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T 3427-2018 通信用高倍率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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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5.2蓄电池进入浮充状态24h后,各蓄电池之间的端电压差应符合表2规定。

    6.16电池间连接电压降

    电池在充电过程中遇有明火,内部应不引燃、不

    YD/T3427—2018

    所用仪表的量程应随被测电流和电压的量值而确定水产标准,指针表读数应在量程内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精度如表5所示。

    7.2蓄电池检验前的预处理

    7.2.2完全充电按制造商提供的完全充电方法,或蓄电池在20℃25℃条件下,以每单体2.35V土0.01V (限流1.5I10A)的恒电压充电至电流值在5h内稳定不变时,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目视检查蓄电池的外观,应符合6.2的要求。

    目视检查蓄电池的极柱,应符合6.3的要求。

    7.5.1按GB/T2408一2008中第6章的方法进行取样制备; 7.5.2水平法按GB/T2408一2008中的第8章进行,试验后应符合6.4的要求 7.5.3垂直法按GB/T2408一2008中的第9章进行,试验后应符合6.4的要求,

    7.6.1蓄电池在环境温度25℃土5℃的条件下储存24h。 7.6.2通过安全阀孔向蓄电池内充气,当内外压差为50kPa时压力指针应稳定5s。 7.6.3当压力释放后,检查蓄电池壳体是否变形、破裂或开胶,应符合6.5的要求

    7.7.1完全充电的蓄电池静止1h~24h,在25℃土5℃环境中开始放电。 7.7.2放电开始前后应测量蓄电池的端电压;放电时应测量电流,其电流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 7.7.3放电期间应测量蓄电池的端电压及室温,10h率试验的测量时间间隔为1h,3h率试验的测量时 间间隔为0.5h;在放电末期应随时测量,以便准确地确定蓄电池终止电压的时间。 7.7.4蓄电池放电时,如果温度未到达25℃,则需将实测容量,按公式(1)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 的容量Ce,其值应符合6.6的要求。

    一放电时的环境温度A,单位为℃; K 温度系数:10h率容量试验时,K=0.006/℃:3h率容量试验时,K=0.008/℃。

    7.8.1完全充电的蓄电池静置1h~24h,在25℃土5℃环境中开始以15min额定功率进行恒功率放电试 验,放电终止电压1.67V/单体。

    7.8.3放电期间应测量蓄电池的端电压及室温,15min率试验的测量时间间隔为1min;在放电末期应 随时测量,以便准确地确定蓄电池终止电压的时间,其值应符合6.7的要求。

    7.10.1按7.8规定的方法完成功率试验达到额定值的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25℃±5℃环境中静置

    10.1按7.8规定的方法完成功率试验达到额定值的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25℃±5℃环境中 d,并保持蓄电池表面清洁干燥。

    28d,并保持蓄电池表面清洁干燥。 7.10.2蓄电池静置28d后,不经补充电立即按7.8规定的方法进行15min率功率试验,得到蓄电池静 置28d后的时间T,。 7.10.3按公式(2)计算出蓄电池的功率保存率R,其值应符合6.9的要求。

    11.1按7.7规定的方法完成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值 的蓄电池,经充电完成后,在25℃±5℃环境中 01Ci的电流连续充电96h后,改用0.005Ci电流充电1h,然后按图2收集气体1h。

    对蓄电池内逐渐充气加压测定开阀时的压力,然后停止充气,将蓄电池自然放置,测定闭阀时 应符合6.12的要求,

    按7.7规定的方法完成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值的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25℃土5℃环境中 03Co电流再充电160h,静置1h,检查其外观应符合6.13的要求。

    7.15蓄电池充电管理

    度25℃土5℃时,蓄电池充电管理应符合6.14的

    7.16.1在25℃土5℃环境中,完全充电的蓄电池静置24h,测量其开路电压应符合6.15.1的要求。 7.16.2在25℃土5℃环境中,完全充电的蓄电池进入浮充状态24h后,分别测量各蓄电池电压应符合 5.15.2的要求。 7.16.3在25℃±5℃环境中,完全充电的蓄电池静置1h~24h,按7.7规定的方法进行10h率容量试验 每隔1h测量蓄电池电压, 试验结果应符合6.15.3的要求。

    7.16.3在25℃±5℃环境中,完全充电的蓄电池静置1h~24h,按7.7规定的方法进行10h率容量试验, 每隔1h测量蓄电池电压, 试验结果应符合6.15.3的要求。

    7.17电池间连接电压降

    蓄电池按7.8试验时,放电10min~15min时测量同一排相邻两只蓄电池之间的连接条压降(在置 电池的极柱根部测量),其值应符合6.16的要求。

    试验应在确认安全措施得以保证后进行。以0.05C1o的电流对完全充电的蓄电池进行过充电,经1h 后,在不停电情况下,用直流24V电源熔断1A3A的保险丝(保险丝距排气口正上方2mm~4mm), 反复两次产生明火试验,应符合6.17的要求

    YD/T 34272018

    7.24.1蓄电池寿命检测分为恒功率循环寿命试验与高温加速浮充寿命试验,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任 选一种进行试验,其中高温加速浮充寿命试验过程中,允许对电池施加安全保护措施。 7.24.2按7.8规定的方法完成功率试验达到额定值的蓄电池,经充电完成后,在25℃±5℃环境中, 按以下方式检测恒功率循环寿命试验

    a 以蓄电池15min额定功率进行恒定功率放电,放电终止电压1.67V/单体; b) 恒压2.35V/单体,限流0.15Cio充电12h; C 重复步骤a)~b),2V电池前20次循环、12V电池前15次循环放电时间低于15min时结束 试验,如放电时间不低于15min则继续循环,当放电时间低于12min时结束试验,试验结果 应符合6.23的要求。 4.3按7.7规定的方法完成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值的蓄电池,经充电完成后,按以下方式检测高温加 充寿命试验:

    a)在60℃土2℃环境中,以Ul电压连续充电30d; b)将蓄电池取出,放置24h~36h,在25℃土5℃环境中按7.7规定的方法进行一次3h率容 验,作为一个试验循环,折合寿命1年: c)重复步骤a)~b),直至蓄电池容量低于3h率额定容量的80%并再次试验,确认仍低于 时结束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6.23的要求。

    a)在60℃土2℃环境中,以Ul电压连续充电30d; b)将蓄电池取出,放置24h36h,在25℃土5℃环境中按7.7规定的方法进行一次3h率容量试 验,作为一个试验循环,折合寿命1年: C 重复步骤a)~b),直至蓄电池容量低于3h率额定容量的80%并再次试验,确认仍低于80% 时结束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6.23的要求。

    25.1按7.7规定的方法完成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值的蓄电池,经充电完成后,在25℃土5℃环境 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将所得的容量值修正至25℃容量C。。 25.2放电后将蓄电池静置1h,以Ulo(V)电压、限流0.2C1o进行再充电24h,然后以I1o电 终止电压,将所得的容量值修正至25℃容量C.24h。

    7.25.1按7.7规定的方法完成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值的蓄电池,经充电完成后,在25℃±5℃环境中,以 I1o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将所得的容量值修正至25℃容量Ce 7.25.2放电后将蓄电池静置1h,以Ul。(V)电压、限流0.2C1o进行再充电24h,然后以I1o电流放电 至终止电压,将所得的容量值修正至25℃容量 C.24h。

    蓄电池按7.8规定的方法进行恒功率放电试验,按照实际放电时间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和放 平均值的比计算,试验结果应符合6.2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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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6检验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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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式检验按周期进行,一般一年检验一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需做型式检验: a)产品停产一个周期以上又恢复生产的产品; b)转厂生产再试制定型的产品;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的产品; d)产品投产前鉴定或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的产品。 型式检验样品应在交收检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母体数不少于48只,检验按GB/T2829一2002执 行。样品数量:2V为8只,12V为6只。采用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产品质量以不合格数表示。 产品的不合格类型分为B类和C类,产品不合格质量水平RQL见表7。

    表7产品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弧外数为取RQL数值,括弧内第1个数为样品数量,第2个数为合格通过数值,第3个数为不合格通过数值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见表6。

    的检验项目、要求及试验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1产品标志应包含以下内容:

    制造厂名、商标; 产品名称、型号; 极性符号、电压; 蓄电池编号。

    排水管道标准规范范本YD/T 34272018

    9.1.2包装标志应包含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一每箱净重及毛重; 一出厂日期;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产品包装应防潮、防振,并应符合GB/T3873规定。产品随带文件如下: 一产品合格证; 一产品使用手册; 一产品安装示意图; 一产品装箱配件清单; 其它技术资料。

    9.3.1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冲击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 9.3.2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滚翻、重压,

    9.4.1产品应贮存在5℃~40℃的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内;应不受阳光直射暖通空调管理,离热源不小于2m; 应避免与有毒气体、有机溶剂接触;不应倒置及受撞击。 9.4.2按照本标准运输、贮存,从制造之日起,允许贮存3个月(25℃±5℃时),贮存后蓄电池在使月 前应按制造厂家要求方法补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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