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DX/JS 008-2020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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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间的电能结算的全套计量和计费装置。

    指为单位及其内部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在任宅小区内 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为特定个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 的充电设备。

    指为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如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等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备。

    2.0.11 公(共)用桩

    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备工程监理标准规范范本,包括经营性充电设备。

    3.0.1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有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专项说明。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 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3.0.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 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18487.1的规定。 3.0.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 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 3.0.5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 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0.6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应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 3.0.7充电设备产生的噪音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 准》GB3096的相关规定。 3.0.8充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 限值》GB8702的相关规定。 3.0.9室外型充电设备应具有防水、防尘能力,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室内型充电设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 3.0.10当有大量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时,宜采用有序充电模式,实施 充电时间、功率等智能控制。 3.0.11销售文件应标明充电车位位置及属性。

    .0.1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置数量应不低于《宁波市建设 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甬政发【2015)47号)的规定。在同一建 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 再进行累加。

    1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 00m/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

    2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新建建筑面积≥25000m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 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 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

    学生接送停车位宜在学校用地范围内独立布置,其出入口 地机动车出入口。

    8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9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10建设工程应在配建车位中明确配建公共停车位,配建么 车位应相对独立,成片设置,设置位置应方便使用,在配建车位 中所占比例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除装卸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均可计入配建停车位数;装卸车位配 建指标按大型汽车计,其它特殊停车位可折算成小型汽车停车位数。

    表4.0.2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建指标

    注:(1)A代表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 量的比例;B代表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 的比例。 (2)新建民用建筑按本规定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 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以第 4.0.1条为准。 (3)住宅项目内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网点、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按住宅配置标准设置充电车位。 (4)其它类民用建筑包含商业、餐饮、娱乐、影(剧院)、会展中心 体育场(馆)、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游览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功能性建筑。 4.0.3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的工程应按照第4.0.2条和第 5.3.3条的要求配足变压器容量,相应的配电设施、计量装置、管线、 充电设备均应配置到位。住宅工程配建指标以外的所有地下室车位到 电源点的桥架或管路应安装到位,电缆分支箱、计量箱应预留位置并 在设计中明确。由公用变电所至计量箱的桥架或管路由相应公用变电 所设计单位完成设计,计量箱至车位的桥架由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完成 设计。

    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范》GB50052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 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2其余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5.2.1住宅建筑内设置的电动汽车“慢充”设备应由公用变配电所进行 供电:由公用变配电所供电的其它民用建筑,其设置的电动汽车慢 充”设备宜由公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 5.2.2除第5.2.1条规定的情形外,民用建筑设置的电动汽车“慢充” 设备宜由专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 5.2.3“快充”设备应设置为公(共)用停车位,由专用变配电所进 行供电。 5.2.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负荷。 5.2.5容量较大或重要的充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5.2.6向未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 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剩余电流保护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且不得设置延时。 5.2.7对既有民用建筑增设充电设施,应复核变压器容量及负载率, 利用原有低压线路时应满足相关配电要求,室外新敷设线路应采用申 缆敷设

    5.3.1“快充”设备供电应采用AC380V三相电源,容量不应小于 30kW,且不宜大于60kW。 5.3.2“慢充”设备供电应采用AC220V单相电源,额定电流不宜超 过32A。 5.3.3对于公用变配电所,慢充”应按7kVA/台计入公用变压器容 量配置,不再考虑需要系数和同时系数;对于住宅建筑公用变压器容 量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 不小于20%的比例计入。 5.3.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宜均匀习分配;单台公用变压器接入的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装机容量不宜大于变压器容量的30%。公用变压器 的额定容量配置应按照《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 执行。

    5.3.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宜均匀分配;单台公用变压器折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装机容量不宜大于变压器容量的30%。公用 的额定容量配置应按照《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白 执行。

    2单台充电设备输入视在容量为:

    Sn =Kx(S,+S. =Kx( P P P ni cos d n2 cos Φ2 nn cosg,

    Kx值选择可参考附录A表格

    5.4.1公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线缆截面要求: 1从低压变配电所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的电缆截 面不应大于240mm;电缆分支箱应设置在地面一层或地下室一层; 2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 计量箱的电缆截面不宜小于70mm?; 3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计量箱引至充电设备的线缆截面应 根据所配充电设备容量大小和形式进行选择,其截面不宜小于10mm2: 4既有建筑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根据实际计算结果选择线 缆。 5.4.2专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出线线缆截面应根据实 际负荷要求进行配置。 5.4.3落地式充电设备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设备宜采 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 5.4.4配电线缆及管路的选型应符合相应建筑物属性的消防要求。 545低压电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王租线截面

    5.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一般包括两部分:充电设备和任 电部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 费用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

    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

    5.5.2慢充设施集中计量箱设置要求: 1计量箱箱体应采用镀锌冷轧钢板或不锈钢板制成: 2计量箱设置应不大于12只单相表位,同时要求预留电能信息 采集器的安装位置; 3计量箱内应配置具有隔离功能、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的开关 电器,并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及电涌保护器: 4配建指标内的室内充电设施计量箱应设置在专用的计量小间 内,配建指标外的室内充电设施计量箱可设置在公共墙体上;室外设 置的充电设施计量箱可设置在户外,并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等防 护措施。 5室内计量箱箱底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8m。 6计量箱尺寸参考《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的相关 要求。 5.5.3专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计量可根据产权方需求进行 配置。

    .6.1公用电网谐波充许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 皮》GB/T14549 的规定。

    5.6.2充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5.6.3谐波治理和无功补偿

    1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和《电 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 波电流的限值》GB/Z17625.6中的规定; 2需要降低或控制接入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止弦 畸变率时,宜采取装设滤波器等措施进行改善;对充电设施功率占变 玉器装机容量比例较小时,可考虑预留装设滤波器的位置; 3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在变配电所设置适当容量的

    分相无功补偿设施; 4单相交流充电桩接入系统时应满足三相平衡的要求; 5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5.7.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5.7.2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 的方式;住宅小区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或自 动控制的方式。

    5.7.3充电设备操作面板应自带背景灯。

    5.8.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装置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防雷设 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 相关规定。 5.8.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措 施。 5.8.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箱应配置相应级别的电涌保护器。 5.8.4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选用应符合《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关规定。 5.8.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5.8.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6.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视频监控 及环境监测。 6.1.2需要集中管理的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宜设置监控系统,相关信息 应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6.2.1充电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具备对充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保护以及数据处理与存储、 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 2具备对车载充电机运行状况的监视和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储 能状态的监视功能; 3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 电设施规模不断扩容的要求; 4具有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的功能,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 性。 6.2.2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应具备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设备运行状态等的监控功能: 2规模较大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供电系统 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故障统计等功能 6.2.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 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6.2.4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50966的相关规定。

    6.2.2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

    7.0.1设置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规 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 防火规范》GB500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电动汽车分散充 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规定。 7.0.2设有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在火灾时应联动 切断充电设施的电源。 7.0.3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系统 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 正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报警装置:剩余电流报警电流宜为 300mA。 7.0.4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设置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时,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 照明和蔬散指示标志。

    8.1.1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通用用电设备 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规 定。

    8.1.1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通用用电设备 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规 定。 8.1.2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宜集中布置或分区集中布置,充电桩布置应 以建筑专业布局为准,并标明“快充”和“慢充”的分类属性;宜靠 近相应类别的变配电所。“快充”宜布置在地上公共停车位或者地下 室靠近汽车库出入口的区域。 8.1.3充电停车位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停车场(库)标 准的规定。 8.1.4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采用不燃材料,室外不 宜设置沥青路面。 8.1.5充电设备不宜设置在停车场(库)的汽车坡道出入口两侧;充

    8.1.6充电设备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 3当采用临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应保证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 场所使用净高要求。 8.1.7安装在公共区域或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 防撞击措施: 1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2设置机械防护措施: 3设备防机械撞击级别至少为IK07。

    8.1.8充电区域选择应满足下列要

    1宜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 见范第8.2条的要求设置机械通风: 2室外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雪及遮阳的措施,

    8.1.9根据第4.0.2条要求配置到位的充电设备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自用车位按“一桩一充”的原则设置;公(共)用车位可“一 桩一充”,也可按“一桩多充”的原则设置; 2充电设备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 间; 3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设备安装在车 则且不妨碍车门升启时,充电设备外(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 距不应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 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6m。充电设备安装在车尾时,充电设备外 (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5m: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 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0.8m 4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安装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充电设备基础应抬高,高出场地地坪的高度不应低于0.2m; (2)底座基础应大于充电设备外廓。 5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安装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充电设备应垂直于地面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 差不宜大于5°,充电设备应可靠固定; (2)充电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 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4m。

    2.1室内设计参数宜满足表8.2.1白

    表 8.2.1 室内设计参数

    主:监控室温度变化率每小时不宜超过5℃;相对湿度宜控制在 5%~75%之间,在任何情况下无凝露产生。

    8.2.2充电设施机械通风应优先选用高效低噪声通风装置。 8.2.3通风设计要求: 1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 温度不宜高于40℃,进风和排风温度差不宜大于15℃; 2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 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3当通风无法保障设备工作环境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系统; 4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监控室 内的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通风白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防尘网; 6当采用气体火火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与气体火火系统 相联动的通风系统。

    充电设施和设备机电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机电工 星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相关规定。

    8.4.1民用建筑停车场(库)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导向、 电动汽车停车位等标志。 8.4.2充电设施的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 电动汽 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3525的规定。

    9.1.1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进行验收,当 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与其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应同步验收。 9.1.2应对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的工程管理、技术标准、施工质量、资 料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9.2.1施工单位应提供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技 术文件。 9.2.2施工单位已完成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及调试工作 9.2.3施工单位已完成自验收工作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自检报告,

    9.3.1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工作小组应包括以下单 位人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9.3.2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小组应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按照附 录B形成验收报告文件。

    9.4.1验收范围应包括电气系统、监控及通信、消防和其他专业 9.4.2技术资料应包括设计文件、技术交底纪要、工程分部(子分部) 资料、产品及设备资料、调试报告。

    10.0.1运行维护工作应由产权方负责建立运行维护体系。 10.0.2产权方可将运行维护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建 立相应运维规程来保证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0.0.1运行维护工作应由产权方负责建立运行维护体系。 0.0.2产权方可将运行维护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建 相应运维规程来保证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表 A.1快充需要系数 Kx选择表

    表 A.2 单相交流充电桩需要系数 Kx选择表

    充电桩工程工验收报告

    充电桩工程工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概况: 充电桩配置情况 验收意见: 程建设地方细则 本项目的充电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见表B1)于年月 日对项目充电桩工程的资料、设施和设备进行了检查,验收工作组认 为充电桩工程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但对表B2存在的问题应予以整改。对表B2中的问题整改完成后,验 收工作组认为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已具备交接条件,同意从年 月日起交付建设单位投入运行。

    组长(签字): 年月日

    表 B. 1 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表B.2充电桩工程问题整改表

    C.0.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C.0.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表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C.0.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止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C.0.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安全阀标准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charging facilities and charging equipment for electric vehicles for civil buildings in Ningbo

    3 基本规定 31 4 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 32 b 电气系统 33 5.2供电与配电 33 5.4配电线路 33 5.5 计量 33 5.8 防雷与接地 33 6 监控及通信 34 6.1 一般规定 34 消防 34 9 验收 34 9. 1 一般规定 34 10 运行和维护 34

    3 基本规定 31 4 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 32 5 电气系统 33 5.2供电与配电 33 5.4配电线路 33 5.5 计量 33 5.8 防雷与接地 33 6监控及通信 34 6.1 一般规定 34 7 消防 34 9 验收 34 9.1 一般规定 34 10 运行和维护 34

    3.0.1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价段,应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专项说明。此专项说明可 以是单独的专篇,也可以是总说明中的一个专节。 3.0.2为了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制定本条 3.0.3、3.0.4、3.0.5、3.0.6、3.0.7、3.0.8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 充电设备应遵守的国家标准。 3.0.9根据宁波地区地处沿海潮湿、多雨的实际情况,室外型充电设 备防护等级规定不低于IP65。 3.0.10为应对今后电动汽车数量大幅增加,有效控制居民区等充电负 荷对电网的影响,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提倡采用有序充 电模式,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实施充电时间、功率等智能控制, 引导电动车辆有序、规范、安全地完成充电。 3.0.11本条规定的属性是指“快充”或“慢充”

    5.2.1本条规定由公用变配电所供电的其它民用建筑,其设置的电动汽 车“慢充”设备宜由公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根据车位产权关系也可 选择专变供电。 5.2.7既有民用建筑由于其建设年代各不相同,原设计标准与现行标 准差距也各不相同,所以对于此类建筑增设充电设施应充分调研建筑 使用情况,应复核变压器容量及负载率,利用原有低压线路时应满足 相关配电要求。

    电缆分支箱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

    5.5.2对配建指标外的充电设施计量箱可不做设置计量小间要求,在 保证消防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设置在公共墙体上,不应占用他人产 权位置。

    联轴器标准5.8.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等电位具体 做法可参考国家相应标准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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