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31029-2019 海上风电场工程风能资源测量及海洋水文观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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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场区离海缆路由登陆点所在岸线最近距离不大于65km的 电场。

    场区离海缆路由登陆点所在岸线最近距离大于65km的 电场。

    2.0.4潮间带风电场

    在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至理论最低潮位水深范围 的风电场。

    酒店标准规范范本场区水深大于理论最低潮位以下50m的风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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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海上风电场工程风能资源测量位置应具有代表性,观测 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年,观测要素主要包括风速、风向、气温 气压及相对湿度。风能资源测量数据传输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保 密要求,

    3.1.2潮间带风电场、浅海风电场应采用测风塔进行风能资源 测量,其他海上风电场应根据水深等建设条件采用测风塔或雷达 等方式进行风能资源测量。

    3.1.2潮间带风电场、浅海风电场应采用测风塔进行风能

    3.1.4海上风电场工程风电功率预测系统的测风塔测量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风电功率预测系统测风塔数据测量技术要求》 NB/T 31079的规定。

    3.2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

    3.2.1测风塔选址应避开生态红线、航道、军事区、海底管线 等敏感区域,可兼顾项目运行阶段观测要求。 3.2.2风电场测风塔不应少于1座,具体数量应依据风电场场 址形状和范围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潮间带风电场的测风塔在垂直海岸线方向的控制距离不 宜超过5km。 2近海风电场的测风塔在垂直海岸线方向的控制距离不宜 超过10km。 3测风塔布置应兼顾平行与垂直海岸线2个方向的风能资

    2.3测风塔仪器设置应符合下列

    测风塔仪器直应付合下列规定: 1 测量高度应以风电场区域平均海平面为起算基面。 2测风塔高度不应低于预装风电机组轮毂高度。 3对于100m高度的测风塔,宜在100m、90m、80m、 70m、60m、50m和20m高度安装风速传感器,在100m、80m、 60m和20m高度分别安装2套独立风速传感器和2套独立风向 传感器,在100m和20m高度附近安装气温计,在20m高度附 近安装气压计、湿度计。 4对于其他高度的测风塔,仪器设置可参考100m高度测 风塔和预装风电机组轮毂高度确定。

    Ⅱ测量设备安装和仪器参数

    3.2.4测风塔及仪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风塔应保证结构稳定,风振动小,并满足防海水、盐 雾腐蚀,防雷电、防热带气旋、防冲刷、防海冰的要求。 2测风塔应方便海上交通工具停靠和人员攀登,并配备明 显的安全标志。 3测风塔应满足航海、航空警示要求。 4风速传感器和风向传感器应固定在从测风塔伸出的水平 支架上,支架的朝向应根据区域风况特征及当地盛行风向确定。 5当风速传感器和风向传感器同方位时,风速传感器和风 向传感器的安装高度差不应小于1.5m。 6同高度2套传感器支架夹角宜为90°,具体应根据当地风 能资源状况和测风塔结构形式确定。 7桁架式测风塔传感器与塔身距离不宜小于塔身直径的3 倍,圆管型测风塔传感器与塔身距离不宜小于塔身直径的6倍。 8风向传感器宜根据当地真北安装,当按磁北定向安装应 说明风电场所在地的磁偏角。 9风向传感器可在安装高度向下2m范围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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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数据采集器应固定在测风塔上,或者安装在现场的临时 建构筑物内;安装盒应防波浪、防雨水、防冰冻、防雷暴、防 腐蚀。 11数据传输应保证准确、及时。 12气温计、气压计和湿度计可随测风塔安装,也可安装在 海上平台的百叶箱内。

    3.2.5测量参数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速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s,自动计算并记录每 5min、10min的平均风速、最大风速、风速标准偏差及极大 风速。 2风向参数采样时间间隔应与风速参数一致,自动计算并 记录每5min、10min的平均风向。 3气温、气压、相对湿度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大于 1min,并白动记录10min平均值。

    3.2.6机械式测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速传感器在现场安装前应经检验合格并标定,在有效 期内使用。 2风速传感器的测量范围应为0m/s~70m/s,分辨率不应 大于0.1m/s;当风速不大于30.0m/s时,准确度应为土0.3m/s; 当风速大于30.0m/s时,准确度应为风速的土5%。工作环境温 度应满足当地气温条件。强台风影响海域测风塔应在预装轮毂高 度附近安装强风仪。 3风向传感器的测量范围应为0°360°,分辨率不应大于 0.5°,准确度应为士1°。工作环境温度应满足当地气温条件。 4气温计的测量范围应为一40℃~十50℃,准确度应为 土0.5℃。 5气压计的测量范围应为60kPa~108kPa,准确度应为气 压的士3%。 6湿度计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在相对湿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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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范围内湿度计的准确度应为士3%。 7数据采集器应具有在现场或远程室内读取数据的功能: 能完整地保存不低于24个月采集的数据量,能在现场工作环境 温度下可靠运行。 8测风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9测风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 3.2.7雷达测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式测风前应与机械式测风设备进行至少7关的对比观 测,并确保至少一个共同测量高度。 2激光雷达风速测量范围宜为0m/s~70m/s,声雷达风速 测量范围宜为0m/s~30m/s。 3分辨率不应大于0.1m/s。 4 准确度应为士0.3m/s。 5运行温度区间应为一40℃~十50℃。 6 应配备雨量观测设备。 7 雷达的探测头应具备自清洁功能。 8 应针对风电场所在地气候特点出具适应性说明。 应具备不间断测量15天以上的电源供应能力。 10 应采取防盗措施。 3.2.8 三维超声波测风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式测风前应与机械式测风设备进行至少7天的对比观 测,并确保至少一个共同测量高度。 2超声波测风仪风速测量范围宜为0m/s~60m/s。 3 分辨率不应大于0.1m/s。 4 准确度应为风速的士1%。 5运行温度区间应为一40℃~十50℃。 应针对风电场所在地气候特点出具适应性说明。 7应具备不间断测量15天以上的电源供应能力。

    1正式测风前应与机械式测风设备进行至少7天的对比观 测,并确保至少一个共同测量高度。 超声波测风仪风速测量范围宜为0m/s~60m/s。 3 分辨率不应大于0.1m/s。 4 准确度应为风速的士1%。 5 运行温度区间应为一40℃~十50℃。 6 应针对风电场所在地气候特点出具适应性说明。 7 应具备不间断测量15天以上的电源供应能力。 8 应采取防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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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机械式测风仪和三维超声波测风仪采集的有效数据完整 率应达到90%以上,雷达测风系统采集的有效数据完整率应达 到80%以上。 2在无线信号覆盖海域范围,数据收集应采用每日定时无 线传输;在无线信号不能覆盖海域范围,可采用卫星或其他方法 进行数据传输;现场数据提取的时段最长不宜超过3个月。 3测风塔及仪器调试完成应填写验收记录表,并将现场的 相关信息汇总成现场信息记录表。 4每次现场采集数据或检修时,应填写检查记录表。 5发现数据缺漏和失真时,应检查测风设备,进行设备检 修或更换,并对缺漏和失真数据说明原因,填写问题记录。 6应将每次的数据文件记录汇总成表。风电场风能资源测 量记录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10每次收集的数据应进行审核,初步判断数据是否在合理 的范围内;判断不同高度的测量记录相关性是否合理;判断测量 参数连续变化趋势是否合理。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主要参数参考 值宜符合表3.2.10的规定

    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主要参数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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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参数的合理相关性参考值

    注:各地气候条件和风况变化很大,表中所列参数范围供检验时参考,在数据超 出范围时应根据当地风况特点加以分析判断。

    .2.11数据采集和整理应符合下

    1不得对现场采集的原始数据进行修改或增减,收集的测 量数据应作为原始资料正本保存。 2应将所有未经修改的原始测风数据记录和质量控制记录 进行整理汇总。

    3.3.1全潮水文测验期间,短期风速和风向同步测量的测站总 数不应少于2个,且测站位置应具有代表性。 3.3.2短期风速和风向测量要素应包括海面上10min的平均风 速及相应风向。在定点连续观测中,还应观测日最大风速、相应 风向及出现时间。

    3.3.3短期风速和风向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速的分辨率不应大于0.1m/s。当风速不大于30.0m/ 时,准确度应为士0.5m/s;当风速大于30.0m/s时,准确度应 为风速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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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风向的分辨率不应大于1°,正北为0°,顺时针计量, 确度应为±5°。

    舶大榄顶部等四周无障碍、不挡风的地方,安装高度不应低于平 均海平面以上5m;传感器与榄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榄杆直径 的10倍;风向传感器的0°应与船方向一致。 3.3.5当船只航行时,观测到的合成风速、风向,应根据船只 的航速、航向换算成真风速和相应风向;当船舶定点锚泊时,观 测到的风向应根据船的朝向换算成相应风向。

    3.3.7短期风速和风向测量期间,应记录现场的相关信息

    3.7短期风速和风向测量期间,应记录现场的相关信息,并 制测量数据记录表。短期风速和风向测量数据记录宜符合本规 第B. 0.1条的规定,

    1不得对现场采集的原始数据进行修改或增减,并应及时 对测量数据进行复制和整理。 2应整理形成现场测量逐小时原始数据报告。短期风速和 风向测量数据整理宜符合本规范第B.0.2条的规定。 3应将所有未经修改的原始测风数据记录和质量控制记录 进行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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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开展海洋水文观测之前,应编制观测方案,主要包括下 列内容: 调查海区范围与测站布设。 2 观测要素与观测层次。 3 观测方式与时次。 4 调查船及其主要设备的要求。 5 主要观测仪器的要求。 6 人员组成和分工。 7 观测资料的分析方法。 8 质量要求与质量控制要点。 应提交的成果、完成时间及验收方式。 4.1.2 海上风电场海洋水文观测应包括水位、海流、波浪、泥 沙、水温、盐度、海冰、水深、风速、风向等要素,其中泥沙分 为悬沙和底质。.每次调查前,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具体观测要 素,并在观测方案中予以明确。 4.1.3各海洋水文要素的观测方式和时间要求应符合表4.1.3 的规定。 4.1.4各海洋水文要素的测站数量和站位布设原则应符合表 4.1.4的规定。 4.1.5各海洋水文测站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各海洋水文测站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航定位设备宜为全球定位系统或差分全球导航卫星系 统,全球定位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全球定位系统(GPS 测量规范》GB/T18314的有关规定,差分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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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4.1.3各海洋水文要素的观测方式和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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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差分全球导航卫星系统(DGNSS)技术要 求》GB/T17424的有关规定。 2导航定位设备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校准和性能测试,标定 其系统参数。 3应记录与海洋水文要素调查有关的时间、站号、站位、 水深等信息。 4导航定位准确度应符合调查项目的要求,不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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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经计量检定、校准或测试合格后使用。 2应在检定有效期内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应及 时排除或更换,并在观测记录表中注明。 3自动观测仪器设备应性能可靠、测量准确、操作维护方 便、结构坚固。 4自动观测仪器设备应具有系统设置、数据记录、数据转 换、数据通信单元和供电功能。 5自动观测仪器设备测量准确度应满足各要素测量技术指 标要求。 6仪器设备的适用水深范围和测量范围应满足观测水深和 所测要素的变化范围,同时还应满足对观测要素及其计算参数的 准确度及时空连续性的要求。 7选用的仪器设备应适于所采用的承载工具和观测方式。 8仪器设备的数据传输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4.1.7海洋水文观测记录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1.8波浪波级和海冰特征判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4.2.1水深测量包括现场水深和仪器沉放深度的测量,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现场水深测量宜采用回声测深仪。当水深较浅时,可采 用钢丝绳测深法。 2钢丝绳测深时应用偏角器量取钢丝绳倾角。当倾角超过 10°时,应进行钢丝绳的倾角订正。当倾角较大时,应加大铅锤 重量或利用其他方法使倾角控制在30°内。 3仪器沉放深度宜由仪器本身所配压力传感器测得。当仪 器本身未装配压力传感器时,可按钢丝绳测深法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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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水深分辨率不应大于0.1m,准确度应为水深的士2%。

    4.2.2水深分辨率不应大于0.1m,准确度应为水深的士2%。 4.2.3水深应每小时测量一次。

    4.3.1水位测站应分为水位长期测站和水位短期测站,观测方

    4.3.1水位测站应分为水位长期测站和水位短期测站,观测方 式和时间应符合本规范表4.1.3的规定。 4.3.2水位测站设置应符合本规范表4.1.4的规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潮时差和潮高变化较大的海区,应增设短期测站数量。 2水位测站应选择在与外海畅通,水流平稳,不易淤积, 波浪影响较小的海域;应避开冲刷严重、易塌的海岸;在理论 最低潮时,水深应大于1m;宜结合利用岛礁或栈桥、海上测风 塔、海上升压变电站等海上建构筑物。 3对于多场区风电场工程,每个场区内应至少有1个代表 测站。当场区内不宜设站时,应在距场区较近,且潮汐性质基本 相同的海域设站

    4.3.3水位观测仪器设备宜采用压力式、声学式等水位计。

    4.3.3水位观测仪器设备宜采用压力式、声学式等水位计。 4.3.4采用压力式水位计时,观测要素和测量方法应满足下列 要求:

    1总压强,由水位计的压力传感器测得。 现场气压,由自记气压表测得。 现场水温,由水位计的温度传感器测得。 4.3.5 采用声学式水位计时,观测要素和测量方法应满足下列 要求: 1 现场气温,由水位计的温度传感器测得。 2声脉冲在水位计与瞬时海面之间的往返时间,由水位计 的声学探头测得。

    4.3.6水位观测分辨率不应大于0.01m,准确度应为士0.05m。

    4.3.7水位观测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大于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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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位观测的现场操作应符合下列

    1压力式水位计应采用锚旋系留或利用海上建构筑物等方 式对仪器设备进行固定,保证仪器传感器低水位时不露出水面: 高水位时在其量程之内。声学式水位计应利用桩柱或其他海上建 构筑物对仪器设备进行固定,保证仪器传感器高水位时不没入水 面,低水位时在其量程之内。仪器传感器支架应安装牢固,确保 仪器位置在垂直方向没有变动。 2应记录现场基本情况。水位观测基本情况记录宜符合本 规范第C.0.1条的规定。 3观测前应确认水位计各项参数设置正确。 4观测结束收回仪器时应确认仪器工作正常。

    4.3.9水位观测数据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观测数据记录的起止日期和时间,检查数据的总 数是否正确,有无误码以及资料是否正常。 2经审查确认数据无误后,将仪器记录数据转换、计算为 水位值,并将结果填入水位观测记录表。水位观测记录宜符合本 规范第C.0.2条的规定。

    4.4.1海流测站应分为海流长期测站和全潮水文测站,观测方 式和时间应符合本规范表4.1.3的规定。对于全潮水文测站,具 本观测时间宜根据工程海域潮位站预报潮时来安排,并结合实际 潮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风力超过6级时不宜观测。 4.4.2:海流测站设置应符合本规范表4.1.4的规定,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全潮水文测站的布设范围应覆盖工程场区,对工程区潮 流特性影响较大的各水道、海湾、河口处应布设测站。 2海底地形地貌、岸线及动力环境复杂的风电场,应结合 场区范围适当增加全潮水文测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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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海流观测要素应包括流速和流向,并辅助进行水深测量 短期风速和风向测量。

    4.4.3海流观测要素应包括流速和流向,并辅助进行水深测量、

    短期风速和风向测量。

    4.4.4流速观测分辨率不应大于1cm/s,流向观测分辨率不应 大于1°。流速、流向观测的准确度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4.4.4流速观测分辨率不应大于1cm/s,流向观测分辨率不应

    4.4.5海流观测层次应按实测水深进行分层,并符合表4.4. 的规定。

    表4.4.5海流观测层次

    注:1表层指水面以下0.5m处的水层。 2底层指海底以上0.5m处的水层。 30.2D、0.4D、0.6D、0.8D分别指水面以下0.2D、0.4D、0.6D、0.8D 深度处的水层,D为总水深。 5m、10m、15m、20m、25m、30m、50m、75m分别指水面以下相应深度 处的水层。 5观测底层时,应保证仪器不触底。

    4.4.6海流连续观测应至少每小时观测一次,在涨急、落急可

    转流时段,应每半小时加测一次。流速、流向的观测值宜取 100s测量值的平均值,否则应在观测记录上说明采样时段,

    ·4. 海证观测直米用船只油诞测、 诞稻标测训、诞明 标测流等方式进行定点连续测流,观测仪器宜采用直读海流计、 声学多普勒测流仪等。

    4.4.8船只锚测流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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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观测期间首先应记录观测日期、站位坐标等有关信息 船只锚旋测流记录宜符合本规范第C.0.3条的规定。 2采用直读海流计观测时,应在海流计沉放至预定水层后 进行流速和流向的测量并进行数据记录。直读海流计观测记录宜 符合本规范第C.0.4条的规定。 3采用声学多普勒测流仪观测时,可根据仪器性能、现场 水深和观测任务的具体要求,设置垂向分层间隔,同时观测多层 海流。测流时应记录观测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声学多普勒测流 仪观测记录宜符合本规范第C.0.5条的规定。 4当施放海流计的钢丝绳或电缆的倾角超过10°时,应对 仪器沉放深度进行倾角订正。 5在锚旋船上进行海流连续观测时,应每3h观测一次船 位。当发现船只走锚,其位置与初始定位的距离超过50m时 应移至原位后继续观测。 6全潮水文测站的潮周日连续观测过程中海流数据不得缺 测。若中断观测2h以上,应重新观测。

    1锚旋系统的系留方式和布放方案,应根据观测海区风场、 流场、水深、地形和海底底质及船只设备状况确定。出海前应进 行仪器的实验检查,使海流仪和声学释放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锚系统的投放,应在船只到达锚投放点前,进行海 流仪的采样设置。船只到达测点后,应按“先锚后标”的顺序进 行布放,并详细记录各工作步骤。 3锚系统的回收,应在船只到达锚锭站后,把声学应答 器放至海面下,发射指令信号,同时注意搜索上浮的浮标;待浮 标上浮后,利用船只上的吊车和绞缆机收回锚旋系统

    4.4.10锚锭明标测流的基本步骤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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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应发布航行通告。明标上的闪光装置应具备防水密闭功能,保 证正常连续闪光。 2锚系统的回收,应在船只到达锚站后利用船只上的 吊车和绞缆机收回锚锭系统

    1应检查原始采集数据的合理性 2应统计各观测层次的流速,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格式存 入数据文件。 3应按仪器的技术性能以及测区的磁偏角进行流向修正。 4应绘制海流的时间序列失量图和垂向分布图

    4.5.1波浪观测方式和时间应符合本规范表4.1.3的规定。 4.5.2 波浪测站设置应符合本规范表4.1.4的规定。 4.5.3 波浪观测要素应包括波高、波周期和波向等内容。 4.5.4波高观测分辨率不应大于0.1m,波周期观测分辨率不 应大于0.1s,波向观测分辨率不应大于1°。波浪观测的准确度 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表4.5.4波浪观测的准确度

    4.5.5波浪续观测应至少每小时观测一次。采样时间间隔不 应大于0.5s,连续记录的波数不应少于100个波;记录的时间 长度视平均波周期的大小而定,可取17min~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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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仪。应根据项目要求以及观测现场的海洋环境,选用合适的测 波仪类型,并确定固定方式。各类型测波仪的布设安装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测波点宜选择在海底平坦、水面宽阔、无岛屿、无暗礁 无沙洲和无水产养殖区,并避开急流区和捕捞区。测波点附近有 障碍物时,应记录影响波浪的情况。 2重力式测波仪测波点应便于锚系的投放及固定,水域最 大流速宜小于2m/s,最小水深宜大于5m。 3压力式、声学式测波仪坐底安装时,对于淤泥质海床, 应预留下沉量;对于砂质海床,应防止仪器倾斜过大。水深大于 工程要求量测的最小波周期对应波长的1/3时,不宜采用压力式 测波仪。 4超声波式测波仪可安装在固定海上建构筑物上,并应考 虑其对波浪反射的影响。海上建构筑物对波浪有反射影响时,宜 考虑移站

    4.5.7波浪观测数据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5.7波浪观测数据的处理应符合下

    1当观测的波浪记录以模拟曲线形式给出时,自波浪连续 记录中量取相邻两上跨或下跨零点间一个显著波峰与一个显著波 谷间的铅直距离作为一个波的波高;量取相邻2个显著波峰或2 个上跨零点的时间间隔作为一个波的周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海洋学术语物理海洋学》GB/T15920的有关规定,计算有效 波高和有效波周期,读取最大波高和最大波周期;波浪波级应按 本规范第D.0.1条的规定进行判定。 2波浪以存储器记录时,宜利用专用软件进行处理bs标准,统计 有效波高、最大波高、有效波周期、谱峰波周期、最大波周期和 波向等。

    泥沙观测应包括悬沙和底质两部分,观测方式和时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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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本规范表4.1.3的规定。

    4.6.2悬沙观测应在代表性季节的全潮水文测验期间与海流观 测同步进行,观测内容包括含沙量和泥沙粒度,测站数量和布设 方式、观测时间和时次、观测层次均应与海流观测一致。 4.6.3含沙量宜采用积点法进行采样观测。采样设备宜采用横 式采样器,每次采水量不应少于1000mL,倒入样瓶时应将水样 搅匀。

    1采集的悬沙样品应及时密封保存。取好样品的容器应进 行编号,并将编号记入样品登记表内。悬沙观测样品登记宜符合 本规范第C.0.6条的规定。 2采集的悬沙样品的含沙量分析宜采用过滤烘干法;采用 光电测沙仪分析时,应分时间段取10%水样用过滤烘干法进行 比测。 3采集的悬沙样品的泥沙粒度分析、测定等应在实验室进 行。粒度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洋调查规范第8部 分: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GB/T12763.8的有关规定。 4.6.5底质观测内容应包括底质的类型、性状、相对密度、容 重和粒度。底质采样站应在工程海域均匀排布且覆盖整个工程场 区,采样站点密度应符合本规范表4.1.4的规定。 4.6.6底质采样宜选用蚌式采样器;对样品的数量和性状有特 殊要求的调查,宜选用箱式采样器;当底质为基岩、砾石或粗碎

    4.6.5底质观测内容应包括底质的类型、性状、相对密

    4.6.7底质采样现场操作和样品处理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学士标准规范范本

    1调查船到站后应进行定位,测定船位并记录。 2底质采样应先测现场水深,再进行采样。 3采集的样品从海底采至船甲板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描述, 并应尽量保持原始状态,及时低温密封保存。取好样品的容器应 进行编号,并将编号记入采样登记表内。底质采样登记宜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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