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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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多晶硅组件和单晶硅组件(双面组件按正面效率计算) 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7%和19.6%。 5.硅基、铜铟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 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5%、14%、 14%。 6.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 96.5%,不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 98%(单相二级拓扑结构的光伏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 94.5%和97.3%),微型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5%和 95.5%。 (四)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电子级多晶硅》(GB/T12963)3级品 以上要求或《流化床法颗粒硅》(GB/T35307)特级品的要 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2.5us,碳、 氧含量分别小于6ppma和8ppma;P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 低于80us,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700us,碳、氧含 量分别小于1ppma 和14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双面电池按正面效率计算 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20.5%和23%。 4.多晶硅组件和单晶硅组件(双面组件按正面效率计算 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4%和20%。 5.硅基、CIGS、CdTe 及其他薄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

    效率分别不低于13%、16%、15%、15%。 (五)晶硅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2.5%,后续每年不高 于0.6%,25年内不高于17%;薄膜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 5%,后续每年不高于0.4%,25年内不高于15%。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光伏制造企业和项自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 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光伏制造项目电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现有多晶硅项自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综合 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自还原电耗小于 5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70千瓦时/千克。 2.现有硅锭项自平均综合电耗小于7.5千瓦时/千克,新 建和改扩建项自小于6.5于瓦时/千克;如采用多晶铸锭炉生 产准单晶或高效多晶产品,项目平均综合申耗的增加幅度不 得超过0.5千瓦时/于克。 3.现有硅棒项自平均综合电耗小于30千瓦时/千克,新 建和改扩建项自小于28千瓦时/千克。 4.现有多晶硅片项自平均综合电耗小于25万千瓦时/百 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20万千瓦时/百万片;现有单 晶硅片项自平均综合电耗小于20万千瓦时/白方片,新建和 改扩建项自小于15万千瓦时/百万片。 5.晶硅电池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8万千瓦时/MWp。 6.晶硅组件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4万千瓦时/MWp,薄

    膜组件项目平均电耗小于50方千瓦时/MWp。 (三)光伏制造项自生产水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 2.硅片项自水耗低于1300吨/白万片; 3.P型晶硅电池项自水耗低于750吨/MWp,N型晶硅电 池项目水耗低于900吨/MWp。 (四)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 (一)鼓励企业将自动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贯穿于设 计、生产、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智能制造,提 升本质安全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生产周期,提高 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二)鼓励企业参与光伏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制修订 工作。参照光伏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绿色工厂, 生产绿色设计产品,打造绿色供应链,并开展绿色设计产品 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评价工作。鼓励企业在生产制造过 程中优先使用绿色清洁电力,可采用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方 式满足绿色制造要求。 (三)鼓励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光 伏产品回收与利用处理网络体系。 五、环坏境保护 (一)企业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设 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京津

    翼、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自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 电站。 (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 管理名录》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钢管标准,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排放污染物。企业应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 、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 验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 染控制标准》(GB18559)相关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 管理台账,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厂界噪声符合《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新建和改扩 建光伏制造项目污染物产生应符合《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 评价指标体系》中I级基准值要求,现有项目应满足II级基 推值要求。 (四)鼓励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认 证。 六、质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 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电池及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 AAA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逆 变器生产企业应配备环境测试、并网测试等关键检测设备。 鼓励企业建设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实验室。 (二)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批 准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三)鼓励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 功率质保期不低于25年,工艺及材料质保期不少于10年, 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5年。 (四)鼓励企业参与太阳能光伏领域国家/行业/团体标 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产品可追溯制度。 七、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光伏制造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制度要求。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惠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

    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 保险费用。 八、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本规范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 目应当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开展委外代工业务的,被委 托方也应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 (二)光伏制造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对照规范条件编制 相关审报材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 言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 光伏制造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 信息化部组织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 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协 会、检测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的产品等进行抽查,实 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须按 要求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三)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 4.发生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6.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相关企

    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审辩。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其新申报材 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规范公告名单及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抄送 国家投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 融监管、能源等部门。 (四)有关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 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 律管理。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 的光伏制造企业,本规范条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 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制 造行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 按修订后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部分工艺技术指标,因技术快 速发展需要更新的,将以修订单的形式发布。 (四)本规范条件所称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是指 本规范条件发布实施后建设、投产的企业及项目。 (五)本规范条件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2018年 1月15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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