所示。 1终端层(顶层):适用智能照明、通信基站、气象监测、 环境监测等设施,适应高度应在8m以上

    5.2.1杆体设计应根据应用场所充分考虑工作环境、空间布局、 结构安全、承载能力等综合因素,并预留未来搭载设备空间,实 现按需搭载,满足搭载设备正常工作要求。 5.2.2杆体外观、造型、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严格 空制非功能性反光、眩光材料的使用

    5.2.1杆体设计应根据应用场所充分考虑工作环境、空间布

    5.2.2杆体外观、造型、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控制非功能性反光、眩光材料的使用

    5.2.3杆体搭载区架构根据应用场所的实际需要宜采用3层

    没计,依次为终端层、控制层和服务层。城市多功能智能灯杆搭 载区架构设计参考示意图,如图5.2.3所示。 1终端层(顶层):适用智能照明、通信基站、气象监测、 环境监测等设施,适应高度应在8m以上:

    2控制层(中层):适用视频采集、信息传感、交通监控、安防监控、公共WLAN、公共广播、显示屏等设施,适宜高度应在 3m~8m;3服务层(底层):路名牌、杆体设备舱、输入电源线检修门、一键呼叫、多媒体交互、公共服务等设施,适宜高度应在3m以下。第3层(顶层)智慧照明5G基站环境监测等8m以上第2层(中层)交通标志信号3m~8m显示屏WiFi监控设备3m以下第1层(底层)搭载设备机柜多媒体交互一键呼叫等图5.2.3城市多功能智能灯杆搭载区架构设计参考示意图5.2.4杆体分类与搭载设备根据道路布局宜采用以下3种类型:1大型灯杆高度应在12m以上,适用城市快速路或主干道搭载区根据需要宜采用3层;2[中型灯杆高度应在8m~12m,适用城市主干道或次干路15

    搭载区根据需要宜采用3层; 3小型灯杆高度应在8m以下,适应用小街道、公园、小区 搭载区根据需要宜采用2层。

    5.3.1杆体根据应用场所需要可搭载视频采集、信息传感、通讯 基站、交通监控、环境监测、气象监测、LED显示屏、安防监控、 公共WiFi、一键呼叫、信息触摸屏等多种功能设备。杆体及搭载 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的选配应满足应用场所和功能需求; 2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功能覆盖范围要求; 3设备的外观、颜色应尽量与杆体、智能灯具和设备舱的设 计风格协调一致、美观大方,并做到小型化、轻量化、减量化: 4设备应满足长年户外使用的气象条件要求,对防水、防尘 等级要求较高的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5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设备应采用滑槽、法兰或抱箍的形式与杆体连接,做到安 全、稳固,连接件宜采用不锈钢或经过防腐处理的材质; 7宜在杆体的相应位置预留出线孔,方便搭载设备的供电和 通信线路敷设,出线孔应采取防雨水、灰尘侵入的措施; 8宜在杆体的设备舱安装多路输出的工业级开关电源,为直 流供电的挂载设备提供5V、12V、24V和48V电源; 9杆体搭载设备的悬臂半径及荷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 规定。

    5.3.2杆体搭载设备应根据应用场所实际需求和功能要求进行综

    5.3.2杆体搭载设备应根据应用场所实际需求和功能要求进行综 合考虑配置,不宜设置机动车充电设施。杆体推荐性搭载设备配

    5.3.2杆体搭载设备应根据应用场所实际需求和功能要求进行综

    杆体搭载备应根据应用场所实际而求和切能要求进行综 合考虑配置,不宜设置机动车充电设施。杆体推荐性搭载设备配 置应用场所参考表如表5.3.2所示

    表5.3.2杆体推荐性搭载设备配置应用场所参考表

    建议配置、。 可选配置、一不宜配置

    5.3.3杆体搭载设备布局应避免设备之间相互影响和电磁扰, 呆证各设备正常运行、满足数据采集、传输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保证各设备正常运行、满足数据采集、传输的准确性和

    5.4.1多功能智能灯杆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0年

    5.4.1多功能智能灯杆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0年,杆体强 设计应满足5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值不应小于0.35kN/m2的风 压,杆体安全等级为二级。

    5.4.2多功能智能灯杆应满足下

    5.4.3多功能智能灯杆搭载LED显示屏可根据应用场所及周达

    环境需要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 范》GB/T35626有关规定,LED显示屏宜设置在人行道一侧,距 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3.5m,并不得对行人安全和交通信号造成影 响。LED显示屏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像素中心点间距≤5.0mm; 2最大亮度≥4500cd/m,且具有自动调光功能;

    3在背景照度为10lx~30lx时,对比度≥1000:1; 4 刷新频率≥1920Hz; 5 水平视角≥土60°,垂直上视角≥50°; 6 发光面IP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7发光面表面不应使用容易产生反射眩光和光幕反射材料 5.4.4杆体采用材质应满足安全标准要求,宜采用碳素结构钢、 氏合金结构钢或高强度铝合金等材料,杆体所有节点连接标准件 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杆体型式可采用圆形杆、方形杆、多棱形 汗和组合杆等多种类型

    3在背景照度为101~301x时,对比度≥1000:1; 4 刷新频率≥1920Hz; 5水平视角≥土60°,垂直上视角≥50°; 6发光面IP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7 发光面表面不应使用容易产生反射眩光和光幕反

    5.4.4杆体采用材质应满足安全标准要求,宜采用碳素结构钢、 氏合金结构钢或高强度铝合金等材料,杆体所有节点连接标准件 均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杆体型式可采用圆形杆、方形杆、多棱形 杆和组合杆等多种类型

    5.4.4杆体采用材质应满足安全标准要求,宜采用碳素结构钢

    弱电分离要求,并预留足够的线缆空间,线缆接口应满足接入智 能照明控制系统管理平台的要求。

    5.4.6杆体设备舱应根据不同权属单位设备采取分层舱位设

    并充分考虑预留舱位和不同权属单位设备的对接接口,设备舱门 下檐距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500mm,分层舱位不同权属单位的设 备箱门应具有开启鉴权及非法开启报警功能

    并充分考虑预留舱位和不同权属单位设备的对接接口,设备舱门 下檐距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500mm,分层舱位不同权属单位的设 备箱门应具有开启鉴权及非法开启报警功能。 5.4.7杆体空腔、设备舱和预留孔应具有足够面积的空气对流通 道(烟窗效应),并采取防雨水、防尘、防腐处理,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IP55。

    道(烟窗效应),并采取防雨水、防尘、防腐处理,防护等级不应 低王IP55

    5.4.8杆体宜采用智能监测技术,实时监控和管理各种体的低 斜、被撞击等状态。

    5.5.1多功能智能灯杆搭载设备系统的信息安全应符合

    多功能智能灯杆搭载设备系统的信息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杆体搭载设备系统信息安全的设计及建设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信 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 2系统管理平台采用TCP/IP协议进行相互通信和管理时 应满足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和使用的保密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 要求不应低于二级; 3显示屏、广播等信息传播设备应具有离线操作功能,信息 传播的内容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4在网络边界应部署访问控制设备,启用访问控制功能,对 挂载设备实行身份认证和绑定,确保操作安全; 5数据传输应具备对数据完整性监测的功能,采用加密或其 他保护措施实现数据存储的保密性。

    5.5.2多功能智能灯杆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5在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 电压的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5.5.3多功能智能灯杆剩余电流保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杆系统中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 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的有关规定; 2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接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剩余电 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的规定; 3灯杆设置用电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 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6.1.1城市道路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 计标准》CJJ45规定。为行人及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提供健康舒 适的夜间视觉环境,达到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 目的。 6.1.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建设、管理应与物联网、5G通讯、人 功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相融合,实现高效精准、灵活快捷、安全 可靠、节能环保等智能控制管理。

    6.1.1城市道路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

    计标准》CJJ45规定。为行人及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提供健 适的夜间视觉环境,达到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和美化城市环 且的。

    5.1.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建设、管理应与物联网、5G通讯、人 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相融合,实现高效精准、灵活快捷、安全 可靠、节能环保等智能控制管理。 5.1.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置的空间范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有关规定,任何道路照明设 饰不但倡入道路建箔阻界内

    6.1.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建设、管理应与物联网、5G通计 功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相融合,实现高效精准、灵活快捷、 可靠、节能环保等智能控制管理,

    《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有关规定,任何道路照明设 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

    6.2道路照明分类与标准

    6.2.1道路照明分类应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区分为以下类

    D.2.1 道路照明尖应根据道路使 切能区为以下尖别: 1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道照明 和交会区照明以及主要行人使用的人行道照明: 2机动车道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于路、次于路、支路分为三 级; 3人行道照明应按交通流量分为四级

    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应符合下多

    6.2.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2交会区(平面交叉路口)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为评价指标:3人行道照明和非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垂直照度、半柱面照度和眩光限制为评价指标。6.2.3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2.3规定值。当交通流量大或车速高时可选择表中高档值;对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表中低档值。表6.2.3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路面亮度路面照度眩光限制平均亮度平均照度阅值增量环境比等道路总均匀度纵向均E h,av均匀度TI (%)SRLav级类型U。匀度ULUe(cd/m)最大最小值(Ix)最小值最小值最小值初始值维持值维持值快速路1.50/2.000.40.720/300.4100.5主干路次干路1.00/1.500.40.515/200.4100.5支路0.50/0.750.48/100.315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干燥的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相应降低约30%。2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3迎宾路、通向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和商业中心的道路,执行I级照明。6.2.4交会区(平面交叉路口)照明的标准值应符合表6.2.4规定值。当相交汇道路为低档照度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择本表中低档照度值,否则应选择本表中高档照度值。23

    .5交会区(平面交叉路口)照明标准

    注: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分别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 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当相交会道路为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择本标准表6.2.5中的低档照度值 否则应选择高档照度值。

    注: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分别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 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当相交会道路为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择本标准表6.2.5中的低档月 否则应选择高档照度值。

    6.2.5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的道路照明标准值应

    6.2.5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的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注:最小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计算点或测量点均位于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 最小垂直照度需计算或测量通过该点垂直于路轴的平面上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注:表中给出的是灯具在安装就位后与其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上的发光 强度。

    6.2.6机动车道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无实体分隔的非机 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道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道有实体分 隔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照度值的1/2。但 不宜小于相邻的人行道(如有)的照度。 6.2.7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宜采用人行道路照明标准, 并满足机动车道路照明的环境比要求;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分 设时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的1/2。同时,还应执 行人行道照明标准规定,当按两种要求分别确定的标准值不一致 时,应选择高标准值。

    6.3道路照明方式选择

    6.3.1城市道路照明方式应根据道路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可 选择常规照明、半高杆照明、高杆照明或多功能智能灯杆照明等 方式。

    6.3.2道路照明可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道路宽度及照

    用单侧、双侧交错、双侧对称、中心对称和横向悬索等布置方式。 道路照明布置灯方式示意图如图6.3.2所示,

    图6.3.2道路照明布置灯方式示意图6.3.3道路照明灯具的配光应选择截光型或半截光型,不宜采用非截光型灯具作为功能性照明使用。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灯具安装高度间距可按表6.3.3计算设置。表6.3.3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安装高度、间距关系表配光类型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安装高度间距安装高度间距安装高度间距布置方式H(m)S(m)H (m)S(m)H (m)S (m)单侧布置H≥WerS≤3HH≥1.2WerrS≤3.5HH≥1.4 WerrS≤4H双侧交错布置H≥0.7WerS≤3HH≥0.8WerS≤3.5HH≥0.9WerS≤4H双侧对称布置H≥0.5WefrS≤3HH≥0.6WeffS≤3.5HH≥0.7WerrS≤4H6.3.4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配置方式,灯杆位置、高度、间距以及最大光强的瞄准方向等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I45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1可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26

    2对各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和灯杆高度均应根据灯具 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3灯杆不宜设置在路边易于被机动车刮碰的位置或维护时 会妨碍交通的地方: 4灯具的最大光强瞄准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5在环境景观区域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 提下与周边环境协调

    6.4道路照明设计要求

    6.4.1城市道路特殊区段及相关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

    6.4.1城市道路特殊区段及相关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准《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2及行业标 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等有关规定。

    6.4.2高架道路的照明设计应

    1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的照明应分别与其连接道路的照明 等级一致,并符合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要求: 2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宜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为道路的 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3下层道路的桥下区域路面照明不应低于桥外区域路面的 照明水平,并应为上层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照明; 4上下桥匝道的照明水平不宜低于桥上道路: 5有多条机动车道的高架道路不宜采用护栏照明作为功能 性照明。

    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应提供无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加强;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可选择常规照明或高 杆照明; 5 不宜采用护栏照明方式为道路宽阔的立交的功能性照明: 6 立交上道路的照明标准应与相连道路的照明相同; 7立交匝道的照明等级不宜低于相连的桥上道路,并应为隔 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6.4.4 城市桥梁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 2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的栏杆和 缘石应提供垂直照明,并应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 3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 行专项设计; 4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可采用配置遮光板或格栅的灯具; 5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照明不宜将护栏照明作为功能照 明。 6.4.5 路面平均亮度高于1.0cd/m2的道路与无照明设施的道路 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时,应设置过渡照明。 6.4.6道路沿线两则或单则人行道及居民区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人行道路及居民区道路照明应符合本标准人行及非机动 车道照明标准值要求: 2机动车道照明不能满足人行道路照明标准要求时应增设 人行道照明设施,灯具可采用与机动车道不同类型:

    6.4.4城市桥梁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5m,灯具设置高度应高于视 平线,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影响; 4居住区人车混行道路的照明宜分为两类,与城市道路相连 的居住区道路宜按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设置照明设施兼顾行人交 通需求; 5居住区内连接各建筑的道路宜按人行道路照明标准设置 兼顾机动车交通要求: 6居住区及其附近道路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 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面照度和灯 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对灯 具采取相应的遮光措施 6.4.7人行横道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1.5倍; 2应为人行横道上朝向来车的方向提供垂直照度; 3人行横道宜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 机动车道相同的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道上方安装定向窄光束 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影响,可根据需要 在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挡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 4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6.4.8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地道直线距离较短自然光充足,可只设夜间照明: 2附近未设路灯的人行地道出入口,应专设照明设施;台阴 上的平均水平照度宜为301x,最小水平照度宜为151x; 3人行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30lx、白天宜为

    1001x;最小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1x、白天宜为501x,并应提 供垂直照度; 4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宜根据桥 面照明的需要,调整大桥两侧紧邻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 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当桥面照度小于21x、阶梯照度小于5 1x时,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 5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1x,阶梯照度宜相应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 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2:1; 6应避免大桥照明设施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影 响。 6.4.9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 桥梁、立体交义等处设置装饰性照明时,不应与道路上的功能照 明相冲突,不得降低功能照明效果;宜将装饰照明和功能照明结 合进行设计。 2应合理选择装饰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装饰照明 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 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装饰照明的光色、图案和阴影等不应干 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3设置在灯杆上及道路两侧与照明相关联的广告灯光(箱) 不得影响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不得扰驾驶员的视觉和妨碍对 交通信号及标识的辨认

    6.5光源灯具灯杆选择

    6.5.1道路照明光源灯具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和隧道 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8、《LED城 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2有关规定,可根据道路等 级及应用场所要求选择并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LED光源,也可选择陶瓷金属卤 化物灯或高压钠灯; 2次干路、支路可选择LED光源: 3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LED光源或小 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4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 路可采用LED光源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5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 行道或非机动车道可采用LED光源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6.5.2道路照明应优先选择具有智能控制功能的LED灯具,采用 以陶瓷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光源的灯具时且应具备智能控制 功能,不宜采用无智能控制功能的灯具。 6.5.3道路照明用LED光源灯具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道照明用LED光源的平均显色指数(Ra)不应小

    6.5.1道路照明光源灯具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

    6.5.3道路照明用LED光源灯具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道照明用LED光源的平均显色指数(Ra)不应小 于70,人行道照明用LED光源的显色指数(Ra)宜为80,特殊 显色指数(R9)应大于0; 2LED光源的相关色温不宜高于4000K,应优先选择 3500K~2800K中低色温光源; 3选用同类光源的色品容差不宜大于7SDCM:在寿命周期

    装饰装修标准规范范本6.5.4道路照明用LED灯具效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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