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pdf

  •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pdf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2.8 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1-05-18
  • 发 布 人: kswmh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pdf

    3.2.5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 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3.2.5的规

    3.2.5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

    3.2.5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 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3.2.5的规 定

    .5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

    电梯标准规范范本3.2.6宾馆、酒店的每个客房内宜设置疏散用手电筒。

    3.2.6宾馆、酒店的每个客房内宜设置疏散用手电

    3.2.8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散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 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地下或平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 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 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6 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3.2.8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 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 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 道入口的上方; 11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1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9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 道入口的上方; 11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3.2.9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 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 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 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 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升 敬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 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 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

    3.2.9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 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 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 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 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 敬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2.10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 层标志灯”)。 .2.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 复合标志灯具。

    3.2.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 复合标志灯具。

    3. 3系统配电的设计

    3.3.1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 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 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 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 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 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 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 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3.2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 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 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3.3.3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 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 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 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 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 回路。

    3.3.4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 回路; 2敲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 的配电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5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B.3.6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 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 回路; 2敲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 的配电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3.3.6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 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 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I川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3.3.7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 产品。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 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 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 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 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 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 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 照明配电箱供电;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 箱内或其附近。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 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 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 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IV集中电源的设计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申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 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 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 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 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 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 产品。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 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 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 并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 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 在电气竖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 蒸汽;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

    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 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3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 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 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 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 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 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 明配电箱供电。 4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 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 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3.4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 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2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 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有关规定的产品;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 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 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3.4.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 3200。

    3.4.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

    3.4.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报警控制器的火报警输出信 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 号或联动控制信号; 2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 合本标准第3.6.10~第3.6.12条的规定; 3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 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4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 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 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4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 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 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第3.6.12条

    1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 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第3.6.12条

    的规定; 2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 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5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 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 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3.4.6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 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 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 无人值班的场所。 2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 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 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 小于1m的通道。 3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 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 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3.4.8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 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3.4.8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

    3.5.1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3.5.2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50V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 交流300/500V的线缆; 2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 于交流450/750V的线缆。 3.5.3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 蚀橡胶线缆。

    3.5.4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

    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而 光纤。

    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 或耐火线缆; 2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 缆。

    1系统控制架构的设计应符合下

    3.6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 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 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2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 指示方向功能。 3.6.3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 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 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6.4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 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 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 应急点亮模式。

    Ⅱ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6.5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3.6.5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止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火状态,持续型照明 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 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 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 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 台和站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 认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6.6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王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 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 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 定,且不应超过0.5h; 2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 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 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 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6.7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 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 箱应在王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 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 模式; 2该区域止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 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川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6.8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 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 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 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 3.6.9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 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 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 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 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3)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 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

    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 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3.6.10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 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困 主电源输出。 3.6.11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 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报警 区域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 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 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 句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 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火、“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 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6.12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立

    台和站厅等场所,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联动控 制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 制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 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控制该场所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 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火、“禁止入内”指示 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改变。 3.7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止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火状态: 3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 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1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止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火状态; 3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 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I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B.7.3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

    3.7.4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 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 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 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 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 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 模式。

    3.7.5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后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 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 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 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 报警控制器的火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 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 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 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

    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

    3.8.2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 的照度; 2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 路互投后供电。

    4.1.2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 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 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本标准 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4.1.3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 指示方案; 3)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2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 资料齐全; 3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 应技术要求; 4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5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理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 要求;

    6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 要求。

    4.1.4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 准进行。

    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

    1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 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 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 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 记录; 3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 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 章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 去,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本 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 片或视频记录; 5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峻工图及峻工报告。 4.1.6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 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

    4.1.7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

    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灵危险环境电气 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

    4.2.1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 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4.2.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 灯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 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4.2.3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2.4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坚固部位应无松动

    4.2.1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 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灯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 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

    1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 3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 或槽盒保护; 3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4.3.2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 直径不应小于6mm: 1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4.3.2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 直径不应小于6mm: 1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 0. 2m 处;

    4.3.3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 度不应小于30mm。 4.3.4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 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4.3.5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 处、均应作防腐蚀密封处理

    4.3.6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 定措施。

    4.3.8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

    4.3.8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 不应小于

    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 9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

    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 3. 10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 件的规定。

    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 孔内。 4.3.13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 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4.3.14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 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 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 4.3.15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 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 管应入盒并固定。

    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 孔内。

    4.3.13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

    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相关规定。

    4.3.18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

    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2,

    4. 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4.4.1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 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4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4.1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4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4.2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需进行现场 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 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 求。 4.4.3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 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

    市数 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 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 求。

    4.4.3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 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 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4.4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组)的

    1.4.4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组)的 作业空间。

    4.4.5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设备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不宜交义,并应固 定牢靠; 2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学迹应 清晰且不易退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4.5.1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 应安装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4.5.2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止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 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 4.5.3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 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3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 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5.4灯具在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壁挂式或嵌入式安装; 2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 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 距离不应超过20mm。 4.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 应采围专用工目方可拆卸

    4.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 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4.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

    4.5.6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4.5.7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 具的水平线以下。 45照明虹不应宁壮左地而上

    4.5.8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4.5.9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4.5.10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 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 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 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 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办公楼标准规范范本,且不宜大于6m; 3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 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1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

    1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 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万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 度宜为 2. 2m~2. 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 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火 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 的方同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员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 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6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 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 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4.5.12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止面墙上,标 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4.5.13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 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一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

    4.5.12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排水标准规范范本,标

    1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 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 应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
  • 相关专题: 应急照明  

相关下载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