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29-201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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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力发电厂中对升压站的电力网络系统或设备单独进行控制 的建筑。一般由电子设备间、蓄电池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通常为 无人值守的建筑

    火力发电厂中对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的主要电气设备进 制的建筑。

    power distribution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接受、分配和控制电能的建筑。一般由屋内配 电装置室、高低压配电间等组成。

    风电场标准规范范本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

    special warehouse

    general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包括一般器材库、精密 器材库、钢材库及辅助用房等。

    indoorcoalyard

    屋顶和外围护结构全部封闭的贮煤建筑,包括圆形煤场、条形 煤场。

    liquidammoniaarea

    采用液氨作为脱硝还原剂时,液氨卸料、储存及制备氨气的区 域,包括配电间、卸氨压缩机、液氨储罐、液氨蒸发器、氨气缓冲罐、 氨气稀释罐、废水池及废水输送泵、管路及阀门等

    valve hall

    设置换流阀的建筑物,通常一个阀厅布置一个极的换流阀 长设备。

    3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

    3.0.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 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 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3.0.1的 规定。

    表 3. 0. 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当特种材料库储存氢、氧、乙炔等气瓶时,火灾危险性应按储存火灾危险 大的物品确定。

    3.0.2发电厂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炉 房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0.3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600MW级及以下机组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600MW级以上机组、1000MW级机组不应大于4台机组 的建筑面积; 3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 通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炉 房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0.8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

    9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一

    3.0.10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 材料,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 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10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

    1堆煤表面距离钢结构构件小于或等于3m范围内的钢结 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50h; 2堆煤表面下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3.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3.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 三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0.1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

    4.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 遂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 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对单机容量为 300MW及以上的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单车车道。消 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及扩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 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 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 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4.0.4主厂房应至少在固定端和扩建端各布置一处消

    作场地,在汽机房长边墙外侧每两台机组之间应布置一处 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厂内其他建筑物应

    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 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 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5.0m 难地段不应小于4.5m。

    4.0.6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4.0.7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建(构)筑物的间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1消防站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避开主要人流道路,保 证消防车能方便、快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2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向厂区道路,距厂区道路边缘不宜小 于15.0m。 409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层内配由装置楼主控楼售中控制

    4.0.9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

    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标准第5.3.10 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布置在高于全厂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台阶上。确需毗邻布 置在高于上述场所的台阶上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和可燃液体 流散的措施

    11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

    1应单独布置; 2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 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4.0.12制氢站、供氢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2制氢站、供氢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 体围墙; 3制氢站、供氢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 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

    2制氢站、供氢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 体围墙; 3制氢站、供氢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 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 4.0.13液氨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氨区应单独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厂区边缘地带,避开 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人流出入口,并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 2液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 用厂区围墙作为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4.0.14,厂区管线与电力线路的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内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沿地面 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2甲、乙、内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 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3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甲、乙类 建(构)筑物;不应跨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 4.0.15厂区内建(构)筑物、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0.15(见书后插页)的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 防火间距,应在表4.0.15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4.0.16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4.0.17当同一座主厂房呈口形或山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

    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人流出人口,并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 2液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 用厂区围墙作为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4.0.14.厂区管线与电力线路的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内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沿地面 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4.0.16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1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 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 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 外的安全出口。

    5.1.2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

    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75m;集中控制楼最远工

    5.1.4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楼梯场

    应天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主厂房室内蔬昔 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 宽不宜小于0.9m

    5.1.5集中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

    5.1.6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 锅炉平台的疏散门。

    5.2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政

    5.2.1碎煤机室和转运站应至少设置1个通至主要各层的楼梯, 这楼梯成平用不燃性隔墙上甘仙部分隔开楼样可平田钢楼择但

    5.2.1碎煤机室和转运站应至少设置1个通至主要各层的楼梯,

    1件煤机至和转运站应全少设直1个通全要谷层的楼梯 梯应采用不燃性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楼梯可采用钢楼梯,1 宽不应小于0.9m、坡度不应大于45。运煤栈桥安全出口自

    间距不应超过150m。

    5.2.2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 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地下室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 过60m。

    5.2.2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

    5.2.3室内煤场的安全出口不

    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配电装置楼内1 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

    5.2.5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

    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5.2.8每座空冷平台的室外楼梯不宜少于2个。室外楼梯的设

    5.3.1主厂房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并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室外疏散楼梯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0.25h; 2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 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3通向室外楼梯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 开启。

    子设备间、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膏 为乙级防火门: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4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窗。

    道,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

    5.3.9蓄电池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

    络控制楼的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 范围外侧各3m内的上述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 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 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 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5.3.12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

    防火封堵材料填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 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 道上采取阻火措施。

    油发电机房外。当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

    门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并应设置单独安全出口;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 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4丙类特种材料库贴邻一般材料库设置时,应采月

    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一般材料库分隔并设置独立的 口。

    5.3.15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 5.3.16运煤栈桥下方布置丁、戊类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外墙和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屋顶; 2运煤栈桥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厂房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 置挑出长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挑檐。 5.3.17空冷平台下方布置变压器时,变压器水平轮廓外2m投 影范围内的空冷平台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空冷 平台下方布置空冷配电间时,空冷配电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3.16 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5.3.18发电厂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3.19厂房、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 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的位置应 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5.3.20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外墙和耐火 低于1.00h的不燃性屋顶; 2运煤栈桥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厂房外墙开口部位上方 挑出长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挑檐

    范围内的空冷平台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台下方布置空冷配电间时,空冷配电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3 第1款、第2款的规定。

    3.18发电厂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

    5.3.20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6.1.1不同种类的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 于10m的距离。

    1当采用悬臂斗轮堆取料机时,回取率不宜低于70%,煤场 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2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来确定; 3 条形煤堆堆放时宜分层压实: 4 室内条形煤场应具备处理自燃煤的条件; 应设置煤堆喷水降温设施; 6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通风措施。 6.1.3 存容易自燃煤种的筒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筒仓旁路系统; 2宜采用先进先出型式;当不能实现先进先出时,应设置定 期清仓措施; 3应设置防爆、温度监测、烟气监测和可燃气体浓度监测 装置; 4贮存耗煤量7d及以上的褐煤时,宜采取情化保护措施; 5贮存耗煤量10d及以上的容易自燃的烟煤时,宜采取惰化 保护措施。 6.1.4设计煤斗、落煤管时应采取防撒和防积煤措施。

    6.1.5用于输送容易自燃煤种的输送带和导料槽的防尘密

    应采用阻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 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

    1.6燃用容易自燃煤种的电厂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

    燃用谷勿燃然煤种的电! 殊皮地胶麻的 大市式 输送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当监测到明火时,应有禁止明 火进入后续运煤系统的措施

    6.2.1原煤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煤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儿何形状和结 构应使煤能够顺畅自流;原煤仓的顶部应消除死角空间,其上部应 设置排气装置;原煤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下口直径 不宜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 60°,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不应小于70°;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 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 角不应小于60;对于黏性大、高挥发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 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 应小于70°;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相邻两壁 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7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 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3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应采取防冻保 温措施。

    6.2.2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

    1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几何形状和结 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煤粉仓的顶部应消除死角空间;煤粉仓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煤粉仓应封闭严密,任何开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结构,不 应使用开式煤粉仓;煤粉仓的进粉和出粉装置必须具有锁气 功能; 3金属煤粉仓的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邻两 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

    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4应在煤粉仓的上部设置惰性介质引入管的固定接口: 5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 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 措施; 6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上设 置防爆门时,煤粉仓应按最大爆炸压力不小于40kPa和30kPa负 压设计; 7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和吸潮、放粉等设施; 8除无烟煤以外的煤粉仓应有防爆设施。 6.2.3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粉管道满足下列流速条件时充许水平布置,否则与水平 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 1)热风送粉系统:从一次风箱到燃烧器和从排粉机到之气 燃烧器之间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25m/s; 2)干燥剂送粉系统:从排粉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 小于18m/s; 3)直吹式制粉系统:从磨煤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 小于18m/s。 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 用焊接连接。

    6.2.4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

    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 1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 设置防爆门; 2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情性气氛下运行的煤粉系 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 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4防爆门引出管爆炸喷出物的周围不应有可燃材料; 5煤粉仓防爆门的引出管应引至室外。 6.2.8磨煤机出 粉混合物温度.应不大表6.2.8的规定

    6.2.8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

    注:tM2指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

    .2.10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 某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 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 某,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6.2.11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停止 运行后的放粉系统。

    5.2.11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

    煤,采用中速磨煤机或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宜 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和磨煤机(分离器)后介质温度变化梯度测 量装置。

    6.3.1空气预热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0.3.工空气顶热系统的 列规定: 1在空气预热器进出口烟道和风道上应设温度传感器,温度 报警信号应上传到控制室,空气预热器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停转报警装置、水冲洗系统和火 火系统; 3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 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6.3.2除尘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 装置; 袋式除尘器进出口烟道的每个流道上宜设置关断门。 6.3.3 脱硫塔其后的烟道应设置人孔。 6.3.4 发电厂液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氨储罐宜布置在散开式带顶棚的建筑物中; 2液氨储罐的进料管宜从罐体的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

    1在空气预热器进出口烟道和风道上应设温度传感器,温度 报警信号应上传到控制室,空气预热器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停转报警装置、水冲洗系统和灭 火系统; 3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 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装置; 2 袋式除尘器进出口烟道的每个流道上宜设置关断门。 6.3.3 脱硫塔其后的烟道应设置人孔。 6.3.4 发电厂液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氨储罐宜布置在敲开式带顶棚的建筑物中: (罐体的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

    人,进料管宜延伸到距罐底200mm处; 3液氨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冷却水系统、高低液位报警系 统、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 4液氨区除液氨储罐以外的其他设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5 液氨区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器和逃生风向标; 6 液氨系统应配备氮气吹扫装置; 7 所有接触氨的材质不应采用铜质材料; 8氨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 相连接外,氨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9氨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10氨管道宜采用架空布置,不应地沟敷设;氨气管道与其他 管道共架敷设时,氨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11氨的安全阀排气不应直接排空,应处理后排放; 12氨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保证其严密性,严禁使用闸阀: 阀门的执行机构宜采用气动;采用电动阀时应采用防爆型的电动 执行机构; 13氨气/空气混合器或氨气/烟气混合器出口的氨气浓度应 有监测措施

    6.4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4.1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5.4.2从下部接卸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甲、乙类油品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采用快速接头 连接。

    .4.4燃油系统在需要加热时,应有控制油品温升的措施

    内加热后的燃油温度应低于其闭口闪点10℃以上。

    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 设置通气管,内A类油品应装设阻火器

    6.4.6油罐应有油位测量装置和高油位报警器。油罐还应设置 降温措施。

    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6.4.8油罐区卸油总管和供油总管应布置在油罐防火堤

    6.4.9进出油罐防火堤的各类管道宜从防火堤顶跨越。

    直接穿过防火堤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堤体两侧1m范围内的 管道上采取绝热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 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 火带。

    6.4.10油泵房应设在油罐防火堤之外,并与防火堤有足够的防 火间距。油泵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安装通风设备和可燃气 体报警器

    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地沟或直理埋敷设。采用地沟敷设时,应进行 分段封堵;采用直理时,必须设置检漏设施,并对管道进行防腐处 理。当燃油管道穿越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 函式补偿器。燃油管道法兰垫片应选用耐油垫片,严禁使用塑料 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垫

    6.4.18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压的措施。

    6.4.18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压的措施 6.4.19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1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列 无火源处且避开高压电气设施; 2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冷油器及油净化装置等油系统设 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并远离高温 管道; 3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 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 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4润滑油管道应减少法兰连接,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 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5润滑油系统应采用钢制阀门,并应按比管道设计压力高 级压力等级选用;润滑油管道阀门应选用明杆阀门,不得选用反向 阀门,且开关方向应有明确标识;润滑油管道上的阀门门杆应平放 或向下布置; 6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

    开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7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不能避开时应将其布置在蒸 汽管道的下方: 8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 和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道: 9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 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产密的保温层,保温材料 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或铝皮或彩钢板 做保护层; 10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 采用塑料垫、橡皮垫和石棉垫: 11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2个钢制阀门,其操作手 轮应设在距油箱外缘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2个以上的通道;操 作手轮不得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 12 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 13 容积式油泉出口应设安全阀或泄压阀: 14 润滑油区、调节油供油装置应设置防泄漏和防火隔离措施。 6.5.2 发电厂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1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2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 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 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情走时间相配 合,排氢管管口应设阻火器; 3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氢气管道管段应 采用焊接连接;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4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5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对氢气纯度高要求的管道宜采 用不锈钢管; 6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布置,不应地沟敷设;氢气管道与其

    他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7氢气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保证其严密性,严禁使用闸 阀,不宜采用带铜或铜合金的材料制作阀门部件; 8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换气体系统,置换介质应采用情性 气体; 9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检漏装置。在发电机工作氢压高 于冷却水压时,冷却水侧也应设置氢气监测器和报警器。

    6.1柴油发电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 日机的正上方。

    油机的正上方。 6.6.2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6.6.3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 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阳火器

    6.7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7.1户外油浸变压器及户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 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0.9条及第4.0.15条的规定。 5.7.2布置在空冷平台下的油浸变压器,应符合本标准第5.3.17 条的规定。

    7.3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

    表6.7.3户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并联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6.7.4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

    6.7.4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能满足表6.7.3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 贮油池两侧各1m。

    6.7.5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 可路油量为600kg以上且2500kg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 火间距不应小于5m。

    海洋标准6.7.5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

    6.7.635kV及以下户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 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户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 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 油设备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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