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南住建[2021]47号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月26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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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1充电设备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前述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备 2充电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3充电设备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且充电时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4充电设备应靠近停车位设置,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 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 5充电设备不应遮挡行车视线,

    5.3.2充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分体式结构的非车载充电机,其整流柜宣靠近充电桩布置,末端压降应满足充 电要求。 2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 3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4充电设备应垂直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5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备有色金属标准,宜考虑防雨、防尘和遮阳等措施。

    5.3.3当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

    1室内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地坪50mm,室外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地坪200mm。 2设备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不少于50mm。 3设备基础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并满足防雨、防 积水要求。 4电源采用埋地进线方式时,应做好电缆接线手井和电缆保护管的预留/预理。 5单独安装的充电连接器,正常状态下水浸时,应满足正常使用且系统绝缘电阻不应 降低、人身安全不受影响,其安装基础可与地面平齐。 5.3.4当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方式时,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并可靠固 定,墙面应符合承重要求。

    5.4.1充电设施应配置充电监控系统,在充电过程中实时监控系统的各项参数指标,为 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

    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 5.4.2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 家标准的要求。

    时监控和数据交互,实现运营管理、设备监控、紧急报警等功能。 5.4.4运行监控平台应具有与上级安全监控平台、城市应急联动管理平台对接的接口, 事故发生时可向上级处警平台报警。

    5.4.4运行监控平台应具有与上级安全监控平台、城市应急联动管理平台对接的接口, 事故发生时可向上级处警平台报警。 5.4.5运行监控平台宜能通过平台互联方式接入地方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平台 实现统一管理调度。

    5.4.5运行监控平台宜能通过平台互联方式接入地方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平台

    5.4.5运行监控平台宜能通过平台互联方式接入地方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平台 实现统一管理调度。

    5.5.1充电设施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50065的有关规定。

    GB/T50065的有关规定

    5.5.2电气装直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可靠接地。充电设施接地端子应将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的规定。 5.5.3户内安装的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使用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检 测,确保接地装置有效连接。 5.5.4户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宜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置。当无法利用时, 应增设独立接地装置。

    5.6.1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计量装置应集中设置在供电部门与用户的产权分界点 处,根据客户充电桩容量配置相应规格电能表,

    5.6.2公用充电设备应具有对各输出回路充电电能量进行计量的功能,计量功能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 GB/T28569的要求。

    5.7.1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内宜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和电动汽车专用标 识。引导系统包括人员指示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

    识。引导系统包括人员指示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 5.7.2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雷雨 天气禁止操作”等安全注意事项和充电安全须知”、“安全操作规程”等说明。 5.7.3充电设施标识可根据国家标准《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GB/T31525设计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6.1.1充电设施的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

    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 T/CECS5080的有关规定。系统应满足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的要求 6.1.2除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充电设施,宜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外,其余场所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6.1.3居民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按“自用充电设备”设置,接入一户 表公变,实行一户一表计量,业主与供电局产权分界设于一户一表电表箱。 6.1.4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应在充分考虑建筑用电负荷运行曲线基础上按4.1条款要求配置充电设施所需配电容量 将充电设施用电纳入供电系统总容量规划。 6.1.5充电设施负荷宜考虑利用预约充电、集群管理或配置蓄电池组等措施实现充电负 荷转移或移峰填谷,提高变压器使用率。充电设施应受变压器负荷控制终端控制,在用电 高峰时段负荷终端可根据变压器负载率降低充电功率或暂停充电。 6.1.6单相交流充电桩接入系统时宜满足系统三相平衡的要求。 6.1.7 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未设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 6.1.8充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设置剩余电 流动作保护器宜选用A型。

    6.2.1 向充电设备供电的线路宜选用铜芯电缆,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6.2.2 车库内所采用的电缆、电线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2.3 户内电缆线路宜沿电缆沟、桥架、马道敷设或穿管明敷等方式:户外电缆线路宜 采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埋地的方式敷设。 6.2.4主要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 设备应具有3C认证标志。

    6.3.1充电设施应就近接入变压器低压侧。设备的电源进线端供电电压偏差限值应符合 下列规定: 1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土7%; 2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十7%,一10%。 6.3.2充电设备在电源接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 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的有关规定。

    7.1.1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E 50067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有关规定。 7.1.2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时,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7.1.2的规定。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单元,防火单元的面积也不得增加。

    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3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 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4设置2个及以上防火单元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单元内。 5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疏散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连通门,防火单元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 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车位布

    置不应阻碍连通门的开启。 6在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等。 7.1.3室外建设分散充电设施时,停车位边缘与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且不得占用消

    系统等。 7.1.3室外建设分散充电设施时,停车位边缘与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且不得占用消 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7.2.1电动汽车库通风设计应同时满足燃油汽车停放的需要,其通风设计应符合《车库 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7.2.2 电动汽车库排烟设计除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考虑电动汽车的火 灾危险性因素。 7.2.3每个防火单元应为独立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面积即为表7.1.2所规定 的防火单元最大允许面积。 7.2.4当电动汽车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排烟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洞口 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离自然排烟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设置在外墙的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储烟 仓内; 4自然排烟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长度不宜大于3.0m 5自然排烟应有良好的补风条件。

    7.2.5当电动汽车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多个防火单元共用排烟系统时防火单元总面积限值

    3当单个防火单元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排烟风机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 取值;当多个防火单元共用排烟系统时,排烟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各防烟分区中排烟量最 天的一个防烟分区排烟量的1.2倍。各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排烟支管,穿越防火单元的 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火灾时,应有可靠的控制方式,仅对着火的防火单元排烟

    7.2.6设置机械排烟的防火单元均应设置补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少于排烟量的50%: 2防火门、窗不得作为补风设施; 3补风口应设置于储烟仓下沿以下,且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4无直通室外补风通道的各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补风支管,穿越防火单元的补风支 管上应设置防火阀;火灾时,应有可靠的控制方式,仅对着火的防火单元补风。 7.2.7电动汽车库排烟设计除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要求。

    7.3.1室内电动汽车充电停车场应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应保

    7.3.4电动汽车充电停车场(停车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照中危险级II级设置,喷 头布置应在停车位的上方,起到灭火和防止火灾蔓延作用。 7.3.5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进行防火分隔时,防火分隔水幕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7.3.6电动汽车充电停车场(停车位)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严 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下和半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市政和车库供水管网满足两路消防供水 并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时,既有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库可不设消防水 和消防水泵。

    7.3.8室内电动汽车充电停车场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7.3.8室内电动汽车充电停车场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8.1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峻工 验收规范》NB/T33004的有关规定。

    8.2充电桩的峻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桩基本构成、功能、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 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2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 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的有关规定: 3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 要求》GB/T20234.1和《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 20234.2的有关规定

    8.3充电设施应交付前完成设备调试与验收检查

    1调试应包括:供配电系统调试、充电系统调试和监控系统调试。 2验收检查应包括:安装验收检查和功能验收检查。 3安装验收检查应包括:防电击保护测试、接地连续性测试、绝缘电阻测试、回路阻 抗测试、接地可靠性测试和电压跌落。 4功能性验收检查应包括:急停测试、电气参数检查、漏电测试、充电桩功能测试。 8.4充电设施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项目的文档资料应齐全;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应满 足项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8.5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并提供系统调试报告。调试应包括 充电桩调试、配电系统调试、监控管理平台调试以及整个系统的联动调试。系统联动调试 完成后,系统应连续运行72h,充电设备、配电设备及监控平台的联动应协调、动作正确 无异常现象。

    8.6充电设施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所包含的子项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应建设到位且运转正常。 3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工程所包含的子项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资料应完整。 .7充电系统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开工报告; 2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竣工图; 3相关设备及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及进场检查记录; 4施工过程记录; 5充电设备现场验收记录 6供电设备现场验收记录 7监控管理平台现场验收记录; 8系统联动调试及试运行记录; 9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10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9既有建筑和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9.1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 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设施。 9.2既有建筑和小区宜在室外或地面建筑中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条件不足时可利用附 近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位公共停车场的公用充电设施 作为补充。 9.3既有建筑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 应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 2宜按本导则5.1条要求选择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位置,避免充电时影响其他车辆 通行。充电停车位宜集中设置,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监控。 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9.4充电设施宜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并按本导则第5章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计量、防雷 和标识等内容的设计。 9.5居民住宅小区充电桩电源引自住宅公用交压器,设置专用计量表。供电部门与用户产 权分界设于电表箱:供电部门负责将电缆引接至表箱,用户负责电表箱到充电设备间的电 缆线路。 9.6新增充电设施负荷宜考虑利用预约充电、集群管理或配置蓄电池组等措施实现充电负 荷转移或移峰填谷,必要时结合供电系统的配电网改造增容计划按步骤实施。充电设施应 受变压器负荷控制终端控制,在用电高峰时段负荷终端可根据变压器负载率降低充电功率 或暂停充电。 9.7向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线路宜选用铜芯电缆,电 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电缆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要求。 9.8充电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5.2条规定的保护功能,并具备自身充电管理功能 9.9室内安装的充电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 于IP54,其外壳宜选用绝缘材料。 9.10 充电设施验收时应核查相关基础配套设施是否建设到位,运转是否正常;项目的 文档资料应齐全;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应满足项目合同等技 术文佳的要求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 “应符合…要求”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T/CECS508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峻工验收规范》NB/T3300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南宁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

    目录11 83一般规定.4规划选址.5充电设施....2 06电气系统...7基础配套设施2 19既有建筑和小区充电设施建设2 41 7

    3.3考虑到居住小区停车位的专属性,无法确定充电桩设置位置;且目前车位业主与供电 部门在安装充电设施时的产权划分一般在电表处,电表后线缆由业主自理,不便于与项目 主体同步建设交付,故充许采用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方式。非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可 由项目业主自行建设或与运营商合作完成,具备实施条件,故要求按不少于本导则4.1中 现定的比例将充电桩安装到位并交付使用。 1充电汽车停车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防火单元和疏散口设置、消防报警、疏散应 急照明、消防灭火和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场地通信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等。 2本条款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2019》中第6.1.3条关于充电汽车停车位 建设的具体要求。目前住宅小区汽车自用充电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电网至电表箱的配套接 网工程,由汽车厂商或运营商负责表后线缆和充电桩安装和后期维护工作。充电桩难以做 到统一采购和安装。故本条款要求在项目交付时应完成电网到产权分界点的配套接网工程 内容(包括变压器、低压配电柜、干线电缆、电表箱),并预留表箱到充电设备的电缆桥 架,确保充电设备可快速安装并投入使用。 3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 通知》(桂建函【2020】524号)文要求,为保证充电停车位的供电条件满足要求,规 定须将管道、线路敷设至所有停车位。考虑到提前敷设的电缆、导线存在被偷盗、鼠咬 受潮、绝缘损坏等问题,且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发展也可能会导致原先敷设的电线电缆不 合用,故本导则对于暂不安装的充电设备,要求预留配电通道到车位,电缆电线可暂不 敷设。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上述1~3款所有(待)实施的内容,包括桥架、保护管规格 预留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电表箱和充电桩的平面布置图,并标注预留的具体设施

    4.1本条款中各类新建民用建筑充电设施的配建和预留指标参考《南宁市加快建设电动汽 年充电基础设施三年行动计划》(南发改能源【2019】31号文)中2021年底的配建目标 根据目标要求GB/标准规范范本,到2021年底前: (1)符合建设条件的市县机关停车场实现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电桩,鼓励其 也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 (2)结合老旧小区改造, 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鼓励按停车位比

    不低于10%配建充电桩

    已建设完成,南宁市也计划建设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平台。公用充电设施数据将 通过平台互联互通方式接入平台,也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八桂充”平台,提高充 电设施的开放性和利用率。 5.6.1根据桂发改能源[2019]507号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 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 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余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 业和其他类电价,具备单独计量的两部制用户低谷时段(23:00一7:00)用电按电价50%执 行,两部制用户2025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充电设施用电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具体以自治区电价政策管理部门发布的现行电价政策为准

    7.2.5本条对机械排烟系统设计作出相应规定。

    有防火分隔,仅对着火的防火单元排烟,即系统只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能较好地将初 期火灾控制在防火单元范围内。当多个防火单元共用排烟系统时,排烟系统仅对着火的防 火单元排烟,其设计排烟量可按共用系统各防烟分区中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考虑, 由于存在各支管的漏风量,故考虑以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为基础增加20%作为排烟风机排烟 量。 7.2.6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对补风做出要求。当防火单元有直通室外的车道、外窗或 口时,该防火单元优先采用自然补风;无自然补风条件时,防火单元应采用机械补风,补 风应通过风管直接补入防火单元,不得采用防火门、窗间接补风。 7.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8.2.1条规定了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 栓系统: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 0000m的办公建筑;体积大于5000m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 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 也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7.1.2条和7.1.8条规定:耐火等级为一 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外,其他停车库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停车场内 设置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后火灾危险性增加,所以,本条规定了设置有室内电动汽车充电 亭车时均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汽车动力电池火灾蔓延速度很快,要求新建建筑应设 置带消防软管卷盘的室内消火栓箱是为了方便非消防专业人员及时扑救初期火灾使用。设 置汽车充电停车位的既有建筑高速标准规范范本,若进行消火栓系统改造时宜采用带消防软管卷盘的室内消 火栓箱。要求确认充电系统断电后再使用消火栓系统灭火是为了保证灭火人员不发生触电 事故。

    7.3.2共用消火栓设施包括室内和室外消火栓消防设施。

    9既有建筑和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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