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1690-2017 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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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1电力舱中的电缆,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 6.1.2电缆线路布置于电力舱时,各个回路电缆相对上下位置应保持不变。 6.1.3电力专用的弱电电缆、控制电缆及光缆应布置在最上层;10kV及低压电缆应单独布置,并在与 35kV及以上电缆相邻处设置防火隔板等防护措施、 5.1.4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等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 6.1.5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不应放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1.1电力舱中的电缆,应接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 1.2电缆线路布置于电力舱时,各个回路电缆相对上下位置应保持不变。 1.3电力专用的弱电电缆、控制电缆及光缆应布置在最上层:10kV及低压电缆应单独布置,并在与 kV及以上电缆相邻处设置防火隔板等防护措施。 1.4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等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 1.5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不应放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涂料标准规范范本6.2.1电力电缆允许最小弯曲半径要求见

    .1电力电缆允许最小弯曲半径要求见表1。

    表1电力电缆允许最小弯曲半径

    非本表范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按照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

    6.2.2电力舱内110kV及以上电缆应采用蛇形敷设。 6.2.3电缆支架的层间净距,应满足电缆敷设及其固定、电缆接头安置的要求,且在多根电缆同置于 一层情况下,可更换或增设任一根电缆及其接头。电缆支架的层间允许最小净距见表2,且当每层放置 1根电缆,层间净距不应小于1倍电缆外径加50mm,多于1根时不应小于2倍电缆外径加50mm。 6.2.4电缆敷设时电缆支架的最上层、最下层布置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最上层支架距侧墙顶部垂直净距不宜小于300mm。

    表2电缆支架的层间净距最小值

    6.2.5在电缆进出口电缆应有保护管或加装保护罩,保护管口应采取防水和防火封堵措施,单相电 电缆的保护管及保护罩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6.3电缆的支持和固定

    50217—2007和GB/T50065—2011的有关规定。 6.3.2电缆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重和安装维护的受力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有可能短暂上人时,计入900N的附加集中荷载。 b)机械化施工时,计入纵向拉力、横向推力和滑轮重量等影响。 6.3.3电缆支架应满足蛇形敷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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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电缆支架在用于支持工作电流大于 系统单芯电缆时应选用非铁磁材料,在用 支持工作电流小于1500A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时宜选用钢制。 3.5电缆支架应选用经热浸锌等措施防腐处理的金属支架

    6.3.6电缆支架应垂直于电力舱底板安装,支架的最大允许跨距,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电缆支架的最大允许跨距

    6.4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

    6.4.1电力舱内的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阻燃电缆成束阻燃性能应不低于C级。 6.4.2弱电电缆、控制电缆、光缆、低压电缆应与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分开单独布置,并 设置耐火槽盒或阻燃子管等防护措施。10kV电缆与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缆支架间应设置防火 隔板等防护措施。

    5.4.4电缆用防火阻燃材料产品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阻燃性材料、防火涂料、阻燃包带等应符合GB23864、GB28374的有关规定。 b) 用于阻止延燃的材料产品,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有效的自熄性。 C 用于耐火防护的材料产品,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要求, 且耐火温度不宜低于1000℃。 d)采用的材料产品应适于工程环境,并应具有耐久可靠性和环保安全性

    6.5.1电力舱应设置接地装置及接 按地引出点设直目距应不大于500m。综合管廊中其他设 备设施有特殊要求,需要与电力舱接地隔离的,应设置与电力舱相对独立的接地网。 6.5.2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Q。应按GB/T50065一2011校 验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 6.5.3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采用热镀锌扁钢,且截面面积不应小于60mm×6mm。接地网宜采用焊接搭 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 6.5.4电力舱内的高压电缆接头、接地箱的接地应以独立的接地线与专用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可靠 连接。 6.5.5 电力舱内的电缆支架、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 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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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电力舱的附属设施应包含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 系统、标识系统、通信系统。 7.1.2附属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7.1.3所有附属设施布置不应影响电缆安装和运维

    7.2.1电力舱的承重结构及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7.2.2电力舱内部每隔约200m或通风区段处应设置防火分隔,有电缆敷设的竖井或工作井中宜每隔 7m设置阻火隔层。防火分隔可采用防火墙(阻火墙)、甲级防火门、阻火包等型式。 7.2.3电力舱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便携式灭火器、黄沙箱等灭火器材,严禁选用 水型灭火器和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7.2.4电力舱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宜采用具有联动报警功能的线型探测器,及时将相关各 类信号分别上传至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及电力部门的监控中心,同时进行消防报警自切和联动。发生火 灾时,防火门监控器应联动关闭常开防火门。 7.2.5电力舱内顶层支架应设置用于放置弱电、控制电缆等低压电缆及光缆的防火槽盒。 7.2.6电力舱内的接头密集、电缆交叉区域宜设置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7.3.1电力舱内的温度应满足设备正常运行要求,应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方式,排除电缆运行时 产生的热量。 7.3.2电力舱内的排风温度不应高于40℃,进、排风温差不宜大于10℃。由温度监测器发出的信号应 能自动启动风机。 7.3.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对进、排风井间距进行合理布置,确保舱内空气产生有效流动;采用 机械通风方式时,宜控制舱内断面风速不超过5m/s。 7.3.4长距离的电力舱,宜结合地面规划、通风风量等因素,适当分区段设置相互独立的通风系统, 具体可参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7.3.5电力舱通风量,应同时满足: a 消除舱内余热通风量,宜按舱内规划电缆正常工况下最大电缆载流量计算。 6) 人员检修新风量,宜按30m/h·人计算。 c) 每个通风区段的事故后通风量,宜按最小换气次数6次/h计算。 7.3.6 电力舱地面风亭及进、排风口布置应满足: a) 地面风亭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不应处于地势低洼处。 b) 进、出风口下沿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0.5m,且不应低于该地防洪水位要求。 ) 进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方。 d 排风口避免直接吹到行人或附近建筑,直接朝向人行道的排风口出风速度不宜超过3m/s。 7.3.7 通风口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雨水进入,应加设能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 大于10mm×10mm 7.3.8电力舱内通风系统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通风系统应具备就地控制 和远程控制。 7.3.9电力舱设计时应对通风设施的噪声进行控制,采取必要的减振隔声措施。地面风亭噪声对周围 环境的影响应符合GB3096的规定和要求

    7.3.5电力舱通风量,应同时满足

    .4.1电力舱供电容量应满足本期及远期规划需求,应满足施工、检修电源需求,还应满足消防设备 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排水设备等日常运行需求,宜采用双电源供电方式。 7.4.2应为电缆在线监测系统设置满足供电容量需求的专用电源点。 7.4.3电力舱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其余 用电负荷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7.4.4电力舱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容易受积水浸入的地方; c 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7.4.5电力舱内应设置交流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电源箱,检修电源箱功率不小 于50kW,检修电源箱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检修电源箱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安装高度不宜低于 0.5m

    a) 电力舱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1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1x;出入口和设 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1001x。 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1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h。 c 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d) 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 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e) 应在电力舱人员出入口设置照明灯具控制开关。 7.5.2 电力舱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I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应可靠 连接。 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4,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C) 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光源的显色指数(Rq)不应小于60。 d 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7.5.3 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保护管或线槽 穿线方式布线。

    电力舱应预留220kV及以上线路和110kV及以下的重要线路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空间。 电力舱可设置智能辅助控制系统,智能辅助控制系统可由环境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防 门禁系统等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信号应能上传至电力监控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环境监控系统: 能对电力舱内环境参数进行检测与报警,可包括:实时监测电力舱环境温度、湿度、可燃 气体/氧气/有害气体监测、积水水位监测、风机状态监测和远程开启。 2)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口处。

    7.6.1电力舱应预留220kV及以上线路和110kV及以下的重要线路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空间。 7.6.2电力舱可设置智能辅助控制系统,智能辅助控制系统可由环境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防 系统、门禁系统等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信号应能上传至电力监控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电力舱内沿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个水浸探测器。 4)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GBZ/T205的相关规定。 视频监控系统: 1)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B50395的有关规定。 2 电力舱内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出入口等场所宜设置摄像机。 3 电力舱内沿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设置一台摄像机,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摄像机间距 不应大于100m。 安防系统: 1) 电力舱的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有关规定。 电力舱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和声光报警器。 电力舱应设置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并宜采用离线式。 4) 电力舱进出口和工作井处宜设安全监视系统,可以远程遥控,并且具有感应启动的功能 5) 电力舱电缆井可加装井盖监控系统,监控信号通过现有的数据网传至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 及电力部门的监控中心,实现电缆井盖的集中控制、远端开启、以及非法开启报警等功能。 门禁系统: 1)门禁系统应符合GB50396的有关规定。 2 电力舱人员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3) 门禁系统应能实现读卡身份识别和自动撤布防。 e) 辅控平台: 1) 辅控平台应能采集各个子系统的数据,作为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的中心。 2) 辅控平台应能实现气体探测与通风设备之间的联动功能。 3) 辅控平台应能实现水浸探测与排水设备之间的联动功能。 4) 辅控平台应能实现视频监控与安防系统之间的联动功能。 5 辅控平台应能实现门禁系统与消防系统之间的联动功能。 6) 辅控平台应能实现消防报警与防火门控制之间的联动功能。 电力舱内可安装巡检机器人系统,在电力舱建设时预留相应空间。 电缆在线监测系统、智能辅助控制系统及检机器人系统的数据应直接接入电力部门的监控中 必要时可同时接入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

    7.7.1电力舱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7.7.2电力舱的排水区间低点应设置集水坑及自动水位排水泵。 7.7.3集水坑内排水泵宜设置备用泵,必要时可同时启动。排水泵控制箱宜设置在相对高处。 7.7.4电力舱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水明沟将舱内积水汇入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 小于0.2%。 7.7.5电力舱的排水系统应就近接入综合管廊集中排水系统或城市排水系统,并应在排水管的上端设 置逆止阀。

    7.8.1电力舱出入口应设置电力舱标牌,注明建设时间、规模、容量及总平面和标准横断面 7.8.2在电力舱内,应设置安全警示、警告标识 7.8.3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管线分支口、通风亭处、灭火器材设置处等部位,应设置带编号的标识

    7.8.1电力舱出入口应设置电力舱标牌,注明建设时间、规模、容量及总平面和标准横断面

    7.8.4电力舱内每隔不超过100m及管廊交叉口处应设置标识牌一块,标识牌上应注明该处在管廊内的 相对位置及最近的出入口方向、距离。 7.8.5应在电力舱内的辅助设施旁设置设备铭牌,铭牌内应注明设备的名称、编号,必要时注明基本 数据及使用方式。

    8.2电力舱施工前,应组织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图纸会审。 .3工程施工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如需修改,应取得电力部门相关单位的同意并签署设计变 更后方可实施 8.4电力舱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它电力工程施工,严禁在未通过验收的电力舱内敷设电缆, 8.5电力舱内所用的原材料、预制品、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产品应有合格证和 出厂说明书,设备应有铭牌。 8.6电力舱内支架应平直、牢固无扭曲,各横撑间的垂直净距与设计偏差不应大于5mm。 8.7电力舱内各支架的同层横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应大于5mm。 8.8电力舱电缆采用的金属支架,应经过防腐处理。 8.9电力舱监控报警及信息系统数据接口应满足与电力调度、运检等监控中心的对接需求。 8.10电气设备、照明、接地施工安装及验收应符合GB50168、GB50303、GB50617和GB50169的有 关规定。 8.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GB50166的有关规定。 8.12通风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GB50275和GB50243的有关规定

    3.2电力舱施工前,应组织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图纸会审 8.3工程施工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如需修改,应取得电力部门相关单位的同意并签署设计变 更后方可实施 8.4电力舱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它电力工程施工,严禁在未通过验收的电力舱内敷设电缆 8.5电力舱内所用的原材料、预制品、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产品应有合格证和 出厂说明书,设备应有铭牌。 8.6电力舱内支架应平直、牢固无扭曲,各横撑间的垂直净距与设计偏差不应大于5mm。 8.7电力舱内各支架的同层横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应大于5mm。 8.8电力舱电缆采用的金属支架,应经过防腐处理。 8.9电力舱监控报警及信息系统数据接口应满足与电力调度、运检等监控中心的对接需求。 8.10电气设备、照明、接地施工安装及验收应符合GB50168、GB50303、GB50617和GB50169的有 关规定。 8.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GB50166的有关规定。 8.12通风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GB50275和GB5024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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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

    编制主要原则 .13 与其它标准文件的关系. 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的结构和内容… 条文说明

    编制主要原则 与其它标准文件的关系. 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的结构和内容…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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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下达2017年度公司第一批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家电网 科(2017)72号文)的要求编写。 近年来,随着综合管廊项目的大力推进,纳入管廊规划建设的电力管线规模也快速增加。现有电力 管线和综合管廊设计标准不能完全满足国内电力管线入廊建设的需求,实际工作中存在无标准可依,现 行标准矛盾不一致等问题。同时,随着一部分综合管廊项目的建成投运,公司积累了一批成熟可行的建 设经验,这些宝贵经验可以形成新的标准,指导综合管廊电力舱的进一步建设。 基于以上背景,为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利用,加强城市综合管廊电力舱(以 下简称“电力舱”)规划建设,满足电力舱规划、设计、建设、使用、运维全过程管理要求,在国家电 网公司基建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结合国 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原则编制: a)电力舱应按照电网远景规划和电网设施布局规划一次建成,符合地方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市政 管线规划。 6 电力舱建设和使用应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使用、责权明晰”的原则,随城市综合 管廊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C 电力舱规划设计应满足电网建设、使用和运维等各方面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要求。

    3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本标准与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现行的技术标准保持一致。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使用问题 本标准主要参考文件: GB50049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DL/T5221一2005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5484一2013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 DLGJ154一2000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 Q/GDW1512电力电缆及通道运维规程 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国家电网运检(2016)1152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高压电缆专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年3月1日,按照公司制修订计划,召并了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编制工作启动会议 成立制定工作组,明确制定工作组织形式、制定内容、工作计划和工作分工。 2017年3月,按照分工开展章节编写和汇总工作。 2017年4月6日,召开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第一次集中编写会,对汇总稿进行了内部审 查,形成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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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13日,根据第一次集中编写会修改意见,修改形成汇总修改稿。 2017年5月4日,召开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第一次评审会。 2017年6月14日,召开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第二次集中编写会,修改形成汇总修改稿。 2017年6月16日,召开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第一次内部评审会,根据评审意见,修改整 理形成征求意见初稿。 2017年7月15日,收集整理反馈的征求意见,进行相应意见的处理和完善。 2017年7月20日,召开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第三次集中编写会,修改形成征求意见汇总 处理表。 2017年8月2日,形成送审稿,提请国网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017年9月15日,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专业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国网北京市电力 公司等单位提交的技术标准《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专家协商一致,同意 修改后报批。 2017年10月11日,根据专家对送审稿的评审意见进行标准的修改完善和排版等工作,形成报批 稿,提交国网公司。

    本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455号文)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如下: 本标准主题章分为5章,由基本规定、土建设计、电气设计、附属设施设计、验收组成。本标准兼 颐了电力电缆线路设计、建设、运行等部门的要求,本着安全、经济等原则,给出了综合管廊电力舱土 建、电气以及附属设施的要求,以指导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

    本标准第1章中,规定了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的适用范围。因GIL工程与电力电缆工程差异 较大,GIL工程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第3.5条中,参照DL/T52212005中工井定义,对综合管廊电力舱中功能性竖井进行了重新 定义。 本标准第4.3条中,综合管廊电力舱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电网规划保持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上的 致。综合管廊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100年,要求电网规划具备一定前瞻性,充分考虑远期规划需求。 本标准第4.9条中,舱体分隔不能完全避免电力管线与其他管线的相互影响。相邻墙体采取有效的 隔热、降温、防爆措施,可以减少热力、燃气对电力管线的影响。易受电力电缆影响的通信管线,也需 要在管线设计时考虑采取抗电磁干扰措施。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包括给水、雨污水、再生水、燃气(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4.3.4条中,“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故在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中电力电缆不与燃气同舱布置,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4.3.6条中“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5.1.9条中规定“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 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故在干线综合管廊、支 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中电力电缆不与热力同舱布置。 高压电力电缆放电、爆炸等故障将伤及通信线缆,危及运维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且可能对通 信线缆的信号产生干扰。同时,高压电是无形的能量,作为输送高压电能的载体,电缆的运行、维护安

    Q/GDW1169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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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第6.1.2条中,结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5.1.3条,原条文描述为“同 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下,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配置”,本标准主要针对综 合管廊电力舱,因此可明确电缆位置不变是在电力舱内即可。 本标准第6.1.3条中,结合各地区实际做法,明确弱电电缆、控制电缆及光缆应布置在最上层,且应 设置防火隔槽等防护措施。 本标准第6.1.4条中,结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5.1.3条,取消1kV以下电缆 布置说明,因电力舱内1kV以下电缆已属于电力舱自用的控制电缆,已明确布置于防火槽盒中。 本标准第6.1.5条中,根据本标准第6.1.4条提到可布置与同一层支架的情况,对比描述,限定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不应放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本标准第6.2.1条中,引用《电力电缆及通道运维规程》Q/GDW1512附录B。 本标准第6.2.2条中,结合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 161号文件第17.3.1条,描述为110kV(66kV)及以上电缆的支架应满足蛇形敷设要求。 本标准第6.2.3条中,结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5.5.2条和《电力电缆隧道 设计规程》DL/T5484一2013第12.1.2条制定 本标准第6.2.4条中,结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5.5.3条,对条文中上层支 架距离盖板净距按实际情况调整,因为综合电力舱内最上层支架均布置通信、控制等低压电缆,需布置 于防火槽盒内,考虑防火槽盒尺寸及布线施工空间,明确最上层支架距舱顶垂直净距不宜小于300mm 出口对电缆进行保护,明确在电缆进出口电缆应有保护管或加装保护 罩,管口应密封,考虑防火、防水及材料电磁性能要求, 本标准第6.3.1条中,总体说明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和直接接地总体要求,依据《电 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和GB/T50065一2011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第6.3.2条中,引用《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6.2.4条。 本标准第6.3.3条中,因高压电缆多采用水平蛇形敷设,故支架需考虑电缆水平蛇形敷设对支架长度 的影响。 本标准第6.3.4条中,依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6.2.2条。 本标准第6.3.5条中,依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6.2.3条。 本标准第6.3.6条中,依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6.1.1条。补充电缆槽盒敷 没情况下的电缆支架跨距要求,同时根据各地区35kV及以上高压电缆在垂直蛇形敷设情况下的电缆支架 安装跨距进行搜资,推荐合适的电缆支架跨距值。 本标准第6.4.1条中,该条文主要考虑综合管廊电力舱自用的控制、通讯电缆的防火要求,明确电缆 阻燃等级。 本标准第6.4.2条中,说明弱电电缆、控制电缆、光缆、低压电缆与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缆 之间的防火要求。 本标准第6.4.3条中,引用《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DLGJ154一2000第5.5.11条。 本标准第6.4.4条中,引用《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7.0.15条。 本标准第6.5.1条中,引用《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2013第12.2.1条和第12.2.2条,综 合管廊内应设置接地网,为满足接地网要求,应设置接地装置,且应满足接地电阻需求。接地引出点的 设置主要是为了方便设备接地,500m的间距要求可以满足通常情况下电气设备的就近接地。因电力舱 接地网中可能流过kA级的电流,有可能对接在同一接地网的设备设施造成安全影响和电磁干扰,在其 地设备设施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需要考虑措施将其接地网与电力舱接地网隔离。 本标准第6.5.2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3.8条。增加按GB/T 50065—2011校验部分

    水利施工组织设计 Q/GDW116902017

    本标准第6.5.3条中,引用《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一2013第12.2.7条和《城市综合管 郎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3.8条。增大了扁钢截面,以满足故障电流通过要求。 本标准第6.5.4条中,引用《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一2013第12.2.7条和《城市综合管 郎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7.3.8条。 本标准第6.5.5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3.8条。 本标准第7.1.1条中,说明附属设施包含的内容 本标准第7.1.2条中,说明附属设施设置的总体要求,当各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与电力主管部门要求 不完全一致时,应同时满足。 本标准第7.1.3条中,为满足电缆敷设通道需求,对综合管廊电力舱内所有附属设施及其管线的布置 提出要求。 本标准第7.2.1条中,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1.3条。《城市综合管 郎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1.3中该条描述为: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性结构。 本标准第7.2.2条中,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1.6条和《电力工程 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7.0.2条。GB50838一2015第7.1.6条: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 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 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GB50217一2007第7.0.2条 第2款:3)长距离沟道中相隔约200m或通风区段处宜设置阻火墙(防火墙)。本条明确综合管廊电力舱 内部的防火分隔要求。 另外,根据GB50217一2007第7.0.2条第3款:在竖井中,宜每隔7m设置阻火隔层,补充对综合管缆 电力舱电缆竖井和工作井的防火要求。 防火分隔的设置应考虑后期电缆更换或新增敷设等情况,采用可拆卸墙体、门体,软质阻火模块、 阻火包、可重复利用防火砖等措施或预留足够孔洞等。 本标准第7.2.3条中,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1.8条。《城市综合管 郎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1.8中该条描述为: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 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本条补充电缆交叉、接头、密集区域设置灭火器材的要求。 电缆交叉、密集区域指单擦超过4层、相邻两擦超过3层且间距不足1.5m、相邻两擦3层且间距不足1.0m 的情况。同时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补充综合管廊电力舱不适用的灭火器类型。 本标准第7.2.4条中,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5.7条。《城市综合管 郎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5.7中该条描述为: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电力电缆表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并应在舱 室顶部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感烟火灾探测器。本条补充电力舱对报警探测器的型式、信号上 传、消防联动等要求。 本标准第7.2.5条中,本条为新增补充,防火槽盒用于敷设弱电、控制电缆等低压电缆及光缆。 本标准第7.2.6条中,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1.9条。《城市综合管 郎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1.9中该条描述为: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 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 灭火系统。本条根据电力舱实际情况,补充适宜电力舱的自动灭火型式。本条根据电力舱实际情况,采 用适宜电力舱的自动灭火型式。 本标准第7.3.1条中,参照《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一2013第9.1.1、9.1.4条,和《城市 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2.1条要求,明确综合管廊电力舱内的通风方式,排出电 缆运行时产生的热量

    本标准第7.3.2条中,参照《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一2013第9.1.2条。《城市综合管廊工 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2.6条规定:当综合管廊电力舱内空气温度高于40℃,需进行线路检 修时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环境控制的要求。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一2013第9.1.2 条规定:电缆隧道通风计算参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相关规定确 定,排风温度不应高于40℃,进、排风温差不宜大于10℃。考虑到综合管廊电力舱内温度环境影响到电 缆的载流量,因此对综合管廊电力舱内温度环境参照已有规程从严执行。同时补充说明由温度监测器发 出的信号应能自动启动风机。 本标准第7.3.3条中,引用《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一2013第9.1.4条。 本标准第7.3.4条中,本条为新增补充,为保证通风效率,降低火灾及灾后通风时产生的影响,考虑 分区段设置相互独立的通风系统。 本标准第7.3.5条中,引用《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一2013第9.1.3条。 本标准第7.3.6条中,参照《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一2013第9.1.6条。考虑到防汛要求, 规定综合管廊电力舱地面进、排风口不应低于该地防洪水位要求,风口下沿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0.5m 本标准第7.3.7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2.4条。 本标准第7.3.8条中,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2.7条。补充说明通 风系统应与消防报警联动,并具备就地控制和远程控制。 本标准第7.3.9条中,本条为新增补充,规定综合管廊电力舱环保设计时需要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相关要求。 本标准第7.4.1条中,本条为新增补充,提出在进行综合管廊电力舱供电系统设计时应考虑供电总量 和施工、检修电源、日常运行的需求。 本标准第7.4.2条中,本条为新增补充,综合管廊电力舱供电系统在设计时应考虑为电缆在线监测提 供专用的电源点。 本标准第7.4.3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3.2条。 本标准第7.4.4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3.4条。 本标准第7.4.5条中,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3.5基础上修改。《城市 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3.5中该条描述为:综合管廊电力舱内应设置交流 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电源插座。参照电力隧道附属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 一条供电系统的要求,此处配置检修电源箱。检修电源箱将检修插座集中布置,并且可以预留多回路插 座回路,同时可以防水防潮等优点。本标准将检修电源插座修改为检修电源箱,规定检修电源箱功率不 小于50kW,同时补充说明检修电源箱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本标准第7.4.6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3.6条。 本标准第7.5.1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4.1条。 本标准第7.5.2条中,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4.2条。补充完善: 光源的显色指数Rq不应小于60。 本标准第7.5.3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4.3条。《城市综合管 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4.3条要求照明回路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城市电力电 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一2005第2.3.2条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5mm,此处为两个规范的差异, 本标准按较高要求执行。 本标准第7.6.1条中,本条为新增补充。结合管廊智能化、全寿命周期考虑的要求,为减少今后运行 维护工作量,为线路的安全可靠运行提供坚强的技术保障,结合现有的监测技术和应用实例,提出电缆

    D/GDW11690201

    警装置。c)应安装金属护套感应电流监测,及时反映电缆外护套绝缘或接地点,交叉互联系统是否接线 良好和护层保护器是否良好,是否存在电缆故障等。 国家电网运检(2016)1152号第十九条提出隧道内高压电缆线路应配置测温、接地环流等监控装置, 考虑到隧道内电缆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线路,按上述条文执行应安装相应监控装置,而综合管廊电力舱内 将会是所有35kV及以上高压电缆位于同一舱或者所有电力电缆线路位于同一舱,如统一执行将引起线 路建设成本的大幅增加,实际也不是所有线路都有必要监控,因此本标准改为对220kV及以上电缆和 110kV及以下的重要线路安装监测装置。 考虑到该标准是针对综合管廊电力舱的监控,从电力管理角度及电力监控需求出发,除了环境监控 还应包含电力线路本身的监控。同时要求综合管廊电力舱在建设时应预留电力电缆线路在线监测装置的 空间。 本标准第7.6.2条中,a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5节与《电力电缆隧 道设计规程》DL/T5484一2013第1.4.1条基础上整合完善。其中水浸探测器根据1的要求进行配置。b1~2、 4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5.5条;3参照电力隧道附属设施建设管理规 定。 c1~3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5.5条;4参照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2013第11.4.2条;5新增补充。 d1、3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5.5条;2参照《电力隧道附属设施建设 管理规定》。 e结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中的统一管理平台和《电力隧道附属设施建设管 理规定》中的综合监控系统进行的整合。 本标准第7.6.3条中,本条为新增补充。巡检机器人系统可实现电力舱内的实时动态巡检,主要功能 包括:定时、周期、遥控巡检,可见光/夜视视频实时监控,红外热成像与故障报警,温湿度超限报警 应急消防功能,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监控及数据报表分析,交互式对讲平台,电力舱环境全方位监测等。 本标准第7.6.4条中,本条为新增补充,要求电缆在线监测系统、智能辅助控制系统、巡检机器人系 统的数据应直接接入电力部门的监控中心,必要时可同时接入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 本标准第7.7.1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6.1条。 本标准第7.7.2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6.3条,综合管廊电 力舱排水设施宜与综合管廊整体一致。 本标准第7.7.3条中,本条为新增补充。综合管廊电力舱内电缆众多,为保证舱体不积水,对自动排 水系统进行补充要求。设置备用泵可提高排水可靠性。控制箱宜设置在相对高处,如综合管廊电力舱入 口处等,以防止水淹后损坏。 本标准第7.7.4条中,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6.4条。本条考虑综 合管廊电力舱宜采用专用通道,并与本标准第5.2.3条保持一致,采用纵向排水坡度不小于0.2%。 本标准第7.7.5条中,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6.5条制定,本条补 充综合管廊电力舱排水纳管增加接入管廊集中排水系统的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本标准第7.8.1条中,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中7.7.1条,增加了标准横 新面标识,以准确标识电缆布置和容量及电压等级分布。 本标准第7.8.2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中7.7.4条。 本标准第7.8.3条中,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中7.7.6条,补充通风亭处 标识要求。 本标准第7.8.4条中,结合上海电力隧道附属设施建设技术原则提出标识牌要求,在管廊内的相对位 置应示意相对位置并标明离入口的里程。 本标准第7.8.5条中电动汽车标准规范范本,新增补充,依据电力隧道要求和习惯增加要求,

    本标准第7.9.1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5.6条。 本标准第7.9.2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5.6条。 本标准第7.9.3条中,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5.6条,无线信号可用 于对讲通话也可用于手机联络。 本标准第8.2条中,施工前让电力部门对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可以及时的发现图纸中不满足电缆运 行的相关问题,及时修改。 本标准第8.3条中,设计变更应征得电力部门相关单位意见,避免变更后图纸使电力舱的使用功能 受影响。 本标准第8.4条中,避免土建工程未验收敷设电缆后,一旦有问题,整改困难;土建工程中,防火 分隔可在电缆敷设后再施工安装,避免防火分隔的反复拆装。 本标准第8.6~8.8条中,电力舱内电缆支架严格控制加工精度,及材料的质量,以保证电缆支架的按 照和寿命。 本标准第8.10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9.7.6条。 本标准第8.11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9.7.7条。 本标准第8.12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9.7.8条。

    本标准第7.9.1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5.6条。 本标准第7.9.2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5.6条。 本标准第7.9.3条中,参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5.6条,无线信号可用 于对讲通话也可用于手机联络。 本标准第8.2条中,施工前让电力部门对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可以及时的发现图纸中不满足电缆运 行的相关问题,及时修改。 本标准第8.3条中,设计变更应征得电力部门相关单位意见,避免变更后图纸使电力舱的使用功能 受影响。 本标准第8.4条中,避免土建工程未验收敷设电缆后,一旦有问题,整改困难;土建工程中,防火 分隔可在电缆敷设后再施工安装,避免防火分隔的反复拆装。 本标准第8.6~8.8条中,电力舱内电缆支架严格控制加工精度,及材料的质量,以保证电缆支架的按 照和寿命。 本标准第8.10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9.7.6条。 本标准第8.11条中,引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9.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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