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6885-2020(代替SY/T 6885-2012)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雷电防护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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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885-2020(代替SY/T 6885-2012)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雷电防护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平均年雷暴目数超过15d但不超过40d,或地面落雷密度超 过0.78次/(km:a)但不超过2.78次/(km·a)的地区。
平均年雷暴日数超过40d但不超过90d,或地面落雷密度超 过2.78次/(km·a)但不超过7.98次/(km·a)的地区。
公路标准规范范本strong thunderstorm region
平均年雷暴日数超过90d,或地面落雷密度超过7.98次/ (km? : a) 的地区。
2.0.5低压电气系统
electrical system
electrical system
低压配电各部件构成的系统,如低压配电设备、:不间断电 源,以及低压电线电缆等。
electronic system
含有电子部件的系统,如通信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仪 表控制系统、电力电子设备等。
2.0.7雷电电磁脉冲
雷电流通过电阻性、电感性和电容性耦合产生的各种电磁 效应,包括浪涌和辐射电磁场
lightningprotection zone(LPZ)
规定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防护区的边界不一定是物理边 界(如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等),也称为防雷区。
2.0.9雷电防护系统
用于减小雷击建筑物造成物理损害的防护系统,包括外 防雷系统和内部防雷系统,由接闪器、引下线及建筑物金属纟 构、接地系统、等电位连接和其他导体构成
2.0.10外部防雷系统
在外部LPS保护范围内,为减少雷电流产生的电磁效应而 采取的措施,包括外部防雷系统的电气绝缘、等电位连接等, 简称内部LPS。
低压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防御雷电电磁脉冲效应的措施, 也称为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系统,通过屏蔽、协调配合的浪涌保 护器保护设备,并与LPS构成综合防雷系统。
永久保留在建、构筑物内部或外部,不会发生变动的金 结构,
为减少雷电流引起的电位差;直接用导体或通过浪涌保 器将分离的金属部件与LPS进行连接。
2.0.15浪涌保护器
也称为电涌保护器,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浪涌电流 的电器,至少包含一个非线性的元件,
采用金属导体连接同一金属结构或不同金属结构上的两点; 用于保证两点之间的电连续性。
3.0.1工程设计应根据地理环境、雷电活动强度、设备重要性 及运行维护等因素采取雷电防护措施,应包括外部防雷系统、 为部防雷系统和浪涌保护措施。 3.0.2:6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的雷电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110kV~ 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架空绝缘配电线路 设计标准》GB51302的有关规定。 3.0.3’6kV及以上变配电站、自备电站、电动机的雷电过电压 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 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的有关规定。 3.0.4腐蚀控制系统的雷电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 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的有关规定。 3.0.5金属储罐的雷电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 规范》GB/T5007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有关 规定。
4.1建筑物雷电防护分类
4.1.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 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环境的建、构筑物不 应以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分类。 4.1.2具有爆炸危险场所1区或21区的建筑物或设施,因电火 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时,应划为第一类 防雷建筑物。 4.1.3具有爆炸危险场所2区或22区的建筑物,以及处于爆炸 危险场所的辅助设施,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央控制室、 调度控制室等宜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位于雷电危害高风险 地区时,宜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4.1.4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不 需要分类的建筑物,若内部设有电子系统时,宜划分为第三类 防雷建筑物,
4.1.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
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环境的建、构筑物不 应以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分类。 4.1.2具有爆炸危险场所1区或21区的建筑物或设施,因电火 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时,应划为第一类 防雷建筑物
4.1.3具有爆炸危险场所2区或22区的建筑物,以及处于爆炸 危险场所的辅助设施,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央控制室、 调度控制室等宜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位于雷电危害高风险 地区时,宜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4.1.4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不 需要分类的建筑物,若内部设有电子系统时,宜划分为第三类
4.1.4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不 需要分类的建筑物,若内部设有电子系统时,宜划分为第三类 防雷建筑物。
4.2.1雷电防护区应根据油气生产及辅助设施的建、构筑物特 点,以及变配电设备、电子设备的布置情况划分雷电防护区。 4.2.2油气生产及辅助设施的室外装置区、建筑物的屋顶、接 闪器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应为LPZOA区。 4.2.3受到接闪器或其他高大物体保护的室外区域,包括6kV 及以上架空线路引入厂站的高压设备区,应为LPZOB区。 4.2.4控制室、机柜间、配电室、辅助生产设备用房等建筑物内 部,以及室外的低压电气设备、电子设备内部,宜为LPZ1区。
4.2.5建筑物室内安装的低压电气设备、电子设备内部宜划分 为后续防雷区。
5.1.1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油气生产及辅助设施的自然 构件宜作为LPS。作为外部LPS部件的金属结构应保证良好 的电气连通性,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有关规定。 5.1.2专用的外部LPS材料最小截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5.1.3室外安装的6kV~110kV.的变配电设备应采取直击雷防 护措施,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 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计算。 5.1.4除露天安装的电力设施外,其他建、构筑物的接闪器保 护范围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计算。 5.1.5转动设备、临时性的金属构件不应作为接闪器。 5.1.6含有爆炸危险介质的金属管道或储罐、事故放空的金属 立管或火炬,本体上不应设置接闪器,但应可靠接地。 5.1.7独立接闪器的杆塔或支柱上不应悬挂通信线路、架空线 路、天线,不应安装电气设备、·电子设备或照明灯具。建筑物 上突出屋面的接闪器,不应悬挂或缠绕通信线、控制电缆和供 电线路。 5.1.8控制室、机柜间、35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变频设备 间通信机房应处 屋顶不宜设置保护其
5.1.1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油气生产及辅助设施的自然 构件宜作为LPS。作为外部LPS部件的金属结构应保证良好 的电气连通性,·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有关规定
5.1.2专用的外部LPS材料最小截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5.1.6含有爆炸危险介质的金属管道或储罐、事故放空的金属 立管或火炬,本体上不应设置接闪器,但应可靠接地。 5.1.7独立接闪器的杆塔或支柱上不应悬挂通信线路、架空线 路、天线,不应安装电气设备、电子设备或照明灯具。建筑物 上突出屋面的接闪器,不应悬挂或缠绕通信线、控制电缆和供 电线路。
路、天线,不应安装电气设备、电子设备或照明灯具。建筑 上突出屋面的接闪器,不应悬挂或缠绕通信线、控制电缆和 电线路。
5.1.8控制室、机柜间、35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变频设备
5.1.8控制室、机柜间、35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变频设 间、通信机房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屋顶不宜设置保护 他设备的接闪器。
设施,应采取限制人员活动和警示标识的措施。
5.2.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油气生产及辅助设施,应设置独立 的LPS。
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油气生产及辅助设施,应设置独立
5.2.2正常运行时排放爆炸危险物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
5.2.2正常运行时排放爆炸危险物质的放散管、呼吸阅
管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5.2.3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油气生产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的密闭结构金属设备或管道,保证整体电气连通性 时,可用作接闪器。存在爆炸危险介质的金属设备或管道,最 小壁厚应符合表5.2.3的规定;若壁厚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接 闪器保护,接闪点应在爆炸危险场所外。
2.3.金属板或金属管道作接闪器的最小
2爆炸危险场所建筑物屋面上的电气设备、电子设备, LPZOA区内非金属设备或照明灯具,应设置接闪器保护。 3存储爆炸危险介质的金属储罐上不应设接闪器。 4 放空设施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不设接闪器,但应可靠接地。 1)排放无爆炸危险介质的放散管、烟; 2)1区、21区、2区、22区的自然通风管; 3)有阻火措施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 4)正常情况下排放爆炸危险介质的放散管、呼吸阀, 排风管,排放物小于爆炸下限时; 5)放空火炬;
6)事故、检修情况下排放爆炸危险介质的通风管、呼 吸阀,排放物小于爆炸下限时; 7)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的可燃气体放空管。 5非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艺设备、光伏电池方阵、太阳能热 水器,以及LPZOB区域的设备或建、构筑物,可不设接闪器保 护,但应做接地。 6突出屋顶的设施,在屋顶平面正上方0.3m内,总面积 不大于1m,长度不大于2m时,可不设接闪器保护,但金属结 构应接地。
6)事故、检修情况下排放爆炸危险介质的通风管、呼 吸阀,排放物小于爆炸下限时: 7)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的可燃气体放空管。 5非爆炸危险场所的工艺设备、光伏电池方阵、太阳能热 水器,以及LPZOB区域的设备或建、构筑物,可不设接闪器保 护,但应做接地。 6突出屋顶的设施,在屋顶平面正上方0.3m内,总面积 不大于1m,长度不大于2m时,可不设接闪器保护,但金属结 构应接地。 5.2.4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建筑物宜利用金属屋面作为接 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板间应保证持久的电气连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 熔焊、卷边压接、缝接或螺栓螺钉连接。 2金属板下无易燃物质,采用不锈钢、热镀锌钢或铜材时 厚度不应小于0.5mm,铝材厚度不应小于0.65mm。 3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金属板可采用薄油漆、1mm沥 青层、0.5mm聚氯乙烯的保护层。 5.2.5高大、独立的构筑物宜利用本体的金属结构做接闪器和 引下线,油气生产及辅助设施的金属构架、混凝土钢筋或钢立 柱宜作为引下线。 5.2.6厂站内设独立的LPS时,不应安装在人员经常通行的地 方,接闪点应在爆炸危险场所之外,且独立接闪器及接地系统 与道路、入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2.7独立接闪器的杆塔或支柱应至少设一根弓下线,宜利用本 体金属结构做引下线,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Q。 5.2.8建筑物的接闪器宜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布置,接 闪器应相互连通,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当屋檐处于屋脊接闪 器或金属屋面的保护范围内时,屋檐顶部可不设接闪器。接闪 器网格及引下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建筑物宜利用金属屋面作为
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不大于5m×5m或6m×4m,引下线 间距沿周长不大于12m。 .:.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大于10m×10m或12m×8m,引 下线间距沿周长不大于18m。 3: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大于20m×20m或24m×16m,弓 下线间距沿周长不大于25m。 5.2.9利用建筑物的屋顶钢筋网、顶板或檐口的钢筋作外部 LPS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结构应采取防腐措施,交叉点应以焊接、夹接或绑 扎方式构成持久的电气通路。 2·女儿墙或檐口的顶部可设置明敷的接闪线。 5.2.10建、构筑物顶部的接闪器应与凸出屋面的其他金属结构 连接;建筑物充许人员停留的屋顶,:除了接闪杆及屋檐、屋脊 安装的接闪线外;其余接闪线宜在屋面暗敷。 5.2.11建、构筑物接闪器的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每根引下线 应有接地检查装置,且不应作为电气设备、电子设备的B导体。 5.2.12爆炸危险场所内架空敷设的油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的终端、始端、分支处,以及管墩、管架每隔18m 应接地。 2引下线宜利用金属构架或混凝土的钢筋结构。 3接地系统宜利用混凝土基础的钢筋结构。 5.2.13·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 缆、门窗、护栏、围墙等金属构件,突出屋面的金属管道及金 属管道进出建筑物时,均应可靠接地。 5.2.14明敷引下线的3m范围内,土壤表面的接触电阻不宜小 于100kQ;否则应设置网状接地系统均衡电位,并采取措施防 止人员进入3m范围内。
6.1.1变配电设备应根据雷电过电压确绝缘水平,绝缘配合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设计规范》GB/T50064的有关规定。 6.1.2低压电气系统的设备绝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系 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 16935.1的有关规定。 6.1.3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油气生产及辅助设施金属构架、进 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电气或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做B 外部LPS的接闪器、引下线与上述设施的EB应保证间隔距离, 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雷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 环和生命危险》GB/T21714.3的有关规定。 6.1.4独立的LPS与建、构筑物及相关联的金属管道、电缆 安装支架等部件的水平间隔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 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3m。 6.1.5低压电气设备、电子设备应布置在LPZ0B及后续防雷区内。
6.2.1爆炸危险场所0区、1区、20区、21区内平行敷设的管 道、构架,以及电缆金属外层等长金属物,净距小于100mm时 应采用金属线跨接,可利用管道的金属管托、抱箍等进行连接 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交叉处 应跨接。
6.2.2存在爆炸危险介质的金属管墩,以及敷设在爆炸危险场
所的其他金属管道,保证电气导通性能时,管道上的弯头、阀 门、法兰盘等连接处可不跨接。 6.2.3EB宜设在LPZ1与LPZ0A或LPZOB的分界处,连接点应 满足机械强度和电气导通性要求。各EB之间相连的导体,采用 铜导线时截面不应小于16mm,镀锌扁钢不应小于25×4mm。 6.2.4金属管道、电缆铠装层、线缆保护钢管、金属线槽进出 建筑物时,应在进出建筑物处接地,且宜在外墙侧接地。室内 有电子系统时,应与室内电气设备、电子设备、建筑物金属结 构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6.2.5控制室、机柜间、通信机房宜设置专用EB及保护接地 专用EB与接地系统宜采用2根连接线相连。室内EB为接地于线 构成的网状结构时,与接地系统在不同方向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 6.2.6安装在油气生产及辅助设施上的电气设备、电子设备, 金属外壳、金属线槽、电缆金属外层、保护钢管宜通过自然连 接实现与管道的等电位连接
7.1.1安装有电子系统的建筑物,宜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 混凝钢筋构成空间屏蔽。 7.1.2厂站内的电源及信号应采用电缆或穿金属管的电线连接, 7.1.3电力线路或通信线路架空弓引入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时,应转 换为金属铠装电缆或电缆穿金属管理地敷设,埋地长度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7.1.4穿过不同雷电防护区的弱电信号电缆应采取屏蔽保护措 施,宜采用铠装屏蔽或双屏蔽电缆,铠装或总屏蔽层应两端接 地,分屏蔽层应单端接地。 7.1.5电缆内备用芯不应做屏蔽层接地使用。 7.1.6建筑物内电子系统的屏蔽及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7.1.7低压电气系统、电子系统的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磁兼容限值》GB1762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GB/T17626、《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的电磁兼容性》GB/T 13926的有关规定。 7.1.8SPD接地端应与被保护设备做等电位连接,并应靠近被 保护设备安装。有接地要求的SPD应与保护接地相连,与被保 护设备的连接线及接地线应采取最短的接线方式。
7.2.1低压电气系统的电源进线侧、为电子系统配电的设备、 直流电源、不间断电源(UPS)、高杆灯应设置 SPD,性能参数
7.3.1油气生产设施现场的重要仪表设备、前端设备的输入/输 出端口宜设置SPD。 7.3.2电信号回路由LPZ0区进入LPZ1区及后续防雷区,相关 的计算机或仪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布线及网 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工业电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宜 在模拟量输入、模拟量输出、数字量输入的端口设置信号SPD。 7.3.3制系统的三线制(4mA~20mA)仪表应采用专用的三 线制信号SPD,不宜采用两只SPD组合使用。: 7.3.4现场总线系统的下列位置宜设置SPD: 1现场总线于线与主控制器连接时的总线接口卡端口。 2主控制器的总线接口卡端口。 3现场总线分支设备连接总线干线的输入端。 7.3.5由LPZO区进人LPZ1区及后续防雷区的信号线、天馈 线,在机房入口处宜设置SPD,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7.3.6SPD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 (SPD)第21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 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18802.21的有关规定,
7.3.2电信号回路由LPZ0区进入LPZ1区及后续防雷区
7.4.1实施阴极保护的油气管道进、出厂站时应设置绝缘装置, 厂站或阀室的绝缘装置和管道阴极保护设备应采取雷电过电压 防护措施,
7.4.2阴极保护雷电过电压保护器应与厂站、阀室接地系统直
1应能承受预期的雷电放电电流。 2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绝缘装置及阴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 电压。
3绝缘装置所处位置存在交流十扰时,应具有交流导通能 力;处于高压直流接地极干扰时;应具有直流导通能力,
3.0.1低压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的工作接地、设备外露导电部 分的保护接地、建筑物的金属构件接地、EB的接地,以及电磁 兼容性(EMC)接地、雷电防护接地、防静电接地等不同功能 的接地应共用一个接地系统,雷电防护接地宜采用单独的接地 线与接地系统相连, 8.0.2.雷电防护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共用接地系统的工频接地 电阻不宜大于10Q。 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应 大于10Q,油气生产设施的管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2 :3除非设备有特殊的接地要求,共用接地系统应按照供配 电系统的工作接地确定接地电阻值,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 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相关规定。 8.0.3对于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共用接地系统,工频接地电阻 不能满足102的限值时,宜采用水下接地、外引接地、深井接 地、爆破式接地,以及人工降阻的方式降低接地电阻。若采取 上述措施后,接地电阻仍不能满足要求,电气设备、.电子设备 应采取均压及隔离措施。 8.0.4,除了独立的LPS,厂站内的接闪杆(线、网)应与接地 系统相连,引下线与接地系统的连接点至变压器、电气设备与 接地系统的地下连接点之间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8.0.5金属储罐、高籽灯、通信铁塔、放空管或火炬等高大构 筑物宜利用本体基础钢筋作为接地系统,并应与厂站内共用接 地系统相连。
人工接地体,人工接地宜围绕建筑物、工艺装置区构成环形接 地系统,距离外墙或基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专用引下线应采用断接卡与人工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 相连。 2各区域的人工接地体在不同方向相互连接,连接点不少 于2处;人工接地体与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连接时,连接点与 土壤应有隔离措施。 ,3·.中、强土壤腐蚀地区,.钢质材料的人工接地体应加强防 腐措施。 8.0.7油气生产及辅助设施的埋地金属结构与接地系统直接连 接时,人工接地体不宜采用比碳钢自然电位更正的接地材料。 8.0.8低压电气系统、电子系统的雷电防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电子设备及金属附件可通过EB与接地系统 相连,接地线的最小截面采用铜导线时不应小于16mm,镀锌 扁钢不应小于25×4mm。 2.电子系统的工作接地接入共用接地系统时,与外部的 LPS接地点沿接地干线应大于5m。 3接地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5一54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的相关规定。 4EB.不应通过引下线与接地系统相连,金属软管、管道 保温的金属外层、电缆金属层不应作为接地连接线。 5室外独立安装的设备金属外壳应与接地系统直接相连 金属支架、金属线槽、金属保护管等与金属外壳做好等电位后, 可不再接地。 8.0.9油气生产设施的防静电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 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Y/T.0060的相关规定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 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标准》GB51302 《油气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Y/T0060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雷电防护
《油气由及管道工程雷电防护设计标准》SY/T6885一2020 经国家能源局于2020年10月23日以第5号公告批准发布,自 2021年2月1日实施。 本规范修订工作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对原规范的结构进行调 整,吸收国内外雷电防护设计经验,删除不适用或者国家标准 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重点突出油气生产及辅助设施的特点,以 先进性、适用性、操作性为目标。编制组从工程角度出发,遵 循国家法令法规,分析研究国内外标准规范,对存在歧义和矛 盾的内容对比取舍,结合工程经验编写相应条文,本次修订主 要原则是以综合防雷系统三个部分为框架,编写基本要求和推 荐做法,为雷电防护设计提供技术指南。 为便于工程技术人员对本规范的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编制组按照章、节、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 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 明,重点说明条文的多重意义和推荐实施方案。但是本条文说 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 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节的要求,该部分也是综合防雷系统的组成部分。 雷电有多种途径进入油气管道,接地是雷电防护的重要措 施,但对管道阴极保护存在漏失保护电流的不利因素,可采取 隔直去耦装置与接地系统连接,与管道直接连接的接地系统选 用锌包钢材料等解决方案。
4.1建筑物雷电防护分类
水利标准4.1建筑物雷电防护分类
尽量避免存在1区、21区的建筑物。 对于露天安装的油气生产及辅助设施,尽管内部存在1区 或21区的情况,雷电危害主要是作用在外壳上,内部空间没有 电火花问题,通常不属于第一类建筑物。 4.1.3油气生产设施主要用于爆炸危险介质的处理及输送,按 照GB50057一2010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是强制条文规定。 对于现场控制房、分析小屋、鼓风机房、水泵房、架空管 路等没有释放源的设施,通常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内,雷电闪 击引起火花会危及周围的油气生产装置,因此,本条规定此类 辅助设施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不存在释放源的建筑物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时,符合 GB50057一2010第3.0.4条要求,可以按照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设计。: 本条对辅助生产设施中重要的建筑物提高了防护的等级, 中央控制室是指大型厂站(如油气处理厂、压气站、泵站等) 的控制中心,雷击建筑物可能导致控制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中 断油气作业,对用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对于个别雷电灾害严重的地区,如金属矿床、地下水位较 高、低洼地带、山坡等,经过实地调查与当地气象部门确认雷电 灾害高风险区域后加强防护措施,按照第一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4.1.4本条提及的建筑物通常是指小型站场(如阀组、井场、 配气站及供水站等)的控制室、机柜间、配电房等,此类建筑 物位于爆炸危险场所外,建筑面积较小,按照GB50057一2010 的规定可以不分类,但是室内的仪表控制、通信机柜等电子设 备容易受到雷电危害而失效,有必要按照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 取防护措施。
4.2.1划分雷电防护区的主要目的是防止LEMP对供配电设备、 仪表控制系统及通信设备的干扰和破坏,油气生产设施中有大
竣工资料4.2.1划分雷电防护区的主要目的是防止LEMP对供配电设备、
量的电气设备、电子设备,应按照GB/T21714.4一2015的规定 分防护区域,并采取相应措施,设计时可以根据图2、图3划 分防护区。
图2雷电防护系统(LPS)确定的分区
....- 管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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