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786-2021 自动化内燃机电站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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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2786—2021
为保证电站的功能和性能,用户应在产品规范中对电站制造厂提出相关的要求和参数,其具体条 合GB/T2820.7规定
电站外观应符合以下规定: a)焊接应牢固,焊缝应均匀,无裂纹、焊穿、咬边、漏焊及气孔等缺陷;无焊渣、焊药等残留物; b 厢体(外罩)等外表面应平整; c) 电站的控制屏表面应平整、布线合理、安全、接触良好、层次分明、整齐美观、导线颜色应符合 GB/T4026—2019的规定。 d 涂漆部分的漆膜应均匀,无裂纹、脱落、流痕、气泡、划伤等现象; e) 厢体(外罩)外表面的颜色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f) 电镀件的镀层应光滑,无漏镀斑点、锈蚀等现象; g) 紧固件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 电气布线合理、安全、整齐; i 消防设施、器具、备用工具及备附件应固定、安装牢固,
电站的外形尺寸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螺栓标准电站的质量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5.6.3机械结构及安装
电站的机械结构及安装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5.6.4电气结构及接线
电站的电气安装、接线应符合相应图样和电路图自
电站的组件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零部件、通用电气元件;同型号电站可拆换零部件、电 装置应具有互换性
5.7指示、控制及保护装置
电站发动机所带监测仪表按GB/T2820.2一2009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指针式仪表的准确度等 吸应不低于2.5级,数显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产品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声光等指示装置应正常工作; b 监测仪表的指针转动应灵活、指示准确; c) 按钮、开关和指示灯等的颜色及标识应根据其用途在产品规范和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5.7.3.1电气保护
电站具有以下电气保护装置: 电站应有短路保护装置。当电站输出未端发生短路时,保护装置应能迅速可靠动作,且电站无 损伤。电站的短路包括单相、两相和三相短路。 电站应有过载保护装置。当负载电流超过产品规范规定的过载电流值时,过载保护装置应在 规定的时间内可靠动作,电站应无损。 需并联或并网运行的电站,应设置逆功率保护装置。 1 额定电压大于3000V的电站应有差动保护装置。当发生发电机内部故障时,能快速切断故 障回路,防止事故扩大。 额定电压大于3000V的电站应有发电机转子接地保护装置。当发生发电机转子两点接地 时,应能经短延时发出报警,以保护电站轴系安全和避免电站出现磁化现象,
5.7.3.2机械保护
5.7.3.3其他保护
电站(适用时)可按GB/T2820.4一2009中7.3和7.4的规定设置保护装置。具体的技术要求 方法按产品规范的规定。
5.8.1常温启动和带载
电站在常温(非增压柴油电站不低于5℃,增压柴油电站不低于10℃,汽油电站不低于一10℃)下 最多不超过3次启动应能成功。启动的时间间隔不大于20S。启动成功后应能在3min内带额定负载 运行。
5.8.2低温启动和带载
在低温下使用的电站应有低温启动措施。在环境温度一40℃(或一25℃)时,对功率不大于250kW 的电站应能在30min内顺利启动,启动成功后电站应能在3min内带规定负载正常工作;对功率大于 250kW的电站,在低温下的启动时间及带载工作时间按产品规范的规定
5.9.1自动维持准备运行状态
电站的自动启动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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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接自控或远程控制的启动指令后,电站应能自动启动;对于与电网并联的3类、4类电站,当电 网电压下降(符合GB/T2820.12一2002中第10章的规定)或中断供电时,电站应能自动启动; 常用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时间短于0.5s时,不应启动发动机,1类、2类电站除外。 D 电站自动启动第3次失败时,应发出启动失败信号,设有备用电站时,程序启动系统应能自动 将启动指令传递给备用电站。 从自动启动指令发出至向负载供电的时间应根据需要在产品规范中明确。 d 电站自动启动成功后,首次加载量对于额定功率不天于250kW者,不小于50%额定负载;对 于额定功率大于250kW者,按产品规范规定。 e) 电站接通额定负载后应能自动可靠运行。 电站自动启动成功率应不低于98%。
9.3自动启动供电和直
接自控或远程控制的停机指令后,电站应能自动停机;对于电网并联的3类、4类电站,当电网恢复 正常后,电站应能自动切换和自动停机,由电网向负载供电,其停机方式按GB/T2820.12一2002中10.1的
电站的自动补给应满足下列要求: a)燃油、机油、冷却水自动补充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b)按表6规定的时间自动对已放电的蓄电池充电到其额定容量的80%
注:AMC为按制造厂和用户之间的协议
c) 对于用压缩空气启动的内燃发动机,在热态和冷态两种情况下,储气瓶的规格和数量应能使内 燃发动机以5倍的点火转速运转,并有自动压缩机系统在45min内为储气瓶充气且达到工作 压力
5.9.5自动并联与解列
电站的自动并联与解列应满足下列要求: a)接自控或远程控制的并联与解列指令后,两台同型号的电站应能自动并联与解列。通常,当第 台电站单机运行时功率持续达到产品规范规定时,自控系统应向第二台电站发出启动指令, 使其自动投入并联运行;当两台并联电站的总输出功率持续减小到不大于总额定功率的40% 时,自控系统应向两台并联电站中的一台发出解列和停机的指令,对于继续减小功率的情况按 产品规范规定。 b) 两台电站并联运行时,应能自动分配输出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其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 自控或远程控制装置应有控制第三台电站的能力。当两台已并联运行电站中的一台发生一级 敌障时,应先启动第三台电站并使其自动投入并联运行后再使故障电站解列;当两台已并联运 行电站中的一台发生二级故障时,故障电站应自动解列并停机,自动切断一部分负载(通常是 次要负载),使继续运行的电站不出现不允许的过载。同时启动第三台电站并使其自动投人并 联运行,恢复正常供电, 注1:二级故障指电站发生故障后仍允许运行一段时间(备用电站投入运行所需时间)的故障
注2:二级故障指电站发生故障后需要立即停机的故障
5.9.6无人值守时间
电站无人值守时间应在产品规范中明确
电站应具有5.7.3所规定的保护功能,当保护发生时,电站应进行声和/或光报警,并应执行下列动 乍之一: a)仅报警; b) 报警并发出分闸卸载信号; c)报警并延时发出停机信号; d)报警并立即发出停机信号。
电站远程通讯或集中控制时,应具有以下一种或几种通讯接口: a)RS485、RS232通讯:满足MODBUSRTU模式通讯协议要求; b)CANBUS通讯:满足发动机SAEJ1939或CANOPEN通讯协议要求; c)USB通讯:通过USB可以对电站参数进行设置; d)ETHERNET(以太网)通讯:满足TCP/IPMODBUS通讯协议要求; e)互联网通讯:控制器可通过WIFI、蓝牙、GSM等通讯接入互联网
电站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电站的自动停机和手动停机均应有正常停机和紧急停机两种。 b)电站的预润滑、启动和停机、调频和调压、并联和解列、送电和停电等应能手动控制 c)对于远程监控的自动化电站,应测量频率整定变化速率和电压整定变化速率
5.10.1电气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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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MC为按制造厂和用户之间的协议
采用单缸或双缸发动机的电站,该值可达2.5。 不需要并联运行时,转速和电压的整定不变是允许的。 对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电站,这些数据适用于按GB/T2820.5一2009中图6和图7增加最大允许功率。 适用于火花点火气体发动机。 该规定值仅是当卸去100%负载时的典型数值,此时制动扭矩只由电站的机械损耗提供的,所以恢复时间将! 取决于电站的总惯量和机械效率。由于用途和/或发动机型式不同引起的变化会很大
采用单缸或双缸发动机的电站,该值可达2.5。 不需要并联运行时,转速和电压的整定不变是允许的。 对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电站,这些数据适用于接GB/T2820.5一2009中图6和图7增加最大充许功率。 适用于火花点火气体发动机。 该规定值仅是当卸去100%负载时的典型数值,此时制动扭矩只由电站的机械损耗提供的,所以恢复时间将 取决于电站的总惯量和机械效率。由于用途和/或发动机型式不同引起的变化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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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的并联符合下列要求: a)型号规格相同和容量比不大于3:1的电站在20%~100%总额定功率范围内应能稳定地并 联运行,且可平稳转移负载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其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分配差度应不大 于表7中的规定。 b 容量比大于3:1的电站并联,各电站承担负载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分配差度按产品规范 规定。
电站的并网符合下列要求: a) 对于与电网并网运行的电站,单台电站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其与电网并网后的性能 应满足当地的并网接人要求。 b) 用于并网运行的电站,应安装逆功率保护装置。 用于并网运行的电站,应具备有功功率控制或/和功率因数控制或/和无功功率控制等多种运 行控制方式。
5.10.1.4启动电动机
时应能直接启动成功表9中规定的空载四极鼠笼
电站任运行中,交流发电机各统组 一2009中第6卓时规定;电 各部件的温升应符合各自产品规范的规定。允许汽车电站、挂车电站和方舱电站的发电机各绕 急定工作温升超过本身规范值5K
5.10.1.6蓄电池电缆压隆
启动电站时,连接电缆上的总压降应不超过标定蓄电池电压的8%。
5.10.1.7冷热态电压变化
电站在额定工况下从冷态到热态的电压变化:对采用可控励磁装置发电机的电站应不超过土2%额 定电压:对采用不可控励磁装置发电机的电站应不超过土5%额定电压。
额定功率不大于250kW的三相电站在一定的三相对称负载下,在其中任一相(对可控硅励磁者指
直时应 工作,线电压的最大(或最
5.10.1.9畸变率
电站在空载额定电压时的线电压波形正弦性畸变率应不大于下列规定值: 单相电站和额定功率小于3kW的三相电站为15%; 额定功率3kW~250kW的三相电站为10%; 额定功率大于250kW的电站为5%
5.10.2机械性能指标
a 冲击:电站在冲击试验器上应能承受1.0J土0.05J冲击能量的撞击,无损坏 b) 跌落:电站从20cm的高度自由跌落至混凝土地板上,无机械或电气安全性的损坏。 C) 倾斜:电站放置在倾斜4°粗糙的混凝土斜面上的四个不同位置,各个位置绕垂直轴线依次间隔 90。电站在空载和额定功率下运行30min后,其位置变化量应不超过10mm。 5.10.2.2 电站(使用现场组装的机组除外)各部分结构应能承受在下列条件下运输或行驶时的振动和 冲击: a 里程:汽车电站和挂车电站鉴定试验和型式试验行驶1500km,出厂试验行驶50km,发电机 组鉴定试验和型式试验行驶1000km; b) 路面:不平整的土路及坎珂不平的碎石路面为试验里程的60%;柏油或水泥路面为试验里程 的40%; c)速度:在不平整的土路及坎珂不平的碎石路面上为20km/h~30km/h;在柏油或水泥路面上 为30km/h~40km/h
5.11.1绝缘系统与接地电阻
相电站应采用中性点绝缘系统,应有绝缘监视装置 电站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时其保护 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02
电站各独立电气回路对地,以及回路间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表10的规定。冷态绝缘电阻只供参 考,不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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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各独立电气回路对地以及回路间应能承受试验电压数值表11规定、频率为50Hz、波形尽 为实际正弦波、历时1min的试验电压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三相电站的相序:对采用输出插头插座者,应按顺时针方向排列(面向插座);对采用设在控制屏上 的接线端子者,从屏正面看应自左到右或自上到下排列
电站应设置工作灯,电站控制屏
5.11.7安全防护措施
电站应具有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a 电站的带电体、旋转部件、摆动部件、发热表面、有可能溢(逸)出腐蚀性流体(气体)的部位,应 有防护技术措施和警示,以防人员意外触及或受飞甩物的伤害,造成事故。其具体的技术要求 和设计方法按GB/T21428一2008中6.7、6.8的规定。 对带隔室操作的电站,应设有快开门锁、逃生窗等安全措施,并有明显警示。
电站消声排烟系统、燃油系统的结构件应避免产生明火。 电站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工具、灭火器材
电站(适用时)应具有防雨、防砂尘的防护措施 电站的其他安全性要求按GB/T2820.8一2002中第6章的规定。
5.12燃油消耗率和机油消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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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位移有效值Sms和加速度有效值arms可用表中的速度有效值Vms按下式求得:
对子法兰止口连接的电站,在GB/T2820.9一2002图1a)的测点5的测量值应满足对发电机所要求的数值。 额定功率大于100kW的电站有确定的数值,而额定功率小于100kW的电站无代表性数值。 这些数值应得到制造厂和用户的认可, 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安装在混凝土基础上的发电机组。此时,从GB/T2820.9一2002图1a)和图1b)的7、8两 点测得的轴向振动数值应为括号内数值的50%。
电站噪声级应符合表16的规定。制造厂可根据用户使用环境对电站噪声的要求(参见附录A) 电站噪声的限值
电站的排气烟度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5.14.5有害物质浓度
5.15行驶、运输和制动
5.15.1行驶和运输
电站应能承受行驶或运输中的震动和冲击,其各部结构应无损。 方舱电站应具有运输时的拴系装置
车电站、自发电电站的通过性应不低于原车的性 车电站的通过性应不低于所指定牵引车的性能
轴挂车电站应设置牵引环,牵引环负重为60kg
汽车电站、自发电电站和挂车电站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使其制动性能分别符合原车或指定牵引车 的有关规定。 挂车电站的驻车制动装置一般应保证在26%(15)斜坡的上坡和下坡方向能可靠驻车制动而无滑 移现象。
电站的检验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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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鉴定(或定型)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6.2.1在制造厂试验室的检验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所有检验: a) 各项检验均在制造厂检验站当时所具有的条件(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下进行。 b 检验用仪器仪表应有定期计量检定合格证明。 c) 用于检验测量下列电气参数的仪器仪表的准确度应不低于: 1)电流:0.5%; 电压:0.5%; 功率:0.5%; 4 频率:0.5%; 5) 功率因数:0.5%(1.0%)。 d) 出厂检验允许采用1.0级准确度的仪器仪表进行测量。 各电气指标均在电站控制屏输出端考核
6.2.2在现场条件下的检验
电站在安装现场条件下进行检验,用于测量电气参数的仪表的准确度由产品规范或在合同中明 不得低于GB/T2820.6一2009的规定
6.3鉴定(定型)检验
[6.3.1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鉴定(或定型)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定型)时; b)产品转厂或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时; c)合同有规定或质量一致性检验结果有重大变化时
用两台同型号的样品进行鉴定(或定型)检验。
合格判据通常由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构成: a)订货合同: b)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 c)本标准编号; d)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承制方与订购方共同认可的企业标准 当上述内容不一致时,优先顺序为a)、b)、c)、d)
当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时,则判定检验结果合格。
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时,则判定检验结果合格。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组如下 a)出厂检验; b)型式检验。
6.4.2.1检验时机
验货标准6.4.2.2检验数量
受检样品数量为全部产品。
受检样品数量为全部产品
6.4.2.3合格判据
合格判据按6.3.3的规定
6.4.2.4合格判定
合格判据按6.3.4的规定市政工艺、技术,
6.4.3.1检验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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