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98-2019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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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与山西省电动汽车发展 规划相适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充分保 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给。
3.0.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应遵循“充电为主、换电
为辅,快慢充相结合、集中有序管理”的原则房屋建筑标准规范范本,逐步形成“统一规 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方便实用”的充电网络体系。
3.0.3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库)配建的充电设施、
公共停车场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独立占地的城市充电站,应形 成“布局合理、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充
现与智能电网互联互通的功能,可与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和数 据交换。
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 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 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4.1.1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应制定电动汽车发展战略和发展目 标,科学预测规划期末充电站和分散充电设施需求量,按照集约化 利用土地、标准化施工建设、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原则,明确充电站 和分散充电设施布局原则和规划指引
4.1.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内容应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 符合下列规定: 1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明 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确定充电站规划布局 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或预留分散 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规划配套电网及设施,并提出近期建设计 划,提出规划设计指引,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停车场规划、加油站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电力工程规划、地下空 间利用规划及与专用车辆相关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衔接、协调。 4.1.3在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 建标准,确定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分散充电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 形式等,提出交通组织及出人口设置方案,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供
建标准,确定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分散充电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 形式等,提出交通组织及出入口设置方案,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供 配电等内容。
4.1.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建于下列地点:
1居住、办公、商业、医院、文体、学校、交通枢纽等民用建筑 物配建停车场; 2 游览场所配建停车场; 城市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 ?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 4.1.5 应结合加油站建设加油充电共建站。 4.1.6 工业、物流用地的货运车、物流车充电基础设施可根据自
身发展需求在其用地内结合停车场统一建设。 4.1.7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 用设施设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4.1.7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
1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电动汽 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2.1 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览表
注:1△表示充电车位需要在土建工程峻工时预留安装空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表示充电车位需要随土建工程峻工完成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不具备后期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随建筑主体施工同期建设;具备后期 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根据后期充电设施安装需求配套实施; 3混合类用地应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分类配置充电基础设施; 4既有建筑物充电设施的建设可按照本表实施; 5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6不同性质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应结合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停车
场规模及用地条件,配建不同比例的电动汽车停车车位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条件,应满足本表的要求。 4.2.2高速公路服务区中应设置不低于4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 快充设备。
4.2.3加油充电共建站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
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保证加油车辆与充电车辆的交 通组织顺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以快速充电设施为主,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加油站中宜设置不低于4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速 充电设施; 2占地面积在1500m以上的既有加油站具备改建为加油充 电共建站的条件,宜设置不低于4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充设备。 4.2.4对外服务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需针对不同服务对象 设置不同比例的快速和慢速充电设施,宜以快充设备为主。 4.2.5自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宜按照一车一桩、随车 走”的原则设置慢充设备
1充电站分布应综合考虑电动汽车类型、电动汽车保有量, 合理确定充电站规模; 2充电站选址应充分考本区域的输配电网现状,与中低压 配电网规划和建设密切结合,满足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 等方面的要求; 3城市间的充电站选址应满足城市间长距离行驶的充电 需求; 4充电站选址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服务半径的要求; 5充电站点布设应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的续航时间、能量密 度、充电速度等技术指标及其发展趋势: 6充电站的总体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及停放,应遵从 保障站内人员和设施安全的原则。
1充电站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 近,宜安排在路段中间,尽量避开交叉路口; 2充电站宜选择在城市次于道路旁,进出口宜与城市次于道 路相连; 3充电站的人口和出口不宜少于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 当充电站的车位少于50个时,可设置一条车道。充电站宜设置缓 冲距离或缓冲地带,附设电动汽车等候充电的停车道,便于电动汽 车进出。
4.3.3充电站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 生灾害的地点; 2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内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安装电气设 备的功能用房不应与上述场所贴邻; 3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高温或多尘的场所; 4充电站应考虑车辆出人对周边区域造成的噪音影响,避免 造成噪音污染; 5充电站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避免影响环境景观; 充电站宜预留一定的备用场地; 7 充电区域宜通风良好,以利于蓄电池产生的气体排放; 8: 环境温度应满足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正常充电的要求。 4.3.4充电站的配套设施宜与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合建,合建后 不应影响原有设施的安全与使用功能
1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 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2充电站出入口与学校、医院、住宅生活区等场所的主要出 人口之间的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中关于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设置的相关要求;
3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4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 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充电站不宜设置于地下,如需设置于地下,应采取相应的 防火措施。
4.4分散充电设施规划选址
1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 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2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 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 4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5不宜建在修车库内; 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5.1.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
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 余地。
5.1.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
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市场监管部 门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材料。
5.1.5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 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 正常通行。
5.1.7机械式停车位应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口指示标识、道路号1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开符合下列规定: 1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 2停车充电标识应在停车位地面和上方设置; 3各类标识的具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编制、电 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充电桩标识系统典型设计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1.9对于集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停车位宜综合利用现有停车管
5.1.9对于集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停车位宜综合利用现有停车管 理系统。
5.2.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现行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规定;所
5.2.5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
5.2.6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采用220V/380V交流电压;直流充
5.2.9充电设备应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以记录形
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 有效。
5.2.10充电设备内部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
5.2.10充电设备内部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层 应可靠接地。
处于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 相关规定。
5.2.13充电设备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 3当采用凌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场 听应保证使用净高要求; 4充电时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 作的空间; 5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标识安全注意事项,朝向车辆的方 向应采取防撞措施; 6充电设施、设备周边宜设置车辆限位器、防撞柱(围栏)或 防撞警示灯;充电桩与充电车车尾应保持足够的距离,该距离不宜 小于1m; 7充电设施应靠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置,宜靠近上级供配电设 备,保证供电质量及节能。
5.3建筑设计与公用工程
5.3.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便于车辆 充电。
5.3.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动汽车停车位、建(构)
1采用壁挂式安装的充电设备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户外停车位安装的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充电场地地坪 0.2m及以上,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施长宽外廓尺寸0.2m; 2)宜考虑立体停车场楼面的承重要求。
宜设置在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直流充电桩建议采 用单桩多充式,宜设置在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
充电站组成和功能应符合下列
1充电站主要由站内建筑、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 施、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组成。公共充电站还应包括营业场所; 2具有电池更换功能的充电站应包括备用电池存储,电池更 换的设施及场所: 3充电站供配电设施由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及 其电力、控制线路等组成; 4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应包括供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 信,扩展功能包括计费。
1除专用充电站外,充电站的规模宜结合其服务范围内电动 汽车充电需求确定,用地面积按充电车位的75%服务于小型电动 汽车、25%服务于大中型电动汽车配置; 2充电站总体布置应符合站内平面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 确、交通便利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3充电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充电时停 放,保障站内人员及设施的安全。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 妨碍站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4充电站内宜设置临时停车位。在用地紧张的区域,充电站 内的停车位可采用立体布置; 5独立占地充电站的充电桩数量应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 大于10.0m; 6充电站内建筑应按工业建筑标准设计; 7充电站站内建筑的布置应方便观察充电区; 8充电站站内建筑应设置防止小型动物从窗、门、电缆沟等 进入室内的设施;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室门口,宜加装高度为600mm 的挡板;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渗水、排水措施: 9监控室宜单独设置。当组成综合建筑物时,监控室宜设在
地上一层,并有直接对外出口。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 器室毗邻布置,如毗邻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10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或采用抗 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11配电室、变压器室、监控室、充电机房内,不应有与其无关 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2充电站生活给水和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13充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14充电站供配电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15充电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排至市政污水管。当站区污水 不满足自然排放要求时,站内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污水经处理达标 后方可排放; 16充电站内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有特殊通风要求 的房间可采用机械通风;充电站内建筑的窗户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以保证电气设备工作的清洁度要求;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 金属防尘网; 17充电站的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
5.3.6充电站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
5.3.7充电桩组成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桩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部分组成: 2 充电桩包括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 3 充电桩通常以成组的形式进行设置,以提高其利用率: 4 充电桩基本功能为供电或充电、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为 计费。
5.3.8交流充电桩为车载充
5.3.9分散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
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 人的正常通行,其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取停车场中集中停车区域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 2地面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出人便利的区域,不 宜设置在靠近主要出人口和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3地下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不 宜设置在主要交通流线附近: 4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应靠近邻近的变配电站设置 5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并应采用不燃材料; 6充电桩宜实行“一位一桩”,即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 一个充电桩,以便于使用和管理; 7室外充电桩应安装在距地面至少200mm以上的基础上 其基础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以 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
5.3.10充电区域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3.10充电区域选择应满足下列要
1宜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 用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2室外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雪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 施、方便进站充电的电动汽车驾乘人员。
5.4.1设置充电基础设施场所的防火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措 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电动汽车分散充电 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的有关规定。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4.2电缆防火与阻燃性能应符合
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火火器,并宜选用
筑物消防给水系统及与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 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5.4.5的 规定:
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
2充电站建筑耐火等级,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耐火等级为一 级;非燃或难燃介质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低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充电站应设置灭火剂,灭火剂的选用应能提高灭火有效 性、降低对设备和人员的影响; 4充电站内应设置消防砂坑(库),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 干燥; 5充电站宜设置总电源急停按钮,并张贴急停按钮标识; 6变压器室、高低配电室、充电机室、监控室门应向疏散方向 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上述场所的门宜 采用甲级防火门: 7电动汽车充电站内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消 火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耐火等 级为三、四级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3000m的丁类建筑物和建筑物
体积不超过5000m°的戊类建筑物;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 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的建筑物。
援的区域,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 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3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 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 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4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 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当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隔墙、楼板的孔隙应采用防火材 料封堵; 6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 照明和蔬散指示标志。
5.4.7室外分散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 消防设施。
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 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5.4.9电力设备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 (构)物和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 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 2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 液体管道设在同一管沟内; 3对于带电设备,应配置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 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配置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6.1.1充电站(桩)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 电站设计标准》GB50966的有关规定。 6.1.2充电站(桩)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 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变压器室、配电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要求。
6.2负荷等级及设备容量
6.2.1充电站(桩)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充电装置的规模和应用 场合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断供电将对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交通造成较大政治 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的充电站(桩)为二级负荷; 2不属于二级负荷的充电站(桩)为三级负荷。 6.2.2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充电站内充电、照明、监控、办公等 用电设备的负荷需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6.2.3充电设备负荷计算
Sn =K(Si +S2 +... +Sn)
充电设备负荷容量S应根据充电站内单台充电机的输入容
:以上表中所列充电设备同时系数仅供参考
6.2.4单相交流充电桩单台额定电流不宜超过32A,三相交流充 电桩单台额定电流不宜超过63A,直流充电桩容量按实际需求 确定。 6.2.5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配建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计算负荷应纳入变压器总容量中。 6.2.6现有小区增设充电设施时,应充分考虑现有变压器及线路 供电能力,应安装有序充电控制系统及装置,实施有序充电,以保 障小区供电的安全、可靠。
.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
6.3.4配电线路及设备电缆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 2高低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外护套阻燃等级 宜选用C级阻燃。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 电线:
3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天电流工作时导体载流量的要求, 并应校验线路充许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 4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 应选用橡胶绝缘等电缆: 5主电缆截面应按照远景自标一次选定,电缆线路导线截 面应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负荷计算结果确定,并留有裕度: 6室内电缆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管方式进行敷设;室外电缆 线路宜采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理地方式敷设。保护管应满足抗 压和耐环境腐蚀要求; 7交流单芯电缆不应单根穿钢管敷设,当需要单根穿管时, 保护管应采用导磁管材,或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 8充电设施通讯线缆应单独穿管敷设,宜与电源线路采用同 路径。 6.3.5住宅建筑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
路等,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木 要求。
6.3.6既有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增设专用的电动汽车充电 桩低压供电线路。
6.3.7在供电电源容量不足但需求较大的的场站内,若
源线路进行扩容,场站方宜进行负荷调度,对充电车辆进行轮流 充电。
6.4.2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范围不得超过
6.4.3充电系统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波电液
波》GB/T14549的相关规定;非车载充电机所产生的谐波分量,应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 求》GB/T 29316 中的规定。
6.4.4充电站中的非车载充电机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产
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 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以及《电磁兼容限 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 的限制》GB/Z 17625.6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时,应装设谐波治 理设备、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改善。
6.4.6充电站(桩)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莲:
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 的有关规定。
衡充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15543的有关规定。当充电站(桩)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不 平衡度不满足要求时,宜调整接人充电站(桩)三相系统的低压单 相充电设备,使三相平衡。
6.5.1充电系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计量点宜设在供用电设 施的产权分界处。
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范本6.5.2交流充电桩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要求,直流充电桩计量装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 量》GB/T29318的要求。
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标准》GB/T50063和《电测量及电盒 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 的有关规定。
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标准》GB/T50063和《电测量及电能
具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 6.5.5计费应具有实时性,计费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可追溯。
6.6.1专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接入相应监控系 统(平台)。 6.6.2有人值守的充电站宜设监控室,监控室宜与充电场所靠近 布置。
T充电监控系统宜其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 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 表与打印、可扩展、对时等功能; 2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 压、电流和电能量; 2)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 电能量。 3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 停、校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4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1)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等实时数据和历 史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能 5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 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的设备运行管理功能; 6直流充电监控系统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 温度,并在过温时提供主动保护的功能竣工资料,切掉电源以防止火灾 发生; 7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的接
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8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 间的一致性; 9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纳入省、市充电设施统一信息平台管 理的功能,接受政府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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