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1957.2-2020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线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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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作业前,应通过改善人、机、料、法、环等要素,降低施工作业风险。作业中,采取 织、技术、安全和防护等措施控制风险。
技术、安全和防护等措施控制风险。 .2.3当作业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2.4对评估风险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作业,应组织作业现场勘察,勘查记录表式可参照附录A 了以使用其他表式记录勘察人员与勘察情况。现场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a)现场勘察应由施工作业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等相关人员参加。 b)现场勘察应察看施工作业现场周边有无影响作业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邻近设备、交叉 跨越及地形、地质、气象等作业现场条件以及其他影响作业的风险因素,并提出安全措施 和注意事项。 c)现场勘察记录应送交施工作业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各方,作为填写、签发施工作 业票等的依据。 d)施工作业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在作业前应重新核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 变化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 .2.5四级及以上风险作业项目应发布风险预警。 .2.6作业人员或机械器具与带电线路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小于表1中的控制值,施工项 部应进行现场勘察,修订完善施工方案,并将修订后的施工方案提交运维单位备案。
煤炭标准表1作业人员或机械器具与带电线路及其他带电体风险控制值
施工作业前, 程施工作业票A(参见附录B), 参见附求C)
5.3.3.2填写与使用
施工作业票填写与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日)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或签发人填写施工作业票:一张施工作业票中工作负责人、签发人
不得为同一人。 b)施工作业票采用手工方式填写时,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和签发;施工作业票 上的时间、工作地点、主要内容、主要风险、安全措施等关键字不得涂改。 c)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施工作业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施工作业票签发人审核,手 工或电子签发后方可执行。 d 施工作业票签发后,工作负责人应按照施工作业票要求,提前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e) 一个工作负责人同一时间只能执行一张施工作业票。 f)一张施工作业票可用于不同地点、同一类型、依次进行的施工作业。 g 若作业人员较多、工作地点较分散,可指定专责监护人,并单独进行安全交底。 已签发或批准的施工作业票应由工作负责人收执,签发人宜留存备份。 施工作业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施工作业票,并重新履行签发手续。
不得为同一人。 b)施工作业票采用手工方式填写时,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和签发;施工作业票 上的时间、工作地点、主要内容、主要风险、安全措施等关键字不得涂改。 c)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施工作业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施工作业票签发人审核,手 工或电子签发后方可执行。 施工作业票签发后,工作负责人应按照施工作业票要求,提前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e 一个工作负责人同一时间只能执行一张施工作业票。 一张施工作业票可用于不同地点、同一类型、依次进行的施工作业。 g)若作业人员较多、工作地点较分散,可指定专责监护人,并单独进行安全交底。 已签发或批准的施工作业票应由工作负责人收执,签发人宜留存备份。 施工作业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施工作业票,并重新履行签发手续
5.3.3.4有关人员条件
有关人员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施工作业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现场作业环境和流程、设备情况及本部分,并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工程安全技术人员担任,名单经其单位考核、批准并公布。 b)工作负责人应由有专业工作经验、熟悉现场作业环境和流程、工作范围的人员担任,名单 经施工项目部考核、批准并公布。 c)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现场作业情况和本部分的人员担任。 d)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作业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名单经分包单位批准公布后报承包单位 备案。
5.3.3.5有关人员责任
施工作业有关人员承担的责任包括: a)施工作业票签发人: 1)确认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2)确认作业风险识别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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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作业开工要求
作业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票签发后,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作业分工、安全措施和注意 事项,告知风险因素,并履行签名确认手续后,方可下达开始作业的命令;工作负责人、 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其中输变电工程施工作业票B由监理人员现场确认安全 措施,并履行签名许可手续。 b)多日作业,工作负责人应每天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方可开 工。
5.3.5作业监护要求
乍业监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本部分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 行为 b)应根据现场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和作业需要,增设专责监护人,并明确其监护内容。 c)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临时离开时,应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离开作业现场。 专责监护人需长时间离开作业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 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5.3.6作业间断、转移、终结要求
作业间断、转移、终结应遵守下列规定: a)遇雷、雨、大风等情况威胁到人员、设备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应下令停止作 业。 b)每天收工或作业间断,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地点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派人看守 防止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等危险场所,恢复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安全保护措施完好。 C 使用同一张施工作业票依次在不同作业地点转移作业时,应重新识别评估风险,完善安全 措施,并重新履行交底手续。 作业完成后,应清扫整理作业现场,工作负责人应检查作业地点状况,落实现场安全防护 措施,并向施工作业票签发人汇报。 e)施工作业票应保存至工程项目竣工。
6.1.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有关规定。 3.1.2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根据作业工种或场所需要选配个体防护装备。施 工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以及短袖上衣、短裤、裙子等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酒后进 入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1.3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置和使用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拆、挪或移作 他用。如确因施工需要,应征得该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 事后应及时恢复。 6.1.4施工现场及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所均应设可靠的防护设施及安 全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安全标志。危险场 所夜间应设警示灯。 6.1.5施工现场应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医疗用品等应急 救援器材,施工车辆宜配备医药箱,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期限,及时更换补充。 6.1.6林区、草地施工现场不得吸烟及使用明火
6.2材料及器材的存放和保管
1材料站应选择交通便利、安全可靠、满足放置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要求的场地,并按使用性 区明确。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存放,并应符合消防及防汛等灾害防范的有关规定。 2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a)器材堆放应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应有防倾倒的措施。
5.2.1材料站应选择交通便利、安全可靠、满足放置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要求的场地,并按使用 质分区明确。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存放,并应符合消防及防汛等灾害防范的有关规定
6.2.2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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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器材距普通铁路轨道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m。 c)袋装水泥堆放的地面应垫平,架空垫起不小于0.3m,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2包;临时露天 堆放时,应用防雨篷布遮盖。 d)圆木和毛竹堆放的两侧应设立柱,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e)钢管堆放的两侧应设立柱,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m。 f)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杆段下方应设支垫,两侧应掩牢,堆放高度不 得超过3层。 g)线盘放置的地面应平整、坚实,滚动方向前后均应掩牢。 h)绝缘子应包装完好,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
6.2.3临时库房的设立或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表2临时库房与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间
b)结构应坚固、可靠。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应采用相应的耐火等级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 的消防器材。 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存储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危险品仓库的库门应向外 开,开关、插座应安装在库房外,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稀释剂等挥 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悬挂相应安全标志。 d)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 屋顶采用耐火材料。临时库房与电力线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不小于表3的规定。
表3临时库房与电力线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6.2.4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6.2.4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存放处周围10m内不得有明火,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 b)不得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c)不得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d)气瓶和瓶阀不得沾染油脂。 e)应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
f)瓶帽应拧紧,气阀应朝向一侧。 g)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两侧应设立桩;立放时应有支架固定。 h)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6.2.5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施工队、同一作业点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 墙体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b 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距离不得小于10m。 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d) 存放间应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应设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但不得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e) 不得与氧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 f) 瓶帽应拧紧,并应有两个防震圈。 g 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h 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2.67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容器应密封。 b) 库房空气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c 醒目处应设置“有毒有害”标志。 6.2.7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存放在专用区域内,容器应密封。 附近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c) 不得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d 醒目处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6.2.5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6.3.2发电机组要求
发电机组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供电系统接地型式和接地电阻应与施工现场原有供用电系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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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配电及照明要求
配电及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配电箱应根据用电负荷状态装设短路、过载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 器),并定期检查和试验。高压配电设备、线路和低压配电线路停电检修时,应装设临时 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安全标 志牌。 b)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断开点。 低压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应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应与金属电器 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应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应通过N线 端子板连接:PE线应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配电箱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被物体打击。配电箱内及附 近不得堆放杂物。 配电箱应坚固,金属外壳接地或接零良好,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内的配线 应采取相色配线且绝缘良好,导线进出配电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采取固定措施,导线端头 制作规范,连接应牢固。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裸露。 f)支架上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低压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人员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 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 h)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电绩 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触电的措施。 i)五芯低压电力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工作零线、保护零线的芯线。淡蓝色芯线 用作工作零线(N线);绿/黄双色芯线用作保护零线(PE线),不得混用。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应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措施。架 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以及易腐蚀场所。 K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长度大于5m时,应设移动开关箱。移动开关箱 至固定式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30m,且只能用绝缘护套软电缆。 1)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隔离型电源总开关不得带负荷拉闸。 m)开关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闸刀开关应有保护罩。不得用其他金属 丝代替熔丝。熔丝熔断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后应装好保护罩 方可送电。 n)多路电源配电箱宜采用密封式;开关及熔断器应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不得倒接;负 荷应标明名称,单相开关应标明电压。 o)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相应的结构,不得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 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不得将电源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电动机械或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移动式电动机应使用绝缘护套软电缆
q)照明线路敷设应采用绝缘槽板、穿管或固定在绝缘子上,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 构件上。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并经常检查、维修。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照明灯 具开关应控制相线, s)在光线不足的作业场所及夜间作业的场所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t)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应装在室外。在散发 大量蒸汽、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应备有独立的照明 电源,并符合安全电压要求。 1 照明装置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v)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或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 应有保护罩,行灯电源线应使用绝缘护套软电缆。 W)行灯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不得使用自耦变压器。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 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6.3.4接零及接地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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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不得采用螺纹钢。 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 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Q。 2)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 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Q。 3)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Q·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 电阻可提高到30Q
.3.5用电及用电设备要求
用电及用电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用电单位应建立施工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责任人。 b)用电安全负责人及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施工用电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熟悉施工现场配 电系统。 c)现场的配电箱应配锁具。 d)用电设施的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保护零线(PE线)导通情况等应定期检查并记录。 e)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等应有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f)电气设备明显部位应设禁止靠近以防触电的安全标志牌。 g)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不得用同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 插座)。 h)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和运行应符合GB/T6829、GB13955、GB50194的有关规定。 1 )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应有保护性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 0.1S。 2 当分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末级配电箱剩余电 流保护值的3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3s。 3)当总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分配电箱中剩余电 流保护值的3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5s。 j)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小于30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使用非安全电压的行灯时,应选用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0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k)当分配电箱直接供电给末级配电箱时,可采用配电箱设置插座方式供电,并应采用工业用 插座,且每个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 1)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 电;动力末级配电箱与照明末级配电箱应分设 m)对配电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 合闸、有人工作!”安全标志牌。 n 配电箱送电、停电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送电操作顺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 2)停电操作顺序:未级配电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但在配电系统故障的紧急情况
下可以除外。 o)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配电系统上不停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不得带任何负荷。 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避免施工作业人员及操作工具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 3)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4 设专人监护。 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应投入
5.4.1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火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6.4.2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不得焊接与切割。 6.4.3材料站、易燃物品存放地,工程用火、生活用火区等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6.4.4在林区、牧区进行施工,应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4.5爆破施工及爆破器材的使用,应遵守GB6722的规定
6.5.1施工现场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与 护、拆除与回收按JGJ/T188的有关规定执行。 6.5.2临时建筑物工程峻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6.5.3临时建筑物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御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使用 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6.5.4施工用金属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7.1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7. 1.1 高处作业
7.1.1.1按照GB3608的规定,凡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 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应有人监护
作业。高处作业应有人监护 物体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4 员不得在坠落半径内得留或穿行
7.1.1.2物体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4,地面施工人员不得在坠落半径内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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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7.2.9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并指导、 追踪、督查缺陷整改。 7.2.10起重机应配备灭火装置,操作室应铺橡胶绝缘带,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及堆放有碍操作的物 品,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起重作业应划定作业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无关人员不得 进入。 7.2.11每次换班或每个工作日的开始,对在用起重机械,应按其类型针对与该起重机械适合的相 关内容进行日常检查。 7.2.12起重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7.2.13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环境、架空电力线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 解。 7.2.14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7.2.15起吊物体应绑扎牢固,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若物体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位时, 在棱角和滑面与绳索(吊带)接触处应加以包垫。起重吊钩应挂在物件的重心线上。 7.2.16含瓷件的组合设备不得单独采用瓷质部件作为吊点,产品特别许可的小型瓷质组件除外。 瓷质组件吊装时应使用不危及瓷质安全的吊索,例如尼龙吊带等。 7.2.17当确需两台或多台起重机起吊同一重物时,应进行论证,并制定专项吊装方案。并应保持 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起重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m。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充许起 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保持升降同步。起重机承担的构件重量应考虑不平衡系数后且不应超过单机 额定起吊重量的80%。 7.2.18起升重物跨越障碍时,重物底部至少应高出所跨越障碍物最高点0.5m以上。 7.2.19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 开工作岗位。 7.2.20起重机在作业时,车身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软铜线可靠接地。作业区域内应设围 栏和相应的安全标志。 7.2.21品件和起重臂活动范围内的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停留
.2.12起重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2.14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7.2.15起吊物体应绑扎牢固,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若物体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位日 在棱角和滑面与绳索(吊带)接触处应加以包垫。起重吊钩应挂在物件的重心线上。 7.2.16含瓷件的组合设备不得单独采用瓷质部件作为吊点,产品特别许可的小型瓷质组件除 瓷质组件吊装时应使用不危及瓷质安全的吊索,例如尼龙吊带等。 7.2.17当确需两台或多台起重机起吊同一重物时,应进行论证,并制定专项吊装方案。并应保 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起重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m。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 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保持升降同步。起重机承担的构件重量应考虑不平衡系数后且不应超过单 额定起吊重量的80%
7.2.19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 开工作岗位。 7.2.20起重机在作业时,车身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软铜线可靠接地。作业区域内应设围 栏和相应的安全标志。 7.2.21吊件和起重臂活动范围内的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停留。 7.2.22起重机在作业中出现异常时,应采取措施放下吊件,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不得在运转中 进行调整或检修, 7.2.23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7.2.24在高寒地带施工的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更换冬、夏季传动液压油、发动机油和齿轮油等, 保证油质能满足其使用条件。 7.2.25起重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之间不得小 王表5安全距离要求,日应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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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及吊件与带电线路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
起重指挥要求: a)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 号。 b)起重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 c)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d)操作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械,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 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信联络进行指挥,
7. 3. 1一般规定
7.3.1.1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防护手套等符合专业防 护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衣着不得散领卷袖。
或其他合适的眼镜。辅助人员亦应配戴上述护目装置。 7.3.1.3在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个人防护用品、操作环境进行检查。 7.3.1.4登高进行焊割作业,衣着要灵便,戴好安全帽和使用阻燃安全带,穿胶底鞋,不得穿硬 底鞋和带钉易滑鞋。 7.3.1.5焊接、切割设备应按制造厂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和安全规程使用。 7.3.1.6焊接、切割设备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 理。 7.3.1.7 焊接、切割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 7.3.1.8 焊接、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惠的条件下实施。 7.3.1.9不得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7.3.1.10所有焊接、切割的操作应在足够的通风条件下进行,必要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方式。 7.3.1.11 在风力五级以上及下雨、下雪时,不可露关或高处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如必需作业时 应采取防风、防雨雪、防触电、防火花飞溅等措施。 7.3.1.12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应把动火点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点,或采取可靠的隔 离、防护措施。作业结束后,应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确认合格后方可离开现场。 7.3.1.13高处作业时,不得随身带着气(焊)割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软管应在切断气源后用 绳索提吊,不得将软管缠绕在身上操作,以防触电或燃爆。 7.3.1.14登高焊割作业应避开高压线、裸导线及低压电源线。 7.3.1.15高处作业时,电焊机及其他焊割设备与高处焊割作业点的下部地面保持10m以上的间 隔,并应设监护人。 7.3.1.16高处作业时,所使用的焊条、工具、小零件等应装在牢固的无孔洞的工具袋内,防止落 下伤人。 7.3.1.17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在人员 密集的场所作业时,宜设挡光屏。 7.3.1.18在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的地方应配置适宜、足够的灭火设备。 7.3.1.19焊接或切割作业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或气源,整理好器具,仔细检查作业场所周围及防 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7.3.1.20盛装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应采取清理、置换等措施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施 焊或切割时,容器盖口应打开,施工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容器的封头部位。
7.3.2.1施工现场的电焊机应根据施工区需要而设置。多台电焊机集中布置时,应将电焊机和控 制刀闸作对应的编号。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不得超过5米,二次侧引出线不得超过30米。一 次线应布置整齐,牢固可靠。 7.3.2.2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防雨、雪措施。 7.3.2.3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2。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7.3.2.4电焊机各电路对机壳的热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4M2。 7.3.2.5电焊机应有单独的电源控制装置。 7.3.2.6电焊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合闸。
7.3.2.1施工现场的电焊机应根据施工区需要而设置。多台电焊机集中布置时,应将电焊机和控 制刀闸作对应的编号。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不得超过5米,二次侧引出线不得超过30米。一、 次线应布置整齐,牢固可靠。
制刀闸作对应的编号。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不得超过5米,二次侧引出线不得超过30米。 次线应布置整齐,牢固可靠。 7.3.2.2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防雨、雪措施。 7.3.2.3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2。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7.3.2.4电焊机各电路对机壳的热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4M2。 7.3.2.5电焊机应有单独的电源控制装置。 7.3.2.6 电焊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合闸。 7.3.2.7电焊机倒换接头,转移作业地点或发生故障时,应切断电源
7.3.2.8焊钳及电焊线的绝缘应良好;导线截面积应与作业参数相适应。焊钳应具有良好的隔热 能力。 7.3.2.9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电焊导线穿过道路应采取防护措 施。 7.3.2.10电焊作业台应可靠接地。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应垫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 普施,并设监护人。 7.3.2.11电焊工宜使用反射式镜片。清除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
应留有不低于表6规定的剩余压力。用后的气瓶应关紧其阀门并标注“空瓶”字样
表6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7.4.1夏季、雨汛期施工
7.4.1.1夏季高温季节应调整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7.4.1.2应加强夏季防火管理,易燃易爆品应单独存放。 7.4.1.3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洪等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应 筑防汛堤。 7.4.1.4雷雨季节前,应对施工机械、跨越架等的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7.4.1.5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和项目部的临建设施以及高架机械均应进行修和加固 准备充足的防汛器材。 7.4.1.6对正在组装的杆塔应确保地锚埋设和拉线固定牢靠。 7.4.1.7铁塔一经安装应即时接地。 7.4.1.8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定。 7.4.1.9台风、暴雨发生时不得施工作业。 7.4.1.10台风、暴雨、汛期过后,应对临建设施、跨越架、机电设备、电源线路等进行检查并及时 修理加固。
7.5.1山区及林(牧)区施工
Q/GDW 11957.22020
7.5.1.2山区及林(牧)区施工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7.5.1.3山区及林(牧)区施工应做好森林脑炎等传染性较强的疾病预防工作,及时为作业人员 注射疫苗,配备相关药品。 7.5.1.4砍伐通道和清理作业场所的树、竹时,应控制其倾倒方向,不得多人在同一处对向砍伐或 在安全距离不足的相邻处砍伐。树、竹倾倒的安全距离应为其高度的1.2倍。 7.5.1.5砍伐工具在使用前应做检查,砍刀手柄应安装牢固,并备有必要的辅助工具。 7.5.1.6上树砍伐不得攀附脆弱、枯死或尚未砍断的树枝、树木。 7.5.1.7砍伐树木时,应设监护人。树木倾倒前应呼叫警告,砍伐人员应向倾倒的相反方向躲避 7.5.1.8在电力线、通信线或建筑物附近砍伐树木时,应事先采取安全措施。 7.5.1.9在深山密林中施工应防止误踩深沟、陷阱。应穿硬胶底鞋。在路滑或无路及过沟、崖、 坑、墙、涧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穿越不明深浅的水域和薄冰,同时应随时与其他人员保持联 系。 7.5.1.10山区及林(牧)区施工做好防毒蛇、野兽、毒蜂等生物侵害的措施,施工或外出时应保 持联系,应携带必要的应急防卫器械、防护用具及药品。 7.5.1.11施工人员不得单独远离作业场所。作业完毕,施工负责人应清点人数
海拔地区施工(海拔300
7.5.2.1作业人员应体检合格,并经习服适应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人员均应定期进行体格检 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7.5.2.2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宜配备高压氧舱。 7.5.2.3合理安排劳动强度与时间,为作业人员提供高热量的膳食。 7.5.2.4根据需要应配备防紫外线灼伤的眼镜、防晒药膏等紫外线防护用品。 7.5.2.5掏挖基础施工中,必要时应及时进行送风,同时基坑上方要有专责监护人。 7.5.2.6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小型氧气瓶或袋,感觉身体不适应及时终止作 业。 7.5.2.7应配备性能满足高海拔施工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交通工具,机械设备、车辆宜配备小 型氧气瓶或袋等医疗应急物品。 7.5.2.8施工或外出时不得单独行动,并应保持联络,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食物、饮用水,车辆 燃油等应急物品。 7.5.2.9高原地区施工需要考虑机械出力降效情况,必要时通过试验手段进行测试。 7.5.210在有毒蛇、野兽、毒蜂或其它有害生物的地区施工或外出时,应保持联络通畅,应携带 必要应急的防卫器械、防护用具及药品,应采取防范措施,
7.5.3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地区施工
8. 1. 1一般规定
8.1.1.1不得使用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 重量的物体。 8.1.1.2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技术标准,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8.1.1.3吊件吊起100mm后应暂停,检查起重系统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物件的平稳性、 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控制绳。 8.1.1.4物件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 8.1.1.5起吊物件不得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物件降落到安全位 置,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无法放下吊物时,应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 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8.1.1.6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转向滑车内角侧、吊臂和起吊物的 下面,不得有人逗留和通过。 8.1.1.7吊物上不得站人,作业人员不得利用吊钩上升或下降。不得用起重机械载运人员。 8.1.1.8 起重臂不得跨越电力线进行作业。 8.1.1.9走 起重机械在作业时应可靠接地。 8.1.1.10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准用证,并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载及动负载试验。
8.1.2流动式起重机
8.1.2.1起重机行驶和作业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其车轮、 支腿或履带的前端、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小于1.2倍时应采取 防倾倒、防塌措施 8.1.2.2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支好全部支腿,支腿应加垫木。作业中不得扳动支腿操纵阀;调 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且应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位。 8.1.2.3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应在起重机的侧向和后向进行;变幅角度或回转半径应与起重量 相适应。起重机带载回转时,回转速度应均匀,重物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操作。向前回转时,臂 杆中心线不得越过支腿中心。 8.1.2.4履带起重机主臂工况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 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70%。塔式工况不 得吊物行走。 8.1.2.5履带起重机行驶时,地面的接地比压要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必要时可在履带下铺设路基 板,回转盘、臂架及吊钩应固定住,汽车起重机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8.1.2.6起吊重物时,重物中心与吊钩中心应在同一垂线上;荷载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宣设置 能有效地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衡的装置。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 即使重物降落在安全的位置,下降中不得制动
Q/GDW 11957.22020
8.1.2.7当吊钩处于作业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放出钢丝 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3圈;当吊钩处于作业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1整圈的绕绳 余量。 8.1.2.8停机时,应先将重物落地,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机。 8.1.2.9起吊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后起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或固定 于规定位置。汽车式起重机不得吊物行走。 8.1.2.10加油时不得吸烟或动用明火。油料着火时,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砂土扑灭,不得用水浇 泼。
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8. 2. 1一般规定
....- 电力标准 国家标准 家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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