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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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20
人员记录,并由各级责任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4.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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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岗位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石化标准,组织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4.5.1矿山企业应对矿山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准许上岗。 1.5.2新进露天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1.5.3新进地下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从事地下矿山 作业2年以上的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1.5.4调换工种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新岗位的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合格方可进行新工种操作。 1.5.5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应接受20h的职业安全再培训,并应考试合格。 1.5.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 1.5.7入矿参观、考察、实习、学习、检查等的外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熟悉本矿山安全生 产系统的从业人员带领进入作业场所。 .5.8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6.1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 设在受尘毒、污风影响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 1.6.2矿山企业的加油站、加气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 1.6.3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应该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6.4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1.6.5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该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进行验收。
4.7.1任何人不应酒后进人矿山作业场所,不应将酒类饮料带入矿山作业场所;紧急医疗除外。 4.7.2矿山井下禁止吸烟 1.7.3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 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 1.7.4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结果并存档,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安全设施在用期间,不得拆除或者破坏。 1.7.5矿山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验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矿山生产期间,应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1.7.6矿山采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 将相关文件存档。 1.7.7矿山设备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或加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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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登记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符合安全要 求的照明灯具和自救器。 4.7.9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小 损失。 4.7.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总结 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1.7.1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地下矿山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制定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4.8.1露天矿山闭坑应对周围安全无不良影响;露天坑入口、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 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1.8.2地下矿山闭坑时,应对进入矿山地下的入口进行封闭,并沿划定的崩落区范围设置围栏和警示 标志,防止人员坠入。
5.1.1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1.2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1.3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 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 程中处理。 5.1.4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露天 和井下同时爆破影响安全时,不应同时爆破。
5.1.5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有人员值
受露天爆破威胁区域; 储存爆破器材的危险区域; 一矿山防洪区域; 一受岩体变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区域。 5.1.6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给深部开采和邻近矿山造成水害或者其他危害。 5.1.7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5.1.8露天坑入口和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5.1.9采矿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不应与金属材料和其他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 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1.10露天采矿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设备最突出部分与架空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3kV以下,不小于1.5m; —3kV~10kV,不小于2.0m; 一10kV以上,不小于3.0m。 5.1.11不应采用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穿孔设备。 5.1.12露天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 5.1.13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人员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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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安全带。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进行高处作业和露天起重作业。 1.14不良天气影响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 2. 1 一般规定
5.2.1.3多台阶并段时并段数量不超过3个,且不应影响边坡稳定性及下部作业安全。 5.2.1.4露天采场应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人工清扫平台宽度不小于6m,机械清扫平台宽度应满足 设备要求且不小于8m。 5.2.1.5采场运输道路以及供电、通信线路均应设置在稳定区域内。
5.2.2.1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纵车 坡顶线的夹角不应小于45°。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 切断机上电源。
5.2.2.2移动钻机应遵守如下规定
行走前司机应先鸣笛,确认履带前后无人; 行进前方应有充分的照明; 行走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前方应有人引导和监护; 不应在松软地面或者倾角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 不应90°急转弯; 一不应在斜坡上长时间停留。 2.3遇到影响安全的恶劣天气时不应上钻架顶作业。
5.2.3.1铲装工作开始前应确认作业环境安全。 5.2.3.2铲装设备工作前应发出警告信号,无关人员应远离设备。 5.2.3.3铲装设备工作时其平衡装置与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m。 5.2.3.4铲装设备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悬臂和铲斗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员停留; 一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一人员不应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停留; 一不应调整电铲起重臂。 5.2.3.5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 一一汽车运输:不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铁路运输:不小于2列车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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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距离不小于铲 装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5.2.3.7铲装时铲斗不应压、碰运输设备;铲斗卸载时,铲斗下沿与运输设备上沿高差不大于0.5m: 不应用铲斗处理车箱粘结物。 5.2.3.8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铲装作业,并将设备转移至安全地带。 5.2.3.9铲装设备穿过铁路、电缆线路或者风水管路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电缆、风水管和铁 路设施。 5.2.3.10铲装设备行走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 上、下坡时铲斗应下放并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5.2.4.1露天边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边坡整体的安全稳定 5.2.4.2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客天边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边坡整体的安全 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2.4.1露天边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边坡整体的安全稳定。 5.2.4.2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一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5.2.4.3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一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一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于采场; 一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 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5.2.4.4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不应在边坡底部作业;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5.2.4.5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5.2.4.6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检查1次;边坡出 现滑坡或者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 高度超过200m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应进行水压监测。 5.2.4.7矿山应制定针对边坡滑塌事故的应急预案
5.2.5 溜井、溜槽
5.2.5.1溜井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矿岩中;溜井穿过局部不稳固地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2.5.2溜井井口应高出周围地面,防止地面汇水进入溜井;井口周围应有良好的照明,并设安全护 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溜井卸矿口应设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3的车挡;卸矿时应有监控或者专 人指挥。 5.2.5.3溜井底部放矿碉室应设安全通道。放矿口两侧均应联通地表。 5.2.5.4不应将杂物卸入溜井,溜井不应放空。 5.2.5.5在溜井口及其周围进行爆破,应有专门设计。 5.2.5.6溜井检修时,无关人员不应在附近逗留。 5.2.5.7溜井发生堵塞、垮塌、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查明事故的位置和原因,再进行处理; 事故处理人员不应从下部进入溜井。 5.2.5.8溜井积水时应妥善处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放矿,且不应卸入粉矿。 5.2.5.9溜槽高度不大于120m,倾角不超过50°;溜槽卸矿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高度1/3的车挡, 溜槽底部应设接矿平台和防滚石挡墙:接矿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严禁人员靠近溜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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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矿岩粗破碎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破碎站应避开有沉降、塌陷、滑坡危险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地段; 一一应设照明设施、卸料指示和报警信号装置: 一破碎机受料仓和缓冲仓排料口应设视频监视 一矿仓口周围应设围挡或防护栏杆;卸车平台受料口应设牢固的安全限位车挡,车挡高度不小 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3; 一矿仓口卸料时应采取喷雾降尘措施。 5.3.2铁路车辆卸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翻车机及周围无人、无障碍物,方可翻车卸矿; 检修翻车机或在矿槽内工作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一粗破碎机和给料设备处于停车状态时,不应直接向破碎机卸矿。 5.3.3用起重机吊运大块物料时,应将物料绑好挂牢,由专人指挥缓慢起吊。 5.3.4用起重机吊运大块物料或用破碎锤处理大块时,非作业人员应撤到安全地点。 5.3.5处理给料设备堵塞和蓬矿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并有专人监护; 一人员应在安全位置作业。 5.3.6清除破碎机内部物料时,应断开设备电源,并有专人监护;先清除给矿机头部的矿石,然后从 破碎机上部开始处理;不得从排矿口下部向上处理。 5.3.7处理破碎机下部矿仓问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排人员监护破碎站卸矿平台,防止运输设备卸料; 断开破碎机和给料设备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一清空破碎机内的物料;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绳或者安全带。
广岩粗破碎站应符合下列
4.1.1铁路运输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线路坡度不大于45%;曲线段坡度不大于3%; 平面连接曲线长度不小于30m; 线路的平曲线段轨距应加宽:半径小于300m时,加宽10mm;不小于300m时,加宽5mm; 轨距加宽段与正常段之间的连接线长度不小于30m,坡度不大于3%o; 竖曲线半径不小于3000m,连接线长度不小于200m; 道床边坡坡度不大于1:1.75; 一路肩宽度不小于1m。 4.1.2固定线路的曲线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准轨铁路曲线半径:不小于120m; 一窄轨铁路曲线半径:600mm轨距时,不小于30m;轨距大于600mm时,不小于60m; 一一在曲线内侧设护轨。 4.1.3矿山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避让线、安全线和故障车辆停车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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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窄轨铁路接触线距轨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型电机车架线应遵守6.4.1.13的规定; 一露天型电机车架线高度不低于3.0m,并符合设备安全要求; 接触线与公路交叉处的架线高度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要求确定。 5.4.1.5下列地段应设双侧护轨: 一桥梁范围内; 一路堤道口铺砌的范围内; 一 一准轨线路中心到桥墩距离小于3m的桥下线路, 5.4.1.6铁路道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人流和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的交叉口应实行立体交叉; 一站场内不应设平交道口; 一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并设专人看守。 5.4.1.7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安全栅网;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石坠落的防折 网。 5.4.1.8装、卸车线应保证车辆不能自由滑行。线路尽头应设安全车挡与警示标志。 5.4.1.9准轨列车制动距离不大于300m;窄轨列车制动距离不大于150m。 5.4.1.10同一线路上不应有两列或者两列以上列车同时调车;不应采用自溜方式调车。 5.4.1.11列车运行时,人员不应攀登机车或车辆;电机车升起受电弓后,人员不应登上车顶或进入侧 走台。 5.4.1.12铁路起重机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起重机意外移动
5.4.2.1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停在铲装设备回转范围0.5m以外; 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不在装载时检查、维护车辆。 5.4.2.3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 志。 5.4.2.4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 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 5.4.2.5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交角应不小于45°;交叉道口应设置警示牌。 5.4.2.6汽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2.6汽车运行应遵守下
驾驶室外禁止乘人; 运行时不升降车斗: 不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 不空档滑行; 不弯道超车; 下坡车速不超过25km/h; 不在主运输道路和坡道上停车; 不在供电线路下停车; 拖挂车辆行驶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通过道口之前驾驶员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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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不超载运行。 5.4.2.7现场检修车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4.2.8夜间装卸车应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5.4.2.9雾霾或烟尘影响能见度时,应开启警示灯,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视 矩不足30m时,应靠右停车。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湿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 不小于4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5.4.3带式输送机运输
,4.3.1使用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物料不应从输送带上向下滚落; 带式输送机倾角:向上不大于15°,向下不大于12°,大倾角带式输送机除外; 任何人员均不应搭乘非载人带式输送机: 在跨越输送机的地点设置带有安全栏杆的跨越桥: 一 一清除附着在输送带、滚筒和托辊上的物料,应停车进行; 一不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理物料; 一输送机运转时不进行注油、检查和修理等工作; 一维修或者更换备件时,应停车、切断电源,并由专人监护,不准许送电。 .4.3.2使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应遵守6.4.3.8的规定 ,4.3.3钢丝绳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不小于7;棉织物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不小于8;其他织 勿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不小于10。 4.3.4各种输送带的动载荷安全系数不小于3。 4.3.5带式输送机应设如下安全保护装置: 一 装料点和卸料点的空仓、满仓等的保护和报警装置,并与输送机联锁; 一输送带清扫装置; 一防止输送带撕裂、断带、跑偏等的保护装置; 一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的保护装置; 一线路上的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 一可靠的制动装置; 一上行带式输送机防逆转装置。 4.3.6带式输送机传动装置、拉紧装置周围应设安全围栏;输送机转载处应设防护罩和溜槽堵塞保 装置与报警装置。 4.3.7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无通廊的带式输送机两侧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人行道:
5.4.3.7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无通廊的带式输送机两侧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人行道: 有通廊的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0m,另一侧不 6m; 一多条带式输送机并列布置时,相邻输送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人行道 4.3.8平码或者斜并内的带式 机应采用阻燃型输送带
5.4. 4 斜坡提升
5.4.4.1提升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车或者串车提升:斜坡长度不大于300m时,不大于3.5m/s;斜坡长度大于300m时, 于5m/s; 箕斗提升:斜坡长度不大于300m时,不大于5m/s:斜坡长度大于300m时,不大于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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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车或者串车通过甩车道的速度不大于1.5m/s。 5.4.4.2提升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升降人员:不大于0.5m/s; 升降物料:不大于0.75m/s。 5.4.4.3斜坡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采用缠绕式提升机; 一提升机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小于60; 一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的层数和卷筒端板高度符合6.4.8.3、6.4.8.4和6.4.8.5的规定; 一一最大制动力矩和提升系统最大静力矩之比不小于3; 一从提升机卷筒到天轮的钢丝绳弦长不超过60m。 5.4.4.4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专门提升物料的,不小于6.5; 提升人员的,不小于9.0。 5.4.4.5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安全系数应满足6.4.6.7的规定。 5.4.4.6提升钢丝绳检验和更换应遵守6.4.7.1、6.4.7.2、6.4.7.4、6.4.7.5、6.4.7.6、6.4.7.7 和6.4.7.9的规定。 5.4.4.7斜坡提升主电机应设短路及断电保护、过速保护、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斜坡提升系统应设 提升容器过卷保护。 5.4.4.8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的连接处应设置阻车器,斜坡轨道线路上应设地辊,底部平车场应设置 挡车装置。倾角大于10°的斜坡提升轨道应设轨道防滑装置。轨道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0m的人行 道。人行道倾角为10°~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35°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应设梯子 和扶手。 5.4.4.9在斜坡轨道上进行检查或者维修工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5.4.5架空索道运输
5.5.1.1排土场不应受洪水威胁或者由于上游汇水造成滑坡、塌方、泥石流等灾害。 5.5.1.2排土场不应给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和其它设施造成安全隐患。 5.5.1.3排土场不应影响露天矿山边坡稳定,不应产生滚石、滑塌等危害。 5.5.1.4排土场建设前应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并按照排土场稳定性要求处理地基。 5.5.1.5排土场应设拦挡设施,堆置高度大于120m的沟谷型排土场应在底部设置挡石坝。 5.5.1.6内部排土场不应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开采作业点之间应留设安全距
离,必要时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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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排土场防洪应遵守下列规定: 山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排水设施; 山坡排土场内的平台应设置2%~5%的反坡,并在靠近山坡处修筑排水沟; 一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的,应在排土之前进行处理; 一疏浚排土场外截洪沟和排土场内的排水沟,确保排洪设施可以正常工作;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情以及气象预报情况,保证排土场、下游泥石流拦挡坝和通信、供电、照 明线路的安全; 洪水过后立即对排土场和排洪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5.5.1.8矿山应制定针对排土场滑坡、泥石流等事故的应急预案,
5.5.1.7排土场防洪应遵守下列规
5.5.2.1矿山企业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5.2.2排土作业应按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 5.5.2.3排土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5.5.2.2排土作业应按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 5.5.2.3排土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有良好的照明; 一配备通信工具; 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5.2.4汽车排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平台应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 在排主卸载平台边缘设置安全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2,顶宽不小于车轮 轮胎直径的1/4,底宽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3/4; 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指挥; 一进入作业区内的人员、车辆服从指挥;非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无关人员 不得进入; 一汽车与排土工作面距离小于200m时,车速不大于16km/h;与坡顶线距离小于50m时,车速 不大于8km/h; 一一重车卸载时的倒车速度不大于5km/h; 一能见度小于30m时停止排土作业。 5.5.2.5铁路列车排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路基面向排土场内侧形成反坡: 一 准轨铁路平曲线半径不小于200m,并设置外轨超高保证安全; 一窄轨铁路平曲线半径:600mm轨距时,不小于50m;大于600mm轨距时,不小于100m; 一线路尽头前的一个列车长度内,形成2.5%~5%的上升坡度; 卸车线路中心线至台阶坡顶线的距离:准轨线路不小于2m;窄轨线路不小于1m; 一卸载线端部设置车挡和带有夜光的拦挡警示牌; 一排土作业点设置清晰的带有夜光的停车标志; 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专人指挥运行;列车以推送方式进入卸车线,从列车尾部向机车方向依 次卸车; 准轨列车运行速度不大于10km/h;窄轨列车运行速度不天于8kmh;接近路端时,不大于 5km / h; 一一排土人员发出卸车完毕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5. 5. 2. 6 排土机排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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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土机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 一排土机移设时,受料臂、排料臂升起并固定,且与行走方向成一直线,上坡时不转弯; 一排土机与排土场坡顶线的距离符合设备安全要求。 5.5.2.7推土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土机作业的工作面坡度符合设备要求; 一刮板不超出平台边缘; 一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推土机低速运行; 一推土机不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一不在排土平台边缘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一一人员不站在推土机上; 一司机不离开驾驶室。 5.5.2.8推土机牵引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设备带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一下坡时不用绳索牵引; 一行走速度不大于5km/h; 一有专人指挥。 5.5.2.9应在平整的地面上维修推土机。维修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
5.5.3排士场检查与监测
5.5.3.1排土场应进行下列安全检查: 排土场台阶高度、排土线长度; 排土场的反坡坡度,每100m检查剖面不少于2个; 一排土场边缘的汽车车挡尺寸; 一铁路排土的线路坡度和曲线半径; 一排土机排土时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的距离; 一截排水系统、拦挡坝的完好情况及淤储空间情况。 发现拦挡坝淤储空间不足、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隆起时,应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并及 时处理。 5.5.3.2矿山企业应建立排土场边坡稳定监测制度,边坡高度超过200m的,应设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防止发生泥石流和滑坡
3.1排士场应进行下列
5.6.1.1主变电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爆破警戒线以外; 距离准轨铁路不小于40m; 远离污移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声、震动环境; 避开断层、滑坡、沉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带以及受雪崩影响地带; 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最高洪水位0.5m以上。 6.6.1.2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变压器; 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若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应至少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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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3采矿场和排土场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大于220V。 5.6.1.4采矿场采用双回路供电时,每回路供电能力应均能供全负荷;采用三回路供电时,每个回路 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50%。 5.6.1.5供配电系统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露天采场、排土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一一当6kV~35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或高电阻接地时,单相接地故障点的 电流不应大于10A; 一当6kV~35kV系统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时,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不大于200A; 一低压配电系统为IT系统时应装设绝缘监视装置, 5.6.1.6露天采场、排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环形或半环形线路的出口和联络处设置分段开关: 横跨线或纵架线与环形线、半环形线或其它地面固定干线连接处设置开关; 一高压电气设备或移动式变电站与横跨线或纵架线连接处设置开关; 一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的供电线路设置具有单相接地保护的开关设备, 5.6.1.7露天矿户外安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户外型电气设备;室外配电装置的裸露导体应有安全防护, 当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5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高压设备周围应设置围栏;露天 或半露大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 5.6.1.8固定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土区内。 5.6.1.9移动式电气设备 用檬套软电缆
5. 6. 2 牵引网络
5.6.2.1移动式直流牵引网的接触线应采用铜电车线。
5.6.2.1移动式直流牵引网的接触线应采用铜电车线。 5.6.2.2接触网应装设分区绝缘器或锚段关节,并应用分区开关联络 5.6.2.3接触网应在下列区域单独分段
表2准轨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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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牵引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巷道、管道等接地部分的安全净距不小于0.2m。 5.6.2.8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不应作回流导体。不准许用于回流的钢轨应装设两处可靠的轨道绝缘: 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两个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 长度。 5.6.2.9采用电引爆爆破时不得将通向爆破区的轨道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爆破期间内能断开轨 道电流的安全措施。
当采用直流快速开关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不应小于线路上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 的1.3倍,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路电流的0.77倍: 当采用空气断路器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不应小于线路上经常出现的短时最大负荷电流的 1.25倍,不应大于线路上最小短路电流的0.8倍。 5.6.2.12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电所每段母线上的整流装置和直流配电装置,应设置直流接地速断保 护:发生接地故障时,保护装置应立即断开该段母线上所有整流设备的电源
5.6.3.1夜间工作时,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一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一带式输送机、斜坡提升线路以及相应的人行梯或人行道; 汽车装载处、排土场、卸车线; 调车站、会让站。 5.6.3.2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式照明灯具:不高于220V; 一行灯或移动式灯具:不高于36V,并经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一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地点作业时,不高于12V。 .6.3.3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一变配电所: 监控室、生产调度室、通信站和网络中心; 矿山救护值班室。 .6.3.4移动式非架空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5.6.4防雷及接地保护
5.6.4.1采场架空线路的下列位置应装设避雷装置: 一采场供电线路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 一多雷地区的高压设备进线电缆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 一排土场高压设备进线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5.6.4.2地面牵引网的下列位置应装设避雷装置: 馈电线与接触线连接处; 机车库进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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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平碱口; 一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6.4.3地面直流牵引变电所母线上应装设直流避雷装置;750V及以上或多雷地区的地面牵引变电 所,应在每回出线装设直流避雷装置。 6.6.4.4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高、低压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 各接地线应并联; 一架空线路无分支的部分,应每1km~2km接地1次; 架空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35mm;接地线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距 离应不小于0.5m;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 应对拖电电缆的接地保护芯线进行电气连续性监测; 牵引变电所整流装置、直流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在接地电流流经直流接地继电器 前的全部直流接地母线、支线应与地绝缘,且不应与交流设备的接地母线、建筑物的钢筋、 金属构件等有金属连接。 645主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5.6.4.5主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场的主接地极不少于2组;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测得的对地电阻不大于42; 移动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 牵引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直流电压1kV及以上的不大于0.5Q; 直流电压1kV以下的地面牵引变电所,不大于42
5.6.5运行、检查和维修
.6.5.1矿山应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规定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 。电气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操作维修应由专职电气工作人员进行,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不应单人作业; 一未经许可不得操作、移动和恢复电气设备: 紧急情况下可以为切断电源而操作电气设备;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电源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并验电、放电、将线路接地,挂“有 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和电缆、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 完全放电和接地; 移动设备司机离开时应切断设备电源; 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1次,测定工作应在该地区最干燥、地下水位最低的季节进行。 5.6.5.2主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防雷、防火、防潮措施; 有防止小动物窜入的措施; 有防止电缆燃烧的措施; 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应有保护接地: 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品; 一一电气设备周围应有保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6.5.3电气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控制装置上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电气室入口应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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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操作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非值班人员不应操作电气设备;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绝缘;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的工作人员应佩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绝缘垫上; 一装卸高压熔断器应佩戴护目眼镜; 一雨天操作户外高压设备应使用带防雨罩的绝缘棒; 一不应使用金属梯子。 .6.5.5电气保护装置检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前应进行检验; 在用设备每年至少检验1次; 漏电保护装置每半年至少检验1次: 线路变动、负荷调整时应进行检验; 应做好检验记录并存档,
5.6.5.4操作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作业,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 申请停、送电时,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断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放电,并设置三相短路接地线;供电线路的电源开关应加 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再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 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再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一值班人员应做好停送电记录。
5.8架空绝缘导线维护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应直接接触或接近架空绝缘导线: 应在架空绝缘导线的分段或联络开关两侧、分支杆受电侧、电缆引下杆受电侧的适当位置设 立验电接地环或其他验电接地装置; 不应穿越未停电接地的绝缘导线; 一断开或接入绝缘导线前应采取防感应电的措施。 5.9在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5.10架空线下不应停放设备,不应堆置物料,
5.6.5.11敷设橡套电缆应遵守下列规定:
电缆线路应避开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 一跨台阶敷设电缆应避开有浮石、裂缝等的地段; 一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一高压电缆使用前应进行绝缘试验。 5.6.5.12橡套电缆的接头应采用焊接或熔焊芯线连接,或采用矿山专用插接件连接。接头的外层采用 硫化热补法、冷补胶法或者绝缘胶带等补接。 5.6.5.13移动带电电缆前,应检查、确认电缆无破损,并佩戴好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 经修理、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5.6.5.14使用电缆应遵守下列规定:
5.6.5.14使用电缆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压电缆修复后,应进行绝缘试验再使用; 运行的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季节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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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接头的强度、导电性能和绝缘性能应满足要求; 不应带电插拨移动式高压软电缆连接器: 沿地面敷设的向移动设备供电的橡套电缆中间不应有接头;应采取措施避免电缆被移动让 损坏。
5.7.1.1露天矿山应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有洪水或地下水威胁的应设置防、排水机构;水文地质 条件复杂或有洪水淹没危险的应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 5.7.1.2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口、排水口和工业场地应不受洪水威胁。 5.7.1.3露天矿山应采取下列措施保证采场安全: 一在采场边坡台阶设置排水沟; 一地下水影响露天采场的安全生产时,应采取疏干等防治措施。 5.7.1.4露天矿山应按照下列要求建立防排水系统: 一受洪水威胁的露天采场应设置地面防洪工程; 不具备自然外排条件的山坡露天矿,境界外应设截水沟排水; 一一凹陷露天坑应设机械排水或自流排水设施: 一遇设计防洪频率的暴雨时,最低台阶淹没时间不应超过7d,淹没前应撤出人员和重要设备。 5.7.1.5机械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全部水泵应能在 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 应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工作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一叠夜正 常涌水量;全部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 量。任意一条排水管路检修时,其他排水管路应能完成正常排水任务。
5.7.2.1矿山建构筑物应建立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器材。 5.7.2.2露天矿用设备应配备灭火器。 5.7.2.3设备加油时严禁吸烟和明火。 5.7.2.4露天矿用设备上严禁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品。 5.7.2.5严禁用汽油擦洗设备。 5.7.2.6易燃易爆物品不应放在轨道接头、电缆接头或接地极附近。废弃的油料、棉纱和易燃物应妥 善管理。 5.7.2.7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爆破器材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等重要场所,应 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牛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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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超过1000m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 一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一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一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6.1.1.2井下生产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6.1.1.3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应装备2套相互独立的提升系统,或装备1套提升系统并 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有一条竖井中应装备梯子间。 6.1.1.4作为应急安全出口的竖并应设应急提升设施或者梯子间。深度超过300m的并筒设置梯子间 时,应在并筒无马头门段设置与梯子间相通的休息碱室。休息室间距不大于150m。确室宽度不小于 1.5m,深度不小于2.0m,高度不小于2.1m。 6.1.1.5用于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和矿用电梯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6.1.1.6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6.1.2露天转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应考虑露天边坡稳定性以及可能产生的泥石流对地下开采 开采时的矿山排水设计应考虑露天坑汇水影响
6.1.3.1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合理安排露天与地下各采区的回采顺序,避免相互影响。 5.1.3.2露大与并下同时爆破对安全有影响时,不应同时爆破。爆破前应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 人员。
6.1.4.1采用凿岩爆破法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湿式凿岩、爆破喷雾、装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一在遇水膨胀、强度降低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凿岩时,可采用干式凿岩,但应采取降尘 措施,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一一装药爆破前应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线: 一爆破通风后经检查、处理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6.1.4.2在有岩爆危险的区段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制定监测地压、预防岩爆的技术措施: 一一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一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6.1.4.3在高温地层中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降温及人员防护的措施; 一湿球温度超过30℃时,应停止作业 一采取防止民用爆炸物品自燃、早爆的预防措施 6.1.4.4在强含水层及高水压地层中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边探边掘:打钻孔超前探水,每次钻孔数量不少于4个;钻孔深度在竖并中不小于40m,在 平巷中不小于10m; 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 一一施工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6.1.4.5天井、溜井、漏斗口等存在人员坠落可能的地方,应设警示标志、照明设施、护栏、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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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格筛。 6.1.4.6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或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作业,有发生坠落危险的,应设 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信息技术标准规范范本,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层同时作业,并应设 专人监护。 6.1.4.7操作距地面或平台面2m以上的设备或阀门时,应有固定平台和梯子。平台及通道边缘应设置 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护栏,并有足够的照明。平台、通道和梯子踏板应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3.1.4.8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 区、设置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的警戒标志和照明、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6.1.4.9进入采掘工作面的每个班组都应携带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广山排土场、排土作业和排土场检查与监测应遵
6. 2. 1 一般规定
6.2.1.1井巷工程施工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6.2.1.2井巷工程穿过软岩、流砂、淤泥、砂砾、破碎带、老隆、溶洞或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时, 施工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6. 2. 2 坚并掘进
6.2.2.1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施工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井筒内应设梯子,不应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一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的技术措施; 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应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 进行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并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 兆时,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2.2.2竖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物,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应设置带井盖门的临时封口盘,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 严密; 一卸渣设施应严密,不充许向井下漏渣、漏水; 一井口周围应设围栏,人员进出地点应设栅栏门; 一井筒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 不应向井筒内掷物。 6.2.2.3竖井施工采用吊盘应遵守下列规定: 吊盘不少于两层; 一吊盘态挂应平稳牢固,吊盘周边应均匀布置至少4个态挂点: 一吊盘绳兼做稳绳时,应定期涂油并及时维护,每周至少检查1次稳绳磨损情况; 一一滑架上的滑套应采用低硬度耐磨材料制作; 一升降吊盘之前应严格检查绞车、态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 移动吊盘应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应固定吊盘,并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经检查, 确认可靠后方准作业。
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6.2.2.1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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