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T 59-2021 智慧停车联网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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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开通/取消信息见表1
DB5301/T592021
5.1.9接入单元可选择将车辆无感签约状态查询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车辆无感签约状态查询信息见
表13车辆无感签约状态查询
5.1.10接入单元可选择将协同追缴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协同追缴。协同追缴开通 /取消信息见表14。
1.10接入单元可选择将协同追缴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协同追缴。协同追缴 取消信息见表14。
表14协同追缴开通/取消信息表
表15电子支付对账信息表
5.2.1信息平台以固定时间间隔向接入单元下发连接状态检查信息。停车场连接状
DB5301/T59202
5.2.5车主选择在信息平台开通无感支付服务时,信息平台将车主签约/解约状态信息下发至接入单 元。车主签约/解约状态信息见表20。
表20车主签约/解约状态信息表
理,管理部门应将全市经营性停车场的泊位使用情况、收费标准等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开,并与相关管理 部门共享。 6.2管理部门应适时组织实施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化改造,满足信息平台的数据接驳要求;定期组织对 全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进行调查,实时掌握全市停车设施情况。 6.3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逐 步完成数据采集、停车诱导、智能停车、收费管理的综合开发利用。 3.4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用电子计费管理模式,按照停车场信息化管理要求,向信息平台实时准确上 专泊位使用情况、过车记录等数据。现有经营性停车场逐步进行信息化改造,并接驳信息平台。 6.5接驳信息平台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信息化管理要求土方机械标准规范范本,向信息平台实时、连续、准确上 传泊位使用情况、过车记录等数据。信息平台应为进行信息接驳的机动车停车场优先提供停车信息、交 通状况信息、智能化停车诱导等服务。 6.6涉及个人信息及隐私的相关数据由信息平台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数据采集 和
6.7信息平台应在数据安全方面采取下列措
a)根据管理用户的角色分配权限,实现管理用户的权限分离,限制账户的访问权限,限制管理与 操作人员的权限,建立审核、追踪审计机制; b) 具备完整的数据备份、恢复功能; C 建立隐私和敏感信息防泄漏及脱敏机制: d)围绕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应用、共享和销毁的全过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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