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386.1-2021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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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对REESS进行初次充电(见6.3.2); b) 进行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见6.3.3); C 试验后再次为REESS充电,测量从外部充入的电量(见6.3.4)。 在每两个步骤执行之间,如果车辆需要移动,不准许使用车上的动力,且再生制动系统未起作用

    6.3.2REESS的初次充电

    除非汽车生产企业或REESS生产企业有其他的规定暖通空调图纸、图集,REESS的初次充电应按照6.3.2.2和6.3.2.3 的规定进行 REESS的初次充电指接收车辆以后REESS的第一次充电。如果所规定的几个试验或测量连续进 行第一次充电可认为是初次充电

    6.3.2.2REESS的放电

    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程序进行REESS放电。汽车生产企业应保证REESS能够放电 C最低值。

    6.3.2.3REESS的充电

    6.3.2.3.1常规充电

    规充电推存米取交流充电 传导充电、感应充电等)时,应使用传导充电的方式。如果有多个可用的传导充电功率水平,则应使 用最高的充电功率。如果汽车生产企业推荐,则可以选择较低的充电功率。如果车辆仅有直流充电 方式,或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定,可以选择直流充电方式。充电应连续进行,若 充电过程中发生断电,则应在试验报告中记录并说明原因。充电模式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进 行选择。 REESS应在4.1.2规定的环境温度下,使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充电: a)车载充电器(如装有); b)由汽车生产企业建议的外接充电器。 上述的充电程序不包括任何自动或手动启动的特殊充电程序,如均衡充电模式或维护模式。汽车 生产企业应声明,在测试过程中没有进行特殊充电程序。实际销售车辆具备的无需进行额外操作的充 电策略不认为是特殊充电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关 的证明文件

    6.3.2.3.2充电结束的标准

    当车载或外部仪器显示REESS已完全充电时,判定为充电完成。如果车载或外部仪器发出明显 的信号提示REESS没有充满,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充电时间为:3X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REESS能量 (kWh)/供电功率(kW)

    6.3.3.1驾驶模式的选择

    有驾驶模式选择功能的车辆,应根据附录C的规

    6.3.3.2试验选项

    试验应在6.3.2.3规定的充电结束后12h之内开始;若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定,

    GB/T 1838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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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4.2试验循环段

    6.3.3.4.3恒速段

    6.3.3.4.3.1速度要求

    2个恒速段的车速应相同。若采用捕值系族的方法,则系族内所有车辆的恒速段车速需一致。 对于M类车辆,恒速段的车速设置推荐为100km/h;对于N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M2类车辆,恒速段的车速设置推荐为70km/h。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 定,可以选择更高的车速。若车辆的30min最高车速小于推荐车速,则恒速段的车速应设置为车辆的 30min最高车速。 试验循环段结束后,车辆加速至恒速段的过程需平稳,并应在1min内完成。车辆在进行恒速段 SSM的行驶过程中,可根据6.3.3.4.4的规定进行浸车。恒速段结束后的停车操作应接照6.2.2的规定 进行。

    6.3.3.4.3.2里程要求

    恒速段CSSe的里程应依据7.3.2规定的EREESS.STP的百分比进行确定。试验循环段DS2之后 REESS的剩余能量应不超过EREESS.STP的10%,若不能满足要求,则试验需要重新进行。 恒速段CSSM的里程按照公式(1)计算:

    dcsSM 恒速段CSSM的里程,单位为干米(km) BERest 采取缩短法进行试验,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行驶里程的估计值,单位为千米(km); dDsi 试验循环段DS,的里程,单位为千米(km); dcss: 恒速段CSSe的里程,单位为千米(km); dns 试验循环段DS,的里程,单位为千米(km)

    6.3.3.4.4浸车

    6.2.2的规定进行。浸车期间,车辆启动开关必须处于“OFF”状态,关闭引擎盖,关闭试验台风扇,释放 制动踏板,不能使用外接电源充电。浸车后,车辆应在6.3.3.1规定的驾驶模式下继续运行,且加速至恒 速段的过程需平稳,并应在1min内完成,

    6.3.3.5REESS电流和电压的确定

    从试验开始直到达到6.2.1规定的要求时停止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按照附录E的规定测量所有 REESS的电流和电压,不准许在浸车期间关闭任何REESS的电流电压测试仪器。如果使用的是按时 积分设备,则应在浸车期间保持设备的工作状态

    6.3.4REESS充电和电量的测量

    6.3.4.1试验结束后,车辆应在2h内按照6.3.2.3.1的规定进行充电,充电方式应与试验前一致。采取 交流充电方式时电量测量设备应安装于车辆插头和供电设备之间;如果车辆仅有直流充电方式,或根据 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定选择了直流充电方式,则电量测量设备应安装于供电设备和电 网之间。当达到6.3.2.3.2的要求时,REESS充电结束。 6.3.4.2按照6.3.2.3.1的规定测量从外部充入的电量EAc以及充电时间。当达到6.3.2.3.2的要求时, 停止电量测量

    7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的计算

    7.1.1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计算的相关公式

    EC.j 基于REESS电能变化量的第j个速度区间的能量消耗量,单位为瓦时每千米 (Wh/km) ; 7 速度区间的序号,对于完整的试验循环,j记为c; d; 车辆在第个速度区间的行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AERFESS.i 第i个速度区间所有REESS的电能变化量,单位为瓦时(Wh),按照公式(3)计算:

    对于最高车速小于CLTC最高车速的车辆,试验报告记录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结果时应对最高 车速进行说明

    能量消耗量按照公式(5)计算:

    式中: EC 基于从外部获取的能量消耗量,单位为瓦时每千米(Wh/km); EAC 按照6.3.4的规定测量得到的来自外部的电量,单位为瓦时(Wh); BER 按照7.3.1或7.3.2的规定计算得到的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7.3.1基于常规工况法的续驶里程

    基于常规工况法的续驶里程按照公式(6)计算

    EC = EAC BER

    BER: E REESS.CCF ECx

    BER 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EREESS.CCP 常规工况法试验前后,REESS的电能变化量,单位为瓦时(Wh); ECDC 基于REESS电能变化量的能量消耗量,单位为瓦时每千米(Wh/km)。 其中,ERSS.ccp和ECpc分别按照公式(7)、公式(8)计算:

    E REESS.CCP AE REESS

    常规工况法试验结束后,车辆所行驶的速度区间数量,含达到6.2.1规定的试验结 束的标准时未运行完成的速度区间; EREESS.j 按照7.1.1的规定计算得到的第i个速度区间所有REESS的电能变化量,单位为 瓦时(Wh)

    ECx =Z(ECc.c × K.) ( 8

    EC =(ECpc. × K.)

    试循环的序号 常规工况法试验结束后,车辆所行驶的完整的试验循环数量,不含达到6.2.1规定的试 验结束的标准时未运行完成的试验循环; ECDC. 基于REESS电能变化量的第c个试验循环的能量消耗量,单位为瓦时每千米 (Wh/km) ; K 第c个试验循环的权重系数,按照公式(9)计算:

    式中: AEREESS.c 按照7.1.1的规定计算得到的第c个试验循环所有REESS的电能变化量,单位为1 时(Wh)

    AEREESS.c 接照7.1.1的规定计算得到的第c个试验循环所有REESS的电能变化量,单位关 时(Wh)

    7.3.2基于缩短法的续驶里程

    基于缩短法的续驶里程按照公式(10)计算:

    BER= E REESS,STP ECIx

    BER 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EREESS.STP 缩短法试验前后,REESS的电能变化量,单位为瓦时(Wh); ECDc 基于REESS电能变化量的能量消耗量,单位为瓦时每千米(Wh/km)。 其中,ER班SS.STp和ECpc分别按照公式(11)、公式(12)计算:

    △E REESS,DS1 按照7.1.1的规定计算得到的试验循环段DS所有REESS的电能变化量,单位 为瓦时(Wh); AEREESS.CSSM 按照7.1.1的规定计算得到的恒速段CSSM所有REESS的电能变化量,单位为 瓦时(Wh); △EREESS.DS2 按照7.1.1的规定计算得到的试验循环段DS2所有REESS的电能变化量,单位 为瓦时(Wh): AEREESS.CSSF 按照7.1.1的规定计算得到的恒速段CSSe所有REESS的电能变化量,单位为瓦 时(Wh)

    ECc =(ECpc.c × K。)

    试验循环的序号,两个试验循环段DS和DS,共计4个试验循环 ECDC. 基于REESS电能变化量的第c个试验循环的能量消耗量,单位为瓦时每干 (Wh/km); 第c个试验循环的权重系数,按照公式(13)计算

    式中: AEREESS.c 按照7.1.1的规定计算得到的第c个试验循环所有REESS的电能变化量,单位为瓦 时(Wh)

    4.2.5第一次或第二次试验后,如结果不能满 中的要求,但汽车生产企业要求并经主管部 后,EC可采用实测的最大值作为型式认证值,BER可采用实测的最小值作为型式认证值

    1.1只有下列车辆、动力系统和换挡特点相同的车辆才被允许共用同一插值系族: a) 驱动电机类型和数量(结构类型,异步/同步等),冷却剂类型(空气,液体)和任何其他的可能影 响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情况; b REESS类型[型号,容量,额定电压,额定功率,冷却剂类型(液体,空气)]; C 换挡类型(如手动挡、自动挡、CVT)及换挡模型(如扭矩值、齿轮数、离合器数等): d) 动力轴数量: e) 驱动电机与REESS之间、REESS与低电压能量供应之间及REESS与充电插座之间的能量转 换类型以及其他能够影响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情况; f 动力系统内所有影响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的运行策略; 一比值(驱动电机转速除以车速)。对最常使用的变速箱类型来说,传动比差百分比要低 于8%。 .2 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可选择车辆H代表插值系族内的所有车型进行试验

    8.2车辆的循环能量需求

    插值系族中车辆的循环能量 2016中CE.5的规定进行计算,计算过 及的道路载荷系数和质量根据GB18352.6一2016中CE.3.2.3.2.3确定

    车辆的插值系数按照公式(14)计算

    式中: 车辆的插值系数; E——车辆L的循环能量需求,单位为瓦秒(Ws); EH 车辆H的循环能量需求,单位为瓦秒(Ws); E 试验车辆的循环能量需求,单位为瓦秒(Ws)。

    8.4 某一车辆的能量消

    某一车辆的能量消耗量按照公式(15)计算:

    ECind =ECL + K ind X (ECH EC,)

    ECind一插值系族中某一车辆能量消耗量,单位为瓦时每千米(Wh/km); EC.——按照7.2的规定计算得到的插值系族中车辆L能量消耗量,单位为瓦时每千米 (Wh/km); ECH 按照7.2的规定计算得到的插值系族中车辆H能量消耗量,单位为瓦时每千米 (Wh/km)。

    8.5某一车辆的续驶里程

    BERind 插值系族中某一车辆的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BER 按照7.3.1或7.3.2的规定计算得到的插值系族中车辆L的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BERH 按照7.3.1或7.3.2的规定计算得到的插值系族中车辆H的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8.6道路载荷系族及道路载荷矩阵系族

    若车辆满足GB18352.6一2016中C.1.2.3.1.2要求,可构成同一道路载荷系族;若车辆满足 GB18352.6一2016中C.1.2.3.1.3要求,可构成同一道路载荷矩阵系族。根据汽车生产企业要求采用下 列两种方法之一确定试验系族内车辆的道路载荷: a 按照6.1.1及GB18352.6一2016中CC.4.2.1.1的规定测试得到车辆H的道路载荷适用于道 路载荷系族及道路载荷矩阵系族内所有车型; 接照6.1.1的规定测试得到车辆H和车辆L的道路载荷,并根据GB18352.6一2016中 CC.4.2.1.2~CC.4.2.1.4的相关规定计算道路载荷系族及道路载荷矩阵系族内所有车型的道 路载荷

    9.1.1汽车生产企业应根据9.2建立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并实施。 9.1.2应根据9.3判定生产一致性是否满足要求,如果某一车型不能满足生产一致性检查的任意一项 要求,则判定该车型不满足本文件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要求。 9.1.3生产一致性的判定仅适用于第7章规定的常温试验,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特殊环境温度下的 试验可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9.1.4进行生产一致性检验的车辆,磨合里程无需满足4.3.3规定的REESS最低磨合里程的要求,其 他生产一致性的试验设置应与第7章规定的型式认证试验一致。试验前的车辆准备应按照汽车生产企 业的建议进行。 9.1.5如果某一车型有若干个扩展车型或插值系族车型,生产一致性试验应在首次型式试验的申报材 料中所述的基础车型上进行。如果首次型式试验的基础车型已经停产,生产一致性试验应在扩展车型 或插值系族车型上进行

    9.2.1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同一批量产品中任意选取多辆车,按照9.2.2检查产品的生产一致性。 12

    9.2.1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同一批量产品中任意选取多辆车,按照9.2.2检查产品

    2.2按照6.3.3.3或6.3.3.4的规定进行试验,该试验仅进行第一个试验循环,按照公式(2)确定诊 不的能量消耗量ECpC.irstCL.TC,以公式(17)确定的能量消耗量ECDc.COp为基础,按照GB/T19233一2 18.1.2~8.3.5的相关规定判定车辆是否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对于该文件8.1.3.4规定的固定滞 数,在进行能量消耗量生产一致性判定时应采用0.96

    CCpc.CoP =ECpc. X AF

    ECC.COP 基于REESS电能变化量的第一个试验循环的能量消耗量生产一致性目标值,单位为 瓦时每千米(Wh/km); ECDC.c1 进行7.4规定的型式认证试验时,按照公式(2)计算得到的基于REESS电能变化量的 第1个试验循环的能量消耗量,单位为瓦时每千米(Wh/km),若型式认证试验进行多 次,则此值为多次试验的算术平均值; AFAC 根据7.4确定的能量消耗量申报综合值和型式认证试验结果确定的调节因子,按照公 式(18)计算:

    ECAC.derlared 汽车生产企业接照7.4.2.1的规定提供的能量消耗量申报综合值,单位为瓦时每干 米(Wh/km); EC 进行7.4规定的型式认证试验时,按照公式(5)计算得到的基于从外部获取的能量 消耗量,单位为瓦时每千米(Wh/km),若型式认证试验进行多次,则此值为多次试 验的算术平均值

    9.3.1按照7.2确定的能量消耗量EC,生产一致性试验及要求参照GB/119233一2020中8.1.2~ 3.3.5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于该文件8.1.3.4规定的固定渐变系数,在进行能量消耗量生产一致性试验时 应采用0.96。 9.3.2按照7.3.1或7.3.2确定的续驶里程BER,生产一致性试验及要求参照GB/T19233一2020中 3.1.2~8.3.5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于该文件8.1.3.4规定的固定渐变系数,在进行续驶里程生产一致性 判定时应采用1.04;对于该文件8.2.2规定的试验统计量的计算,在进行续驶里程试验统计量时应使用 公式(19)代替;对于该文件8.3.3规定的试验统计量的计算公式(9),在进行续驶里程试验统计量时应 使用公式(20)代替

    BER测量值取自然对数后生产标准偏差的估计值; 当前样车数量; ij 样车编号; ; 样车中第i辆、第i辆车BER测量值的自然对数; L BER型式认证值的自然对数: d 样车中第i辆车BER的型式认证值与测试值二者自然对数的差。

    低温环境开启暖风装置制热状态下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本附录描述了低温环境开启暖风装置制热状态下能量消耗量和续航里程的试验方法。按照A.2 A.3的要求进行试验并记录试验车辆参数和试验数据。按照A.4的要求计算试验结果,能量消耗量利 续驶里程试验结果精度按照表2的要求处理

    A.2.1试验室和试验设备

    底盘测功机、分析设备及其标定应符合GB18352.6一2016附件CD的规定

    A.2.1.2附加设备

    量温度和压力的设备,应符合GB18352.6一2016图

    A.2.2.1环境平均温度应为(7±3)℃。 .2.2.2试验期间应监控试验室温度,该温度应在冷却风扇出风口处测量。报告中的环境温度应是以 下大于1min的固定间隔测得的试验室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2.2.1环境平均温度应为(一7土3)℃

    2.2.1环境平均温度应为(一7±3)℃ .2.2试验期间应监控试验室温度,该温度应在冷却风扇出风口处测量。报告中的环境温度应是 大于1min的固定间隔测得的试验室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按照4.3的要求进行车辆准备。

    A.2.4暖风装置设定

    A.2.4.1一般要求

    试验过程中,关闭全部车窗,空调需要设置到外循环及吹脚模式,对进行空调设定,使车内温度测 位置参见附录F)的平均温度尽快达到20℃以上,之后直至试验结束,平均温度应尽量保持 C~22℃的范围内。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选择是否开启除霜除雾装置,若开启也应根据 主产企业的建议设置开启时长

    A.2.4.2自动控制系统的暖风装置

    对于目动控制式空调,设定为“目动模式”,温度设定为22C,空气循环开关置于外循环及吹脚 对于有强制预设模式的自动空调,以自动空调本身预设置为准,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切换到手动模

    行控制,车内温度达到20℃后,调节温度旋钮,使车内温度测量点的平均温度尽量保持在20° 2℃的范围内

    A.2.4.3手动控制系统的暖风装置

    对手手动控制式空调 环开关置于外循环及吹脚模式。 ℃后,将风量调节开关置于中挡,调节温度旋钮 内温度测量点的平均温度尽量保持在20℃~22℃的范围内

    A.2.4.4具有中排、后排出风口的暖风装置

    对于具有中排、后排出风口的车辆,关闭或封闭中排和后排出风口。前排出风口开度置于最大,出 风口方向置于中间位置。 试验过程中,以不小于1Hz的采集频率实时连续记录车内温度测量点的温度变化,计算并监测所 有温度测量点的平均温度,记录该平均温度初次达到20℃的时间。之后直至试验结束,该平均温度每 0min的平均值应保持在20℃~24℃的范围内,每1min的平均值应保持在17℃~25℃的范围内

    在底盘测功机上采用4.4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

    1.3.2.1试验的环境要求和参数应符合4.1的规定。 4.3.2.2按照6.1.1的要求进行底盘测功机设定。应对底盘测功机的阻力设定进行调整以模拟一7℃ 下车辆在道路上的运行状况。该调整可基于一7℃下确定的道路行驶阻力的变化;也可将按照6.1.1确 定的行驶阻力的滑行时间减少10%后得到的阻力,作为设定用替代的道路行驶阻力, A.3.2.3按照6.3.2.2的要求对REESS进行放电, A.3.2.4REESS放电期间,试验室温度应保持相对稳定,且不应高于28℃。 A.3.2.5放电完成后按照6.3.2.3的要求对REESS进行初次充电,并在充电结束后的12h内,按照 A.3.3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浸车。 A.3.2.6将车辆移进试验室,放置在底盘测功机上,连接测试设备

    A.3.3.1将车辆移至浸车间。期间若途经其他温度区,时长不应超过10m1n。

    电力弱电管理、论文A.3.4低温环境下车辆能量消耗量及续驶里程测定

    A.3.4.1按照A.2.2要求设定环境温度。

    A.3.4.2按照A.3.2.2进行底盘测功机设定

    资料范本GB/T18386.1—2021

    按照7.2和7.3的方法计算试验结果

    高温环境开启空调制冷状态下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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