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650-2011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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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650-2011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 即闪电电涌,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 备。
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LPS)
用来减少雷击生产装置而造成的物质损害的一个完整系 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防水标准规范范本2.0.12外部防雷装置
防雷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 成。
2.0.13内部防雷装置
防雷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由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 的电气绝缘组成。
2.0. 14 接闪器
外部防雷装置的组成部分,由接闪杆(避雷针)、接闪线、 网等金属构件组成。
2. 0. 15 引下线
外部防雷装置的组成部分,用于将雷电流从接闪器引至 装置。
外部防雷装置的组成部分,用于传导雷电流并将其流散 地。
earthingelectrode
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
earthing conductor
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或从接地端 等电位连接排至接地体或接地装置的连接导体
将所有导电性物体(带电导体除外)互相连接到接地装置的 个系统。
2.0.23冲击接地电阻
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3.0.1石油化工装置的各种场所,应根据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 物的环境状况和空间气体的消散条件,划分为厂房房屋类或户外 装置区。
3.0.2半敲开式和散开式厂房应根据其散开程度,划分
屋类或户外装置区。有屋顶而墙面散开的大型压缩机厂房应划为 厂房房屋类;设备管道布置稀疏的框架应划为户外装置区。
4.1.1石油化工装置厂房房屋类场所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4.1.2石油化工装置卢外装置区的防雷设计应执行本规范第五 章的有关规定。
4.2.1石油化工装置的户外装置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 防雷设计: 1安置在地面上高大、耸立的生产设备; 2通过框架或支架安置在高处的生产设备和引向火炬的主 管道等; 3安置在地面上的大型压缩机、成群布置的机泵等转动设 备; 4在空旷地区的火炬、烟图和排气筒; 5 安置在高处易遭受直击雷的照明设施。 4.2.2 石油化工装置的户外装置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 行防直击雷的设计: 在空旷地区分散布置的水处理场所(重要设备除外); 安置在地面上分散布置的少量机泵和小型金属设备; 3 地面管道和管架。 4.2.3 防直击雷的接闪器,宜利用生产设备的金属实体,但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用作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为整体封闭、焊接结构的金属静
设备;转动设备不应用作接闪器; 2用作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有金属外壳,其易受直击雷的顶 部和外侧上部应有足够的厚度。钢制设备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 4mm,其他金属设备的壁厚应符合本规范表6.1.5中的厚度t值。
用作接闪器)等的防雷保护范围之外的下列设备,应另行设置 闪器:
1转动设备; 2不能作为接闪器的金属静设备; 3非金属外壳的静设备。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滚球法的规定,滚球半径取45m; 2接闪器顶部与被保护参考平面的高差和保护角应符合表 .2.5的规定或现行国家标准《雷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 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的有关规定。
闪器顶部与被保护参考平面的高差
1安置在地面上高大、算立的生产设备应利用其金属壳体作 为引下线; 2生产设备通过框架或支架安装时,宜利用金属框架作为引 下线; 3高大炉体、塔体、桶仓、大型设备、框架等应至少使用两根 引下线,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 4在高空布置、较长的卧式容器和管道(送往火炬的管道)应 在两端设置引下线,间距超过18m时应增加引下线数量; 5引下线应以尽量直的和最短的路径直接引到接地体去,应
有足够的截面和厚度,并在地面以上加机械保护; 6利用柱内纵向主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柱内纵向主钢筋应采 用箍筋绑扎或焊接。
4.2.7防雷电感应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户外装置区场所,所有金属的设备、框架、管道、电缆保 护层(铠装、钢管、槽板等)和放空管口等,均应连接到防雷电感应 的接地装置上;设专用引下线时,钢筋混凝土柱子的钢筋,亦应在 最高层顶和地面附近分别引出接到接地线(网); 2本条第1款所述的金属物体,与附近引下线之间的空间距 离应按下式确定:
S≥0. 075k.l
式中:S一空间距离(m); k。一一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取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 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取0.66,接闪器成闭合环的 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取0.44; lx一一引下线计算点到接地连接点的长度(m)。 3当本条第2款所要求的空间距离得不到满足时,应在高于 连接点的地方增加接地连接线; 4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框架和电缆金属保护层等,当其间 争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30m进行金属连接,相交或相距处净 距小于100mm时亦应连接。 4.2.8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金属外壳作为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在金属外壳底部 不少于2处接至接地体; 2本规范第4.2.4条规定另行设置的接闪器(杆状、线状和 网状的),均应有引下线直接接至接地体; 3防直击雷用的每根引下线所直接连接的接地体,其冲击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10Q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左能地中阳计中复外培地体名支代的长庭产小干术
4.2.8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金属外壳作为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在金属外壳底部 不少于2处接至接地体; 2本规范第4.2.4条规定另行设置的接闪器(杆状、线状和 网状的),均应有引下线直接接至接地体; 3防直击雷用的每根引下线所直接连接的接地体,其冲击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10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接地电阻计算中,每处接地体各支线的长度应小于或
等于接地体的有效长度。; 2)的计算和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4防雷电感应的接地体,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2; 5防直击雷的接地体宜与防雷电感应和电力设备用的接地 本连接成一个整体的接地系统。但防直击雷的接地体,其接地电 阻应满足本条第3款的要求
4.3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4.3.1安装在生产设备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开直接向 大气排放的排放设施(如放散管、排风管、安全阀、呼吸阀、放料口、 取样口、排污口等,以下称放空口),应根据排放的物料和浓度、排 放的频率或方式、正常或事故排放、手动或自动排放等生产操作性 质和安装位置分别进行防雷保护
质和安装位置分别进行防雷保护。 4.3.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应设置接闪器加以保护。此 时,放空口外的爆炸危险气体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 接闪器的顶端应高出放空口3m,水平距离宜为4m~5m。 1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紧 急停车时连续排放,其排放物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包括送火炬系 统的管路上的临时放空口,但不包括火炬): 2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储罐,其呼吸阀 不带防爆阻火器者。 4.3.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宜利用金属放空管口作为接 闪器。此时,放空管口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表6.1.5中的厚度t 值,且应在放空管口附近将放空管与最近的金属物体进行金属连 接。 1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正 常时连续排放的排放物可能短期或间断地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
动时设备内部超压引起的自动或手动短时排放的排放物可能达到 爆炸危险浓度的安全阀等; 3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停工或维 修时需短期排放的手动放料口等; 4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储罐上带有防爆阻 火器的呼吸阀; 5在空旷地点孤立安装的排气塔和火炬
4.41当厂房房屋和户外装置区两类场所混合布置时,应按下列 原则进行防雷设计: 1上部为框架下部为厂房布置时,应符合户外装置区相关要 求; 2上部为厂房下部为框架布置时,应符合厂房房屋类相关要 求; 3厂房和框架毗邻布置时,应符合各自相关要求。 4.4.2装置控制室、户内装置变电所等,均应作为厂房房屋类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进行防雷 设计。
5.1.3直接安装在地面上的小型炉子,应在炉体的加强板(筋)上 焊接接地连接件,接地线与接地连接件连接后,沿框架引下与接地 装置相连。
5.1.3直接安装在地面上的小型炉子,应在炉体的加强板(角
5.1.4每台炉子应至少设两个接地点,且接地点间距不应
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
5.1.6炉子上的金属构件均应与炉子的框架做等电位连
5.2.1独立安装或安装在混凝土框架内、顶部高出框架的钢制塔 体,其壁厚大于或等于4mm时,应以塔体本身作为接闪器。 5.2.2安装在塔顶和外侧上部突出的放空管以及本规范第 5.11.2条规定的管口外空间,均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5.2.3塔体作为接闪器时,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塔体周 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引下线应与塔体金属 底座上预设的接地耳相连。与塔体相连的非金属物体或管道,当 处于塔体本身保护范围之外时,应在合适的地点安装接闪器加以
5.2.4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2。接地
4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天于102。接地装置宜
围绕塔体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5.2.5用于安装塔体的混凝土框架,每层平台金属栏杆应连
良好的电气通路,并应通过引下线与塔体的接地装置相连。引下 线应采用沿柱明敷的金属导体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柱内主钢 筋。利用柱内主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柱内主钢筋应采用箍筋绑扎 或焊接,并在每层柱面预埋100mm×100mm钢板,作为引下线引 出点,与金属栏杆或接地装置相连。
5.3.1独立安装或安装在混凝土框架顶层平面、位于其代
5.3.5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接地装置
被连接成良好的电气通路,并应通过沿柱明敷的引下线或柱内 钢筋与接地装置相连。
5.4.1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应位于防雷保护范围内以避免遭受 直击雷。 5.4.2机器设备和电动机安装在同一个金属底板上时,应将金属 底板接地;安装在单独混凝土底座上或位于其他低导电材料制作 的单独底板上时,应将二者用接地线连接在一起并接地
5.4.1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应位于防雷保护范围内以避免遭受 直击雷。
板接地;安装在单独混凝土底座上或位于其他低导电材料制 单独底板上时,应将二者用接地线连接在一起并接地
5.5.1金属罐体应做防直击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
5.5.2储存可燃物质的储罐,其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制储罐的罐壁厚度大于或等于4mm,在罐顶装有带阻 火器的呼吸阀时,应利用罐体本身作为接闪器; 2钢制储罐的罐壁厚度大于或等于4mm,在罐顶装有无阻 火器的呼吸阀时,应在罐顶装设接闪器,且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 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 3钢制储罐的罐壁厚度小于4mm时,应在罐顶装设接闪 器,使整个储罐在保护范围之内。罐顶装有呼吸阀(无阻火器)时,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 4非金属储罐应装设接闪器,使被保护储罐和突出罐顶的呼 吸阀等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内,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 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 5覆土储罐当埋层大于或等于0.5m时,罐体可不考虑防雷 设施。储罐的呼吸阀露出地面时,应采取局部防雷保护,接闪器的 呆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 6非钢制金属储罐的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本规范表.6.1.5 中的厚度t值时,应利用罐体本身作为接闪器;顶板厚度小于本规
范表6.1.5中的厚度t值时,应在罐顶装设接闪器,使整个储罐在 保护范围之内。
浮顶与罐体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浮顶储罐的防雷设计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5.6.1露天装卸作业场所,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将金属构架接地。 5.6.2棚内装卸作业场所,应在棚顶装设接闪器。 5.6.3进入装卸站台的可燃液体输送管道应在进入点接地,冲击 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
5.7.1独立安装或成组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上,顶部高出框架的 禹粉、粒料桶仓,当其壁厚满足本规范表6.1.5中的厚度t值的 求时,应利用粉、粒料桶仓本体作为接闪器,并应做良好接地
5.7.1独立安装或成组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上,顶部高出框架的金 禹粉、粒料桶仓,当其壁厚满足本规范表6.1.5中的厚度t值的要 求时,应利用粉、粒料桶仓本体作为接闪器,并应做良好接地。 5.7.2独立安装或成组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上,顶部高出框架的非 金属粉、粒料桶仓应装设接闪器,使粉、粒料桶仓和突出桶仓顶的 乎吸阀等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内,并应接地。接闪导线网 格尺寸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
金属粉、粒料桶仓应装设接闪器,使粉、粒料桶仓和突出桶仓顶 呼吸阀等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内,并应接地。接闪导线 格尺寸不应大于10m×10m或12mX8m。
5.7.3每一金属桶仓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粉、粒料桶仓 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
5.7.3每一金属桶仓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粉、粒料桶
5.8框架、管架和管道
5.8.1钢框架、管架应通过立柱与接地装置相连,其连接应采月 地连接件,连接件应焊接在立柱上高出地面不低于450mm的地方 地点间距不应大于18m。每组框架、管架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1每根金属管道均应与已接地的管架做等电位连接,其连接 应采用接地连接件;多根金属管道可互相连接后,应再与已接地的 管架做等电位连接; 2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其净间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 30m用金属线连接。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 应用金属线跨接; 3管架上敷设输送可燃性介质的金属管道,在始端、末端、分支 处,均应设置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2; 4进、出生产装置的金属管道,在装置的外侧应接地,并应与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5.9.1不同型式的冷却塔,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自然通风开放式冷却塔和机械鼓风逆流式冷却塔应将塔顶 平台四周金属栏杆连接成良好电气通路,应在塔顶平面用接闪导线组 成金属网格;在爆炸危险环境2区其网格尺寸不大于10m×10m或 12m×8m,在非爆炸危险区域不大于20m×20m或24m×16m; 2自然通风风筒式冷却塔(双曲线塔)应在塔檐上装设接闪器; 3机械抽风逆流式或横流式冷却塔应在风筒檐口装设接闪 器,塔顶平台四周金属栏杆连接成良好电气通路,每个风筒至少用 2根引下线连至两侧金属栏杆; 4建筑物顶附属的小型机械抽风逆流式冷却塔,如处在建筑 物防雷保护范围之内,则不另装接闪器。 5.9.2:引下线应沿冷却塔建、构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 距不应大于18m。自然通风风筒简式冷却塔宜利用塔体主筋作为引 下线。其他型式冷却塔可以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也可沿柱 面献设下您
不应大于18m。自然通风风筒式冷却塔宜利用塔体主筋作为引 线。其他型式冷却塔可以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也可沿柱 敷设引下线。
5.9.3爆炸危险环境2区的冷却塔,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
不应大于10α。非爆炸危险环境的冷却塔,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302。接地装置宜围绕冷却塔建、构筑物敷设成 环形接地体。
5.10.1钢筋混凝土烟窗,宜在烟上装设接闪器保护。多支接 闪杆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5.10.2当钢筋混凝土烟窗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接闪杆保护时 应在烟窗口装设环形接闪线,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窗口不低 于0.5m的接闪杆。 5.10.3钢筋混凝土烟窗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
5.10.3钢筋混凝土烟窗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利 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不另设专 引下线。
5.10.4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可只设1根引下线,超过4 时应设2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价 2根引下线用。
5.10.4高度不超过40m的烟窗,可只设1根引下线,超过40m
5.10.5金属烟窗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5.11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5.11.1安装在高空易受直击雷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和自然 通风管等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5.11.2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 阀和排风管等,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 1当有管帽时,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按表5.11.2确定; 2当无管帽时,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 半球体空间。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表5.11.2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5.11.3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 阀和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 放就点火燃烧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时,接闪器可 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5.11.3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 阀和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 放就点火燃烧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时,接闪器可 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5.11.4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 阅和排风管等,位于附近其他的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可不再设 置接闪器,应与防雷装置相连。
阀和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 放就点火燃烧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时,接闪器可 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5.11.4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 阀和排风管等,位于附近其他的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可不再设 置接闪器,应与防雷装置相连。 5.11.5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 等,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 管等,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规定的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 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其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作为接闪器与附 近生产设备的防雷装置相连; 2在附近生产设备(已作为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 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装设接闪器,接闪器可仅保护 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5.12户外灯具和电器
5.12.1安装在塔顶层(高塔、冷却塔)平台上的照明灯、现场操作 箱、航空障碍灯等易遭受直击雷的电器设备,宜采用金属外壳;配 电线路应穿镀锌钢管,镀锌钢管应与电器设备的外壳、保护罩相 连,保护用镀锌钢管应就近与钢平台或金属栏杆相连。
6.1.1接闪器的形式可分为杆状接闪器(接闪杆)、线状接P
1针长1m以下:圆钢直径为12mm;钢管直径为20mm,壁 厚不小于2.8mm; 2针长1m~2m:圆钢直径为16mm;钢管直径为25mm,壁 厚不小于3.2mm; 3独立烟窗顶上:圆钢直径为20mm;钢管直径为40mm,壁 享不小于3.5mm。 5.1.3线状接闪器宜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3mm,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厚度不应小于2.5mm。悬链 式线状接闪器宜采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镀锌钢绞线。 5.1.4网状接闪器宜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镀锌钢绞线。 5.1.5金属设备本体接闪器应采用设备外壳,其壳体厚度应大于 或等于表6.1.5中的厚度t值,
保证金属各部件间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预应力混凝土钢筋不应 作为引下线,
6.2.2明敷引下线应根据腐蚀环境条件选择,宜采用热镀锌
或扁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 度不应小于 2. 5mm。
6.2.3引下线宜沿框架支柱引下敷设,并在地面上1.7m至
·23号下线直框架支柱号 下0.3m的一段加机械保护
下0.3m的一段加机械保护
6.3.2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通常宜采用热镀锌角钢、
1采用加厚锌钢材料(简称锌包钢)作接地体。水平接 宜采用圆形锌包钢,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垂直接地体宜
圆柱锌包钢,其直径不应小于16mm。锌层应为高纯锌(Zn》 99.9%),钢芯与锌层的接触电阻应小于0.5m2; 2十壤由阻率与锌层厚度的关系应符合表 6.3.3 的规定
表6.3.3土壤电阻率与锌层厚度表
3当使用铜质材料时,阴极保护应采用外加电流法。 6.3.4地下金属导体间的连接宜采用放热焊接方式;当采用通常 的焊接方法时,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
当使用铜质材料时,阴极保护应采用外加电流法。 地下金属导体间的连接宜采用放热焊接方式;当采用通常 方法时,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花纹板标准,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产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雷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 322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一2011,经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以第88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 了我国工程建设中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计、建设管理的实践经 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经过反复讨论、修 致和完善,编制完成。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 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编制 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 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 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 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次总则(29)3防雷场所分类(30)4基本规定(32)4.1厂房房屋类场所(32)4.2户外装置区场所(32)4.3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34)4.4其他措施(34)5户外装置的防雷(35)5.1炉区(35)5.2塔区(35)5.3静设备区(36)5.5罐区(36)5.6可燃液体装卸站(38)5.8框架、管架和管道(38)5. 9冷却塔(38)5. 11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39)6防雷装置(41)6.1接闪器(41)6. 3接地装置(41)27
1.0.1长期以来,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是遵照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进行的。由于该规 范不包含石油化工户外装置的设计内容,造成石油化工装置防雷 设计的不便。故编制本规范。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包括户外场所和设施,以往设计单位在进 行这部分防雷设计时,都是参照国内外的各种设计资料(如公司规 定)进行的。导致防雷设计的内容和做法很不一致,缺乏依据,需 要统一和规范。 本条为制定本规范的主要目的。 1.0.2本条指出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原油炼制及其衍 生物加工为主的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包括炼油、烯烃、化肥 化纤等生产装置。 生产特性与石油化工装置相近的化工装置,可根据装置构成 确定是否采用本规范。生产特性与石油化工装置不同的部分(例 如煤化工企业的煤处理部分),则应遵守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本条指出了本规范不适用的范围,主要是油由的原油采集系 统、油品的长距离输送系统、石油化工装置厂区外的大容量油品储 存系统和商业油品的销售系统。由于它们都有相关的国家级设计 规范,本规范不宜涉及。 在考虑是否采用本规范时,执行者应明确: 1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粉尘爆燃的环境; 2对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下的防爆和保护应执行相关的规 范,不宜将本规范作为防雷保护的手段。
1.0.1长期以来,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是遵照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进行的。由于该规 范不包含石油化工户外装置的设计内容,造成石油化工装置防雷 设计的不便。故编制本规范。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包括户外场所和设施,以往设计单位在进 行这部分防雷设计时,都是参照国内外的各种设计资料(如公司规 定)进行的。导致防雷设计的内容和做法很不一致,缺乏依据,需 要统一和规范。 发产
1.0.2本条指出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原油炼制
生产特性与石油化工装置相近的化工装置,可根据装置构成 确定是否采用本规范。生产特性与石油化工装置不同的部分(例 如煤化工企业的煤处理部分),则应遵守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本条指出了本规范不适用的范围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范本,主要是油由的原油采集系 统、油品的长距离输送系统、石油化工装置厂区外的大容量油品储 存系统和商业油品的销售系统。由于它们都有相关的国家级设计 规范,本规范不宜涉及。 在考虑是否采用本规范时,执行者应明确: 1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粉尘爆燃的环境; 2对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下的防爆和保护应执行相关的规 范,不宜将本规范作为防雷保护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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