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8981-2011 有刷三相同步发电机技术条件(机座号132~4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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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发电机及其励磁系统应能可靠起励
AUsuP = UN AUsDO= UN
式: Umax+Umin一负载在满载与空载之问变化时,发电机端电压(有效值)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联轴器标准,按三 相平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计算,单位为伏(V); UN一一发电机额定电压,单位为伏(V)。 稳态电压调整率是在下列条件下确定的: a)负载功率从零到额定功率,且三相电流平衡。 b)功率因数为0.8(滞后)到1。 c)原动机的转速变化率规定为5%(即空载时为105%额定转速,满载时为额定转速)。原动机的 :轮速变化率小于5%而另有规定时,则按规定的转速变化率。 d)发电机的空载电压应接近额定电压。 9发电机及其励磁系统在额定转速和接近额定电压状态下空载运行,突加60%额定电流,功率因数 超过0.4(滞后)的恒阻抗三相对称负载。稳定后再突卸此负载,发电机的瞬态电压调整率及其电压 化后恢复并保持在(1土&u)UN之内所需的时间(恢复时间)应不大于表6的规定。
表6稳态电压和瞬态电压特性
瞬态电压调整率按式(4)、式(5)计算
瞬态电压调整率按式(4)、式(5)计算
dyul 100% U
U~一一额定电压峰值,单位为伏(V)。 4.10发电机在额定工作状态下,从冷态到热态的电压变化(冷热态电压变化),对采用不可控励磁系 统的发电机,应不大于5%额定电压;对采用可控励磁系统的发电机,应不大于2%额定电压。 4.11发电机在空载额定电压时,加上25%额定功率的三相对称负载[功率因数为0.8(滞后)],然后 在其中任一相再加25%额定相功率的电阻性负载,此时发电机线电压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三相线 电压平均值之差应不超过三相线电压平均值的5%。 4.12发电机应适用于下述供电回路,该回路供以平衡正弦波电压时:
a)谐波电流因数(HCF)不超过0.05。 b)负序和零序电流分量均不超过正序分量的5%。 HCF按式(6)计算:
in——为n次谐波电流I与额定电流IN之比; 一谐波次数。
4.13发电机线端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应不超过如下数值
额定功率在250kW及以上者为5% 额定功率在250kW以下者为10%。 其计算公式按式(7)计算:
额定功率在250kW及以上者为5% 额定功率在250kW以下者为10%。 其计算公式按式(7)计算:
Zu? 100 THD:
JB/T89812011
表7发电机的效率(n)保证值
表8空气间接冷却绕组的温升限值
6.5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试制完成时; b)当设计或工艺上的变更,足以引起某些特性和参数发生变化时
当检售试验 行的型 发生不可容许的偏差时; 》成批生产的发电机周期检查,一般每两年抽试一次
7.1钻牌材料及铭牌上数据的刻划方法装修工艺、技术,应保证其字迹在发电机整个使用期间内不易磨
a)制造厂名或标记; b)发电机名称; c)发电机型号: d)相数; e)额定频率,单位为Hz; f)额定转速,单位为r/min; g)额定功率,单位为kVA或kW; h)额定电压,单位为V; i)额定电流,单位为A; j)接线方法: k)额定功率因数; 1)额定励磁电压,单位为V; m)额定励磁电流,单位为A; n)热分级; o)外壳防护等级; p)制造厂出厂编号: q)出品年月: r)重量,单位为kg; s)标准编号。
7.3发电机各绕组的出线端标志应 接线装置)或用标号片标明,并同时 刻在接线板上,并应保证其字边
7.4发电机应设置接线标志图,其线端标志应与接线端子一致,接线标志图必须可靠固定。 7.5电动机的轴伸平键应绑扎在轴伸上。轴伸、平键表面及凸缘的加工面上应加防锈及保护措施。 7.6 发电机的包装应能保证在正常的储运条件下,不致因包装不善而导致受潮与损坏。 7.7 包装箱外壁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楚整齐,内容如下: a)发货站及制造厂名称; b)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自提除外); c)发电机的名称、型号和出品编号:
d)发电机的净重及连同包装箱的毛重、出品日期: e)包装箱尺寸; f)在箱子的适当位置应标有“小心轻放”、“怕雨”等字样或图形,其图形应符合GB/T191一2008 的规定。 7.8随机文件包括: a)使用说明书(需标明制造厂地址); b)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证明书; c)用户需要的其他文件(应在合同中规定); d)装箱清单。 7.9发电机的运输和贮存应防止发电机倾斜或倒置,不允许堆积,要求保持干燥医院标准规范范本,不接触酸、碱或其 他腐蚀性的气体和液体。 7.10在用户按照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正确地使用与存放发电机的情况下,制造厂应保证发电 机在开始使用一年内,或自制造厂出品日期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如合同无其他规定时)能良好地运行。 如在此规定时间内发电机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地为用户修理、 更换零件或发电机。
d)发电机的净重及连同包装箱的毛重、出品日期; e)包装箱尺寸; f)在箱子的适当位置应标有“小心轻放”、“怕雨”等字样或图形,其图形应符合GB/T191一2008 的规定。 7.8随机文件包括: a)使用说明书(需标明制造厂地址); b)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证明书; c)用户需要的其他文件(应在合同中规定); d)装箱清单。 7.9发电机的运输和贮存应防止发电机倾斜或倒置,不允许堆积,要求保持干燥,不接触酸、碱或其 他腐蚀性的气体和液体。 7.10在用户按照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正确地使用与存放发电机的情况下,制造厂应保证发电 机在开始使用一年内,或自制造厂出品日期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如合同无其他规定时)能良好地运行。 如在此规定时间内发电机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地为用户修理、 更换零件或发电机。
表A.1机座号与功率和转速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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