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NAME 017.1-2021 海洋油气田安防系统规范 第1部分:总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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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4. 1 各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水下多目标近程探测系统应具备油气田平台、导管架以及海底管缆等搜索的运行及损害情况的 视频检测; b) 水下多目标远程探测定位系统应具备附近海域船只和水下目标等多目标分辨、测向和跟踪功 能; 水下多目标中程声纳探测定位系统应具备近程水下目标探测、识别功能: d) 水面多目标雷达探测定位系统应具备水面目标跟踪及目标轨迹绘制功能; e) 控制与报警系统应具备接收显示、数据输出功能、AIS设备目标动态定位功能; f 水面多目标红外成像探测系统应具备在全黑无光照或大雾条件下被动方式工作,对目标进行观 察和视频图像记录; g 监控中心应具备船只筛选、AIS设备目标动态定位功能,按照AIS短报文点对点传送规范,实 现与油气田的预警信息传送,预警信息发送功能; h 水下多目标水声监测系统应具备向系统监测显控设备回传北斗设备警示信息,水声节点的监测 预警功能及数据回传功能。 4.2具备正常、慢速通过或停留海底管缆、导向架、平台警戒上方等不同管控区域,联合监控功能 三维视景的数据接收、记录和回放功能;系统监视区内水面目标(船只等)轨迹绘制功能,系统船舶 置分析与减速停航报警功能。

    4.4.2具备正常、慢速通过或停留海底管缆、导向架、平台警戒上方等不同管控区域,联合监控功能

    高速标准规范范本水面监控范围不小于75km。 水下监控范围不小于5km。

    水面监控范围不小于75km

    置于一般舱室的电子组件在经过GB/T13951一2016表2规定的55℃、16h高温环境能正常工作。 置于露天甲板或无保温措施的甲板舱室系统的电子组件在经过GB/T13951一2016表1规定的70℃ 16h低温环境能正常工作

    4. 6. 3交变湿热

    电子组件在经过GB/T13951一2016表4、表5规定的高温55℃、常温25℃、保温阶段相对湿度不小 于90%、2d的湿热环境能正常工作。

    安防系统所用的非金属零、部件、电路板经过GB/T13951一2016表6规定的严酷等级28d的霉菌环 境能正常工作。

    暴露在盐雾大气中的安防系统电子组部件的金属防护层件经过GB/T13951一2016表7规定的严酷度 等级48h后,其表层不应有剥落、起泡、断裂等腐蚀,应能正常工作。

    系统在经受GB/T13951一2016规定的频率2Hz~13.2Hz、位移幅值1mm;13.2Hz~100Hz、加速 度幅值7m/s"振动环境后,其结构不应受到破坏,不应有机械变形、紧固连接件松动、元器件焊脚脱焊 等机械损伤,应能正常工作。

    系统在经受GB/T13951一2016表18规定的严酷度等级峰值加速度50m/s、脉冲持续时间11m 工作。

    系统在经受GB/T13951一2016表15规定的严酷度等级纵、横倾斜角15°、试验持续时间前后、左 右各不小于15min,满足半潜式平台22.5°倾角试验要求,能正常工作,

    4. 6.9 海水浸泡

    安防系统所属各系统水下装置90d海水浸泡能正常工作

    4. 6.10 外壳防护

    按照GB/T4208一2017的要求,舱内防护等级达“IP44"级,甲板位置防护等级达到“IP66"级,水下环 境等级达“IP68"级

    4. 6. 11绝缘电阻

    系统独立电气回路对机壳的绝缘电阻应不大于10MQ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为600h(置信水平0.8)

    安防系统工作于水上电子设备平均修复时间不大于6

    4.9.1应采取防雷电袭击的电位均衡措施, 4.9.2水下摄像机、水下照明灯、声学基阵、声纳、水密筒和浮筒经过压力试验,试验压力为最大工 乍深度的1.2倍,在试验压力下及保压时间内不得有泄漏或明显的变形。 4.9.3所有电子设备满负载运行时,系统的总功率小于6000W。

    应配备必要的机械和电气工具及备品备件。

    平台设备接地应符合GB/T21065的要求

    目视的方法进行外观的检验,结果应满足4.1的要

    通过目视的方法进行标志的检验,结果应满足4.2的要求。

    5.3.1水下多目标近程探测系统

    水下摄像头(含水下灯)通过吊绳吊放至海水中,由水下电缆连接处于海上平台上的水下电视 机和水下摄像头,显控主机视频输出至监控中心视频矩阵并投影到多屏大屏幕显示,通过显控主 面板操控,演示水下灯开关和调光功能效果,以及水下摄像机的调焦、变倍、录像、回放等功能 应满足4.4.1a)的要求。

    5.3.2水下多目标远程探测定位系统

    在海上平台上发射声信号进行水下基阵位置姿态精确校正,检验被动监测声纳与安防系统监控中心 通讯等调试及功能;通过分析AIS设备接收的注册船只轨迹,预测出抵达被动监测声纳作用区域的船 只作为跟踪对象,当其进入声纳探测范围内时,对其进行了全程跟踪,结果应满足4.4.1b)的要求。 注1:被动监测声纳两套水下圆柱形基阵之间的距离参数,可经海上布放施工时获取的水下基阵GPS坐标计算获取; 其姿态参数的修正可以通过基阵自带的自检发射换能器发射声信号相互自修正,由水下两套圆柱阵的测向结 果结合已知的两圆柱阵的间距可求解三角形获取目标的位置。 注2:以预期抵达平台的摆渡船为跟踪对象,在其进入声纳探测范围内时,进行了全程跟踪,验证了声纳的目标测 向和跟踪功能

    5.3.3水下多目标中程声纳探测定位系统

    图像声纳400kHz、655kHz两种频率工作于扫描模式,检验近程水下目标探测、识别功能,结果应 满足4. 4. 1c)的要求。

    5.3.4水面多目标雷达探测定位系统

    雷达天线安装完成后,通过放置GPS大线于雷达大线端中心位置,GPS接收稳定后,连续获取多组 定位数据并进行统计平均,精确确定了雷达天线位置,并优选已知位置平台为参考,由雷达对其进行方 立测定,通过数据对比完成雷达天线方向参数的调校,检验水面定位雷达与安防系统监控中心的通讯等 功能;通过分析AIS设备接收的注册船只轨迹,选择预期抵达水面定位雷达作用区域的船只作为跟踪对 象,当其进入雷达探测距离覆盖范围内时,对其进行了全程跟踪,检验水面定位雷达的目标跟踪及目标 轨迹绘制功能,结果应满足4.4.1d)的要求。 注1:GPS天线置于雷达天线顶端中心位置,GPS接收稳定后,读取GPS定位数据,可精确确定雷达天线位置。 注2:选定一座或多座位置已知的固定式平台,由雷达对其进行方位测定,通过数据对比完成雷达天线方向参数的 调校。 注3:以一艘预期抵达平台的摆渡船或试验船为跟踪对象,当其进入雷达探测距离覆盖范围内时,对其进行全程距

    5. 3. 5 控制与报警系统

    通过AIS终端接收规范的AIS信号: 船只,选定拟跟踪目标船只 校验AIS终端的数据输出功能

    5.3.6水面多目标红外成像探测系统

    水面多目标红外成像探测系统放置在云台上,云台能通过程控方式360。观测管控范围内船只,结 果应满足4.4.1f)的要求。

    AIS终端设备、AIS显示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海上平台AIS注册信息的录入固化,完成后开始接收 规范的AIS信号,检验显示设备可接收到管控范围内最多超千艘的注册船只信息,检验AIS设备接收显示 数据输出功能等功能;以上AIS功能测试正常后,AIS终端设备输出的数据同步接入监控中心数据交换设 备,根据AIS国际规范编制的联合监控软件解析出完整的船只信息,包括呼号、船名、船长、型宽、吃 水深度等静态数据,以及航速、航向、位置、航迹等动态数据,并根据拟定的如范围、距离等参数,检 验船只筛选,AIS设备目标动态定位功能;最后,依据AIS短报文点对点传送规范,检验安防系统与船只 的预警信息传送,预警信息发送功能,结果应满足4.4.1g)的要求。

    5.3.8水下多目标水声监测系统

    目标船在水声节点监测范围内从 监测水声节点通过北斗设备向系统监测显控 设备回传警示信息,检验水声节点的监测预 数据回传功能,结果应满足4.4.1h)的要求。

    选定一艘安装注册AIS设备的油气由自用船只,在CEPN平台中控室内,声纳、雷达、AIS输出数据同 步显示到监控中心的电子海图上,由调试及功能验证现场指挥人员指示调试及功能验证船只分别正常 曼速通过海底管缆或停留于海底管缆上方等不同管控区域,联合监控功能和三维视景软件的数据接收, 记录和回放功能、目标轨迹绘制功能、系统船舶位置分析与报警功能,结果应满足4.4.2的要求,

    GB/T2423.1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6.1的要

    GB/T2423.2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6.2的要

    T2423.4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6.3的要求

    GB/T2423.16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6.4的

    GB/T2423.17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6.5的

    按GB/T2423.10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6.6的要求。

    按GB/T2423.5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6.7的要求

    按GB/T2423.101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6.8的要求。 注:置于固定平台上的设备可不进行此项工作

    5. 5. 9海水浸泡

    水下设备经海水浸泡90d后,结果应符合4.6.9的要求

    按照GB/T4208的要求,舱内防护等级达“IP22"级的要求以及规定的相应试验方法进行,结果 4.6.10的要求。

    5.5. 11 绝缘电阻

    8355的要求开展绝缘电阻试验,结果应符合4.

    8355的要求开展电源中断试验,结果应符合4.

    GB/T5080.7的规定,进行试验和评估,结果应

    T9414.3、GB/个9414.8进行统计和评价,结果

    8.1电位均衡措施安装前用兆欧表检查避雷器的限压功能,结果应满足4.9.1的要求 8.2水下摄像机、水下照明灯、声学基阵、声纳、水密筒和浮筒经过压力试验,试验压力为最 深度的1.2倍,在试验压力下及保压时间30min,试验结果应满足4.9.2的要求。

    品工具及备品备件清单检查保障情况,结果应符

    按GB/T21065的要求对置于平台设备的接地进行检查,结果符合4.11的要

    6.1.1室内检验条件如下:

    6.2.1检验设备在功能上应满足检验项目的要求, 6.2.2所用调试检测设备应经计量确认或认可,并在有效期内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安防系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或型式评价时; b 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及关键的配套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水下电 视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安防系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或型式评价时; b 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及关键的配套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水下电 视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2检验项目和顺序

    安防系统型式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1

    系统型式检验项目和顺用

    6. 4. 3 判定规则

    若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有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应分析原因找出 落实措施,重新进行型式检验。若再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则应停产整顿,安防系统停止出厂,待 决,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出厂检验。

    6. 5. 1检验时机

    6.5.2检验项目和顺序

    6.5.3检验样品数量

    6.5.4.1安防系统的样品经表1规定项目的检验,全部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则判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6.5.4.1安防系统的样品经表1规定项目的检验,全部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则判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如果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允许对该产品采取纠正措施后,只对不合格项目和相 关项目进行检验,若复验全部符合要求,仍判该安防系统出厂检验合格。否则判该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再次检验最多可进行二次。

    表1安防系统检验项目及顺序表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安防系统包装箱标志应按GB/T6388规定执行饮用水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代号: b) 制造单位; C 重量(毛重、净重); d 箱体尺寸(长×宽×高); e 数量; f) 装箱日期; g 到站名和收货单位/代号; h 发货单位/代号。

    7.1.2储运图示标志

    7.2.1经检验合格的安防系统,应按各独立功能组件进行分解。根据各组件的性质、储运环境条件和 储运期限,确定相应的防护包装方法。 7.2.2安防系统封存前应进一步清理产品外表面们的灰尘或污垢,所施加的清理方法应对产品质量无 王何损害。 7.2.3安防系统电子功能模块和精密易损件及计算机等应有可靠的缓冲防振措施,用专用包装箱封存 7.2.4安防系统包装箱应清洁干燥,符合防潮、防尘、防腐等要求。 7.2.5安防系统电子产品装箱时,在包装箱中应垫衬缓冲材料,使产品位置定位。 7.2.6安防系统信号处理设备、弹道显示设备、监听设备的包装箱应能使产品定位,防止产品移动。 7.2.7安防系统电子组件封存时,应在塑料包装袋内放入适量的袋装干燥剂后热封口

    7.3.1安防系统包装箱在装卸时不得翻滚和碰撞 在运输过程中应在运输工具上固定牢靠。 7.3.2包装好的安防系统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直接淋袭、太阳久晒、直接接触腐蚀性气体及机械 损伤。 7.3.3其它运输环境要求可按GB/T4798.2的规定执行

    7.4.1贮存前应封存包装的安防系统设备的各组件。 7.4.2安防系统宜贮存环境温度为5°C~35°C,湿度不大于80%的仓库内,其它贮存环境要求可按 GB/T4798.1规定执行。 7.4.3库内存放的安防系统应垫离地面至少0.3m,距离四壁应不少于0.5m。 7.4.4每7d检查一次湿度指示计,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7.4.1贮存前应封存包装的安防系统设备的各组件。 7.4.2安防系统宜贮存环境温度为5°C~35°C,湿度不大于80%的仓库内,其它贮存环境要求可按 GB/T4798.1规定执行。 7.4.3库内存放的安防系统应垫离地面至少0.3m,距离四壁应不少于0.5m。 7.4.4每7d检查一次湿度指示计,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7.4.5应进行定期保养和定期检查船舶标准,一般至少应每半年通电检查一次

    随安防系统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 b) 产品配套明细表; C 产品技术说明书及图册; d) 产品使用说明书; e) 备品备件清单; f 装箱清单; g)合同或订单要求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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