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218-2014 ±800kV换流站阀厅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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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a)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 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b)土方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降水、排水效果符合 设计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c)土方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 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d)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照GB50202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4.4.2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 禁超挖”的原则。 4.4.3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放土方不应超过设 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4.4.4基坑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 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 4.4.5在基坑(槽)或管沟等工程开挖施工中,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 生危害时,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4.4.6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 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4.7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抽样标准,经监理(建设)、勘察、计 工各方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4.4.8土方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监理(建设)、勘察、设计、放 方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8土方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 遍数由所用压实机具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表3的规定。
.8土方回填应符合下列
表3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
5.1.1混凝土结构施工及验收除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执行GB50204的相关规定。当采月 预拌混凝土时,混凝土质量还应满足GB/T14902的相关规定。 5.1.2清水混凝土施工及验收除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执行GB50729的相关规定
图纸,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方案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 和材料供应等 设
5.2.2模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 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 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防火墙设计为清水混凝土时,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C 防火墙所用模板及固定模板的拉杆应根据防火墙几何尺寸进行设计定做。模板应具有足够的 刚度,以保证防火墙的几何尺寸均匀、断面一致;模板材料表面应平整光洁,强度高、耐腐 蚀,并具有一定的吸水性; 防火墙模板采用对拉螺杆固定时,对拉螺杆应套硬质塑料管,两侧采用锥型橡胶堵头与模板 紧密结合; e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模板内杂物应清理干净,且不 应有积水;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影响装饰效果 的隔离剂; &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其偏差应符合表4的 规定:
表4预理件和预留孔洞的充许偏差(mm)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 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现浇结构模板允许安 装的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
5.2.3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b) 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线条棱角不受损伤。模板拆除时,不应对混凝土 结构形成冲击荷载。拆除的模板和支架宜分散堆放并及时清运; C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6 的规定。
表6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a)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 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 体要求时,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梯段)中的纵间受力钢筋应采 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 总伸长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 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5.3.2 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3.3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 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500及RRB400 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5.3.4受力钢筋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HPB300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后 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b) 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135°弯钩时,HRB335级、HRB400级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 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C) 钢筋作不大于90°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5.3.5 钢筋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施工现场,应按JGJ107、JGJ18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进行力学 性能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b) 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c) 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 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d 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纵向受力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 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 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受拉区不宜大于50%; 2 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对等 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大于50%: 3)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不应大 于50%。 e)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 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1.31,(t,为搭 接长度),凡搭接接买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 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5.3.4受力钢筋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
1)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2)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3 当工程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其他构件,可 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5.3.6 钢筋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b) 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充许偏差和合格条件应符合GB 50204的相关规定。 5.3.7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a) 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b)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C) 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 d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直埋式地脚螺栓应固定在工具式的样板钢架上,钢架及支撑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以保证地脚螺栓位置、标高及垂直度的正确
5.4.1原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 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GB175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 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 结果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b)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GB8076、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 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 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GB50164的规定; C)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JGJ52的规定: d) 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GB/T1596等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 确定; e) 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GB50010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f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JGJ63的规定: g) 防火墙混凝土所需原材料产地、规格应统一,水泥宜选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 4.2 混凝土应按JGJ55的相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能等要求进行配合比 设计。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专门规定。 4.3 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 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b)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的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5.4.3混凝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7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的偏差(按质量计,
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 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施工缝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不宜设置在剪应力较大的位置。施工缝的处理应待 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后,清除表面的浮浆层并清洗干净,充分湿润,再浇一层与混凝土同 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方可浇筑上层混凝土。 5.4.4 混凝土基础二次灌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二次灌浆前应将基础混凝土表面凿毛,凿去被油脂沾污及疏松的混凝土,清扫冲洗干净,润 湿24h,并排除孔内积水: ) 二次灌浆料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比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高 5MPa的细石混凝土; ) 若灌浆层的顶面钢板尺寸大于300mm×300mm时,应在板上开孔,开孔位置和大小以灌浆时 灌浆层内的空气能顺利排出为原则; d) 灌浆应认真捣实,先灌地基螺栓孔,然后从一端开始顺向浇灌或从中间向两端进行,不得从 四面向中间浇灌。灌浆应一次浇灌完成: e 灌浆完成后应在潮湿环境下要善养护,灌浆混凝士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80%,不允许复紧 地脚螺栓。 5.4.5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b)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 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d)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散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e) 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5.4.6 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 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6 现浇混凝土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 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 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 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5.4.7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按GB50204的相关规 定执行。
底部标高进行复测。 6.1.2安装的测量校正、高强度螺栓安装、负温度下施工及焊接工艺等,应在安装前进行工艺试验或 评定,并应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或方案。高寒地区施工时,尚应制定保证钢结构安装质量 的特殊技术措施。 6.1.3安装时,应控制屋面、平台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等不应超过梁、屋架、屋面板、 平台辅板等的承载能力。 6.1.4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按照本标准5.4.4条的相关要求,及时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隙 进行细石混凝土、灌浆料等二次浇灌。 6.1.5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砂等污垢。 6.1.6受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 且不应采用热加工方式在构件上开孔。相邻钢构件之间的等电位连接应使用工厂焊接的专用接地耳板 6.1.7钢构件加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物资等到制造厂进行预拼装验收 6.1.8钢柱、屋架、阀吊梁等主要钢构件不应在施工现场空中对焊连接。 6.1.9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GB4053的相关要求。 6.1.10钢结构施工及验收除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执行GB50205的相关规定。
6.2.1焊接材料(焊条、焊丝和焊剂)的复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复验时 的组批规则按生产批号进行,检验项目及代表数量应按相应的国家焊接材料标准执行。复验应由国家 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 6.2.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6.2.3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 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GB/T11345《焊缝无损检测超声 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或GB/T3323《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的规定。一、二级焊缝 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8的规定。
早缝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按照GB506618.1.8条执行。 工厂制作的钢构件在进场时应提供工厂焊缝检测报告,并在现场检查焊缝的焊接质量。
6.2.5工厂制作的钢构件在进场时应提供工厂焊缝检测报告,并在现场检否焊缝
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 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 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 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 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6.3.2普通紧固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荷复验。试验抗拉强度应符合GB/T3098.1的规定; 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应为23扣: C 连接压型金属板采用的自攻螺钉其规格尺寸应与被连接钢板相匹配,其间距、边距等应符合 设计要求,且与连接钢板紧固密贴,外观排列整齐。 3.3 高强度螺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GB50205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 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磨擦面应单独进行磨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 要求; b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在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 合GB50205的规定: 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终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板手终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 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 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按照本条第b款的规定进行终扭 矩检查; d 高强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 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高强螺栓不得兼作临时安装螺栓用: f 高强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外露丝应为2~3扣; 名 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 污垢等。当设计无要求时,摩擦面不应涂漆: 螺栓连接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复拧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JGJ82的规定, 3.4在同一连接接头中,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普通螺栓连接混用。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 接连接并用。 3.5连接螺栓应逐个紧固,4.8级螺栓的扭紧力矩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4.8级以上的螺栓扭矩标
6.3.3高强度螺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6.3.5连接螺栓应逐个紧固, 准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 栓的扭紧力矩标准执行
表94.8级螺栓紧固扭矩标准
6.4.2阀吊梁及屋架不应下挠。组装时,屋架起拱值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6.4.3组装时顶紧接触面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边缘间隙不应大于0.8mm。 6.4.4桁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错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0mm。 6.4.5单层钢柱组装时应检查:柱底面到柱端与桁架连接的最上一个安装孔距离允许偏差土L/1500 或土15.0mm;桩身弯曲高H/1200且不大于12mm;桩底板平整度不大于5mm。 6.4.6外露铣平面应防锈保护
6.5.1基础和支承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的规格及其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 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10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mm
表11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mm
6.5.2安装和校正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的规定:
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
7.1.1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的规定
7.1.1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的规定
16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7.1.2砌体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a)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 小于基础底的高差,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接规定留槎、接槎; C 填充墙高超过4m时,砌体工程中部增设厚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腰梁间距不 应大于4m。墙体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隔墙时,应增设间距不 大于3m的构造柱。 7.1.3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 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 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1.4为保证清水混凝土柱表面观感,与砌体的拉结筋宜采取后植筋技术。后植筋按GB/T50344相 关规定检验植筋锚固力。并按GB50203附录C.0.1填写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7.1.5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执行GB50203的相关规定。
7.2.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 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75的有关规定:
7.3.7填充墙砌筑时应错缝搭接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搭接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3;轻骨料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90mm;竖向通缝不应大于2皮。 7.3.8填充墙砌体的灰缝厚度和宽度应正确,烧结空心砖、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灰缝应 为8mm12mm。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当采用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 沙浆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超过15mm;当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采用蒸压加气混 凝土砌块粘结砂浆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3mm~4mm 7.3.9填充墙砌体砌筑,应待承重主体结构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填充墙与承重主体结构间的空隙 部位施工,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
8压型金属板屋面及围护结构工程
B.1.1压型金属板在运输、装卸、吊装、存放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刮伤、扭曲、沾污、 蚀。 8.1.2屋面及墙面压型金属板应采用带防水垫圈的自攻螺钉固定,屋面压型金属板固定点应设在波峰 上,墙面压型金属板的固定点应设在波谷上;所有外露自攻螺钉尖应进行钝化处理,钝化处理后螺钉 外露长度不宜大于5mm。 8.1.3屋面工程保温层与防水层不应在雨天、雪天、五级风及以上时施工。 B.1.4屋面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8.1.5工程施工及验收除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执行GB50205、GB50207和GB/T12755的 相关规定。
8.2压型金属板围护结构
8.2.1板材表面应干净,不应有裂纹、明显凹凸和皱褶。 8.2.2压型金属板成型后,涂、镀层不应有裂纹、剥落、擦痕及颜色不匀等缺陷 8.2.3压型金属板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8的规定
8.2.2压型金属板成型后,涂、镀层不应有裂纹、剥落、擦痕及颜色不匀等缺陷
表18压型金属板的尺寸允许偏差(mm
e) 在钢结构相交处,室内突出墙的支架及墙面上洞口等处应铺设附加层,确保隔汽、防水效果 符合设计要求: f 隔汽膜、防水透气膜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完整性验收。 8.2.10 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沉降缝应密封可靠。 8.2.11压型金属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的规定
表20压型金属板安装的允许偏差(mm)
8.3屋面压型金属板安装
8.3.2压型金属底板的紧固件连接应采用带防水垫圈的自攻螺钉固定,所有自攻螺钉外露的部位均应 密封处理。 8.3.3隔汽膜沿屋面条垂直方向铺设;搭接紧贴,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封处理,两幅隔汽膜搭接长 度不应小于150mm,膜与膜之间应通长可靠连接。屋面隔汽膜与墙隔汽面膜应相互搭接,连接可靠。 8.3.4采用带防水垫圈的自攻螺钉安装屋面副擦条和屋面压型金属面板固定支座;固定支座下应铺设 隔热垫块。 8.3.5按照水流方向通长铺设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应铺设均匀,对缝紧密、张弛适度,敷设厚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 8.3.6防水透气膜正面朝上,沿屋面擦条垂直方向铺设于保温棉之上,安装要求按本章节第8.2.9 条执行。 8.3.7压型金属面板应顺屋面流水方向铺装,在固定支座上搭接,搭接处采用锁边机360°咬口锁达 连接;搭接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咬口锁边连接应严密、连续、平整,不得扭曲和裂
8.3.8屋面压型金属板与立瑞人
a)压型金属板檐口挑出墙面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b) 压型金属板伸入檐沟、天沟内的长度不小于100mm,应做防水处理; c) 金属泛水板与突出屋面墙体的搭接高度不应小于250mm d) 金属泛水板、 变形缝盖板与压型金属板每边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 e) 金属屋脊盖板在两坡面压型金属板上的搭盖宽度不应小于250mm。 8.3.10 屋面压型金属板应安装平整,顺直;板面不应有施工残留物和污物,不应有变形、划痕。 8.3.11 压型金属屋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压型金属屋面板铺装的充许偏差(mm)
8.3.12天沟、檐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天沟应设置溢水孔,孔径与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b) 天沟排水坡度应符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5%。; c) 天沟应可靠固定在棕条上。 3.3.13金属板屋面的屋脊、天沟、檐口、泛水直线段应顺直,曲线段应顺畅 8.3.14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8.4.1隔汽膜和防水透气膜在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泛水、阴阳角等部位,应增
8.4.2水落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落口杯上口的标高应设置在沟底的最低处; b) 水落口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且有防堵塞措施, 8.4.3 屋面设施基座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施基座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b) 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 c) 设施基座直接放置在防水层上时,设施基座下部应增设防水垫块,做好柔性防水措施; d) 基座包边应顺直、密封严密,不应渗漏水。 8.4.4 金属板屋脊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屋脊金属板应搭盖正确,封压应牢固; b) 平脊和斜脊铺设应顺直,应无起伏现象; ? 外露自攻螺钉应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 d) 泛水高度应符合要求,填充饱满、密封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
8.4.5屋面走道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护栏和扶手所有部件应采用热镀锌:
b)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和扶手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以及连接接点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走道基座安装前,应先安装防水垫块;支座安装螺栓应做防水处理; e) 护栏安装应牢固,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且高度应不低于1050mm,临空 应设踢脚板,踢脚板顶部离平台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其底部离平台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0mm f 护栏和扶手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护栏和扶手安装允许偏差(mm)
8.4.6密外爬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a)爬梯所有部件应采用热镀锌: b 单段梯高不宜大于10m,攀登高度大于10m时宜采用多段梯,梯段水平交错布置,并设梯 间平台,平台的垂直间距宜为6m。单段梯及多段梯的梯高均应不大于15m; C) 梯段高度大于3m时宜设置安全护笼。单梯段高度大于7m时,应设置安全护笼; 当护笼用于多段梯时,每个梯段应与相邻的梯段水平交错并有足够的间距,设有适当空间的 安全进、出引导平台; e 梯子的整个攀登高度上所有的踏棍垂直间距应相等,相邻踏棍垂直间距应为225mm~300mm 梯子下端的第一级踏棍距基准面距离应不大于450mm; f 护笼宜采用圆形结构,应包括一组水平笼箍和至少5根立杆,立杆间距应不大于300mm,均 匀分布。护笼各构件形成的最大空隙应不大于0.4m。立杆采用不小于40mm×5mm的扁钢, 水平笼箍采用不小于50mm×6mm的扁钢。其他等效结构也可采用。护笼底部距梯段下端基 准面应不小于2100mm,不大于3000mm; g)爬梯支架应与墙面条可靠固定; h)爬梯安装后应及时进行可靠接地。
9.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9.1.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 低于5℃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9.1.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9.1.4与阀厅连通的电缆沟等孔洞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防火封堵应符合设计要求和GB50016的规 定。 9.1.5管线穿墙的洞口周围应修补整齐、严密、清洁、并用密封材料嵌缝。 9.1.6地面施工及验收除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执行GB50209的相关规定。 9.1.7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除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执行GB50210的相关规定。
9.2.2现场配制的材料如防尘涂料、胶粘剂、环氧树脂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产品的技术规定进行 配制。进场材料应有注明成分、品种、出厂日期、储存有效期和施工方法的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书。 不得使用过期产品和未经鉴定的产品。 9.2.3进入现场的防火门、金属窗等门窗应进行检验,并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a)材料的进场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
9.3.2 隔离层材料性能、铺设层数、细部处理及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及GB50209的相关规定。 9.3.3 混凝土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混凝土层内配置的屏蔽钢筋网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交叉部位的焊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b) 混凝土层铺设前,应对屏蔽钢筋网、设备接地引上线、电缆埋管、风道及电缆沟检修孔等预 埋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形成相关验收记录; C) 混凝土层铺设时,地面变形缝的位置应符合GB50209的有关规定: d) 混凝土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 e 混凝土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9.3.3混凝士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9.3.4硬化耐磨地面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硬化耐磨地面使用的原材料及用量配合比应符合符合设计要求; b) 硬化耐磨面层铺设时,应先铺设一层强度等级不小于M15,厚度不小于20mm的水泥砂浆结 合层,面层的铺设应在结合层的水泥初凝前完成; 耐磨材料分布均匀,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应牢固,无空鼓。耐磨层的厚度均匀,厚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并应符合JC/T906的相关规定: d) 耐磨层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裂纹、砂眼和磨纹,颜色均匀一致。 9.3.5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环氧树脂自流平铺涂材料应符合设计,环氧树脂自流平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有害物 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D 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基层应坚固,密实,平整,坡度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平整度 应用2m直尺检测,空隙不应大于2mm;不得有起砂、起壳、裂缝、蜂窝、麻面等现象,基 层应干燥,在深为20mm厚度层内,含水率不大于6%; 环氧树脂自流平厚度均匀,厚度及遍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GB50212的相关规定; ? d 环氧树脂自流平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均匀一致,无漏涂、误涂、砂眼、裂缝、刮痕等现 象; e 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施工质量应符合GB50209及GB/T50589的相关要求。 9.3.6地面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地面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mm)
9.4.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9.4.2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防腐及填嵌密封处 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门窗框与钢结构按设计要求可靠固定; b) 金属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 装完好,不得脱槽; c) 门窗洞口包角板制作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固定可靠、牢固,防腐和密封材料敷设应完好,连 接件数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d)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 使用要求和各种性能要求, 9.4.4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 定。 9.4.5 金属门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分级管理。 9.4.6 金属门的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耐火极限检测方法应符合GB7633的规定。 9.4.7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应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压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 接缝应不大于0.5mm;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9.5饰面板(砖)工程
9.5.1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c) 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带饰面砖的预制板上的饰面砖粘结强度。 9.5.2现场粘贴的外墙饰面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外瑞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5.3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方法应符合JGJ110的规定。 9.5.4饰面砖的变形缝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9.5.5外墙面砖铺贴粘前应进行排版,不应有小于1/2边长的块料,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 致,无裂痕和缺损。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一致。 9.5.6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质量标准10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10.1.1管道穿过室内的墙壁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得有接头。管道与套管之间应用不燃和不产 尘的密封材料封闭;压型金属板墙壁孔洞应按设计要求收边,收边板固定牢固。 10.1.2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且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10.1.3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位置正确,安装应平整牢固: b) 支、托架在墙面上安装时,应可靠固定在金属条上;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 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c 管道安装后,各支、吊架受力应均匀,无明显变形;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牢固。 10.1.4金属管水平安装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24的规定
表24金属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10.1.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10.1.6金属管道及部件施工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可靠接地。 10.1.7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执行GB50242的相关规定。
D.2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10.2.1屋面排水系统应根据管道直线长度、工作环境、选用管材等情况设置必要的伸宿装置。 10.2.2雨水管道卡箍应固定在防火墙或压型金属板波谷处的条上。固定件间距横管不大于2m 立管不大于3m。管道安装垂直度不大于3/1000,最大偏差不大于15mm。 10.2.3雨水斗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其边缘与屋面相连处应严密不漏;雨水斗口应有防堵塞措施。 10.2.4雨水管道埋地立管应与散水柔性连接。立管底部设检查口,检查口中心高度距操作地面一般 为1m,允许偏差土20mm;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 10.2.5横向敷设的雨水管道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6寒冷地区的天沟、雨水管宜采用不锈钢或铝合金等材质金属管
10.3室内电热取暖器安装
10.3.1当安装在墙面上时,电热取暖器固定支架应与钢结构可靠固定,安装高度整齐一致, 10.3.2电热取暖器配电箱、控制开关、插座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相关要求, 10.3.3电热取暖器安装后,电热取暖器编号标识应齐全,通电、回路控制应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 致。 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1.1.1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做模拟动作试验。 1.1.2照明灯具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外观检查:灯具涂层完整,无损伤,附件齐全。防爆灯具铭牌上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 普通灯具有安全认证标志: b 对成套灯具的绝缘电阻、内部接线等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灯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 2MQ螺栓标准,内部接线为铜芯绝缘电线,芯线截面积不小于0.5mm,聚氯乙烯(PVC)绝缘电线的 绝缘层厚度不小于0.6mm。 1.1.3 开关、插座、接线盒及其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查验合格证: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 6) 外观检查: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 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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