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835-2021 “互联网 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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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级部门系统连通,汇聚监管 级部门提出的数据申请,由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受理,并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 换平台推送数据或提供接口服务。数据交换总体框架参见图2。

    图2数据交换总体框架示例

    各级部门系统的监管业务数据,按数据汇聚标准和数据汇聚流程,采用数据库交换方式,通过 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至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过程,或使用系统上报方式, 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补录模块进行数据补录的过程。数据汇聚流程见7.3.1。

    黑汇省日联欧网十监官管索统限 采用数据库交换方式,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至各级部门系统的过程。数据推送流程 见7.4.1。

    机械标准7.2数据交换总体要求

    7.2. 1 交换方式

    数据汇聚方式支持前置库对接、格式文件导入和系统补录三种方式: 各厅局有监管业务系统且可进行系统对接的,通过前置库对接模式开展数据汇聚;市地应通过 市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本市地监管专题库,依据GIIGC5106—2019国家“互联网+

    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进行本市地、区县数据汇聚,再通过前置库对接模式开展省市数据 汇聚; b 各厅局无业务系统或有业务系统但无法通过系统对接的,其全量历史数据通过格式文件导入模 式进行数据汇聚; C 各厅局无业务系统或有业务系统但无法通过系统对接的,其增量数据通过系统补录模式进行数 据汇聚。 注1:对于各级部门监管行为数据无法进行系统改造和对接的,通过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补录功能达 行数据填报, 注2:数据推送方式支持前置库对接模式。 注3:各级部门均通过厅局前置库或市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前置库开展数据推送

    各级部门应以增量更新的方式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数据交换。各类数据的交换频次要求如下: 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1d; 6 监管行为和“双随机、一公开”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1d; C 监管对象、失信企业和知识库数据交换频次应支持实时交换,最低交换频次应不低于1d; 投诉举报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1d; 其他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7d。 e

    7.2.3交换数据要求

    d)各级部门汇聚的监管行为数据中关于监管事项的要求,以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 事项库为统一标准,进行数据关联; 各级部门汇聚的监管行为数据中,以“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的行政检查行为,以黑龙江 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的双随机计划数据为统一标准,进行数据关联。

    7.3.1数据汇聚流程

    7.3. 2汇聚准备阶段

    3. 2.1存量数据处理

    各级部门将存量数据按本文件的数据汇聚标准及代码集标准进行转换处理

    各级部门将存量数据按本文件的数据汇聚标准及代码集标准进行转换处理

    7.3.2.2资源注册、审核和发布

    各级部门作为资源提供方,将待汇聚数据资源进行注册、审核和发布,供资源需求方通过黑龙江省 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汇聚数据资源,

    7.3.2.3资源确认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作为资源需求方确认待汇聚的数据资源,完成数据汇聚准备。

    7.3.3汇聚运行阶段

    7.3.3.1数据汇聚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将各级部门提供的数据交换至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并加载入库

    7.3.3.2错误数据处理

    黑龙江省监管数据中心会根据GJJGC5117一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 规范进行数据质量检测,合格数据可入库,错误数据将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回推给各级 部门,各级部门接收错误数据核对修改后,按照数据更新流程重新提交。

    7.3.4特殊处理情况

    各级部门如发生如下情况,需要通知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重新组织全量数据更新: a)各级部门软件系统升级,业务数据表的唯一标识字段(主键)发生变化: b 汇聚数据内容不符合数据汇聚标准: 汇聚数据内容不符合本文件的代码集标准: 增量汇聚机制出现故障,无法继续识别增量数据; e)因数据出现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数据汇聚的其他情况

    7.4.1数据推送流程

    7. 4. 2 推送准备阶段

    7.4.2.1资源申请

    图4数据推送流程示例

    各级部门作为资源需求方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申 请数据资源。

    7. 4. 2. 2 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和同步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资源目录进行编制、审核,然后同步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 换平台。

    7.4.2.3资源发布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资源目录同步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后,由黑龙 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资源发布,完成数据资源推送准备。

    7.4.3推送运行阶段

    7.4. 3.1数据生成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中心生成数据并推送至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

    7.4.3.2数据推送

    8.1共享服务接口总体框架

    8.1.1共享服务接口总体框架图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各厅局监管业务系统作为资源提供方,将需要对外提供的系统服 务接口注册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成服务接口的审核封 装,并统一受理资源需求方提出的服务接口申请,经审核、授权后,对资源需求方提供统一的接口服务。 共享服务接口总体框架见图5。

    8.1.2共享服务接口总体框架具体步骤

    图5共享服务接口总体框架

    具体步骤如下: a 资源提供方将系统服务接口注册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b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服务接口进行审核及统一封装,并完成对外发布服务接口: C 资源需求方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出服务接口调用申请; d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受理,按授权方式由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资 源提供方进行审核;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答复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为资源需求方授权认证信息; f 资源需求方按服务接口使用要求进行调用; 资源提供方对发布的服务接口进行撤销和变更维护; h 市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申请、代理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布的服务接口, 市地部门监管系统通过市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接口服务的申请和调用,完成与黑龙江 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各厅局监管系统的数据交互。

    8.2共享服务接口总体要求

    服务接口类型: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可接入的服务接 口类型为REST和WebService

    8.3共享服务接口提供

    8.3.1共享服务接口注册

    用已通过测试且可被正常调用的服务接口,并使 用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接口注册。服务接口注册信息见表2。

    表2服务接口注册信息表

    8.3.2共享服务接口发布

    资源提供方注册服务接口,经资源提供方的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由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 完成审核封装,服务接口发布成功,可以供资源需求方查看和申请使用

    8.3.3共享服务接口撤销

    服务接口成功发布后,当服务接口尚无使用方调用时,服务接口可以撤销,需要填写撤销理由,黑 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备案记录。 当服务接口已有资源需求方在调用时,若需要撤销,可以通知资源需求方取消服务接口调用,说明

    8.3.4共享服务接口变更

    服务接口成功发布后,当服务接口尚无资源需求方调用时,服务接口可以变更,需要填写变更说明, 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备案记录。 当服务接口已有资源需求方在调用时,为不影响资源需求方正常调用,资源提供方应先在黑龙江省 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发布新版服务接口,同时通知原服务接口使用方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服务接口调

    建筑管理,并申请使用新版服务接口,当确认所有原服务接口使用方已取消使用,资源提供方才可撤销原版服 务接口。资源提供方需做好版本管理

    8.4 共享服务接口使用

    8.4.1共享服务接口申请

    资源需求方在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填写申请信息,提交带有本主管部门印章的申请表及 相关技术参数文档,由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受理,按照授权方式由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 平台或资源提供方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资源需求方授权认证信息。 服务接口申请信息见表3。

    表2服务接口申请信息表

    8.4.2共享服务接口使用

    需求方服务接口申请通过审核后饲养标准,联系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负责人获取授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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