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T 2796.3-2018 并行传输有源光缆光模块 第3部分:4 X 25Gb/s A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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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频率,单位为GHz; Sa22—差分输出回损,单位为dB;

    4X25Gb/sAOC模块外形尺寸参见则附录A要求。

    6.4模块引脚尺寸和引脚定义

    建筑技术交底4×25Gb/sAOC模块引脚尺寸和引脚定义应符合附录B要

    6.5.1极限工作条件

    4X25Gb/sAOC的极限工作条件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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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2功耗等级和最大功耗

    sAOC的功耗(指光缆一端的模块功耗)见表5

    6.5.3推荐工作条件

    4×25Gb/sAOC的推荐工作条件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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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5Gb/sAOC的组成单元分类应符合GB/T26572一2011中表1的规定,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 求按GB/T26125规定检测,应符合 GB/T26572—2011中表2的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4×25Gb/sAOC的所有测试应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的环境中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注:若另有规定,应在试验报告上表明测试环境条件。

    7.2接收端输出电眼图幅度、电眼图眼高和比特差错率测试

    4×25Gb/sAOC的输出电眼图幅度、电眼图眼高和比特差错率测试配置框图如图4所示。测试 采取静电放电防护措施。测试所用的仪器仪表应在规定的有效校准期内,如无特殊说明,其精度 所测参数精度至少一个数量级。

    YD/T 2796.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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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7可靠性试验要求(续)

    LTPD 批充许不合格品率; bSS最少样品数; 。C一允许失效数; d需注意在ESD极限测试中,所有样品应测试到其失效为止。“0”(失效数)表示测试ESD极限值小于最小容 许值的器件数

    8.3.1ESD阅值、机械完整性、非工作环境试验、工作环境试验失效判据

    各项试验完成后,在相同测试条件下,出现下列故障中的任意一种情况即判定为不合格: 外壳破裂或有裂纹,内部元器件发生脱落; 在相同测试条件和测试方法下,试验后,参数不满足6.2.3的技术指标要求,

    8.3.2ESD抗扰度试验失效等级判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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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SD抗扰度试验各等级的失效判据如下: a)在制造商、委托方或购买方规定的限值内性能正常; b)功能或性能暂时丧失或降低,但在骚扰停止后能自行恢复,不需要操作者干预: c)功能或性能暂时性丧失或降低,但需操作者干预才能恢复; d)因设备硬件或软件损坏,或数据丢失而造成不能恢复的功能丧失或性能下降

    9.1电磁兼容试验要求

    4X25Gb/sAOC的电磁兼容试验要求见表8。

    表8电磁兼容试验要求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失效判据见YD/T1766一2016中8.2的规定; 射频电磁场辐射发射试验失效判据见YD/T1766一2016中8.2的规定,B级信息技术设备测试限值 要求见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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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9辐射发射限值要求

    注1:当出现环境于扰时,可采取附加措施: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分为常规检验和抽样检验。

    出厂检验分为常规检验和抽样检验。

    常规检验应百分之百进行,检验项目如下: a)外观:目测,表面无明显划痕,无各种污点,产品标识清晰牢固。 b)性能检测:按第7章测试方法对比特差错率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6.2.3的规定。

    从批量生产中生产的同批或若干批产品中,按GB/T2828.1规定,取一般检查水平II,接收质量限 (AQL)和检验项目如下: a)外观 一AQL取1.5。 一检验方法:目测,表面无明显划痕,无各种污点,产品标识清晰牢固。 b)外形尺寸 一AOL取1.5

    QL)和检验项目如下: a)外观 一AQL取1.5。 一检验方法:目测,表面无明显划痕,无各种污点,产品标识清晰牢固。 b)外形尺寸 一AOL取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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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验方法:用满足精度要求的量度工具测量,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性能检测 一AQL取0.4。 一检验方法:按第7章测试方法对参数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6.2.3的规定

    4×25Gb/sAOC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定型时或已定型产品转场时: 正式生产后,如果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长期停产12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定型时的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正常生产24个月后;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在进行型式检验前,按7.2的规定,对样品的性能参数进行测试,并记录测试结果。

    10.3.3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案见表7和表8

    10.3.4样品的使用规则

    样品使用规则如下: a)凡经受了型式检验的样品,一律不能作为合格品交付使用; b)在不影响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条件下,一组样品可用于其他分组的检验和试验。

    10.3.5产品不合格的判定

    各项试验完成后,不合格判定按8.3和9.2的规定执行,若其中任何一项试验不符合要求时,则判 该批不合格。

    10.3.6不合格批的重新提交

    当提交型式检验的任一检验批不符合表7和9.2中规定的任一分组要求时,应根据不合格原因,采 取纠正措施后,对不合格的检验分组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应采用加严抽样方案。若重新检验仍有失 效,则该批拒收。如通过检验,则判为合格。但重新检验不得超过2次,并应清楚标明为重新检验批

    10.3.7检验批的构成

    提交检验的批,可由一个生产批构成,或由符合下述条件的几个生产批构成: 这些生产批是在相同材料、工艺、设备等条件下制造出来的; 若于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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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1电磁兼容试验条件

    4×25Gb/sAOC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电磁兼容试验: 产品设计定型时; 当产品的设计进行重大更改,影响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时。

    10.4.2电磁兼容试验项目

    电磁兼容试验项目应按第9章的要求进

    电磁兼容试验按固定抽样方案抽样,每组抽取样品不少于3只。

    11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应标明产品型号、规格、编号、批的识别代码及

    进行全部试验后,标志应保持清晰。标志损伤了的产品应重新打印标志阀门标准,以保证发货之前标志

    11.1.3污染控制标志

    产品的污染控制标志应按SJ/T11364一2006第5章规定,在包装盒或产品上打印上电子信息产 控制标志。

    产品应有良好的包装及防静电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包装盒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型号 和规格、生产厂家、产品执行标准号、防静电标识、激光防护标志等。 包装盒内应有产品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简要工作原理和主要技术指标、极 限工作条件、安装尺寸和管脚排列、使用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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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标准表B.1引脚定义(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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