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NAME 017.5-2021 海洋油气田安防系统规范 第5部分:水下多目标水声监测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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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独立电气回路对机壳的绝缘电阻应不大于
4. 5. 12电源中断
管件标准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小于90d。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小于90d。
平均修复时间:应不小于3h。
水声监测产品的设备用电应采取隔离电源和漏电保护。
必要的工具及备品备件。
置于平台设备接地应符合GB/T21065的要求。
过目视的方法进行外观的检验,结果应满足4.2
通过目视的方法进行标志的检验,结果应满足4.3的要求。
5.3.1基于浮标的水声监测系统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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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浮标的水声监测系统性能按下述测试方法进行,结果应满足4.4.1的要求。 水声监测设备安装于浮标上或置于漂泊的接收船上,目标船和水声监测设备之间距离以DGPS实时测 量或光测结果为基准,考核水声监测设备对目标的有效监测距离。开展以下试验: 目标船进行跑船试验,在水声设备不同方位和距离上航行。水声监测设备连续不断地监测水下噪声, 通过分析、处理、判断,一旦监测到船舶航行噪声,就将检测到目标的信息通过北斗卫星发送到岸边控 制中心的系统监测显控设备,用DGPS设备(或激光测距仪)实时测量目标船与水声设备之间的距离,在 监测显控计算机上监视水声节点是否检测到目标,从而检验水声节点监测目标的最大距离,同时还检验 水声设备的监测预警等功能,
.2基于光纤水听器缆的水声监测系统性能试验
基于光纤水听器缆的水声监测系统性能按下述测试方法进行,结果应满足4.4.2的要求。 试验前,将光纤水听器缆布放完成,目标船进行跑船试验,光纤水听器不断监测水下噪声,并将数 居传输到岸上(或平台)的控制中心设备。系统主机实时完成分析、处理、判断,用DGPS设备(或激光 则距仪)实时测量目标船与光纤水听器缆(布放时的记录)之间的距离,在监测显控计算机上监视水声 节点是否检测到目标,从而检验水声节点监测目标的最大距离,同时还检验水声设备的监测预警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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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423.1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5.1的要
GB/T2423.2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5.2的要
按GB/T2423.5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5.3的要求。
GB/T2423.4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5.5的要
GB/T2423.16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5.6的
GB/T2423.17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5.7的
按GB/T2423.101的规定执行,结果应符合4.5.8的要求。
水声监测产品所属各系统水下装置经90d海水浸泡后,结果应符合4.5.9的要求
按照GB/T4208的要求,舱内防护等级达“IP22"级的要求以及规定的相应试验方法进行, 合4.5.10的要求。
B/T8355的要求开展绝缘电阻试验,结果应符合
根据GB/T8355的要求开展电源中断试验,结果应符合4.5.12的要求
按GB/T5080.7的规定,进行试验和评估,结果应符合4.6的要求
按GB/T9414.8进行统计和评价,结果应符合4
规定对设备用电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4.8的要
品工具及备品备件清单检查保障情况,结果应符
按GB/T21065的要求对置于平台设备的接地进行检查,结果符合4.10的要求。
6.2.1室内检验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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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温度5℃~35℃; b 相对湿度不大于80%。 6.2.2 湖(海)试验区域检验条件如下: a)湖(海)况小于三级: b)水文条件为等温层或梯度小于一1×10/m; c)试验区域水深应大于水下应答器布放深度,水下应答器放置深度要远大于基阵布放深度: 湖(海)试验区域无机动船只航行或其他噪声源
6.3.1检验设备在功能上应满足检验要求,且准确度等级应高于被检试样指标容差
3.1检验设备在功能上应满足检验要求,且准确度等级应高于被检试样指标容差的三分之一; 3.2检验设备必须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 4. 1检验时机
水下多目标水声监测系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或型式评价时: D 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及关键的配套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水下电 视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2检验样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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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批量不大于50台时,抽样1台:当批量大于50台时,抽样2台
6.4.3检验项目和顺序
水下多且标水声监测系统型式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1。
若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有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应分析原因找出问 实措施,重新进行型式检验。若再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则应停产整顿,水下多目标水声监测系统 ,待问题解决,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出厂检验
6.5.1检验项目和顺序
《下多目标水声监测系统应逐台做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表1进行。
6.5.2检验样品数量
6. 5. 3判定规则
6.5.3.1水下多目标水声监测系统的样品经表1规定项目的检验,全部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则判该产 品出厂检验合格。如果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任一项不满足要求,允许对该产品采取纠正措施后,只对 不合格项目和相关项目进行检验,若复验全部符合要求,仍判该水下多目标水声监测系统出厂检验合格。 否则判该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再次检验最多可进行二次。 6.5.3.2出厂检验主要项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产品合格证中。产品取得合格证方能出厂
表1水下多目标水声监测系统检验项目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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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7. 1. 1 包装箱标志
6388规定执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代号; b) 制造单位: c) 重量(毛重、净重); d) 箱体尺寸(长×宽×高); e) 数量; f) 装箱日期; g) 到站名和收货单位/代号: h) 发货单位/代号。
建筑CAD图纸7.1.2储运图示标志
水声监测系统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
7.2.1经检验合格的水声监测系统,应按各独立功能组件进行分解。根据各组件的性质、储运环境条 件和储运期限,确定相应的防护包装方法。 7.2.2水声监测系统封存前应进一步清理产品外表面的灰尘或污垢,所施加的清理方法应对产品质量 无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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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水声监测系统电子功能模块和精密易损件及计算机等应有可靠的缓冲防振措施,用专用包装箱 封存。 7.2.4水声监测系统包装箱应清洁干燥,符合防潮、防尘、防腐等要求。 7.2.5水声监测系统电子产品装箱时,在包装箱中应垫衬缓冲材料,使产品位置定位。 7.2.6水声监测系统信号处理设备、弹道显示设备、监听设备的包装箱应使产品定位,防止产品移动。 7.2.7水声监测系统电子组件封存时,应在塑料包装袋内放入适量的袋装干燥剂后热封口,
7.3.1包装好的水声监测系统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直接淋袭、太阳久晒、直接接触腐蚀性气体及 机械损伤。 7.3.2水声监测系统包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在运输工具上固定牢靠, 7.3.3水声监测系统包装箱在装卸时不得翻滚和碰撞
包装好的水声监测系统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直接淋袭、太阳久晒、直接接触腐蚀性气体 损伤。 2水声监测系统包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在运输工具上固定牢靠。 3水声监测系统包装箱在装卸时不得翻滚和碰撞,
7.4.1贮存前应封存包装的水声监测系统设备的各组件 7.4.2水声监测系统存环境温度为5°C~35°C,湿度不大于80%的仓库内。 7.4.3库内存放的水声监测系统应垫离地面至少0.3m,距离四壁应不少于0.5m4 7.4.4每7d检查一次湿度指示计,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7.4.5应进行定期保养和定期检查,一般至少应每半年通电检查一次。
线材标准随水声监测系统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 产品配套明细表; c)产品技术说明书及图册; d)产品使用说明书; 备品备件清单; 装箱清单: 合同或订单要求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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