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334-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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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334-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不同设备之间传输信息的物理连接和数据交换
.0.1监控系统应能满足建筑物的功能、使用环境、运营管理 能效等级等要求,并应实现设备运行安全、可靠、节能和环保
监控系统应能满足建筑物的功能、使用环境、运营管理和 等级等要求,并应实现设备运行安全、可靠、节能和环保。 监控系统工程,应由功能设计、系统配置、施工安装、 和试运行、检测、验收、运行和维护等阶段组成钢丝绳标准,各阶段应 支术配合及交接。
周试和试运行、检测、验收、运行和维护等阶段组成,各阶段 敏好技术配合及交接。
.0.3被监控设备应具备监控系统要求的连接条件,各专业 故好技术配合。
3.0.4监控系统功能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的范围 和内容。
3.0.4监控系统功能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
据库、通信网络和接口等组成。 3.0.6监控系统配置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应优先选用节能、环 保的产品。列人国家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在监控系统中使用。 3.0.7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设计应与监控系统设计同步 应用软件的编程应与监控系统施工同步。
.0.8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功能设计和系统配置为依
.0.9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0.10监控系统试运行后应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应满足功 设计的要求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 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执行。
空系统在实际工况下的运行满足功能设计要求。
4.1.1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确定,并宜包 活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和自动 扶梯等设备。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可采用标准电气接 日或数字通信接口的方式互联,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式。 4.1.2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应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确 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监测功能; 2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 3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监测和安全保护功能 为前提; 4宜具备自动启停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5 宜具备自动调节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4.1.3监控系统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设备在启停、运行及维修处理过程中的参数; 2 应能监测反映相关环境状况的参数; 3宜能监测用于设备和装置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 要的参数; 4应能进行记录,且记录数据应包括参数和时间标签两部 分;记录数据在数据库中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1年,并可导出到 其他存储介质; 5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1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41 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监测参数执行保护动作,并应能根据需要发出
2应记录相关参数和动作信息,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书 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 3宜按照本规范附录 A的第A. 0.2条规定进行功能描
4.1.5监控系统的远程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根据操作人员通过人机界面发出的指令改变被监控 设备的状态; 2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柜)应设置手动/自动转换开 关,且监控系统应能监测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状态,当执行远 程控制功能时,转换开关应处于“自动”状态; 3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 蓝控系统应处于“手动”模式; 4应记录通过人机界面输人的用户身份和指令信息,记录 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 5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3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6监控系统的自动启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现相关设备的顺序启停控制; 2应能按时间表控制相关设备的启停; 3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启停功能时, 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 4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第A.0.4条规定进行功能 描述。 4.1.7监控系统的自动调节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选定的运行工况下,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时调整被监 控设备的状态,使被监控参数达到设定值要求; 2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调节功能时: 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 3应能设定和修改运行工况; 4应能设定和修改监控参数的设定值; 5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4 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5监控系统的远程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监控系统对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冷水机组/热泵的蒸发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 2)冷水机组/热泵的冷凝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 3)常压锅炉的进、出口温度; 4)热交换器一二次侧进、出口温度和压力; 5)分、集水器的温度和压力(或压差); 6)水泵进、出口压力; 7)水过滤器前后压差开关状态; 8)冷水机组/热泵、水泵、锅炉、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 停和故障状态; 9)冷水机组/热泵的蒸发器和冷凝器侧的水流开关状态: 10)水箱的高、低液位开关状态。 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根据设备故障或断水流信号关闭冷水机组/热泵或锅炉; 2)防止冷却水温低于冷水机组充许的下限温度; 3)根据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的故障信号发出报警提示; 4)根据膨胀水箱高、低液位的报警信号进行排水或补水; 5)冰蓄冷系统换热器的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 3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1)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 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3)应通过设备自带控制单元实现冷水机组/热泵和锅炉的 启停。 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按顺序启停冷水机组/热泵、锅炉及相关水泵、阀门、 冷却塔风机等设备;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2)按时间表启停冷水机组/热泵、水泵、阀门和冷却塔风 机等设备。 5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当空调水系统总供、回水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 自动调节旁通阀的开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充许的最低 冷水流量; 2)当冷却塔供、回水总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自动 调节旁通阀的开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充许的最低冷却 水温度; 3)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 4)设定和修改供水温度/压力的设定值。 6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自动调节水泵运行台数和转速; 2)自动调节冷却塔风机运行台数和转速; 3)自动调节冷水机组/热泵/锅炉的运行台数和供水温度: 4)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被监控设备的轮换。 4.2. 21 监控系统对空调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内、室外空气的温度; 2)空调机组的送风温度; 3)空气冷却器/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 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 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 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3)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 保护的功能。 3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1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内、室外空气的温度; 2)空调机组的送风温度; 3)空气冷却器/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 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 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 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3)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 保护的功能。 3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1)风机的后停; 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3)调整风阀的开度,并官监测阀位的反馈。 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风机停止时,新/送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 2)按时间表后停风机。 5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 2)自动调节风阀的开度; 3)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 4)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空气温度的设定值。 2.3监控系统对新风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外空气的温度; 2)机组的送风温度; 3)空气冷器、空气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 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 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 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3)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 保护的功能。 3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1)风机的启停; 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3)调整风阀的开关,并宜蓝测阀位的反馈。 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风机停止时,新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
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 5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 2)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 3)设定和修改送风温度的设定值。 6宜能根据服务区域空气品质情况,控制风机的启停和 或)转速
1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内空气的温度和设定值; 2)供冷、供热工况转换开关的状态: 3)当采用于式风机盘管时,还应监测室内的露点温度或 相对湿度。 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当采用于式风机盘管时,还应具有结露报警和关闭相 应水阀的保护功能。 3 应能实现风机启停的远程控制。 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风机停止时,水阀连锁关闭; 2)按时间表后停风机。 5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根据室温自动调节风机和水阀; 2)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工况; 3)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温度的设定值,且对于公共区域 的设定值应具有上、下限值。 6宜能根据服务区域是否有人控制风机的启停。 5 监控系统对通风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通风机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2)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当有可燃、有毒等危险物泄漏时,应能发出报警,并 宜在事故地点设有声、光等警示,且自动连锁开后启事 故通凤机; 2)风机的故障报警; 3)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3应能实现风机启停的远程控制。 4 应能实现风机按时间表的自动启停。 5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区域,根据C2浓 度或人数/人流,修改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的设 定值; 2)在地下停车库,根据车库内CO浓度或车辆数,调节 通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 3)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根据发 热设备使用情况或室内温度,调节风机的启停、运行 台数和转速。 6监控系统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监控功能还应符合下 定: 1:当采用电加热器时,应具有无风和超温报警及相应断电 功能; 2当房间采用辐射式供冷未端时,应监测室内露点温度或 湿度,并应具有结露报警和连锁关闭相应水阀的保护功能; 3当冬夏季需要改变送风方向和风量时,送风口执行器应 据供冷、供热工况进行调节
监控系统对给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监测下列内容:
1)水泵的后停和故障状态; 2)供水管道的压力; 3)水箱(水塔)的高、低液位状态; 4)水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 2)水箱液位超高和超低的报警和连锁相关设备动作。 3应能实现水泵启停的远程控制。 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根据水泵故障报警,目动启动备用泵; 2)按时间表后停水泵; 3)当采用多路给水泵供水时,应能依据相对应的液位设 定值控制各供水管的电动阀(或电磁阀)的开关,并 应能实现各供水管之电动阀(或电磁阀)与给水泵间 的连锁控制功能。 5宜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设定和修改供水压力; 2)根据供水压力,自动调节水泵的台数和转速; 3)当设置备用水泵时,能根据要求自动轮换水泵工作。 2监控系统对排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2)污水池(坑)的高、低和超高液位状态。 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 2)污水池(坑)液位超高时发出报警,并连锁后动备用 水泵。 3 应能实现水泵启停的远程控制。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
2)根据高液位自动启动水泵,低液位自动停止水泵: 3)按时间表启停水泵。
2)根据高液位自动启动水泵,低液位自动停止水泵: 3)按时间表启停水泵。 监控系统应能监测生活热水的温度,宜监控直饮水、雨 水等设备的启停,
1应能监测进线回路的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 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耗电量; 2应能监测馈线回路的电流、电压和耗电量; 3应能监测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母联断路器的分、 合闸状态; 4应能监测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和母联断路器的故障 及跳闸报警状态。
1应能监测进线回路的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 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耗电量,并宜能监测进线回路的谐波含量; 2应能监测出线回路的电流、电压和耗电量; 3应能监测进线开关、重要配出开关、母联开关的分、合 闸状态; 4应能监测进线开关、重要配出开关和母联开关的故障及 跳闸报警状态。 4.4.3 监控系统对于式变压器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监测十式变压器的运行状态和运行时间累计; 2 应能监测十式变压器超温报警和冷却风机故障报警 状态。 4.4.4 监控系统对应急电源及装置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柴油发电机组工作状态及故障报警和日用油箱 油位;
(EPS)进出开关的分、合闸状态和蓄电池组电压: 3应能监测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
4.5.1 监控系统对照明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监测室内公共照明不同楼层和区域的照明回路开关 状态; 2应能监测室外庭院照明、景观照明、立面照明等不同照 明回路开关状态; 3宜能监测室内外的区域照度。 4.5.2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远程控制功能应能实现主要回路的开 关控制。
4.5.3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自动启停功能应能按照预先设定的时
设定场景模式; 2 修改服务区域的照度设定值: 3 启停各照明回路的开关或调节相应灯具的调光器。
4.6. 1 监控系统对电梯与自动扶梯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应能监测电梯和自动扶梯的启停、上下行和故障 状态; 2 宜能监测电梯的层门开门状态和楼层信息; 3 宜能监测自动扶梯有人/无人状态和无人时的运行 状态。 拉
4.7.1建筑设备能耗监测功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监测电、自来水、蒸汽、热水、热/冷量、燃气、油或 其他燃料等的消耗量; 2宜对大型设备有关能源消耗和性能分析的参数进行监测; 3用于计费结算的电、水、热/冷、蒸汽、燃气等表具,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7.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监测冷热源机房的总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 热/冷量、蒸汽量或热水量: 2当采用地下水地源热泵时,应能监测地下水的抽水量和 回灌量。 4.7.3 给水排水设备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生活热水消耗的热量和燃料量; 2 应能监测总给水量、生活热水量和中水量。 4.7.4 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的能耗蓝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的照明和电源插座耗 电量: 1)建筑公共区的照明和应急照明; 2)建筑功能区的照明和电源插座; 3)室外景观照明。 2应能检测下列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用电设备的耗电量: 1)暖通空调设备; 2)给水排水设备; 3)电梯和自动扶梯。 4.7.5建筑内的信息系统中心机房、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 池、健身房等区域的用电应单独监测,其中大型设备的用电宜单 独监测。
4.7.5建筑内的信息系统中心机房、洗衣房、厨房餐厅、 池、健身房等区域的用电应单独监测,其中大型设备的用 独监测。
.1.3条第4款的规定,数据采集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h。
4.8.1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应根据运行管理的需要和被监控设 备的物理分布设置。
1应能选择某一时刻或某一时间段的数值以单点、曲线或 报表方式显示; 2显示界面应为中文; 3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能修改和显示当前 模式; 4应能选择某一区域或类别设备,显示监测信息、修改远 程控制指令、设定运行时间表和运行工况: 5宜能显示各被监控设备的性能规格、安装位置与连接关 系,连续运行时间和维修记录; 6宜具备自诊断、自动恢复和故障报警等功能; 7宜能打印监测信息。 4.8.3当多个操作源控制同一被监控设备时,应明确该设备的 控制权限归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时刻被监控设备应只接受唯一操作源的控制; 2 被监控设备应优先执行安全保护功能的指令; 3应记录当前控制被监控设备的操作源,并应在人机界面 上显示; 4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5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8.4 监控系统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的操作权限设计应符合管理要求; 2 当需通过互联网接入进行远程监控时,应设置网络安全 施; 3 应根据建筑功能和被监控设备重要性提出几余设计要求。 4.8.5 监控系统与相关建筑智能化系统之间进行关联监控时,
应遵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优先原则。
4.8.6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关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为智能化集成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远程控制操 作人员信息和能耗累计数据; 2可接受智能化集成系统发出的运行模式和操作指令进行 设备控制,并应记录指令信息。 4.8.7监控系统宜为其他智能化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操作 信息和能耗累计数据等信息。
4.8.8监控系统可为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提供
5. 1. 11 监控系统的配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的种类、型号、数量和 分布; 2 确定控制算法的分布: 确定人机界面和数据库的性能参数、数量和分布: 确定系统的网络结构和网络设备的分布; 5 确定接口的种类、数量、方式和内容; 6 完成辅助设施设计; 7完成系统配置文件。 5.1.2 监控系统的配置除应实现本规范第4章的各项功能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统一配置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通信 网络和接口; 2应符合使用环境中的电磁兼容要求; 3宜采用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的网络及设备。 5.1.3监控系统应根据本规范第4.8.4条规定的配置权限,管 理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 5.1.4 监控系统配置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 2系统图; 3 监控原理图; 监控点表; 平面图; 宝装士样风
7 监控机房、竖井设备平面布置图; 8 控制器箱内设备布置和配线连接图; 9 控制算法配置表; 10 设备材料表; 11 接口文件,
5.2.1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定传感器的种类、数量、测量范围、测量精度、 敏度、采样方式和响应时间; 2当多项功能选取由一个传感器完成时,该传感器应同时 实现各项功能需求的最高要求: 3当以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测为自的时,宜选用开关量 输出的传感器; 4传感器应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当提供数 字通信接口时,其通信协议应与监控系统兼容; 5经过传感、转换和传输过程后的测量精度应满足功能设 计的要求; 6应符合功能设计中的安装位置要求,并应满足产品的安 装要求; 7应根据传感器的安装环境选择保护套管和相应的防护 等级; 8 宜预留检测用传感器的安装条件。 5.2.2 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反映被测区域参数的部位, 且附近不应有热源和湿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道和水道温度传感器应保证插人深度; 2壁挂式空气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流通、能反映被测 空间空气状态的部位,不应布置在阳光直射处和靠近风口处; 3与风机盘管和变风量未端等设备配套使用的壁挂式空气 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反其对应设备服务区域温度的部位:
4对于大空间场所,宜均匀布置多个空气温度、湿度传 感器; 5室外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真实反映室外空气状 态的位置,不应布置在阳光直射的部位和靠近新风口、排风口的 部位,并宜采用气象测量用室外安装箱; 6当不具备布置条件时,可采用非接触式传感器。 5.2.3压力(压差)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压点应选在直管段上流动稳定的地方,测量液体时, 安装孔应设在管道下部;测量气体时,安装孔应设在管道上部; 2在同一水系统上布置的压力(压差)传感器宜处在同 标高上; 3水管压差传感器的两端接管应连接在水流速较稳定的管 路上; 4测量流体管网最不利点压力时,宜选择在管网主要分支 处进行多点布置; 5风道压力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均匀混合的直风道内 不宜布置在空气处理设备内部。 5.2.4气体传感器应布置在气体容易积聚、能反映被测区域气 体浓度的位置。 5.2.5 流量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耐受管道介质最大压力; 2 当无法采用接触式测量时,宜采用超声波流量计; 3 安装位置应满足产品所要求的安装条件; 4宜选用具有较低水流阻力的产品, 5.2.6插入风道内的风速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均匀混合的直 风道内;不宜布置在空气处理设备内部。 5.2.7当液位传感器用于脏污液体以及在环境温度下易结晶、 结冻的液体时,不宜采用浮子(球)式液位计。
5.2.8能耗监测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9执行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定执行器的种类、反馈类型、调节范围、调节精度 和响应时间; 2执行器应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当提供数 字通信接口时,其通信协议应与监控系统兼容; 3经过转换、传输和动作过程后的调节精度应满足设计 要求; 4执行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产品动作 空间和检修空间的要求; 5当采用电机驱动的执行器时,应具有限位保护。 5.2.10 阀门执行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仅用于设备通断或水路切换时,应采用电动通断阀; 2 当需对阀门进行连续调节时,宜采用电动调节阀; 3执行器的输出力(或力矩)应使阀门在最大关闭压差下 可靠开启和闭合; 4电动调节阀的选择,应根据工艺条件、流体特性、调节 系统要求及调节阀管道连接形式等因素确定; 5宜选用带有电源故障复位功能的阀门执行器,并应根据 工艺要求确定断电时位置。 5.2.11风阀执行器的输出扭矩应使风阀在最大风压下可靠开启 和关闭;当风阀面积过大时,可选多台执行器并联工作。 5.2.12变频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频器的规格型号应按负载的负荷特性和电机的额定电 流选择; 2并联运行的风机或水泵应同时设置变频器,且频率应同 步调节; 3宜选择带有防电磁干扰措施的环保产品。
5.2.9执行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3电加热器宜采用通断量输出的方式进行控制
度要求较高时,可采用高频脉冲通断比的方式进行控制。当采用 电加热器时,应具备高温和无风保护功能,并应在没有气流或温 度过高时自动关闭电加热器电源
确定。 5.3.2控制器硬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可靠接收和发出信息: 2应能运行安全保护、自动启停和自动调节功能的控制 算法; 3宜采用分布控制方式; 4对功能需求较固定的被监控设备,宜选用专用控制器。 5.3.3控制器硬件应保证其在支持最大监控点数规模下满足设 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处理器的性能应支持安装的软件,并应满足监控功能的 实时性; 2应能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 3中央处理器中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应具备满足要求时长的 断电保护功能; 4应能独立运行控制算法; 5应具备断电恢复后能自动恢复工作的功能; 6宜具有可视的故障显示装置。 5.3.4专用控制器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3.3条的要求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实现被监控对象的监控功能: 2 外壳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安装环境的要求; 3# 控制程序宜能修改。 5.3.5通用控制器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3.3条的要求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用户提供自由编程功能; 2 应能提供时间日程表功能、报警管理功能和数据存储 功能; 3 宜能提供通用输人端口和通用输出端口; 4 可扩展的输人/输出模块应采用模块化结构。 5.3.6有标准电气信号接线端口的通用控制器应安装在控制器 箱内,且控制器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器箱宜布置在靠近被监控设备的区域,也可按需求 布置在现场指定区域; 2控制器箱内环境应能保证控制器的可靠工作,布置在特 殊环境的控制器箱应具备相应的防护等级; 3控制器箱内空间应便于接线、安装设备操作; 4 控制器箱内应设置接线端子排; 5,控制器箱内的电源应满足控制器及执行器的供电要求; 6控制器箱门上应设置控制器箱内配线连接图,并宜设置 用于放置维护资料的措施。 5.3.7被监控设备电气控制箱(柜)应按功能设计要求配置相 应的手动/自动转换升关、监控接点和接线端子。 5.3.8控制器箱可与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柜)合并设置, 合用的电气控制箱(柜)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要求。
5.4人机界面和数据库
5.4.1人机界面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本规范第4章中对监控功能及管理功能的规定 统一配置人机界面的显示内容、个数和安装位置: 2对监测位置和操作源位置相同的各项功能需求,宜采用 同一个人机界面实现。
2数据库配置应符合下列规
库的存储内容和存储容量;并应根据本规范第4.8节的管理功能 规定,配置数据库的数量和安装位置; 2数据库的总体配置应保证各项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并 应满足本规范第4.8节的规定; 3当系统中有多个数据库时,各个数据库的时钟应同步; 4数据库应能根据管理要求,同步控制器和人机界面的 时间; 5应具有访问权限管理功能; 6 数据库软件应提供报表、趋势图、历史曲线等编辑软件 7宜具有热备份功能 5.4.3当具有集中监控管理要求时,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和数 据库宜安装在监控计算机上。监控计算机应根据本规范第4.8.2 条的要求选择处理性能相适应的工业型或办公用微机,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硬件配置应能支持所选用的操作系统软件; 2应带有通信设备和网络接口,接口带宽和速率应满足所 有服务器和客户机信息交互所需要的响应速度; 3硬盘容量应满足软件运行和数据库存储的要求; 4显示器的大小和分辨率应满足功能要求的信息图像和文 字量的要求,并应在距离显示器1.5m处能清晰显示,
5.5.1网络和接口应根据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 和数据库的分布,以及功能需求中对各设备之间的数据信息关联 关系进行设计,并应保证各项数据传输要求的安全、可靠、及时 实现。 5.5.2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个系统网络宜采用同一种通信协议;当采用两种及以 上通信协议时,应配置网关成通信协议转换设备:
实现。 5.5.2 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个系统网络宜采用同一种通信协议;当采用两种及以 上通信协议时,应配置网关或通信协议转换设备; 2网络结构、网络传输距离、网络能够连接设备的数量、
5.5.2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整个系统网络宜采用同一种通信协议;当采用两种及 通信协议时,应配置网关或通信协议转换设备; 2网络结构、网络传输距离、网络能够连接设备的数量
网段划分、电气连接方式,应满足所采用的通信技术的要求; 3网络设备端口容量应满足网络结构要求。 5.5.3当选用无线网络时,信号的发射与接收应满足使用要求。 采用无线网络的终端设备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式,应确保信号发 射与接收稳定可靠。 5.5.4 配置接口时应明确下列内容: 供电方式; 2 传输介质和连接方式; 3 通信协议说明; 通过接口传输的具体内容; 5 涉及接口工作双方的责任界面; 6 接口测试内容。 5.5.5当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时,传感 器和执行器宜采用信号线缆和一对一配线方式连接控制器的输人 输出端口。 5.5.6当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提供数字通信接口时,通信 协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条第1款的规定。 5.5.7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 式与监控系统互联,且通信协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条第1款 的规定,并不宜重复设置传感器和执行器。 5.5.8监控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置与其他 建筑智能化系统进行数据通信的接口。
5.6.1监控系统的辅助设施设计内容应包括供电、线缆类型 敷设方式、防雷与接地。
5.6.2监控系统的供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库和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应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其容量不应小于用电容量的1.3倍,其供电时间不宜少于 30min;
2控制器和传感器宜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采用无线通信 的传感器和控制器的供电方式应满足使用要求; 3执行器宜采用现场供电的方式;当执行器采用220V及 以上交流电驱动时,应配置具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电气控制 箱(柜),并应在电气控制箱(柜)内预留供控制器使用的辅助 触点和端子排,控制点应为无源十接点; 4控制器供电电源质量不应受到电磁谐波干扰; 5控制器与现场被监控设备应由不同回路供电。 5.6.3监控系统的线缆类型与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系统设备位置确定线缆路由; 2信号线缆应根据控制信号传输距离、抗电磁扰性能和 几余备用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满足所采用的通信技术的要求; 3信号线缆宜采用屏蔽线缆,且截面不应小于0.75mm; 4供电线缆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 计规范》JGJ16的规定,向传感器供电的电缆截面不宜小 于0.75mm; 5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线缆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 面积的40%。 5.6.4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控制器箱金属外壳、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和线缆屏蔽层 均应可靠接地; 2当信号线缆和供电线缆由室外引入室内时,应配置信号 和电源的电涌保护器。 5.6.5安装计算机设备和数据库的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正常工 作的要求。
5.6.6具有集中管理功能的人机界面宜设置在智能化系统总
6.0.1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为依据, 工程技术文件应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计划、设计变更通知单和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1施工前应对监控系统施工单位与相关各施工单位的工作 范围和分工界面进行确认,并应明确各相关方的工作分工及配合 内容; 2应核对被监控设备,且应满足监控系统接人的条件、通 信和控制的要求; 3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应按照 本规范附录 B表 B. 0. 1 的规定填写施工交底记录。
1接线前应根据线缆所连接的设备电气特性,检查线缆敷 设及设备安装的正确性: 2应按施工图及产品的要求进行端子连接,并应保证信号 极性的正确性: 3接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端部均应标明 编号,字迹应清晰牢固,宜采用与设备标识一致的派生编号对各 接线端点进行标识; 4控制器箱内线缆应分类绑扎成束,交流220V及以上的 线路应有明显的标记和颜色区分。
1设备的型号、规格、主要尺寸、数量、性能参数等
合设计要求; 2设备外形应完整,不得有变形、脱漆、破损、裂痕及撞 击等缺陷; 3设备柜内的配线不得有缺损、短线现象,配线标记应完 善,内外接线应紧密,不得有松动现象和裸露导电部分; 4设备内部印制电路板不得变形、受潮,接插件应接触可 靠,焊点应光滑发亮、无腐蚀和外接线现象; 5设备的接地应连接牢靠,且接触良好。 6.0.5传感器和执行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外贴式温度和流量传感器安装前,应先将管道外壁 打磨光滑,测温探头与管壁贴紧后再加保温层和外敷层; 2在非室温管道上安装的设备,应做好防结露措施; 3 安装位置不应破环建筑物外观及室内装饰布局的完整性: 4 四管制风机盘管的冷热水管电动阀共用线应为零线。 6.0.6 电磁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磁流量计不应安装在有较强的交直流磁场或有剧烈振 动的位置; 2电磁流量计外壳、被测流体及管道连接法兰之间应做等 电位联结,并应接地; 3在垂直的管道上安装时,流体流向应自下而上;在水平 的管道上安装时,两个测量电极不应在管道的正上方和正下方 位置。 6.0.7走 超声波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安装在直管段上,并宜安装在管道的中部; 2 被测管道内壁不应有影响测量精度的结垢层和涂层。 6.0.8 电量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互感器输人端不得短路; 2 电流互感器输入端不得开路。 6.0.9 防冻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冻开关的探测导线应安装在热交换盘管出风侧;
2探测导线应缠绕在盘管上,并应接触良好;探测导 开后,不得打结,表面不得有断裂或破损,折返点宜采用专 件固定。
1温控器的安装位置与门、窗和出风口的距离宜大于2m, 不应安装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不应安装在空气流动死区; 2温控器应安装在对应空调设备温度调节区域范围内,不 同区域的温控器不应安装在同一位置: 3当温控器与其他开关并列安装时,高度差应小于1mm; 在同一室内非并列安装时,高度差应小于5mm。 5.0.11变频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检查安装环境、电源电压、输入和输出信号以 及接线方式等,并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的要求; 2变频器宜安装在电气控制箱(柜)内,且电气控制箱 (柜)宜与被监控电机就近安装; 3变频器与周围阻挡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采用柜式 安装的,应有通风散热措施; 4控制回路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回路与主回路应分开走线; 2)控制回路应采用屏蔽线。 6.0.12控制器箱体安装前,应根据施工图预先完成箱体内部 接线。 6.0.13监控计算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相关的软件,且操作系统、防病 毒软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方式: 3软件安装后,监控计算机应能正常启动、运行和退出; 4在网络安全检验后,监控计算机可在网络安全系统的保 护下与互联网相联,并应对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升级及更新相 应的补丁程序
6.0.14设备标识应符合下列
1应对包括控制器箱、执行器、传感器在内的所有设备进 行标识; 2设备标识应包括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3标识物材质及形式应符合建筑物的统一要求,标识物应 清晰、牢固; 4对于有交流220V及以上线缆接入的设备应另设标识。 6.0.15设备安装记录的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 的规定。 6.0.16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完成后,应对完成的分项工程逐项进 行自检,并应在自检全部合格后,再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0.1监控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 2自带控制单元的被监控设备能正常运行; 3完成与被监控设备相连管道的清洁、吹扫、耐压和严密 生检验等工作,管道上各分支管路的流量分配达到设计工况 要求; 4数学通信接口通过接口测试; 5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编制完成, 7.0.2监控系统调试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调试大纲,调试大 钢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 2 调试质量目标; 3 调试范围和内容: 4 主要调试工具和仪器仪表说明; 5 调试进度计划; 6 人员组织计划; 7 关键项目的调试方案; 8 调试质量保证措施; 9 调试记录表格。 7.0.3 蓝控系统的调试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校线调试; 2 单体设备调试; 3 网络通信调试; 4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 5管理功能调试。
7.0.4监控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 规范》GB50606的规定,
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 为规定。网络通信调试记录、被监控设备监控功能调试记录、 机房设备调试记录和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的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种工况,对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行自检,并 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在自检全部合格后,进行分项 工程验收,
7.0.7施工安装和系统调试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被监控设 备试运转合格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且试运行宜与被监控设备 联合进行。
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复核,且性能应达到设计 。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应整改并重新计时,直 续运行满120h为止,
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试运行后应形成试运行报告
7.0.10监控系统试运行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试运行条件、试 运行工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试运行记录和结论,当出现系统 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还应列出整改措施。
周期、延迟时间和显示精度等
8.1.6检测远程控制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设备动作指 令,检查相应现场设备动作的正确性和延迟时间。 8.1.7检测自动启停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后停指令或 修改时间表的设定,检查相关被监控设备的启停顺序或设定时间 的启停动作。 8.1.8检测自动调节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改变被监控参数 的设定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控参 数的监测数值,检查调节对象的动作方向和被调参数的变化 趋势。 8.1.9数据记录与保存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时 长,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的 配置;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8.1.10监控系统的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检测自动调节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改变被监
设定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控 的监测数值,检查调节对象的动作方向和被调参数的变 势。
数的监侧数值,检查调节对家的切作方 安文 趋势。 8.1.9数据记录与保存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时 长,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的 配置;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1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 ,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 起置;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8.1.10监控系统的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定 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 定为不合格; 3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应 重新检测;且重新检测时,抽检应加大抽样数量,直至检测 合格。
2.1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内容应全数检测
8.2.5供配电设备的监测功能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低压开关运行状态、变压器温度、应急发动机组工作 伏态、储油罐油量、报警信号、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和其他 应急电源,应全数检测; 2其他供配电参数应按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20点: 不足20点时应全数检测。 8.2.6照明应按被监控回路总数的20%抽样检测GBT标准规范范本,且不得少于 10个回路;总回路数少于10个的,应全数检测。
8.2.8能耗监测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8能耗监测的检测应符合下
1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 量等总耗量的传感器,应全数检测; 2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 量的分支路传感器,应按1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 足10只时应全数检测,
8.2.9管理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来用不同权限的用户登录,分别检查该用户具有权限 的操作和不具有权限的操作; 2当监控系统与互联网连接时,应检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当监控系统设计采用穴余配置时,应模拟主机故障,检 查几余设备的投切; 4应检查数据的统计、报表生成和打印等功能。 8.2.10当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及其他智能化系统有关联 时,应全数检测监控系统提供的接口。
8.3.1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自诊断、自动恢复和故障报警功能 时固定资产标准,应分别切断和接通系统网络,检查相关动作。 8.3.2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信息管理功能时,应检查各设备性 能规格、安装位置与连接关系、运行时间和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 的记录。
8.3.3当监控系统设计有可扩展性时,应检查系统及设备的折 展能力。
8.3.3当监控系统设计有可扩展性时,应检查系统及设备的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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